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阶段建立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的探讨△

2024-01-26 03:26:39张小波史婷婷郭兰萍
中国现代中药 2023年11期
关键词:统计数据中药材中医药

张小波,史婷婷,郭兰萍

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药资源中心 道地药材品质保障与资源持续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700

生产统计工作是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础性工作,开展中药材生产统计是指导药材生产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药材市场供应和价格、质量稳定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中国药材公司每年统计发布全国药材种植面积和70 种大宗药材产量,为指导中药生产和保障供应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随着人们对医疗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中药材的生产在国民经济和“健康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中药材产业已经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组成,党中央、国务院及社会各界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需求迅速增长。尽管现有统计制度中已有中药材生产相关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支专门从事中药资源研究的专业队伍[1]。为团结凝聚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中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在普查结束后持续参与中药资源工作,成立了中国中药协会中药区划与生产统计专业委员会[2],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年种植面积、产量及其变化情况的监测和生产统计相关工作,于2020 年完成了《全国中药材生产统计报告(2020 年)》[3]。该报告以相关行业对全国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的需求为出发点,基于中药学、统计学、地理学等领域的技术方法,已经对全国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技术规范、技术方法进行了实践,为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中关于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鉴于此,本文针对当前建设和完善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基础条件进行分析,提出建立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的建议,为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1 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的现状与需求

1.1 国家层面进行中药材生产宏观决策需要可靠的统计数据

统计工作是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2016 年)》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扎实统计保障”的精神[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动改革创新,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019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6],将健康产业划分为13 大类,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作为一大类,分为“动植物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和“非动植物中药材采选”2 个小类,涉及行业包括中药材种植、林产品采集和其他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等。

中药材产业的上下游之间需要协调发展,中药材产业结构调整、宏观调控、价格涨跌等是供求双向影响的结果。随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由于中药材供应信息缺失、供求信息不对称、宏观决策和制定重点任务缺乏客观的统计数据,影响科学、客观的决策。201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7]。2022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综合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中医药数据标准和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国家、省级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稳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8]。

1.2 中药材产业相关管理部门需要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

由于中药材产业链长、管理部门多,受职能所限,依据各部门现有的统计调查制度尚无法得到系统全面的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虽然现有统计制度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中药材内容,但都不是针对中药材生产特点进行统计调查,如《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在农业生产情况调查中涉及3种中药材(人参、甘草、枸杞)[9]。2019年发布的《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涵盖生产、销售情况,产品产量、出口量及生产能力情况,中药材产品出口销售情况和中药材使用情况[10]。2022 年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包括“中医医疗资源与服务”“中医药科研”“中医药教育人才”及“中药流通和进出口”4 个方面的内容,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尚未纳入其中[11]。

国家和地方政府均积极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区域之间中医药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规划任务的落地实施需要有统计数据作为决策的依据。2000 年以来,我国中药工业总产值增长迅速,相关产业对中药资源的利用水平逐渐提升、消耗量逐渐增加。现阶段对中药工业生产和中医医院中药材的消耗情况已有统计,但在农业生产环节关于全国每年中药材种植面积尚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由于统计口径、渠道、方法和尺度等方面的差异,统计得到的数据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中药种植的农业规划、中药工业生产的原料供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中药注册审评等,都需要中药材的生产统计数据,现有统计数据未能很好地满足需要。

1.3 中药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数据作参考

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种植业迅速发展,面积扩大、种类增加、产值增长,中药材种植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各地积极发展中药材产业,众多的传统道地药材产区和中药材主产区已发生迁移。由于缺少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无法掌握全国中药材生产和中药原料的供给情况,合理布局产业、提升中药材供给能力受到限制;制定中药材有效供给相关政策和措施等缺少客观数据;配置中药材生产资源、保障供给等缺少决策依据。一定时间内部分中药材供需失衡、价格剧烈波动等问题突出。

现有统计数据尚未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中药材生产的实际,未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中药材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无法满足社会各方面对统计数据的需求。《“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提出了“中药材供应保障能力逐步提高”的发展目标[8]。为了在总量、结构、空间布局上合理配置中药材生产所需各种资源,使上下游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满足全国与地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等对中药产业统计分析、监测、评估工作的需要,笔者建议尽快建立中药材的生产统计制度,依据制度有效获取统计数据,掌握全国中药材生产能力和区域差异现状,服务中药材产业布局优化;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促进中药材高质量供给,为社会提供足量、优质的中药材产品;促进中药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服务人民健康用药。

统计调查制度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和基础,没有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就没有科学的统计工作。但我国尚未建立服务于中药材产业并与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药材统计调查制度,无法对中药材发展实施有效的统计调查。因此,为客观分析我国中药材的产销形势、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制定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势在必行。

2 关于全国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的建议

2.1 关于中药材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建议

统计调查制度属于社会制度的一种,纵观我国政府统计制度改革过程可以看出,政府统计制度随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变迁,最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12]。根据我国服务业行业发展由多部门分工管理的特点,国务院将服务业统计的职责相应分解为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服务业大部分行业统计由部门统计承担,少部分行业统计由综合统计系统承担[1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分工原则,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某1 个(或几个)行业大类、中类(或小类)的全行业服务业统计,多部门交叉的行业由1个牵头部门负责[14]。由于中药材生产涉及面广,生产工作涉及中医药、农业、林业、工业、药监等部门,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获取全国和各地区中药材生产数据具有一定的专业特殊性,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要求。因此,建议将中药材统计调查作为部门统计,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按照“统一制度、分级实施,分管部门落实、牵头部门汇总”的原则,按部门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2.2 关于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目的的建议

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是规范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的工作准则,是提高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新时期中药材精细化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统计工作的起点与基石。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在宏观层面掌握我国中药产业源头的基本情况、发展规模、地区分布及效益潜能,对中药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建议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的目的定位在摸清中药材生产活动的规模和结构等基本情况,全面及时地掌握我国中药材供给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中药材生产政策和规划、决策管理、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数据服务;为中药生产企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数据服务;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研究提供优质数据服务。

2.3 关于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对象和范围的建议

根据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的数据显示,全国80%左右的县域有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生产活动。2021 年对全国50%的县域中药材种植面积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约有24%的县域中药材种植面积在3 万亩(1 亩≈0.066 7 hm2)以上,占抽查总面积的85%左右;约有20%的县域中药材种植面积在4万亩以上,占抽查总面积的80%左右。在县级层面,中药材生产的主管部门多样,包括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林业和草原局、中药材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其他部门。这些具备规模以上中药材生产活动的县,其政府部门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中药材生产活动的管理。因此,建议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的范围为规模以上的县域,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的对象聚焦在县域中药材生产主管部门。可将县域中药材农业生产的总产值、总面积、总产量,中药材单位价格,中药材统计指标变异强度作为规模以上县的划分标准。具体数值根据调查内容和指标体系,通过技术规范进行细化规定。例如,按种植面积划分,规模以上的县域可确定在3万亩或4万亩以上。

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建立规模以上中药材生产活动的县域名单,并定期更新。根据统计数据情况,对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并持续2 年及以上的县域,再将其纳入到统计调查范围中;对必须了解和掌握其生产情况的特殊产区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中;对于目前统计范围中未包括的中药材新兴产区,尚未形成规模的,暂不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对未达到规模以上的县域可退出名单。

2.4 关于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内容和指标体系的建议

统计调查内容和指标体系设置一般应坚持需求导向,在综合考虑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尊重客观实际统计调查能力,科学、规范设置统计调查内容,最大限度满足需求[15]。在尽量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与统计调查的能力相适应。统计指标是统计制度的基本要素和核心组成部分,是联系统计用户、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产品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统计指标决定统计工作的最终产品[16]。因此,建议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内容和指标体系设置应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兼顾基本性和全面性、稳定性和前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统计数据可得性、统计指标可比性和原始数据可查性,重点围绕宏观总体情况的指标进行设计,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建议先聚焦中药材种植/养殖情况、收获情况、留存/存栏情况、产地交易价格及流通量等方面,后续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议结合中药材生产实际情况,以道地、大宗、常用的中药材为主,兼顾珍稀濒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等其他需要特殊关注的中药材,制定需要统计调查的中药材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该名录聚焦在以药用为目的的中药材,药用为辅、他用为主的中药材不纳入统计范围。如针对药食同源的中药材,建议把以药用为主兼有食用的纳入统计名录,以食用为主兼有药用的不纳入统计名录。由于中药材种类较多,针对部分中药材难以获取统计调查指标要求数值的情况,在进行统计调查表设计过程中,建议把需要统计调查的中药材都列出来,不需要填报的指标项或内容用“×”标注。

2.5 关于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技术方法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制发展变化促使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逐步转变为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必要的全面报表、重点调查、科学估算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4]。现行农村统计调查实行以全面统计报表为主,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为辅的调查方法体系[17]。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都采用了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结合的方式[18]。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推行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方法制度已成为政府统计系统的共识[19]。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方法也应以保证数据质量为基础,在不降低精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成本因素,以较小的力量、较少的花费达到统计的目的。因此,建议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技术方法先以抽样调查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结合生产、流通和管理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核对和校验,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施一段时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县为单位,依托农业调查队、中药材产业技术体系、动态监测站、市场专业经营者等,建立一支符合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需要的队伍。

2.6 关于统计调查数据信息化的建议

统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获取高质量的统计数据[16]。研发统计数据采集软件系统,统一工作平台、信息标准、数据结构、数据汇交流程等,是获取高质量统计数据的有效手段和共享管理的前提。因此,建议搭建全国统一的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工作平台,进行统计数据的采集、汇交和查询等工作,提高中药材统计调查的信息化水平。例如,采取纸质表、电子表、在线系统、移动APP 等多手段同时填报。针对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填报主体的多场景需求,在网页端的基础上开发手机端微信小程序填报功能,方便不同用户及时上报数据。建立统计数据信息化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汇总和共享的要求,通过前置检验条件,针对性设置填报提示和区间限制,最大限度减少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异常值的问题。采用数据处理软件,按行政区划单元、中药材种类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进行宏观层面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实行边填报、边录入、边审核、边入库、边评估、边核查、边整改的模式,提升统计汇总数据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集成与共享,与全国中药材供应保障平台、中药资源动态监测系统、中药材农业产业体系等数据系统融合,最大化实现多数据源之间的共享。

2.7 关于统计数据发布的建议

制度、体制及机制是影响数据质量的重要因素[20]。通过自上而下逐级布置统计报表,再自下而上逐级填报统计报表的调查方式,使统计调查数据对被调查者有超强的依赖性[19]。很多机构部门从数据保密的角度也不愿意透露中药材生产统计数据,造成了很多资源的浪费和无效。如果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信息不能服务于被调查者,对提供原始信息的基层单位没有直接作用,这将不利于统计信息作用的发挥。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在制度设计和数据共享应用方面应充分发挥和调动中药材生产者的积极性。通过中药材生产统计制度建设,要实现通过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应用让中药材生产者受益,让县级中药材生产管理部门受益,让行业受益,让整个社会分享统计的成果。因此,建议通过《中药材生产统计公报》《中国中医药年鉴》《中药材生产统计报告》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布统计数据,如按年发布年度内中药材的总面积和总生产量等信息,按月发布月度内中药材的价格和流通量等信息。

总之,建立中药材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对于优化中药材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有助于推动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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