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规范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既不是全新的法律规定,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在以往《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的基础上,增、删、改、纂并举,系统性地编纂而成。为什么要在单行法分立的基础上编纂《民法典》?《民法典》有哪些重要制度和创新?《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裁判、人民权利保护和交易发展有何重大意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正值《民法典》施行三周年之际,本刊特约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请他作了相关阐述。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我们有过多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都没有完成这项任务。您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典起草与编纂工作的历史过程?为什么这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能够成功?
《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不是突然发生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也是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曾先后五次起草民法典。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典,1962年第二次起草民法典,均未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专门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第三次起草工作,先后草拟了四稿民法典草案。然而,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迅速且远未定型,若那时制定出民法典,法典必然会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变化而频繁修改,这对法律的稳定性是不利的。鉴于当时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立法机关重新确立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思路,确定了“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立法方案。所谓“批发”,即一次性通过一个庞大法典,这在当时看来是不现实的;所谓“零售”,即根据社会各领域发展的成熟度和客观需要,将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分别制定为单行法,待将来条件成熟之时,再将各个单行法编纂为法典。于是,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继承法》(1985)、《民法通则》(1986)、《担保法》(1995)、《合同法》(1999)。至2001年,我国第四次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不久之后,我国又回到了单行法制定的轨道上来,相继通过了《物权法》(2007)、《侵权责任法》(2009)。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編纂民法典”,之后我国启动了第五次民法典编纂。第五次之所以称为“编纂”,是因为我们已经在“零售”阶段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为《民法典》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第五次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规划是“两步走”,即先总则、后分则。2017年,《民法总则》获得通过。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编纂民法典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长期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就进行了民法典的拟订;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有“改批发为零售”的民事立法思路;历经三十余年,终于从单行法林立时代走到了民法典时代。我们这一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民法是市场经济之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我们具备了制定完备的民法体系的社会经济条件;其二,通过民事领域单行法的分阶段制定,我国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其三,经过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民法理论研究达到较高水平,民事司法实践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以上这些条件使得《民法典》编纂具备了经济基础、制度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技术工作,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决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民法典》组织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对编纂工作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这是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重大政治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政治保障。可以说,《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治发展的一个历史结果和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对编纂工作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这是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重大政治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政治保障。可以说,《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治发展的一个历史结果和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并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它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来源于既有的单行法,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为什么我们要在各个单行法的基础之上,编纂出一部《民法典》?从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完善的角度上看,《民法典》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在中国民事立法的单行法时代,民事领域各自分散立法的模式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使得民事立法在法律规范层面容易产生矛盾,在法律价值层面存在冲突。在民法法典化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有利于解决单行法时期我国民事立法不统一和不协调的问题,实现民法价值体系与民法规则体系的统一。
第一,《民法典》有利于民法价值体系的统一。单行法时代,各个民事单行法制定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又各有其不同调整领域及规制内容,彼此在价值理念上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民法典》统一了我国民法价值体系,这尤其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七个基本原则,即: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从而为我国民法规则大厦奠定了权利、平等、自由、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环保等价值基石。这些价值理念贯彻于我国民法的各项制度之中。
第二,《民法典》有利于民法规则体系的统一。在《民法典》之前的单行法时代,各个单行法存在很多针对同类问题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之处。比如,以前《民法通则》中有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合同法》中有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婚姻法》也存在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内容上既有重叠之处,又存在冲突的地方。我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利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个分编的共通性内容规定于总则编,使得法典具有了清晰的“总-分”结构关系,避免了大量重复和冗余的规定;各编当中,通常又有“一般规定”或者“通则”的设计,使得这种“总-分”结构在《民法典》中一以贯之。以往各单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纳入《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后,一则可以避免冗余重复,二则可以消除规则冲突,三则有利于将统一的价值融入整体规则体系,从而使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系与规则体系可以协同互补,共同推进我国民法的体系化。
第三,《民法典》巩固了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民法典》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基础,也是《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的基础。一方面,《民法典》提供的价值理念——平等、自由、权利、诚信等,也是商事领域和商事活动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民法典》提供的基本制度——如法人、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所有权、合同、侵權救济等,也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基础制度的保障。
总之,《民法典》促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统一和规则统一,并将体系化效应扩及商法,是我国立法体系化的重要一步,这既是对我国立法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标志着我国立法水平和能力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您前面提到,《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并不是对既有的单行法做一个简单的汇编,而是整个民事领域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您可否就《民法典》的具体内容谈谈有哪些重要的制度创新之处?
《民法典》一共有七编,共计1260条,总字数达到了10万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内容最为丰富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在既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各编的主要制度创新包括:
第一,总则编对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做出了重大创新。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将原来的“公民-法人”二元结构调整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并且将法人进一步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又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丰富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内涵。在民事权利制度上,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增加了包括个人信息、数据等在内的新型权利,并完善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
第二,物权编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制度做出重大创新。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方面,完善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度,贯彻业主自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在用益物权方面,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权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求,为人民群众“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在担保物权方面,扩大了担保合同范围,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完善了相应的登记制度。
第三,合同编对合同订立和履行、典型合同等做出重大制度改进。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规则。为满足和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四种典型合同,丰富了合同编分编的内容。
第四,人格权编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我国人格权保护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五,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顺应新时代需求,完善婚姻家庭与继承相关的制度。这主要包括:对于禁止结婚的条件做出进一步修改;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进一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完善收养制度,确立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完善相应的遗嘱制度等。
第六,侵权责任编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强化对民事主体的救济。在规范层面,一方面,增加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制度,丰富了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径;另一方面,完善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您介绍和分析这么多《民法典》新增加的重要制度和重大创新,这些制度要发挥作用,首先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的法律适用得以实现。从民事裁判的角度上看,司法部门在运用《民法典》进行裁判的过程中,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民法典》将“九法合一”,构成一个逻辑的体系,并使规则进一步合理化,有利于法官在体系内方便地找法和合理地用法,为我国民事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科学、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我国民事纠纷的妥当解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来源于实施。在单行法时代,法官要从数量庞大、互相隔离的单行法中寻找裁判依据,这是比较困难的。《民法典》将“九法合一”,构成一个逻辑的体系,并使规则进一步合理化,有利于法官在体系内方便地找法和合理地用法,为我国民事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科学、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我国民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司法部门在运用《民法典》进行民事纠纷的裁判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国家政策不再作为补充法律的裁判依据。20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将国家政策作为补充性裁判依据,有当时法律很少、规则供给不足的特殊背景。但是,国家政策没有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并且主要是为了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用国家政策约束法院并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并不合理。在《民法典》通过之后,民法规则已经相当齐备,已经没有了利用国家政策补充法律的必要。《民法典》将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依据中排除,是正确的方向。
第二,“习惯”成为补充法律的裁判依据。社会经济在无限发展,总是会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但法官却必须做出裁判。因此,制定法之外一定要有补充法律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用“习惯”代替了“国家政策”的补充性裁判依据地位,值得肯定。比如,在社会新生的交易形态中,法律还没有来得及做出规定,但法官已经面临纠纷需要做出裁决。此时,法官就可以利用该交易形态中已有的合理交易习惯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习惯”作为法官的补充性裁判依据,实际上是《民法典》对自发的合理社会秩序的法律肯认。
第三,《民法典》明确了一些重要的基础规则,为司法裁判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例如,《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是重要的新增条文。该条文划定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边界,使司法实践有严格的亲属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第四,《民法典》的出台便利了法官找法,提升了法官体系性地解释适用规则的能力。《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体量最大、条文最多、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但是,《民法典》体例结构清晰、体系性强,庞而不杂、多而不乱,法官能够依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寻找规范依据。我们前面提到,在立法层面,《民法典》采取了“提取公因式”的技术,从总则编到各分编的规定是一般到特别的关系;需要注意的,在司法适用的层面,法官在面对民事纠纷时,采取的是“展开公因式”的方法,按照特别规范到一般规范的思路进行寻找。在一个体系化的规则体中,这种法律适用方式不易产生遗漏:存在特别规范的时候,要优先适用特别规范进行裁判;而不存在特别规范的时候,一般规范可以提供兜底的作用。
我们注意到,《民法典》里面的条文内容,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了大量的民事权利和对应的民事义务。有人因此把《民法典》称作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把民法称作是“权利法”。《民法典》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方面,是怎样发挥作用的?
《民法典》是我国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新要求、新期待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各民事单行法,《民法典》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思想,充分保障了人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
《民法典》为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筑就了一道坚固的屏障。主张公权力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不能超过这道屏障进入民事领域,侵扰民事主体或者侵害民事权利。《民法典》在诸多地方明确规定了公权机关不得侵犯民事权利的法律义务,有力制止和预防了公权机关对民事权利的可能侵害。
第一,《民法典》对人民权利做出了周详细致的规定。《民法典》是人民的权利法典,其七编就是紧紧围绕着人民的权利来展开的。“总则编”宣示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法律资格上一律平等;“物权编”强调各类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合同编”规定法律对交易繁荣的促进和对主体在交易中所获利益的肯认;“人格权编”揭示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提供的根本保障;“婚姻家庭及繼承编”表达法律对家庭秩序的重视和对人在家庭中的身份权的维系;“侵权责任编”展现民事主体受到权利侵害后所能获得的法律救济。可以说,《民法典》的颁布是民事权利的体系化表达,《民法典》的实施是民事权利的体系化保障。
第二,《民法典》妥当把握了民事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首先,公权机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权利,这是公权机关的消极义务。《民法典》为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筑就了一道坚固的屏障。主张公权力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不能超过这道屏障进入民事领域,侵扰民事主体或者侵害民事权利。《民法典》在诸多地方明确规定了公权机关不得侵犯民事权利的法律义务,有力制止和预防了公权机关对民事权利的可能侵害。其次,公权机关不仅不能侵犯民事权利,还要积极为民事权利创造更好的实现条件和保障措施,这是公权机关的积极义务。切实贯彻《民法典》的权利保护精神,把《民法典》中的具体制度、规定落到实处,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路径。
第三,《民法典》为人民权利提供了周密保护。如果权利被侵害后得不到救济,再多的权利规定都会沦为空话。《民法典》各编均对民事权利的救济进行了周全细密的规定。例如,总则编民事责任章第179条规定了11种权利受侵害后的民事责任,建立了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物权编物权的保护章规定了物权保护的各项制度,第239条还规定了各项物权保护制度可以合并适用;合同编违约责任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约责任制度,严密保护合同权利人;人格权编中诸多权利保护的创新规定,例如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使声音有了独立的新型人格权“身份证”,是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极大重视,等等。这些制度创新,为人民权利提供了更强的保护程度和更多的保护路径。
第四,《民法典》开创了诸多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制度。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典》对一般主体提供保护,对特殊主体的保护也周到细致,典型如《民法典》中新增了对胎儿利益和死者利益的保护条款。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法享有民事权利。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母亲输血时感染艾滋,使胎儿也感染艾滋,只有母亲基于健康权受损可以获得损害赔偿金,胎儿无法取得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了更周延地保护胎儿利益,《民法典》第16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解释该条规定时,损害赔偿也被包括在“情况”之中。于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后,胎儿在母腹中就可以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这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做出过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的判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丧失了权利能力,就无法享有任何权利。但是,假如一个人过世之后,有人出版非法出版物披露死者的隐私、诋毁死者的名誉,难道就任由不法者恣意妄为?这显然有违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民法典》开创了诸多新型保护制度,来回应新时代的权利保护需求。典型如针对当下骚扰电话、骚扰信息肆虐,个人信息泄露大量发生的情况,《民法典》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此举有利于应对信息时代环境下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使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安全感。《民法典》总则编第111条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列入受法律保护的序列,《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的基础性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后续立法做出了指引,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奠定了民事基本法上的立法基础。
《民法典》不仅是人民权利的保护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看,《民法典》是怎样发挥它的作用的?您能不能结合《民法典》的具体制度,谈一谈《民法典》对市场经济建设的意义?
《民法典》不仅是民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所确立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了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满足了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发展需要,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可以简单举两个方面的例子。
第一,交易离不开金融,金融需要担保。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民事立法经验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承认了各类担保合同的效力。《民法典》不仅在物权编第388条第1款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而且在合同编详细规定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这些规定能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订立的各类担保合同,不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影响其效力。
《民法典》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民法典》通过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的建构,可以对原有的各种动产和权利登记制度进行统合,并将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公示纳入进去,进而促进动产担保性融资交易的发展。
《民法典》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相比于《物权法》的规定,《民法典》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条款部分,对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的规定方式由详尽的列举变为了概括性的描述。允許当事人对担保财产的概括性描述,可以简化实践中担保的具体操作流程,使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更为便捷。
第二,《民法典》合同编认可了更多交易类型和合同类型,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典型如增加了保理合同规定。《民法典》基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保理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增长,现有规范却供给不足的现实,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合同编第16章一方面明确了保理合同的定义、内容与形式,另一方面对保理交易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转让通知的主体与方式、基础合同变更的效力、有无追索权的保理人的不同权利、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的效力等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集中做出了规定,明晰了法律适用。保理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的转让,而应收账款是债权的一种,所以保理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在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上,除适用保理合同专章的规定,还应当适用债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则,这是《民法典》体系性的重要表现。
通过您的论述,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立法的角度、司法的角度、权利保护以及交易促进的角度,深入理解了《民法典》各个方面。最后请您总结一下《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19世纪初,世界上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20世纪初,世界上又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至21世纪前半叶,世界上再次诞生了一部伟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这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里程碑,更是世界法治发展的新坐标!没有《民法典》,我国民事法治或许仍可维持运转,但有了《民法典》,我国民事法治一定可以达到更完善的层次、实现更强的功能。今后工作的重点是继续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功能和作用,使人民权益获得更好保障,助力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