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去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让人拍手叫好。
人脸识别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人脸识别技术采集的他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尽管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個人身份识别设备和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但人脸识别技术还是常常被滥用。此次“规定”明确: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等细节,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划出了清晰的界限。
整治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现象,需多方合力加上“法治安全锁”。一是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网络交易等平台要加强监管,不容留兜售“人脸识别摄像头”“门店人脸系统”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三是广大公众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