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巨洋,王真菇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00;2.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安徽铜陵 244000)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主体、客体、体制机制、手段等各方面的现代化,司法机关是其当然主体之一。“在现代社会,司法机关的使命是通过化解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1],由此,公丕祥教授认为司法在自身高质量发展中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陈星儒博士则认为国家最终会转向司法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并通过调解、司法建议、司法政策与案例等形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王文玉博士则从具体案例入手研究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风险及应对[3]。高德胜教授所著《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民意表达引导策略》 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入手,侧面突出司法之于社会治理重要作用[4]。还有学者在研究司法相关主题时侧面反映司法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义,例如丰霏教授的《司法权的功能再述》[5]。由此可看出,司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已进入学者们研究领域,但是研究方向较为分散与间接,并无直接具体的研究与切入。对此,本文从司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入手,剖析二者的互动发展与路径,以期对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司法本意旨在解决纠纷、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保障权利。而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要求司法承载更多社会责任,倡导主流价值观,积极配合国家实现控制力量的平稳运行[6]。详言之,现时代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新型关系、新型主体、新型矛盾与纠纷随之产生并涌入法院寻求解决,例如数字经济的发展与规范、疫情防控相关纠纷的司法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认定、新型网络侵权的责任分配等等。司法需通过这些个案引导社会大众行为,平衡各方利益,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预期与新型侵权行为救济并以此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当代社会治理已不再单纯强调政府管理,而是社会各主体协同治理,是共商共享共建的治理方式。社会治理需共同价值体系支撑,需社会公共参与,并在价值取舍与判断中实现当今时代的正义。同时,政府作为权力行使者以及大量社会资源占有者与使用者,承担着相较于一般主体责任重大。正如王浦劬先生所说“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7]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更高水平治理,要求为应对各种现实问题不断丰富、发展社会治理理念、方式、内容,利用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各主体作用,以此不断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
司法功能与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相互呼应。社会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各制度的现代化,以每一制度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实现整体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我国司法制度一直在探寻合时代改革,例如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文明改革等等。通过各项改革提升司法独立性、专业性,促进司法的现代化运行。现时代司法是国家实现政治功能重要力量,是化解政治问题的必然渠道,在政治问题日益司法化的当今时代,司法的政治功愈加强化[8]。当司法各项功能不断突出并被定义时,其内在就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即权利型社会,法治型社会,使公民切实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由此达到社群合作和社会互助的社会政治状态不谋而合[9]。而且当代社会治理难度大,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风险加剧,具有易扩性、易爆发等特征,不仅要注重解决问题,更要注重危机预防。同时伴随着民众权利意识与价值追求的提升,民众既追求现实利益,还追求社会民主、法治、环境等方面的价值。社会治理现代化既需解决社会问题又需满足新型社会需求,当这些以纠纷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希冀通过司法解决实现权利保障,价值平衡并进而形成行为模式与规范指引。总的来说,司法是社会治理一环,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司法现代化以及司法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功能的发挥。良好的司法制度能够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够不断推进“良法善治”的实现。
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促使政府运用法治思维而不是人治的方式治理社会,提高政府治理科学化水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社会的效能[10]。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着违法行使权力,贪污腐败等损害社会各主体利益的行为,需司法及时介入净化权力,规范权力行使。以其为反腐利剑,能有力打击腐败犯罪并通过各种执行手段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仅2021 年职务犯罪赃款赃物追缴到位金额高达596.6 亿元。同时,司法不仅矫正公权力违法行为,还能促进其积极行为。在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北京高院认为在该案证监会因未尽力找到证人并展开全面调查,导致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证明被处罚人内幕交易的违法事实,缺乏客观、全面、公开、公正的调查就做出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打破了证监会在行政处罚诉讼中零败诉记录,有力促进证监会等部门积极作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与执行,既能以司法规范行政机关又能通过司法力量帮助实现行政职能,让社会治理更具法治性与权威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域广,涉及强制拆除房屋、工商行政处罚、环境污染处罚、养路费等行政收费,还涉及劳动监察等案件。这些案件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执行能够弥补公权力权能的不足,辅助实现政府治理,还能推动司法权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2019 年6 月6 日,四川省巴中市中院就该院首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举行听证会,检察院、当事人、市人大等社会各界人士出席,通过司法提供的平台,在确保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自己诉求以及依据的前提下,让各方充分了解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依据、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司法实现对政府治理过程的规制,明晰治理主体行为选择方式、客体择取角度等,使治理过程在法律视野中清晰可见,明确可控,稳定长效[11]。
社会治理机制的建设是社会治理三大层面之一,它用各种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和社会秩序的调整[12]208。当今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日益深入,利益关系格局不断重组,各种层次的矛盾逐渐凸显,多元化市场主体之间不断产生利益碰撞与冲突[13],加上矛盾与冲突的新型性、现实性、紧迫性,如无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与不良社会情绪将不断累积,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性事件。这时需司法及时介入,通过司法的专业性及时解决问题,为社会主体提供良好预期,传递司法正能量。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在探索更为灵活的方式,以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服务于社会整体大局,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治理格局现代化。以宁波市为例,宁波市公检法司建立联席会议,推动各部门联合调解、处理各种矛盾与纠纷。同时,司法部门还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合作,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纠纷解决多元化[14],各级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问题经常与公安、公证、政府等部门开展联席会议与集体行动,保障各主体胜诉权益。与此同时,北京建立了诉调对接“四个一”工程,海南省开设旅游巡回法庭重点解决旅游方面纠纷,湖南省法院建立专门律师调解工作站。值得一提的是,为应对现代化家庭关系与矛盾纠纷,2016 年4 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选取100 家左右法院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各试点根据各地方情况采取设置冷静期、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开设家事审判法庭等方式[15],为当事人建立平等沟通、协商平台。根据试点效果,最高院在2018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力推动家事审判发展,凝聚新时代家庭情感与团结力,为社会提供家庭稳定的基础。在市场经济领域,司法通过个案参与市场纠纷处理,包括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等各环节产生的纠纷以及现代化市场组织建立、运行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通过个案的解决保障交易自由,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2021 年,我国法院共执结涉小微企业案件25.8 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67.9 亿元,审结金融民事案件155 万件,有力保障各经济主义利益与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社会治理根本价值诉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各项权益,增强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12]187。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治理目标由“维稳”转化为“维权”,促进民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司法工作不断顺应这一趋势,推动权益保障体制更加完善,以权利的现代化保障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智慧法院”概念提出后,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上线,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成立,北京智能研判系统,江苏法务云,河北智审1.0 系统等陆续上线,这些智能化的手段使审判流程系统化、电子化、可视化。以现代的方式重塑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司法情感,实现法院在国家架构中的地位和功能[16],也使司法功能在现代化治理格局中充分发挥。在执行方面,各级法院通过信息化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广东法院开发立体化网络查控,执行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人性化移动交互平台;海法院开发执行案件大数据管理系统及分析平台,这些均有力解决了案多人少、查人找物难、有效沟通交流渠道少等问题[17]。司法+科技让更多司法资源投入到智慧性、创造性司法工作中,公开、透明的手段还能倒逼司法机关严格、审慎对待案件,最大限度保证裁判结果公正,体现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权威性。同时,法治的解决让更多民众不是通过上访、信访、甚至闹访等手段,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也节约行政资源,促进行政资源的针对性、有效性使用。当然,司法运行产生大量社会信息资源,在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这些信息资源能够为各部门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社会治理的动力来自社会自身的力量,来自民众对于良好秩序的向往,而不是国家或者政府的意志[18]。社会治理是一种公共性治理,司法工作有助于社会大众形成共同参与治理的意志。全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判决被告德州晶华有限公司赔偿2 198.36 万元用于德州市的环境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由热衷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各主体自发形成,并就证据问题咨询专业机构与专家证人并委托有资质社会主体进行鉴定,多方合力下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与有力的诉讼主张。该案“形成了社会力量与公权力结合的双轨制环保法实施机制”[19],是社会主体通过司法参与环境保护的体现,在司法中发挥主体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并由此形成环境保护公共力量。仅2018 年一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各类公益诉讼案共1 919 件,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该案法院判决经营者按承诺退还押金,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共享经济发展。江苏、山东等地法院依法审理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诉讼案,以司法形式维护烈士精神,以法律正义捍卫英烈荣光。各种案例揭示司法紧跟时代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对更高级别的精神与物质需求,满足公众对于包括公共权益在内的更高程度保障的追求与参与。在各种涉多主体案件中,社会各主体参与诉讼的过程实质就是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实现了事物发展一体两面重要作用。
社会整体格局变化,司法也在进行各式改革,目标无非就是适应新形势下各种新型案件以及探求当事人思想、所处环境、应得利益的变化与调整。但是,无论制度设计如何良好,效果的实现都有赖于实施者能力与素质。正如学者所说,“如何在处理中做到不偏不倚,秉公而断,实现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承担司法职责的司法人员,决定于司法人员正确运用法律”[20]。时代背景下,除专业知识外司法工作人员还需具备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生活常识、政治经济学知识等才能更好理解案件、审判案件。然而,当前很多司法人员或忙于案件无暇顾及或缺乏主动性忽视各方面学习,专业水平较低,理论基础薄弱,综合素养有待提升。曾有媒体报道湖南省某法院一份判决书竟出现高达317 处笔误,现实中还出现过判决书模板化导致主体错误、法律引用错误、事实认定不全等问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在劳动者纠纷、房地产纠纷、教育培训机构纠纷等系列案中,有些司法人员缺乏主动性,案件处理中未能积极进行沟通交流,未充分了解事实,未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导致未能妥善解决当事人诉求,出现集体信访、上访寻求解决,矛盾进一步扩大。而且“目前,我国审判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这不利于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21]。司法工作同时需要大数据统计与分析专业人员,如何选拔新时代司法工作人员成为现实需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厌讼情绪的形成和无讼假象的存在,并不是社会冲突不激烈或老百姓不懂法,而是司法的低效率、高成本和裁判结果的不公正”[22]。司法人员在各项司法工作中应积极作为,才能切实发挥司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功能。例如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个人信息安全案件,因涉及面广,技术水平有限、法律规定有限等原因需司法人员加以重视研判。然而,很多法院单纯为判而判,没有对类型案件加以研究,没有形成专门经验或成立专门部门对其进行专业化大处理,导致司法机关无法适应类型案件高发现状,甚至因审理不及时,审判不公正诱发更多违法犯罪行为。新时代下,司法工作应与时代使命相贴合,但当前司法工作却无法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很多法院仅仅关注个案处理,没有从系统性构建法治生态出发,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意见,也缺乏对舆情及时作出司法回应的能力。2006 年的彭宇案因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导致该案在很大程度上被错误解读[23]。种种原因下导致司法工作运行中出现脱离现实民众司法需求,人为阻隔法律与法律受众的现象。民众无法获知案件审判整体过程,也无从知晓法律与判决之间的逻辑论证,阻碍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导致长期以来的重人际关系轻法治的社会局面没有进一步打破,司法引导社会现实功能未能得到发挥。
“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12]4。司法机关独立审理案件并不阻碍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合作、共同促进社会治理。无论社会出现什么问题,司法部门都无法置身事外,但是当前司法嵌入社会治理格局却存在明显不足。司法无法及时跟进经济领域发生的新现象,司法活动过程的封闭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司法机关仅根据相应法律规范,却忽视外部社会变化以及主流价值观变迁等因素的改变。例如,1998 年最高院通过通知、批复等各种形式将一些特定的金融案件归入不予受理范围[24],但随着时代发展,这类纠纷不断增多却无法通过司法予以解决,当事人救济渠道缺失。而网络侵权、房地产企业暴雷、新型食品安全问题、虚拟经济问题等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仅仅依靠法院个案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其涉及的本质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以及背后利益结构调整,还可能牵涉到整体性制度设计问题。司法机构面临多方压力,却没有积极脱离个案从整体入手与其他机关探讨实质解决,缺乏给予司法建议以及作为中立第三者参与群体性事件解决的主动性。司法工作嵌入现代化治理格局中,既要遵守司法独立,又要与其他部门合作解决社会性问题。边界划分不清、权责不明晰导致很多司法工作只能采取保守措施,仅仅处理个案并借此案结事了,不但无法发挥个案引导作用,还由此产生更多直接或间接问题涌入法院或其他部门。
“当前,应当建立以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三位一体的法官培养遴选标准”[25],加强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培训基础法律知识,提升法学理论功底。探索建立司法人员专业学科,分类学习,同时实行判例式教育,让其不断深化对于案例的理解[26]。具体来说,对司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包括专业水平的提升,专门的案例研习,以及司法人员专业逻辑思维训练。通过培训提升法官对事实的理解能力,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率以及论证裁判形成时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逻辑思维能力。除专业知识外,还可通过“老带新”等形式注重培养司法人员其他能力,包括群众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共情能力,让司法人员学会与群众灵活沟通,化解群众负面情绪,在案件处理中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司法人员还应具备新媒体技术运用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主动权,合法、合理引导当事人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利用新媒体技术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以人为力量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司法首先要发挥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作用。面对法律空白,最高院需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总结新型案例,关注社会需求,以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弥补法律空白与漏洞。同时,针对以往不予受理的案件及时跟踪研究,探讨司法解决路径。法律要从人出发,把人作为一切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27],现代法律不仅要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还要承担起社会服务功能。各项司法工作要达到该项目标,就要坚持习近平所说的“司法工作者要紧密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28]。因此,司法要加强与社会民众的联系,借助各种新型媒体促进双向沟通与交流,具体包括各种审判案件的公开,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情况下公开审判过程、判决原因及法律适用,并预先设想民众质疑,及时作出回应。构建专门平台,通过平台了解民众司法需求以及对于司法工作各项建议,及时反馈与改进。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可安排专门司法人员回答民众法律问题,加深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提升民众法律意识与自我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司法机关还要有社会敏感性,针对敏感案件,预估案件社会影响,能够通过调解化解的及时化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推进司法民主化,在贪污腐败、新型犯罪、涉及公共利益等案件中,考量并理性听取民意,畅通群众司法维权的渠道。
准确定位司法嵌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一方面是具体案件审判中独立、公正、客观的定位,另一方面是认识到司法工作对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并在处理好个案的同时从大局出发,服务于整体社会。例如,针对城镇化进程中的各种司法问题,“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判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纠纷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29]。发挥司法工作能动性,推动案件相对方积极解决问题,促进其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司法工作还需认识到自身与其他主体治理方式的不同,寻求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有机耦合,从而形成相互补充,相互联系,协调共存的社会治理格局[30]。例如,针对乡村治理,要发挥农村传统治理方式,包括传统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以更为柔性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司法工作还要借助其他部门社会治理经验,从而形成司法工作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互动发展循环的良好局面。当面临司法资源不足时,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司法工作中,以司法系统内部有序管理促进司法工作高效开展。
法治是治国理政重要方式,司法是法治实现重要过程。社会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司法,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司法工作在开展过程各功能的实现都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还存在着社会主体法律意识有待提升、司法体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法治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有待推进、风险社会中各种新型与传统风险亟待解决等问题。司法应以个案解决与能动助推社会主体现代化,并以类型个案的解决与解决方式的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当然,在此过程中,不能忽视司法自身独立性改革,深化司法权规范行使。让司法在融入现代化进程中反向作用促进司法权行使的现代化,让司法权在发挥最本质作用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功能的实现,也让司法成为现代的、创新的、有公信力的、权威的治理社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