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应担刑责

2024-01-26 19:40陈立宏肖美榕
环境 2023年12期
关键词:输液瓶污染环境危险废物

陈立宏?肖美榕

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医疗输液瓶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的公司,关某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

2018年8月,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且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作为处置场所。随后,陈某林安排本公司员工陈某强进行生产管理,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将筛选出的针头、棉签、注射器等废物用编织袋装好后堆放在厂房外空地,之后又将袋装废物堆放在厂房外水泥坝坎子下,并于2018年12月覆盖砖块将其掩埋。

2019年6月8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会同侦查机关、虎峰镇政府从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掩埋废物处挖掘并转运废物共计16.27吨。经鉴定,上述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另外,关某岗除了将本公司回收的玻璃输液瓶出售给他人处置,还于2018年11月,介绍易某林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芳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至3月,李某芳雇佣工人对收购的瓶盖进行处理,并将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厂房内。案发后,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经鉴定,李某芳从易某林处收购的瓶盖均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认为,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被告人易某林、关某岗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任其处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李某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关某岗、夏某海分别是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林是北京某环保科技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芳和陈某强是该公司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提出鉴别报告不符合危险废物鉴别规范的辩护意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专门性问题,可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报告,本案中作出鉴别报告的环境保护部华南科学研究所(现为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是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推荐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该机构具有鉴别涉案废物属性的资质。

其次,《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才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通过采样监测的方式进行鉴别。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鉴别并非必须采样监测。本案中的棉签、纱布等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医用针头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而医疗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因此鉴别机构进行鉴别时不需采样,该次鉴别程序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再次,鉴别机构作出鉴别报告后,由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单位受托后,按照修订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再次进行鉴别,该次鉴别程序并无不当。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关某岗、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审法院改判关某岗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大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一旦随意处理或者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不仅对环境产生污染,也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正确合规处理医疗废物事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目前我国已经对医药废物处置制定了不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本案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區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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