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雪
某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国平,将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合作当成了牟取私利的工具,非法收受巨额贿赂520余万元,最终东窗事发被查处。
2012年底的一天,江苏常州的企业主董家庆在一个饭局上结识了具有国有贸易企业工作经历的陈冠华。陈冠华在与董家庆闲聊的过程中,提及自己曾在上海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等国企做过贸易,引起了董家庆的兴趣——他当时正想与国企合作做贸易业务。
对陈冠华考察一番后,董家庆决定聘他担任自己实际控制的常州龙卡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卡斯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贸易业务。陈冠华走马上任后,推动龙卡斯公司与一些企业合作,但贸易规模一直不大。
董家庆对此不太满意,遂于2015年初与陈冠华商量,如何扩大龙卡斯公司在常州的贸易额。陈冠华表示,某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高新集团”)体量大,如果能跟其合作,那么龙卡斯公司的贸易额肯定会迅速增加。
陈冠華还向董家庆透露,某高新集团董事长高阳飞与自己曾是同事。董家庆遂让陈冠华与高阳飞沟通此事。陈冠华向高阳飞转达了董家庆的合作意向。于是,高阳飞介绍某高新集团时任副总经理马国平与董家庆及陈冠华相识,让两人直接与马国平对接此事。
2015年3月,马国平带着董家庆和陈冠华,到南京达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公司”)、上海星地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通公司”)考察。身兼达智公司和星地通公司两家企业负责人的徐辉,向他们介绍了相关情况。后经马国平向高阳飞汇报,某高新集团决定从2015年7月开始,与龙卡斯公司开展贸易合作。
上述几家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是:某高新集团将计划销售给达智公司和星地通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龙卡斯公司,再由龙卡斯公司转售给那两家公司。在达智公司和星地通公司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某高新集团自然要让利给龙卡斯公司。相关证据显示,在合作过程中,龙卡斯公司可获取贸易额4.2%左右的利润。从2015年7月做第一单业务开始,到2016年9月签署最后一份合同,再到2017年3月结算最后一笔款项,这几家公司共做了18.5亿余元业务。
董家庆是个精明的商人,为了让马国平在龙卡斯公司与某高新集团的贸易合作中出力,他向马国平承诺了优厚的回报。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双方开始合作不久,董家庆就特意来到马国平的办公室,承诺给其贸易额0.2%的好处费。马国平表示,“等业务稳定了再说”。
马国平案发后供述称,虽然当时自己想要这笔好处费,但考虑到双方刚开始合作,风险不得而知,而且其内心对合作能进展到什么程度是没底的,所以就作了这样的表态。董家庆听懂了马国平的意思,表示“没问题”。
2016年上半年,董家庆与某高新集团商定,共同成立一家企业作为生产基地,企业名为志腾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董家庆为了兑现先前关于好处费的承诺,提议由马国平入股志腾公司,占股4%,而马国平实际上不需要出资。马国平觉得,自己作为“隐名股东”不容易被人发现,于是表示同意。但后来志腾公司没有实际运营,所以马国平的好处费未能兑现。
2016年8月,马国平了解到,董家庆准备在常州以外的地区开设多家分公司,以继续增大贸易量。马国平觉得,继续合作下去风险比较大,遂经与董家庆协商后,停止了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
之后,董家庆一直琢磨着好处费的事。2016年下半年,双方停止贸易合作后的一天,董家庆来到马国平办公室,表示将陆续以现金方式兑现好处费。他当场把一个装着50万元现金的包递给马国平,并表示还有320万元以后再付。但马国平并没有收下这50万元现金。
马国平事后供述称,他之所以拒收,是因为双方之间的业务款还没有结算完毕。如果自己收了这笔好处费,而尾款没能及时收回,就会给自己造成麻烦。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全部结束,且最后一笔贸易款交付完毕。董家庆再次来马国平办公室,问之前承诺的370万元好处费怎么支付。最终双方商定:以现金支付。几天后,董家庆将370万元现金装入拉杆箱,用马国平给他的车钥匙打开了其私家车的后备厢,将拉杆箱放了进去。
常州人孙渝(另案处理)是兴业银行常州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他与董家庆一样,也想通过马国平借助某高新集团获利。与董家庆不同的是,孙渝与马国平是老熟人——两人早在2003年就认识了。孙渝当时在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工作,马国平当时在东海证券财务部工作。东海证券是工商银行常州分行的客户,两人是在工作中相识的。
2013年中秋节前,孙渝到马国平办公室拜访,表示想承接某高新集团的融资业务,希望其能关照自己。马国平点头答应。几天后,马国平关照下属牟某某:兴业银行的发债能力不错,发债业务在江苏的占比较高,团队能力较强。以后集团的发债业务可以与兴业银行合作。
2014年,孙渝担任兴业银行常州市新北区支行(下称“兴业新北支行”)行长。某高新集团恰于同年获得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债资格。为了拓展融资渠道,某高新集团计划通过交易商协会融资。在马国平的帮助下,兴业新北支行在2014年和2017年承揽了某高新集团的融资业务,并在2016年5月发行1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又在2017年12月发行1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后来,某高新集团的一些流贷业务也交给兴业新北支行操作。
本案被告人利用国企业务牟取私利(图文无关)
在马国平的帮助下,孙渝为兴业新北支行承接了某高新集团的业务,其个人因此拿到了奖金。于是,孙渝决定给予马国平回报。
2016年1月的一天,孙渝来到马国平办公室。两人简单交流了一下两家单位共同推进发债业务的情况。孙渝表示,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合作。马国平也表态要加强合作。孙渝显然有备而来,他临走时把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马国平。马国平收下了。
2017年1月的一天,孙渝如法炮制,再次到马国平办公室寒暄,临走时递给马国平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马国平又收下了。
孙渝事后证实,其送给马国平的30万元现金是个人支出的,一是为了感谢,二是为了与马国平搞好关系,确保兴业新北支行能够通过他的帮助,获得某高新集团的更多业务。
马国平因本案于2022年9月6日被留置,2023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平犯受贿罪,于2023年4月12日提起公诉。新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25日、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前至2022年,被告人马国平利用先后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某高新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贸易、债券承销、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23年8月18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马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已缴纳)。
一审宣判后,马国平未提出上诉。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