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侵权败诉案

2024-01-31 03:55殷晓章
检察风云 2024年2期
关键词:人民网头条信息网络

殷晓章

上海某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旗下的“趣头条”曾坐拥6220万用户。因为“趣头条”侵犯著作权,某分公司被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宁波日报》)诉至法院。2023年7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

2022年11月7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波日报》诉某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某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等。“趣头条”是某分公司倾力打造的一款新生代资讯内容App,2016年6月正式上线。“趣头条”上市后因长期亏损,2022年4月21日,“趣头条”自媒体平台发布通知,将于2022年6月30日停止自媒体创作平台的服务和维护。此后,“趣头条”宣布从纳斯达克退市。

2018年9月,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趣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网络服务商要进一步完善版权管理制度。

2020年12月3日,惠州报业到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南粤公证“公证云”系统进行取证所得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证明:2019年12月24日14时17分9秒,“趣头条”可以链接、显示《惠州城市“十分钟文化圈”和农村“十里文化圈”格局初步形成》的照片,与惠州报业提交的刊发于2018年11月4日《惠州日报》的《丰富文化活动增添生活精彩快乐》中的照片一致。于是,惠州报业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案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作品是宣传惠州市县区文化建设情况的正面报道,为此,对原告没有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

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负担5元。某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趣头条”App用户使用《宁波日报》拥有著作权的《宁波图书馆新馆成为市民“避暑胜地”》《宁波全雄大黄鱼养殖技术取得历史性突破》《慈溪探索“两网融调”调解新模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助力海洋生态资源修复》《踢球时一个小动作让他断了12根肋骨》等50篇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其中图片22张。

2022年8月3日,《宁波日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分公司删除其在“趣头条”App上发布的50篇作品;赔偿《宁波日报》经济损失23.4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

2022年9月2日,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宁波日报》提起诉讼后,某分公司立即对涉案文章和图片进行了下架处理。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后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宁波日报》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某分公司赔偿《宁波日报》经济损失64200元及宁波日报社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

网络服务商应完善版权管理制度

被告答辩称:被告运营的“趣头条”平台,是根据用户指令提供内容上载、传播的信息网络服务的平台软件,被告从未自行上传过任何内容。在用户注册被告平台、使用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时,被告提供的《趣头条用户协议》明确告知用户,平台的内容是由用户提供的,不代表或者反映被告的观点及立场;被告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等。

在法庭上,原告出示的两份公证书证明:2019年6月至2022年4月,被告在其运营的“趣头条”App上上传案涉侵权文章,并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被告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经《宁波日报》申请,一审法院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潇湘晨报》分别发函,调查其二家单位与某分公司运营的“趣头条”平台之间合作的相关事实。

2023年2月23日,《潇湘晨报》复函称:2019年,潇湘晨报社与某分公司达成合作,向“趣头条”提供图文内容,2022年5月,经友好协商,双方终止合作。经查询,合作期间,某分公司曾向《潇湘晨报》支付过费用,但双方合作的具体方式暂无法查实。此外,自2022年5月终止合作后,“趣头条”关闭平台登陆入口,《潇湘晨报》采编系统多次更新迭代,无法查询过往发布记录。

2023年3月2日,人民网复函称:人民网与“趣头条”平台通过签署《信息合作协议》的方式针对人民网版权内容开展授权合作。人民网与“趣头条”平台合作存在费用结算,即“趣头条”平台付费使用人民网版权作品;人民网与“趣头条”平台合作始于2018年8月1日,终于2022年7月31日。终止合作原因系“趣头条”平台经营不善,无法支付人民网版权费用。终止合作后,人民网已通知“趣头条”平台禁止抓取人民网版权文章等。

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019年,人民网和《潇湘晨报》分别入驻“趣头条”App,在案涉侵权文章发布期间是“趣头条”App的ID用户,且两单位与“趣头条”平台约定的图文推送模式为两种,一是ID用户通过公众号在“趣头条”自媒体平台上自行上传编辑图文内容,并授权“趣头条”平台转载使用;二是由“趣头条”平台进行技术抓取,通过抓取、链接的方式发布图文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趣头条”平台运营商,在运营及管理维护平台的过程中应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于用户资料、合作协议及服务端运维记录等应妥善加以保管和处置。本案中,被告既无法提供与用户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亦否认存在文章抓取的发布方式,与其自身提供的公证书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载明的事实不符,且案涉部分文章标示来源及署名记者,并非用户原创,被告应知案涉文章可能侵权,被告亦将案涉部分文章归类于“宁波”子栏目下,故可见被告在上传内容的传播途径上有控制调整的权利。被告未经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运营的“趣头条”App上传播案涉作品,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年3月31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分公司赔偿《宁波日报》经济损失19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宁波日报社其他诉讼请求。

某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4月1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6月30日进行了审理。

2023年7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上诉人某分公司负担。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此案中,“趣头条”平台侵害了相关单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某分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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