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私家侦探”乱象

2024-01-31 03:55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4年2期
关键词:私家侦探董某个人信息

张宏羽

说起“私家侦探”,你第一时间会想到什么——是影片中戴着猎鹿帽、叼着老烟斗,穿梭在各类案发现场的推理鬼才,还是动画里念着“真相只有一个”的睿智少年?然而在现实中,国内“私家侦探业”正处于鱼龙混杂的状态,更有不法分子以“私家侦探”为名,行侵权之实。

客户与“私家侦探”的部分聊天记录截图

警方扣押的作案工具(定位设备)

在别人的车上安装移动GPS(定位设备)、跟踪、偷拍……近期,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董某等3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6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此案给以非法手段侵权的“私家侦探”敲响了一记警钟。记者向此案承办检察官了解详尽案情,起底“私家侦探”背后的侵权行为及特征,并邀请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有“私家侦探”的非法业务正打着“咨询”的旗号,以公司化形式运作。前述案件的被告人董某,早在2019年就因从事“私家侦探”非法调查工作,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刑满释放后,为牟取暴利,2021年底他又重操旧业。当时,董某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其中,婚内出轨情况调查具有一定的占比,在接受委托后,董某自己或指使他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获取开房记录等,并将这些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

董某上一次从事“侦探调查”以买卖信息为主,“单打独斗”,业务自然不多。这次注册公司后,“规模”明显增大,董某分身乏术,便各处“招兵买马”。马某就是董某招来的调查员之一,负责在别人的车上安装GPS;身手矫健、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赵某对当“私家侦探”很感兴趣,有时会在董某的指示下去贿赂保安意图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其日常行动轨迹。

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7天,最长两周,收取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公司“生意”日益兴隆,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000元。

记者还注意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线上传播让一些“私家侦探”的非法业务得到空前的推广,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化特征明显。在此案中,董某注册成立公司后,便在网上发布“私家偵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大多数客户会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咨询、议价。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胡军妹告诉记者,有的不法“私家侦探”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的信息,能够招揽到更多的客户,甚至承接到更广的非法业务;还有不法“私家侦探”获取信息的能力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增强,其能够通过互联网找到更多的“上家”购买相关的信息,更可能侵犯他人个人信息。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贝贝也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私家侦探”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更便捷地获得掌握信息差的资源优势,但该等行为更容易造成侵权,比如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网络的传播力度较大,该等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可能更为严重,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私家侦探”目前常见的业务范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宇昊介绍,“私人侦探”主要提供婚姻类、情感调查类、债权调查类服务。经营项目广泛,包括找人寻人、家庭情感问题、婚姻调查、开房记录查询、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查询、房产查询、商业欺诈防范风险控制、市场信息管理与调查、市场调查分析、员工诚信调查、企业资信调查、商业竞争情报等服务,也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前期搜集证据材料、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工作。

近年来,“私家侦探”业务较为活跃,这与市场需求有着直接关系。根据以往的办案情况,胡军妹检察官表示,如调查配偶是否出轨、出轨的对象、拍摄出轨照片等,在离婚过程中都大大的有利于另一方;又如在追偿债务方面,债务人住址、名下财产情况都是重要信息。这些信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段一般难以获得,故而催生“私家侦探业”的发展。

马贝贝律师补充道,“私家侦探”业务活跃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上对弥补信息差的需求。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的义务;在刑事案件报案初期和刑事自诉案件中,也需要当事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私家侦探”一般会提供调查取证等服务。

“私人侦探”被形容为“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或“游离在法律边缘的特殊职业”。国内有观点认为,“私家侦探”,即专职调查员有一定的市场,可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商务咨询公司的补充。

然而,国内该“私家侦探业”自身的存在合法性尚无定论,当前较难形成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来规范调查员的行为,“私家侦探”使用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且行业准入门槛低,这一行业愈发无序与混乱。

孙宇昊律师告诉记者,很多自称“私家侦探”的机构或个人在业务推广、调查方式、信息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在业务推广方面,为了招揽业务,通常会夸大其调查能力,这就涉嫌虚假宣传,甚至构成诈骗;在调查手段上,有“私家侦探”会采用跟踪、偷拍、窃听甚至侵入住宅等方式获取被调查对象行踪及相关证据,还会通过窃取、贿买等手段获取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在信息的使用上,如若故意散播公民信息,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若将相关信息用于要挟被调查者给付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以前述案件为例,董某等人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的正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行踪轨迹信息是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时期行为及活动状况的连续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间性、实时动态性等特征,即与地理空间相联系,带有活动属性,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董某等人受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的行动情况,如当天去过何处、停留时间、是否与人约会等。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胡军妹检察官提醒,“私家侦探”的调查工作不应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须守牢法律底线。此外,那些委托“私家侦探”开展非法业务的客户,其行为也可能违法。尽管其行为一般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其情节决定是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她表示,对于个人的一些因婚恋问题、债务问题产生的调查需求,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聘请律师、开具相应的调查令等方式获取,而不是委托“私家侦探”开展非法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私家侦探”获取的信息存在无法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对此,马贝贝律师解释道,同时具备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材料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有意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是指在收集证据材料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否则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私家侦探”搜集的证据材料有时会因不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而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一般情况下,“私家侦探”在公开场合采取正当方式获得、且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其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通过偷拍摄录装置在私人领域取得涉及他人隐私的证据材料,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证据材料便属于违法收集的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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