秦博奥,金 睿,陈 妮
(1.南开大学体育部,天津 300091;2.同济大学体育部,上海 200092)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体育已不只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其所涉及的文化、科技等智力成果成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国务院《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出台,体育产业的发展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然而,在体育产业飞速发展、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我国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当前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认知尚处于初期,学科建设略显边缘化;人才资源的匮乏、科研能力之薄弱更是我国实现体育强国之路的掣肘。 本文基于CiteSpace软件对国内现有体育知识产权研究进行了梳理,对研究作者、研究机构、研究关键词等指标进行了分析,旨在探寻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现状以及预测未来研究趋势,从而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研究提供参考。
本研究针对国内核心期刊对体育知识产权领域开展研究,文献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于2023 年2 月10 日登录中国知网,以“体育”为关键词在中文核心期刊数据、CSSCI 数据进行主题检索,获得8.81 万中国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现状、热点与发展趋势——基于CiteSpace 的可视化分析篇文献,在此基础上检索主题为“知识产权”的文献414 篇,继续在此内容集中检索“IP”获得9 篇;在其余以知识产权、体育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与IP 的关键词检索下均未检出新文献。从上述423 篇文献中进行手动筛选,剔除不符合需求之文献。由于人工刻意筛选有可能将看似与研究领域无关实则为研究拐点的文献剔除,从而影响整体研究效度,因此此处筛选仅是删除了报纸文章、 摘要文章等杂质,并未对来源数据进行精炼,最终得到本文初始数据共413 篇学术期刊论文,时间跨度为1999 年6 月至2022 年12 月。
根据库恩的科学发展模式理论,科学发展本质上是常规科学与科学革命、积累范式与变革范式的交替运动过程[1]。 在学科发展历史规律中,每个学科均要经历诞生、发展、成熟等不同阶段[2],基于“科学知识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假设,采用陈超美研究团队基于JAVA 平台的CiteSpace6.2.2 R4 版本软件对中国知网核心数据库与CSSCI 数据库中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文献进行计量,通过共同引用分析理论和寻径网络算法对文献进行可视化图谱绘制,对学科演化潜在动力机制以及学科发展前沿进行分析与探测[3]。首先将检索到的中国知网文献以“Refwork”的格式下载,保存并命名为“download_1-381”,使用CiteSpace 将格式转换为软件可读取的类型,将参数时间设定为1999—2022 年,以1 年为切片绘制知识图谱,阈值设定为Top50,并使用关键词聚类、词频共现等方法进行后续可视化分析。
2.1.1 发文量的时间分布
文献的年代分布不仅能够显示出某一研究领域在某一时间的研究热度,并且也有成为预测这一研究领域发展趋势的指标[4]。通过研究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文献数量与时间变化的关系,可以解释该学科发展的状况及其所处阶段。 从图1 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CNKI 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第一篇有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核心期刊文献是张厚福于2000 年发表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的《优秀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体育法学相关的核心文献在20 世纪80 年代就已出现[5],其中虽已提及体育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但此时还未成为研究热点。
按照年度发文量进行统计,体育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文献数量呈现整体上升的趋势,于2008 年达到第一个高峰,2017 年达到第2 个高峰,在2020 达到第3 个高峰。
第1 个上升期2000—2003 年,与国内外政策形势有关。1995 年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6]、2001 年的申奥成功以及同年的“入世”,不仅主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并且客观形势也对我国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建设与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5 审议通过的体育法中对于体育知识产权没有直接提及,但是在第15 条与第35 条中有针对民族传统体育发掘整理与体育竞赛标志保护的相关内容。 其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在发掘整理之后需要进行保护,就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的保护对象说到底是一种智力成果与同样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存在交叉之处,非遗产的许多部分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7]。 体育竞赛标志(现在一般称为体育赛事标志,新体育法中也进行了修改)如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是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是赛事组织者拥有的重要知识产权,绝大部分体育赛事标志是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 2001 年申奥成功对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提出的挑战主要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受侵犯。 在立法方面,中国政府针对性地制定了中央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自申奥成功后不久,北京就实施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到了2002 年2 月,国务院将其上升为全国性行政法规,即《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另外还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推动不仅在于WTO 条例中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还在于WTO 条例和国内法律法规的接轨要求我国体育法制更加完善,体育知识产权研究也因体育融入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市场接轨而增长。
第2 个上升期2005—2011 年,2005 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8]、2008 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以及2010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事件的发生促使体育知识产权研究出现第2 个高峰。 体育法学会的成立促进了中国体育法的研究,在体育法研究中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是一大热点问题,体育法学会成立后大量法学界、体育界的研究者加入体育法学、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之中。 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以及在奥运会筹办与举办期间我国在执法方面多个部门联合行动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在实践层面验证了我国体育立法的成效,也兑现了在申奥时对于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承诺[9]。 此外2010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体育产业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体育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是体育技术成果转化、体育品牌建设、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利用,从而使体育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基于此,体育知识产权研究也出现了井喷。
第3 个上升期2015—2020 年,这一时期的文献数量上升与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案[10]、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出台以及WIPO 等国内外政策性文件的发布相关。2015 年3 月新浪一纸诉状将凤凰网的运营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网”)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凤凰网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从一审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到二审改判认为不构成作品,再到北京高院2020 年再审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此案几经波折,引起了我国体育学界、法学界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极大关注。WIPO 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11]为主题开展了世界知识产权日进一步助推了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 其余政策性文件如2018 年《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12]、2019 年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13]都从正面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研究更高的要求。 总体来看,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正处于“成长期”,未来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热度将持续上涨。
2.1.2 研究机构分析
对某一领域的研究机构进行分析可以评估其研究实力以及相关领域的影响,合作图谱可以对某一领域的学者、研究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运用CiteSpace 软件,对2000 年至今20 余年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机构进行可视化分析,可以直观反映出我国体育法学发展的现状,帮助研究者从研究机构层面了解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科研动向。 通过CiteSpace 软件将网络节点选点机构(institution),将阈值设定为3,生成了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发文机构知识图谱,由图2所示,圆形节点代表研究机构的发文数量,节点越大表明该机构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发文量越多。 节点之间的连线代表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节点的颜色代表发文时间,解释了该研究领域的研究机构动向。
图2 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合作网络图
图3 研究作者合作网络图
从研究机构的发文量来看,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河南大学体育部、中南财经大学位居前列,其中天津体育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与河南大学体育部有着一定的合作关系,但其他节点较为孤立,表明机构之间缺少合作关系,缺乏合作平台。 此外,颜色对应节点第一次共现的时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节点为红色,表示更靠近当前年份,而天津体院、中南财经大学颜色黄红色,节点时间更为靠后。 可以看出,天津体育学院[14-15]为老牌研究机构,较早进入体育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以张惠彬为代表的研究者[16-18]是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生力量。
2.1.3 研究作者分析
科学文献的作者是科学研究活动的主体,作者的发文量代表了其在这一领域的学术贡献。 通常而言,领域内优秀的研究者能够引领该领域内学科的发展方向。 在图谱中,圆形节点的大小代表了作者的发文量,各节点之间的连线代表了作者间的合作关系。
高产作者分析。 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发表论文频次较高的作者有张玉超、于善旭、马法超、张厚福,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是体育知识产权领域较为活跃的专家学者。
作者合作关系分析。 体育知识产权领域作者间合作较为分散,呈现出稀疏的作者合作网络。 主要以张厚福、于善旭、张玉超为中心的3 大合作网络呈现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其余节点呈现较为分散,尚未出现较强的合作关系。
作者学术背景分析。 分析主要高产作者的学术背景,如图2,可以看出,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目前主要来自体育院校的研究者,其拥有较好的体育学基础理论,有利于从体育角度对于体育知识产权进行研究。 而法学院的研究学者呈现多点散发状态,多为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者进行的跨学科研究或者是基于体育视角进行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其研究内容更侧重于法学分析。 其中马法超与于善旭的合作较为紧密。 于善旭为天津体育学院教授20 世纪80 年代末开始进行体育法学领域的研究,是体育法领域的开拓者,对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出了较大贡献。 马法超师从于善旭教授。张春燕与张厚福基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方面有合作关系。 以张惠彬为代表的法学领域的学者倡导知识产权跨学科研究(法学、传播学、政治学、体育学、历史学等),是近年来新崛起的作者。
关键词(或称共词、特征词)不仅是一篇文章的主要核心观点,更是文章主题的高度凝练与概括,对一个研究领域科技文献的分析中,出现频次高的关键词通常被认为是这一领域的热点,其关联性一定程度上可以揭示学科领域中知识的内在联系[19]。 本文采用关键词共现图谱、共现时序图以及关键词突现对筛选出的体育知识产权相关高质量期刊文章进行研究。
2.2.1 关键词共现分析
在CiteSpace6.1 R5 版本软件中以关键词为节点,时间阈值选项设定为1999—2022 年,时间片设置为“1”,阈值设置为50,得到了节点数为441 个,连线为851 条,密度为0.008 8 的关键词共线网络图如图4 所示。 通过关键词共现分析得到的结果为关键词共现网络,其中每个圆形的节点代表一个关键词,节点的大小与关键词出现的频次高低成正比,通过观察其中关键词节点大小可以找出高频关键词,能够反映出某一领域当前研究热点以及过去产生过哪些热点研究。 从图中可以发现中心度较高的节点为知识产权、体育赛事、体育产业以及著作权,这4 个关键词节点表征着体育知识产权的4 大块研究重点。
表1 高产作者学术背景
图4 我国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关键词共现网络
从图4 中可发现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关键词共线网络中节点最大的为“知识产权”,搞清体育知识产权是什么是一切研究的基础,首先在对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时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用举例的方法进行说明[20],有的使用定义的方式进行界定[21]。 张厚福认为体育知识产权是体育组织、体育工作者、体育经营者和赞助者依法享有的体育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标志、信誉的权力,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也有知识产权[22]。 张玉超认为“体育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竞技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经营等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21]。 ”而马小华知识产权概念中已经包含了体育知识产权,提出单独提出体育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有所欠妥的,应采取“与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更为确切[23]。关于界定体育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体育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否应当单独提出还需进一步商榷,本文仅从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关键词共现网络提供一个线索,即过往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多数是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之下研究体育问题。
第2 大节点与第4 大节点为“体育赛事”与“著作权”。 体育赛事是由于满足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向往成为大众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出售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成为体育赛事组织者最重要的盈利手段。 体育赛事本身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体育赛事画面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各方一直争论不休,各地法院做法也是不尽相同[24]。 如对体育赛事节目画面的作品属性进行讨论,一部分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画面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25],而另一部分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界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应通过扩展“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保护。2015 年的体育赛事第一案[10](新浪诉凤凰网)终审判决,认为该类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满足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王迁教授从著作权与邻接权体系、是否采用“作品类型法定”模式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体系解释[26]。 直到2021 年6 月1 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了老版《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后无须讨论体育赛事画面的独创性,也无须讨论该连续画面是否以“信号”为“介质”[27],体育赛事画面都能够以“视听作品”的形式受到著作权保护,但体育赛事本身目前还是排除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之外。 此外,2022 年6 月24 日颁布的《体育法》修订案[6],首次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权利做出规定,在原《体育法》第34 条的基础上,新《体育法》第52 条第2 款增加了关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此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仅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能在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中得到保护,可以看出新修《体育法》是融合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这不仅是一种立法的进步,而且也符合当前国际主流趋势。 袁钢教授从法教义学角度对此概念进行了解读,认为从体育法角度补足了著作权保护说的缺憾[28],并且体育赛事组织者权这一延伸新概念也将成为关于体育赛事法律问题研究的新起点。
第3 大节点为“体育产业”。 知识产权是体育产业知识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与保障,体育行业从业者是通过体育产业从而获得体育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 体育产业节点同时连接着体育经济、体育赛事保护、创新、体育管理、专利等节点,并且属于体育产业中关键一环的体育赛事与体育法学、著作权、独创性、法律保护等高频词汇有着链接,这样形成了以体育产业、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心的研究网络,值得注意的是“体育赛事”呈现深红色状态,表明是近年研究热点。
2.2.2 聚类分析
为了更清晰的呈现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的热点,我们在关键词共线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聚类分析,获得了Q值=0.718 5(大于0.3),S值=0.791 6 (大于0.5) 的文献关键词聚类可视图。其中,Q值>0.3 被认为是可信服的,S值(轮廓值)>0.5 认为聚类是合理的。
从图5 可以看出,关键词形成了著作权、体育赛事、体育传播、商标权、体育赞助等聚类群,学者们主要围绕这些聚类对我国体育知识产权展开研究。 图5 的上半部分是以体育赛事为中心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研究内容涉及著作权法是否能够对体育赛事进行保护的问题,其中包括体育赛事能否被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归属等问题。 可视图的下半部分是以体育产业商业化为中心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体育传播、体育赞助与商标权、姓名权以及体育法,研究内容主要是在体育产业中的体育赞助在涉及商标权、姓名权时的协调问题; 体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属性所带来的法律保护问题等,这些都是体育法学、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问题。
图5 文献关键词自动聚类可视图
学科领域的研究前沿有助于研究人员洞悉未来趋势,从而发现新的研究领域。 CiteSpace 知识图谱将学科领域引文聚类的形成、积累、扩散、转换进程以可视化的方式直观地展现出来,揭示一个知识领域研究前沿的突现与演变进程[4]。 本部分利用此方法,采用时间线图、突变词分析的方法探测判断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前沿与趋势。
2.3.1 时间线图
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的发展历程,研究运用CiteSpace 绘制了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时间线图,注重描绘了各个研究领域随着时间的演变趋势与相互之间的影响关系,如图6 所示。 可以看出,在该领域中针对“知识产权”“体育产业”“体育法”“著作权”的研究开始得比较早,自2000 年开始并持续至今。 其中,以著作权的研究热度最高,其研究一直是体育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热点。 以“体育赛事”为主题的研究出现较晚,但热度持续上升。 而“奥运会”“保护”“市场开发”“体育用品”的研究文献近几年有些下降,呈现明显的衰落形势。
图6 体育知识产权关键词聚类时间线图
2.3.2 突现图
关键词突现是指关键词在较短时间内出现频次的显著增加,通过CiteSpace 的设置,选择突现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得到15 个关键词的突现统计,见图7。 突现开始时间用“begin”表示,结束时间用“end”表示,“strength”指关键词的突变强度,强度越高影响力越大。
表2 我国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研究高频关键词统计
图7 体育知识产权的关键词突现词
通过对突现词的分析我们发现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存在2 个明显的阶段:第1 个阶段为2000—2010 年,我国开始注重对体育的法律保护,研究内容主要围绕中国体育的法律保护以及体育法学的框架下展开,这与中国在2001 年的“入世”以及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体育知识产权的针对性研究相对较少,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在法律保护的大框架之下进行的。第2 阶段为2015—2022 年,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突破之前的研究范式,法学研究方法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研究前沿开始转向体育著作权的方向,特别是体育赛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并且由于“体育赛事”“作品”“独创性”突现强度较大,凸现时间距今更近,因此体育赛事以及体育产业的智力劳动成果的著作权保护,也是当前的研究热点。
结合时间线图与关键词突显图,可以将体育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研究前沿分为渐强研究前沿、渐弱研究前沿、最新研究前沿3 个部分,其中关于“体育法”主题的研究被引频次处于上升趋势属于渐强研究前沿;关于“奥林匹克”“体育”的主题被引频次处于下降趋势属于渐弱研究前沿;“著作权”“体育赛事”“体育产业”主题的研究被引频次和突现性均较高属于最新研究前沿。
国内体育知识产权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应重视“体育+法学”的人才培养,完善学科建设,打造领域研究合作平台。 结合发文量与研究热点的演变趋势来看,自2000 年起,国内学者开始围绕体育、体育法、奥林匹克等关键词展开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此时的体育知识产权研究大多是在体育学科研究范式下进行的,直到2015 年“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纠纷的开始,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引起了体育界与法学界学者的关注,以法学研究方法的体育知识产权研究开始增多,但此时高频次发文作者数量相对较少,作者合作研究基数不大,作者间合作不密切,学科合作呈现较为分散的特征,体现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建设较晚、人才资源分散、科研能力较为薄弱的特征。 在当前时代,单一学科的研究已无法解决复杂问题,国家应当加强跨学科建设,培养具有“体育+法学”复合型人才,如在体育学院开设法学双学位、在法学院校开设体育法的课程等。 中国政法大学的体育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于法学院创设的体育法研究中心,以及上海政法学院的体育法研究中心以及武汉大学体育法专业设置开启了体育法领域的先河。 未来还会有更多体育类院校、法学院校甚至综合类大学开设体育法相关课程或成立研究中心。
体育知识产权亟需法治护航。 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蒸蒸日上,然而,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不适应的是,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仍然面临挑战和困难。 可以看到,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研究的关键词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体育赛事”“体育产业”“体育法”等主题,本次2021著作权法修改后,包括体育赛事转播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已经明确地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内,这为整个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新修《体育法》中增加的关于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的规定,也进一步融合了《体育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问题。 未来,作为基本法的体育法应充分体现体育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需求,针对《体育法》中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内容仍需要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