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宏法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一场具有世界影响的环境公平运动方兴未艾。尽管人们对于环境公平的本体依据、主要内涵和涵盖范围等,往往具有不同的理解和执着,从而使得有关环境公平的理论和实践,往往与正义范畴一样,“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但是人们始终坚信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社会应该具备的内在品格。
结合环境公平运动的历史进程与现实状况,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在各种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的环境公平理念与主张之间,实际上都内在隐含着一个共同的前提性预设,即得到了“应得的”就是公平的、正义的。至于这个应得的“依据”是什么、应得的“主体”是人类还是非人类、“哪些人”应得、应得“什么”、应得的“比例”和“条件”怎样等等,则不同的理论往往会给出不同的回答。这些理论与实践上的差异和纷争,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归结为环境公平的尺度依赖效应以及尺度的选择、建构与协同问题。
“尺度”一词是一个多学科共用、内涵丰富、具有强大黏合作用的概念。从古希腊雅典时期的智者派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所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到苏格拉底提出的“思维的人是万物的尺度”,黑格尔提出的“上帝是万物的尺度”,再到马克思关于人具有“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的论述,“尺度”一词被广泛地应用于不同的学科、语境和场合,通常具有“标准”“依据”“立场”“分寸”“权衡”“节制”“持中”等多种不同的含义。在地理学研究中,尺度概念主要是指地理意义上的空间标尺;在生态学研究中,尺度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学组织层次在自然等级系统中的位置和功能;在材料学研究中,尺度概念主要是指物质的层次结构;在社会学研究中,可能倾向于将尺度与行政区划联系起来;在制度学研究中,则可能主要关注尺度跨界转移和跨级转移的环境条件与可行性问题。
对于“尺度”概念的内涵,德国著名学者黑格尔曾经做出清晰而明确的哲学阐释。他指出,“尺度”是事物“质”的界定与“量”的限度的统一,“尺度是有质的定量”,“是具有特定存在或质的定量”,“因而也同时是完成了的存在”[2]234。“尺度”中的“质”,是指与事物存在直接同一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就是由于其质,如果失掉了其质,就会停止其为某物。“尺度”中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场所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所有的“量”都是外延的量与内涵的量的统一,既没有单纯的外延的量,也没有单纯的内涵的量;事物数量的增减或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动,在一定范围或限度之内并不会引起事物的质的变化,而一旦超越了特定的范围或限度,就会导致事物的质的变化,从而改变或取消了尺度。他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在尺度中达到其完成的规定性的,尺度关乎事物的存在,“举凡一切人世间的事物——财富、荣誉、权力,甚至快乐痛苦等——皆有其一定的尺度,超越这尺度就会招致沉沦和毁灭”[2]235。
对于尺度的理解和把握,一般来说主要有这样的几种方式,即本体论的方式、认识论的方式、价值论的方式。本体论的理解方式主要是将尺度作为事物存在的内在规定性,强调尺度本身的客观性,这种意义上的尺度有时又被称为“客体尺度”或“本征尺度”。认识论的理解方式主要是指在思维行程中将事物的客体尺度或本征尺度予以蒸发和抽象,在思维中形成一种概念或逻辑尺度,并且以真实反映事物的本征尺度或客观存在为终极目标和最高境界。地理学中的“本征尺度”和“测绘尺度”之间的关系,较为典型地阐释了尺度的本体论与认识论把握方式之间的关联与差异。而尺度的价值论理解方式,有时又被称为“价值尺度”,主要是突出或强调主体的内在需求和价值偏好,以及价值尺度的主体性与多样性,尺度的生产、选择与应用以改造客观世界、满足主体需要为终极目标和最高境界。这三种关于尺度的理解和把握方式,在现实中往往是经过多次抽象且复杂的组合而结合在一起的,从而使得尺度的生产、选择、转换与应用,都表现出鲜明的社会关系性和社会建构性特征。
实践中的尺度类型一般可以这样划分:一是定类尺度或类别尺度,主要是根据事物性质的不同,或者说是在质与量统一的尺度中,侧重于其中质的差异来进行分类,比如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时间尺度与空间尺度、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的分类等等。二是定量尺度,就是在质与量统一的尺度中侧重于其中量的差异,或者说是在同类的尺度中通过凸显量的增减或要素结构的变化来进行分类,比如同是时间尺度的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区分,同是空间尺度的国际、国内与区域之别,同是人的尺度的人类、民族、阶级、群体与个体之别,等等。三是将定类尺度与定量尺度糅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尺度组合,如在定类的人类尺度下,结合时间和空间变量研究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等。
在由各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在一起的广袤世界中,任何事物都是这无限网络中的一个节点,都有其特定的结构与层次、属性与功能。所谓尺度的依赖效应,是指任何尺度作为一种“完成了的存在”,都是质与量的相互统一,其质的界定和量的限度都有其临界性,超越了这种临界性也就意味着尺度本身的变化,从而使得任何特定尺度的有效性与适用性都有其确定的范围和界限,事物的性质和过程也总是随着尺度跨类或跨级的转换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意义。尺度的跨类转换是指从一种尺度转换为另一种不同种类的尺度,如从时间尺度转换为空间尺度,从人的尺度转换为物的尺度,从大气污染测量到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测量等。尺度的跨级转换是指在同一类别的尺度中,通过尺度的上移或下降、扩大或缩小,来分析和把握事物的性质和规律,如空间尺度中的纬度与经度、国内与国外的变化等。在不同尺度的观照或分析之下,相同的现象或同样的问题就会得到不同的描述和阐释,其要素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作用机理,也会呈现出不尽相同的特征和面貌。基于某种特定尺度而获得的真理性认识,并不具有无条件的可移植性。如在自然科学中,牛顿经典力学只适用于宏观低速运动的物质世界,而不适用于宏观高速以及微观高速运动的物质世界,就是一个典型的尺度选择与尺度运用问题。广泛应用于地理学、生态学、水文学以及气象学等学科的遥感技术,一直以获得客观、精确的遥感信息为理想目标。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遥感技术的尺度(空间分辨率与空间覆盖范围)选择成为信息获取的重要影响因子。从不同遥感尺度中所提取的数据信息,往往具有不同的精确度,反映着不同的地表特征和分布结构;忽视数据信息对于遥感尺度的依赖性,可能会导致所获信息与实际情况之间的难以对应[3]。
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任何现实、具体的人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关系当中,存在着地理、国家、民族、阶级、经济、文化、意识形态、权利能力、信息能力、博弈能力、价值理念、利益诉求和政治立场等方面的现实差异,深刻地影响到人们对于事物性质和意义的理解与阐释,也影响到人们关于尺度的表达、采纳、应用和转换。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接受或选择了某种尺度,不仅意味着对于事物性质和特征的认同和接受,往往也意味着赞同或支持某种价值观念或政治立场;而尺度的跨类或跨级运用,不仅意味着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和理解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往往意味着某种利益诉求或权力主张的改变。一般来说,将尺度上升为较为宏观的大尺度时,往往也会主张更高的治理层级、更大的治理范围和更多的管控权力,甚至与治外法权、长臂管辖等目的相关联;而将尺度下降为较为微观的小尺度时,往往会强调国家的、民族的或地域的等各种特色,同维护本国利益、主张区域自主、拒斥外部干涉等相联系。尺度策略的复杂组合与灵活运用,能够提升或降低相关问题的层次与级别,从而使得尺度的生产、供应、转换和采纳的平台,必然成为各种社会力量和政治权力相互博弈与斗争的场所,尺度学在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尺度政治学。
不同环境公平尺度的形成,无论是德性主义的、理性主义的、情感主义的,还是功利主义的或权利主义的本体论诉说,都是奠基于对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人的价值与意义的不同自觉,反映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价值诉求和行动路径主张。
现代环境公平运动主要源自发达国家的权利运动和环境运动,环境公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美国环境保护署将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的内涵界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方面,不分种族、肤色、国籍或收入,所有人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和进行有意义的参与。这一界定通常也被当作环境公平的内涵来理解,其主要特征是明确将人确定为环境公平的主体,但是又根据当时美国国内环境公平运动的议题焦点和主要诉求,而将环境公平的客体主要界定为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机会公平。而如果从更具概括性、一般性的角度来界定的话,马克思主义关于“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相统一的共产主义理论,则非常完整、准确地概括了环境公平的内涵,即环境公平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崇高理想追求“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4]185。正是在这一极具统摄性的内涵界定之中,才会衍生和呈现出环境公平的尺度分化和不同选择。总体来说,环境公平的尺度类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不同的尺度选择具有不同的价值意蕴,产生不同的实践结果。
1.人道主义尺度
环境公平的人道主义尺度,强调以人类作为世界万物的价值主体或价值中心,主张各种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不论分配的到底是物质性的环境资源,还是非物质性的权利与机会、责任与义务,也不论分配的依据如何确定、分配的比例是否恰当,都主张是面向人的、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分配。至于作为主体的“人”或“人类”,到底是当代的人还是未来的人,是不同国家的人还是不同民族的人,是不同区域的人还是不同阶层的人,则都可以归结为人道主义这一共同尺度下的推衍与移动。
人道主义思想在古今中外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强大的文化影响。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开启了西方人道主义思想的先河,也是现代西方人道主义环境公平价值立场的理论奠基。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尽管坚信“天人合一”的宇宙论,但同时认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而人则是“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5]。北宋著名学者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也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智慧,但他始终认为交感流行、生生不息是天地万物的本质和规律,而天地本身则是“无心”的,只有人才具有道德情感和理性思维,才能够“为天地立心”,才能够做到“成己成物”“仁民爱物”。这些都体现了我国传统儒家“天人合一”框架中的人道主义价值路向。
2.自然主义尺度
环境公平的自然主义尺度,概括来说就是以各种形式拒绝将人类作为唯一的价值主体,主张以人之外的动物、生物或生态为价值主体,并以是否满足了这些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作为衡量环境公平的标准和尺度。
中国古代的道家从“绝对”“大全”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道”的内涵,认为世间万物包括人在内都是“相对”的、“有待”的,都处于不断运动和转化之中,因而也就没有真正的质的稳定性和差异性。如果从“道”这一极其宏观的尺度出发,那么就必然是“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万物自化”“万物齐一”,并且得出人类应该“绝圣弃智”“自然无为”的实践主张。佛教“缘起性空”论的解释系统认为万事万物没有实在的“自性”,而是一幅相互依存、互相摄入的整体共生图景,认为“有情众生”与“无情众生”都是平等的,甚至山河大地之类的非生命存在物也都蕴含着“佛性”,具有同等的存在价值。现代西方的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认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和环境公平的主体不能狭隘地局限于人类,而应该拓展至动物这一层面。生物平等论认为,人与地球上的其他生物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生命共同体,所有的生命都拥有天赋的同等的内在价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而“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6],人类应该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以保持生命共同体的稳定、有序和健康。生态平等论则将道德关怀拓展至包括其他无生命存在物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将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视为最高的善。深层生态学的代表纳什十分推崇东方古老的道家思想与现代西方深层生态学观念之间的遥相契合,认为“在这两种思想体系中,人与大自然之间的生物学鸿沟和道德鸿沟都荡然无存”[7]。
自然主义的环境公平立场基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客观事实和科学认知,对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以及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展开了猛烈批判,主张将道德关怀和伦理准则拓展至人以外的动物、生物乃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这对于推动人们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唤醒和培育人们的生态意识和公平意识,提升和完善人类的道德水准和道德境界,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实践中也能够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影响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公平运动。但是,自然主义环境公平尺度具有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
一是抽象、孤立地理解自然,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4]516我们眼前的自然并不是开天辟地以来就一直如此、未曾改变的,而是人类通过现代自然科学、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在实践活动中予以变革了的自然界。“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4]187那种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无关的自然界,对人来说是无;而那种求救于“笨拙的农村田园诗歌”式的怀旧,则是一种比基督教还要反动的“自然宗教”[8]。印度学者古哈在《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评论》中,曾对西方深层生态学理论提出尖锐的批评,认为美国式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对狗、树和荒野的关爱超过了对人类的关爱,这种环境伦理和公平尺度代表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表明了富人的傲慢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的自私,如果无条件地移植到发展中国家并加以应用和推广,会威胁到甚至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二是抹杀了人与生命共同体中其他要素之间的本质差异。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受动性与能动性相统一的类存在物,与动物不同的是,“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4]163。正是由于人能够“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4]162,人才可能通过审视和反思人与自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调整和变革自己的行为方式,也才会有各种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而且“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9]。反观现实生活,在一些自然主义或深层生态学理论居于主导地位的区域,由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大量繁衍和泛滥生长的动植物,实际上已经开始威胁到当地人的生活和生存。三是借助于泛灵论思想进行心理批判,忽视了社会制度的批判和变革。自然主义总是将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简单地归结为人类关爱意识的缺乏和道德自觉的不足,没有认识到“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4]184,不愿或不敢进行制度批判和制度变革,而是通过万物有灵的话语方式进行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批判。自然主义不仅没有找准生态环境问题的真正成因,还弥漫着浓郁的反科学技术和反经济增长的情绪。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也是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基本尺度。但是与自然界物质运动呈现出的时空特性有所不同,社会意义上的时空是以自然时空为基础的实践性建构过程,社会时空中充满着文化、制度、权力等方面的差异和冲突,蕴含着人类独特的生命体验和实践感悟,对人们关于环境公平时空尺度的认知、体验和把握产生不同的影响。
1.环境公平的时间尺度: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以整体的人类作为主体,从时间维度来考察环境公平问题,就会呈现出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两种尺度之分。代内环境公平主要指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过程中,也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识,体现利益共享、机会平等、责任共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公正平等地享有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代际环境公平是指要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间流变角度,去考察人类代际环境公平问题,主张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当代需求、实现当代利益的同时,还要为未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留下应有的资源和机会,以一种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责任,保证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上的公正分配。
在环境公平的时间尺度序列中,同时又存在着代内与代际、历史与现实何者优先的分歧与争论。主张代内环境公平优先者认为,代内环境公平是代际环境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尤其是在生态殖民现象、环境不公问题十分突出的当代世界,如果代内的环境公平问题都不能解决,就很难设想能够解决好代际环境公平问题;片面强调代际环境公平的优先性,往往会制约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并在事实上迎合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想象和公平尺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生态殖民主义。主张代际环境公平优先者则认为,只有将代际环境公平置于优先位置,确立起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理念和制度,才能倒逼或迫使人类通过约束当代人类的行为解决代内环境公平问题,并且认为这是人类摆脱生态危机的唯一出路。
即便在代内环境公平优先这一共同的立场上,依然存在着历史责任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分歧与博弈。发达国家往往立足于当下阶段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总量,提出具有普遍性、同一性的环境公平方案,要求所有国家无差别地承担责任和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往往凸显发达国家在环境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总量方面的历史责任,强调国情的特殊性以及当下发展的优先性,主张有差别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发达国家加大环境技术援助和环保资金支持。
2.环境公平的空间尺度:国际环境公平与区域环境公平
国际环境公平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进行富有意义的参与,公平地享有环境资源权益和承担环境义务。区域环境公平主要是指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区域之间,要公平地享有环境资源权益、承担环境义务。
国家或国家集团目前仍然是各种国际事务中最为核心的活动主体,存在着确定的国土空间界线,以及极具刚性的、排他性的主权边界。在这些不同的社会空间中既有地理环境与自然禀赋、人口数量与质量、发展模式与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也存在着制度与文化、传统与习俗的差异,到处都充满着宗教的、道德的、利益的、权力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意识形态性的空间”[10]。与此类似的是,即便同一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空间区域,也绝非同一的、均质性的,同样存在着权力、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或冲突。
尽管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跨越了传统国家和区域之间的自然空间和行政边界,日益呈现出“时空压缩”的特征,迫切需要人们携起手来应对共同的挑战,但是由于不同空间中的环境主体采纳了不同的环境公平尺度,进行着复杂的尺度谈判和激烈的尺度博弈,权力边界的软化还不足以形成共同的理念和一致性的行动方案。哈丁的“救生艇伦理”较为典型地代表了美国的环境公平尺度选择。此理论指出,由于地球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发达国家没有必要和能力以食物、货币和技术等形式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饥饿、贫困和环境问题,也没有必要允许穷国人口向富国移民,因为那样做不仅会降低富国民众的生活水平,而且还会增加穷国对于富国的依赖性。这种“救生艇伦理”探索的是怎样让美国国民更好地生存下去,根本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民众以及未来人类的生存权利,并且还标榜“彻底的不正义即是正义”,所以这种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反人类的”理论[11]。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更是公开鼓吹“美国优先”论,公然怀疑气候变化的确凿证据和科学共识,不愿承担较大的减排责任,不肯采取积极有效的共同行动,甚至还在2019年宣布美国退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
与此同时,西方还有一些激进的环保主义或环境民粹主义者,以不同类型的深层生态学理论为支撑,将保护荒野、解放动物、气候正义、反抗生物灭绝等作为最大的政治正确和社会正义,漠视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各种“公民不服从”的街头抗议运动,试图以激进甚至暴力的手段改变现状。而一些政党为了捞取选票和政治利益,也趁机介入加以炒作。这一切导致环境公平的尺度议题高度政治化,往往会迫使一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以各种权宜之计回应他们的激进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环境公平尺度逐渐极化的趋势,已经开始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蔓延。
“主体”与“客体”这一对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与指称。与人道主义是以“人”为价值主体相一致,环境公平的“主体尺度”即“人的尺度”或“内在尺度”,主要是指现实的、差异性的人,总是依据自己的情感、兴趣、欲望、爱好、需要等,来采纳或选择某种特定的环境公平尺度。环境公平的“客体尺度”即“物的尺度”或“外在尺度”,主要是指以人以外的环境、资源、权益或责任等(既包括实体性的空气、土壤、食物、矿产资源,也包括非实体性的环境权利、义务和机会等),来作为评价环境公平状况的尺度。
1.环境公平的主体尺度
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社会人,在他们继承下来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前提、界限和条件下活动着,表现为个体、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国家以及人类等不同的形式。主体尺度或内在尺度的形成,一般来说主要取决于人对自身需要及其先后次序的清醒自觉,以及对客体属性和功能的科学认知,毕竟“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4]192;但与此同时,主体尺度的形成也会受到那些人们身处其中的、关于人与其世界之间关系的各种非理性机制的影响和制约[12]。不同社会时空中的不同主体,由于处于不同的生存状态和发展阶段,就会产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需要;同一个社会时空中的相同主体,随着生存状态和发展阶段的变化,需求的类型和层次也会随之而改变。多样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必然会产生多样化的内在尺度,从而对于同一事物或相同现象也可能做出不同的价值评价。这也就导致在评判环境公平问题时,必然存在着主体尺度依赖效应,即存在着“以谁的需要为尺度”“以什么类型的主体需要为尺度”,以及“对谁有利”这样的问题。
2.环境公平的客体尺度
在错综复杂的各种环境问题中,哪些问题能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成为衡量社会环境公平状况的客体对象或评价尺度?除了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发生机理、危害、影响等方面的不同把握状况以外,社会的产业结构方式、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生存状态、价值观念、公平意识、权利能力,以及媒体舆论引导、社会权力结构、阶级力量对比等方面的因素,都会决定或影响哪些环境问题能够成为现实聚焦的环境公平议题。一般来说,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关联、危害健康、涉及较广、影响较大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邻避冲突等问题,比较容易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比较容易走上政治博弈的议题平台,从而成为衡量环境公平状况的客体尺度。而诸如资源共享、环境人权、环境参与等议题的真正关注和全面落实,由于其复杂性、紧迫性、操作性等方面的原因,何时何地能够成为衡量环境公平状况的客体尺度,既是一个社会性的建构过程,也是走向人与自然“双重和解”的阶段性标识。
任何类型的生态文明理论都必然存在着一个价值归宿的问题,也蕴含着某种相应的环境公平尺度。在相互激荡与竞争的多元价值观念和环境公平尺度中,只有经过价值序列重组和尺度镶嵌配套,最大限度地形成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价值共识,才能选择并建构一套切实可行、匹配协同的环境公平尺度体系。并且,只有将这套环境公平尺度体系转化为具有刚性的基本制度,以制度来主导整个社会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格局,以及由各种环境合作所产生利益的划分方式,才能在求同化异的动态演进中,最终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
纵观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图景,我国政府关于环境公平的理论阐述与尺度特征,比较集中地蕴含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当中,并通过相关政策、制度和实践正式、权威地予以宣示、推广和应用。总的来说,我国环境公平的尺度特征主要呈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4]161;人类在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归根到底是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的[13]。然而,如前所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客观规律和经验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相同的生态文明理论和环境公平主张,人们从这个共同的前提出发,依然可以走向不同的生态文明理论,提出不同的环境公平尺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奠基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客观规律和理论基石,坚持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有关民本、尚同、兼爱、和谐等“天人合一”的理念,以马克思主义“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的统一为终极价值目标和崇高社会理想,整体谋划中华民族和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在注重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同时,始终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中心的价值立场,主张走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明确提出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环境也是为了民生。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破了关于人类与自然二元对立的僵化、迷妄的思维模式,既克服了各种自然中心主义消解人在生命共同体中的特殊性和能动性的“蔽于天而不知人”的理论弊病,同时主张天人一体、泛爱万物,又克服了各种人类沙文主义“蔽于人而不知天”的错误实践。
“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决定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决定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4]534环境公平作为联结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节点或枢纽,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和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本质,其终极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具体目标的阶段性完成和积累。
我国政府在破解世界各国具有共性的生态环境难题与困境的同时,自觉地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党的宗旨”“社会主义”“环境公平”等价值立场内在地关联起来,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求,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未来发展的资源,以及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敏锐地意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他明确指出,“我们不能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14]5,“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15]。尤其是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4]4。为此,他要求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在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同时,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要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根据不同空间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筹谋划自然资源、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其次,为解决不同社会空间中规则、权力和制度之间的区隔或冲突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又必然需要打破社会空间的行政边界,加强区域协同与合作,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推动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的双向转化,促进“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之间的良性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我国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储量,以及人均资源占有和空间分布差异等方面的实际状况,我国政府一方面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划定各类开发与保护的空间管控边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强化空间用途管控,并且按照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划分政策单元、制定差异化政策,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又推动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区域协同发展战略,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推动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的同时,凸显环境公平理念,共享绿色发展成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水系源头地区、自然保护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完善区域协同合作与利益调节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还建立了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流域上下游、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风险的全球性、多样性、复杂性和破坏性,使其越发成为高度复杂、敏感的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社会进步与繁荣的重大威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独善其身”[15]。国际社会需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破除观念障碍和制度藩篱、打破利益固化格局,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同守护人类共有的地球家园,共同建设美丽清洁的世界。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在全球环境治理和国际环境合作方面,首先,中国政府始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胸怀天下,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积极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共同建设美丽清洁世界。其次,中国政府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主张在确定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时,应当将资源消耗与污染排放的历史和现实、总量与均量等因素统一起来,认为发展中国家拥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权利,发达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相关环境损失和损害的国际补偿机制,向不发达国家提供充足的、可预期的、额外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以补偿或赔偿不发达国家曾经遭受和正在遭受的环境损失和损害。中国政府坚定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生态霸权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坚决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最后,中国政府积极引领国际环境治理秩序的变革方向。中国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行动方案,明确了美丽中国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积极参与全球荒漠化环境治理;发起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设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将实施绿色发展行动纳入中非“八大行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也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生态奇迹和绿色发展奇迹。而随着美丽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将要触及的深层次矛盾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对于环境公平的关注和诉求也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清晰把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资本主义生态文明、一般性生态文明话语和实践与环境公平理论和举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在创新绿色经济技术手段和环境政策工具时,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的“共享”“公平”理念进行前置性的价值考量和后置性的效果评估。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环境公平的实现不是某种单一尺度的宏观叙事就足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深刻理解环境公平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关联[16],正确把握各级地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我们要在做好宏观层面的环境公平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及时解决各地各类环境政策和环境制度之间的拥挤和冲突问题[17],通过各种不同类型和层级的环境公平微观尺度之间的镶嵌、匹配与协同,不断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阔步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