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宁江
(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5000)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政策的支持下得到蓬勃的发展,在数字金融、智能制造、医疗、供应链、物联网等诸多领域应用落地,区块链技术在这些领域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安全性和保护隐私。当前,区块链正在成为全球技术发展的前沿阵地,全球主要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作为一种具有颠覆性的核心技术,区块链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吸引资本进入的同时,也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其中利用区块链技术衍生出的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的危害尤为严重。根据中国公开裁判文书统计,2022 年中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金额高达348.49 亿元人民币。虚拟货币作为当前洗钱犯罪隐蔽性最高的新型技术作案手段,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规避司法侦控,对于我国金融秩序和司法监管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虚拟货币是一种数字化的价值表示,只能在电子形式下存在和使用。虚拟货币通过指定的软件、应用或网络进行存储和交易,并且由私人组织或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的监管。不同的机构和组织对虚拟货币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都强调了它与法定货币的区别,以及它在特定的虚拟社区中被接受和使用的特点。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①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立于1989 年,最初是“七国集团”峰会为应对洗钱危害、预防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发起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经过长期演变,现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机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oundering,FATF)的界定,“所谓虚拟货币,是指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存储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1]
当前主流的虚拟货币种类有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门罗币(XMR)、莱特币(LTC)等。虚拟货币自身具有许多特点,正是这些特征使其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
一是去中心化。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没有集中式或者中央发行机构,而是通过网络协议,实现单个节点与其他节点的直接交互,去中心化特性使资金不是通过第三方而是直接流向相对人。基于“点对点”的设计方法和运作理念,虚拟货币不需要中央发行机构或者中央服务器,发行和交易都没有统一机构监管和负责。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质使其完全摆脱了以往的中心化金融模式,司法监管难以将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其中,巨额非法资金的转移不再依靠银行作为纽带,银行、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传统的反洗钱监测模型、系统也随之失效。
二是匿名性。交易的匿名性是虚拟货币经常被宣传的特性之一,也正因如此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暗网交易支付、转移和藏匿赃款。虚拟货币交易区别于传统的银行体系以及第三方支付体系,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虚拟号码绑定等操作,而是通过随机选出256 位二进制数字,形成私钥,然后通过加密函数来生成26 位至34 位的钱包地址,且每次交易都可以更换不同的钱包地址,从而实现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这意味着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流向进行追踪变得非常困难。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门罗币和暗黑币已经做到完全匿名化,不仅在交易过程中不留痕迹,在交易平台上也不会留下任何记录,为侦查工作设置了巨大的阻碍。[2]
三是可兑换性。利用虚拟货币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跨境兑换成法定货币,是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手段。不同于传统虚拟货币只能换取特定商品或在特定网络空间使用,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泰达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非严格意义上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自行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和人群接受和使用,通过P2P网络节点确认即可实现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不受地域和政府控制。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结算,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便利,在交易平台上自由交割、转移虚拟货币,在境内、境外可以卖出并结算成当地的本币。
四是跨境性。虚拟货币可以利用网络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虚拟货币的跨境转移。实际办案中发现,在我国开展跨境犯罪活动的海外团伙主要集中在东南亚、韩国、俄罗斯,尤其是东南亚,历来就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高度相关,对于希望通过进行多次跨境转移掩藏身份、逃避执法机关追查的洗钱分子而言,虚拟货币打破了地理位置的限制,账户可以分散在世界各地难以追踪,为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因此被广泛运用在跨境洗钱活动中。
近年来,我国区块链相关技术高速发展,基础应用逐步建立,总体上呈现出规模化提升、结构化成型、技术稳步提升、标准不断完善的显著特点,并逐步释放生产力。随着我国区块链行业不断发展,涉虚拟货币犯罪趋势不断上升,相关犯罪手法呈现出不断迭代升级的情况。中科链源SAFEIS 安全研究院发布的《涉虚拟币犯罪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数量达到史无前例的3855起,案件数量较2021 年增长19%,整体涉案金额攀升至348.49 亿人民币,是2021 年的近3 倍(如图1),案件平均涉案资金量更是暴涨148% ,达到904 万人民币。[3]数据反映了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2022年案件平均涉案金额的快速上涨,表示着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组织化、规模化情况日趋严重。
图1 2020—2022 年涉虚拟货币案件变化趋势
随着公安机关联合各大银行部署“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采用传统洗钱模式寻求“洗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转向使用更为隐蔽便捷的“虚拟货币”作为载体来实现非法所得资金的“清洗”。基于区块链技术背景下诞生的虚拟货币,也因“承袭”了区块链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性以及算法加密可摆脱监管等特性,逐渐成为滋生经济网络犯罪的新型土壤,以及黑灰产活动的优选工具,尤其虚拟货币洗钱领域,①本文语境下的洗钱犯罪是广义上的概念,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具体来说,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并不仅仅是指我国《刑法》第191 条规定的洗钱罪(狭义),且还包括上游犯罪团伙或者洗钱团伙为了掩饰、隐瞒非法所得赃款的来源和去处,利用虚拟货币对非法所得的赃款(《刑法》第191 条规定的七类行为之外所得)进行清洗的犯罪行为。此广义上的概念也得到了2021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征求意见稿)》的支持。深受犯罪分子的青睐。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2 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数据显示,从案件数量来看,2022 年我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诈骗洗钱的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 30.5%,位居首位(如图2)。②图中诈骗洗钱类指的是上游犯罪为各类型网络诈骗,下游关联到利用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洗钱平台的案件;诈骗类型指的是直接诈骗虚拟货币的案件;网赌结算类指的是与网络赌博平台相关联的结算平台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为其提供非法资金流转的案件,该结算平台通常为多个犯罪团伙提供服务。[4]
图2 2022 年虚拟货币犯罪主要类型及平均涉案金额
近年来,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衍生出的虚拟货币凭借匿名性迅速成为众多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特别是当前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洗钱”成本不断提高、通道逐渐减少。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低成本、不可篡改等特性,容易规避执法部门监管,已成为不法分子“洗白”赃款的工具被频繁使用到洗钱犯罪中,正逐渐发展成为跨境犯罪集团主流的洗钱通道,特别是在暗网交易毒品、枪支等违禁品时,虚拟货币几乎是唯一可用的支付工具。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行为的案件不断增加和涉案金额的持续攀升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2021 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虚拟货币洗钱类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 亿余元。[5]而据国外区块链公司Chainalysis③Chainalysis 是一家专门从事虚拟货币追踪技术的公司,成立于2014 年,总部位于纽约。主要为加密货币交易所、国际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客户提供比特币交易分析软件,帮助他们遵守合规要求,评估风险,并且识别非法活动。的研究报告显示:2017 年至2021 年以来,网络罪犯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累计超过330 亿美元。2021 年,网络罪犯通过虚拟货币洗钱金额达到86 亿美元,较2020 年增加30%(如图3)。[6]
图3 2017 年至2021 年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金额统计
1.组织币农代买虚拟货币洗钱
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赃款换购成虚拟货币,从而达到赃款洗白的目的。为了更好更快速地将赃款洗白,犯罪分子会组织“币农”来代买虚拟货币。组织“币农”洗钱的过程一般为:首先,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或直接组织招募他人注册、认证虚拟货币交易账户;其次,“币农”接受赃款购买虚拟货币,“币农”购买虚拟货币后,一般将赃款分批打散,利用混币平台、货币兑换、跨链交易等手段,在不同地址、不同交易所之间反复转移虚拟货币,从而达到赃款在多账户进行分散和交换的目的,最终将层层流转的虚拟货币转至犯罪团伙指定的钱包地址;最后,为了将虚拟货币洗白提现,犯罪分子通常将赃币转移至KYC(Know Your Customer,可译为了解你的客户)宽松的小型交易所出售或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自行寻找场外承兑商兑换现金。
2.混币平台洗钱
在区块链活动中,所有的交易数据都会被如实记录,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任何区块链参与者都可以使用区块链浏览器查询任意钱包地址的交易记录。但混币平台的出现,创造了一个“迷雾”地带,使得原本清晰可见的交易过程变得难以查询。不法分子使用混币平台的主要目的就是“洗币”,即将赃款(币)转到平台,然后从平台内获得“干净”的钱。例如,在某起案件中观察到资金流入某A 钱包地址,后续某A 钱包地址继续向某B 钱包地址转移涉案资产,这个资金流转链条可以清晰获取到。但如果加入混币器项目后,便无法获取到某A 钱包地址内涉案资产的准确流向。
3.跑分洗钱
由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特性,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流程虽然复杂,但会永久保存在区块链上,使用混币服务进行大额资金混淆的成本又相对较高,因此犯罪分子为了进一步藏匿资金链路,将虚拟货币与跑分平台结合起来,创建了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跑分的新模式。典型的虚拟货币跑分就是“USDT 跑分”,即以稳定币泰达币(USDT)为跑分媒介,跑分参与者到跑分平台购入泰达币作为保证金,参与跑分抢单。因为USDT 跑分平台在收取抵押的USDT 币后极容易演变为资金盘,时机不对就携币跑路,所以实践中,更多的是代买形式的非典型性跑分。代买币跑分洗钱的操作流程为:洗钱团伙首先雇佣跑分客在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认证开户后,跑分客在交易所的场外交易平台代为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委托场外币商撮合交易,最后再转换为法定货币。
4.通过暗网进行虚拟货币洗钱
暗网(Dark Web)通常被称为“隐蔽网络”。暗网不同于日常的普通互联网,暗网里存在许多在线市场,但都是采用匿名方式进行通信,需要通过专用软件(如Tor)才能访问。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独特的加密技术极大地促进了暗网犯罪的非法交易,使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不法分子直接在暗网上交易赃款和虚拟货币,绕过虚拟货币交易所,直接用“黑钱”从虚拟货币持有者那里“点对点”购买虚拟货币,然后通过交易所提现。
5.利用NFT、DeFi 洗钱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中文称非同质化代币或通证。NFT 是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数字化权益凭证,具有唯一、可验证、不可分割等特点,目前用于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从普通的JPG 图片,到网页界面、歌曲等都可以制作为NFT。NFT 的交易用户只需将自己的匿名钱包与平台链接,即可在平台内制作、发布、购买任意数量的NFT。卖家仅需一次性扣付少量以太币(ETH),便可任意上传内容在平台内制作为NFT,并以任意价格上架出售,也可以通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账户反复频繁交易某一NFT 或该NFT 系列,抬高数字产品价格。目前通过NFT 进行洗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NFT 进行洗钱。犯罪分子使用不同账户的加密货币钱包将非法获取的赃款购买NFT 转卖给其他人,从而洗白赃款;或者通过多次清洗交易等手段将NFT 价格炒高,再将价格炒高后的NFT 卖给其他不知情的人,成功将赃款洗白。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自己铸造的NFT 进行洗钱。首先犯罪分子在NFT 交易平台上自己发行NFT作品,然后将非法获取的赃款用来购买自己铸造的NFT,最后再转卖给他人,从而将赃款洗白。
DeFi,即“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DeFi 是基于区块链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目前主要包括去中心化交易所、信用借贷、稳定币支付和托管服务等方面,可以理解为线下现实中的传统中心金融在链上虚拟去中心化后的金融映射。DeFi 领域众多借贷平台基于以太坊区块链搭建,允许用户在不涉及中心化授权的情况下彼此借入借出资金,这就意味着用户通常并不需要KYC 合规验证及信用评分审核,也不需要提供任何书面档案文件,从而绕过了传统中心机构的监管控制。目前DeFi 领域洗钱主要通过跨链质押方式进行,即将非法资金通过跨链转换为X-ETH 和X-BTC(即任意跨链生成的BTC 或ETH 代币),之后利用多个专门进行跨链交易的DeFi 项目,将资金跳转到以太坊①以太坊(Ethereum)是一个开源的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公共区块链平台,通过ETH 提供去中心化的虚拟机,处理点对点合约。区块链打包转换,取得新的比特币(BTC)和以太币(ETH),最后将资金送到专门用于洗钱的混合器,完成洗钱的过程。DeFi 洗钱的流程看似步骤并不多,但执行起来却相当复杂,频繁的跨链和资金跳转使得反洗钱工作更加艰难。且由于DeFi项目通常没有严格的KYC 要求,使得DeFi 在识别和冻结非法资金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这也是为什么DeFi 项目日益沦为洗钱工具的原因。
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发文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裁判文书中引用最多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个文件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投资活动要风险自负。2021 年9 月15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虽然上述文件在防范区块链犯罪风险中起到一定规范作用,但由于不具备法律法规的效力,因此不能成为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侦查和审判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同一行为罪名因办案人员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和定位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办案人员会将行为定义为财产型犯罪,而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办案人员则将其归入信息网络类犯罪。此外,由于虚拟货币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除稳定币以外的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而涉币案件从案发、侦查、冻结到审判需要较长的时间,每个时间节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涉案资金价格的确定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理论上案发地的价格鉴定部门可以参考案发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对涉案比特币的价值进行认定,各办案单位根据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确定涉案金额。但司法实践中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比特币进行价格鉴定,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软件上显示的价格予以证明,而此方法获得的定价在审判环节很难被作为证据采信。
交易的去中心化意味着交易平台没有集中统一的服务器端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账户交易功能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并不显示客户的身份信息,虽然有相关交易记录,但无法进行监控,无法识别钱包地址的实际控制人,难以溯源交易者的真实身份。虚拟货币交易大多采用公私钥配对的匿名方式,交易信息仅包含钱包地址、交易数量和数额,虽然区块链网络中所记录的交易信息都是公开的,交易活动能在账户上记录下来,且可以经账户比对来确认,但在虚拟货币的交易流程中,部分钱包地址属于“资金池”,由多个犯罪嫌疑人共同使用,交易双方的账户身份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却无法形成一对一匹配,要关联到具体使用人就更加困难。以比特币为例,由于生成的钱包地址无须实名认证、钱包地址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脱钩以及同一交易者的不同账户之间无直接关联,使得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明显。尤其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无实名注册的情况下,交易者在交易中甚至可以保持完全匿名。因此,侦查人员很难判断虚拟货币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在不同交易者之间,也难以从技术上溯源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此外,随着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不仅使用Telegram、WhatsApp、蝙蝠等小众软件或境外聊天软件通联,还租用境外服务器,进一步加大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身份的落查难度。
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追溯性差、隐蔽性高,加之区块链本身的复杂性、作案地点分散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取证技术要求更高。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对案件的整体走向和犯罪事实的最终认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是案件能否成功破获的关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提取和保全,将对后续的侦查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在《通知》出台前,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国内设立代理机构和服务器,公安机关侦查时,可通过向交易所在境内的代理机构调取涉案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底层数据,再结合其他数据进行分析研判。但《通知》实施后,大量虚拟货币交易所取缔国内业务,将服务器迁往境外,公安机关无法再通过上述途径取证,径直向境外交易平台取证又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问题,导致域外取证较为困难。[7]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侦办阶段发现相关电子数据难以存留,虚拟货币平台和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具有即时性,缺乏相应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而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证明,需要收集哪些电子数据,对于电子数据是否需要作进一步鉴定,鉴定意见对于证明结论是否有实质作用等,均尚未建立统一的判定标准,各案件把握不一。此外,在侦办此类案件时,需要办案人员不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技术原理,还需具备一定的侦办经验,特别是此类案件涉及电子数据,对侦查取证的规范性要求很高,办案人员必须将区块链技术与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的法律程序紧密结合,办案人员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将会影响庭审中是否能够正常指控。如果办案人员对于区块链、虚拟货币不了解,容易在前期取证时不能及时调取相关的证据,在取证过程中,缺乏侦查方向,容易陷入困局。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大多数办案人员对区块链犯罪的取证经验不足,加之专业的取证技术人员数量较少,可能导致证据质量存在瑕疵。
一般的资金流转,无论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均有记录,同时也为资金流转过程担保。区别于传统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在虚拟货币交易规则中,交易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资金流转渠道,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均无需中心化机构干预,系统中的所有用户同时也都是维护者,系统中的资金流受智能合约控制,由所有用户共同记录,区块链去中心化设计使资金流向无法被第三方简单获取,链上交易环境错综复杂,在链上可以进行跨链①跨链(Inter-Blockchain)是指通过某些特定的技术手段,能让价值跨过链与链之间的障碍进行直接交互,从而实现不同区块链之间的资产流通和价值转移。、DeFi 借贷等多种交易形式混搭,链上交易被多次混淆、转移,甚至不法分子有时为了掩饰钱的去向,会通过交易所的混币功能,将转入地址和转出地址相分离,从而达到彻底隐匿非法资金链条的目的,单线、平面的资金关系追踪已无法应对这种犯罪行为,资金查控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此外,由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特点,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便利,在实施犯罪时自由交割、转移、兑换,将一国的法定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后,与他国法定货币兑换,进而进入他国的金融系统,非法资金的流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8]
由于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易交易所等境内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地均在马耳他、卢森堡、开曼群岛等境外小国,随着我国《通知》的印发,上述交易所已经关闭境内办事处,彻底从国内迁至国外,公安机关向这些交易所的境内办事处提出交易查询、注册查询、调取证据、冻结资产等常规案件协查需要,只能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协查需要,对交易所而言无任何制约性和配合义务,极大提高了资金追溯查控的周期和难度;而其他小众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不仅不会支持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甚至可能与犯罪团伙有勾联;对于通过OTC“场外币商”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只能在将“场外币商”抓获后才能对资金进行追溯;对于通过虚拟货币混合器进行的虚拟货币交易,目前尚无有效方法能够保证成功进行资金追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币交易”“币币交易”对应的资金交易均在“境外”,从银行流水中无法获取用于虚拟货币买卖交易的交易记录,犯罪分子一旦使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洗钱,就容易造成资金流向“断层”现象,给资金交易性质以及涉案资金的查控增加难度。例如在陈某枝洗钱案中,陈某枝将其前夫陈某波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赃款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后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9]在该案中,资金的走向十分隐蔽,虚拟货币交易与境内金融体系的资金划转相分离,明面上的资金流向是中断的。陈某枝将钱从银行账户转给“矿工”,“矿工”的银行账户与陈某波并无往来,无法构成完整的洗钱链条,最后通过陈某枝的口供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才得知该笔赃款已经被陈某枝兑换成比特币转给在境外的陈某波。
面对虚拟货币刑事立法不完善、监管缺失等问题,国家层面应尽快梳理现有法律存在的立法漏洞,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从治理虚拟货币洗钱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上作出治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专门性规定。从整个虚拟货币洗钱过程来看,交易平台是连接区块链网络和现实世界的接口,虚拟货币洗钱的各个阶段基本都需要经过交易平台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因此,明确虚拟货币服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资金流动端即交易平台进行法律规制是实现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对于虚拟货币服务平台的具体监管策略是:一方面,将此类主体纳入“特定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共同形成完整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服务平台的反洗钱义务,具体包括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确立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建立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10]
针对虚拟货币犯罪风险问题,美国、泰国、日本等国家均高度关注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面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在保持国内现行政策连续性的同时,我国立法部门应跟进研究其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积极跟踪研究国际监管政策和成功做法,针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起草我国的虚拟货币监管法律和法规,尽快弥补因为法律滞后性而留存在虚拟货币洗钱领域的“法外空间”。[11]具体来说,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主体、数据保存、使用范围、实名认证以及发行、流通、兑换、交易等予以明确,进一步明确界定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案件的构成要素、取证流程和证据规格,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司法解释、执法指导、办案指引,确保一线执法人员有法可循、有据可依。[12]
针对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侦查机关要加强主动发现犯罪和攻坚克难的力度,转变侦查模式,增强案件经营意识,坚持云端打击主战模式,充分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研发应用监测研判模型和分析工具,牢牢把握虚拟货币交易流数据和资金流数据两条线,运用数据化情报导侦思维,深化数据挖掘和关联分析,及时锁定链上身份,进而锁定相对应的犯罪主体,实现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全链条打击。首先,围绕虚拟货币交易线索,通过对获取的海量数据进行穿透分析研判,将传统资金数据与虚拟货币相关数据两个维度进行关联,挖掘两者之间的潜在关联,虽然传统资金流数据与虚拟货币交易流数据属于两个不同维度的数据,但是在明确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两项指标后,可通过对资金流数据以及平台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资金流数据与虚拟货币平台数据能够一一对应,相当于不同维度的两条平行线,虽然没有交集,但是可以相互印证。其次,通过对两个维度的数据进行比对,发掘关键交易订单数据,确定目标订单,通过目标交易订单调取对手信息,获取对手在平台的注册信息及提币钱包地址等信息。最后,追踪链上数据,寻找变现渠道,挖掘出隐藏在幕后的、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达到洗钱目的的“黑灰产”等上游犯罪和从事洗钱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实现全链条打击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
犯罪团伙要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一般要登录交易所APP,虚拟货币APP 的IP 登陆地是落查犯罪团伙身份的有效信息数据。但是也存在部分犯罪团伙通过VPN 实现IP 跳转,人在境内通过境外IP 登录的情况。因此,可汇聚虚拟货币交易IP 地址,锁定频繁登录的境内IP 地址,或与当事人住行等轨迹存在碰撞比对重合的IP 地址,展开同环境网络分析;从交易所调取的虚拟货币交易数据中,存在虚拟货币交易使用的IP、登录设备ID,也可以据此同网络环境更多设备和用户的拓展分析比对,挖掘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团伙。还可以根据虚拟货币调证获取到的钱包地址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资金查控,发现资金交易IP,再与虚拟货币交易的IP 进行关联,将比对重合的IP 作为重点,展开同网络环境拓展分析,最终关联到犯罪分子在现实中的身份,推动全链条打击。
当前虽然区块链取证面临着许多困难,但不代表无法进行。区块链本身的不可篡改性、可溯源性以及永久存储性,都为区块链取证的可行性提供理论支撑。因此,以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侦查取证、固证,将有效破解侦查取证的困境。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要加强对区块链领域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进行取证。由于区块链技术有着“全程留痕”和“可以追溯”的特点,在取证的流程上,侦查人员可以账户地址为起点,也可以交易为起点,不同的起点对应不同的执行过程。如果以账户地址为起点,在获得区块链上的账户地址后,可使用区块链浏览器搜索该账户地址活动,根据犯罪活动发生的时间范围去判断是否与该账户有关,若相关,接下来再搜索与该账户有过交易的其他账户,将所有相关的账户汇总后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具有组织性,同时分析这些账户的资金流向,最终得到一份完整的取证报告;若侦查人员锁定某笔嫌疑交易且知道该交易的Hash 值①Hash 一般翻译为散列、杂凑,或音译为哈希,是把任意长度的输入(又叫做预映射pre-image)通过散列算法变换成固定长度的输出,该输出就是散列值。Hash 值是对文件内容数据通过逻辑运算得到不可逆的唯一数据散列值,Hash 算法也被称为散列算法。通俗来说,每一个文件内容(文档、图片、音视频等)都有唯一对应哈希值,Hash 值也被称为“数据身份证、数据指纹”。,则可利用该Hash 值查询出交易的账户地址,将该账户地址锁定为嫌疑账户后,再按照上述“以账户地址为起点”同样的流程进行取证。[13]此外,为保证区块链取证形成的归档报告不被篡改,可以引入区块链存证。②以2019 年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此案被害人众多、分散于全国各地,单笔犯罪数额小但总量大。为防止光盘中数据丢失或被篡改,上虞区司法机关联合互联网企业的区块链团队,以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并通过后期hash 值比对,确保案件电子数据未被篡改或者数据丢失,实现了存证电子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区块链存证这一首次尝试司法机关予以了认可。将证据上传到区块链上进行储存,一方面,利用去中心化和加密算法等技术,使区块链上的证据具备不可篡改的特质,同时也将证据从储存在传统的集中特定服务器中转为储存在区块链上,从而避免证据在传输、备份、保存的过程中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储存创造了诸多接入节点,可以实现证据在存证平台间的快速共享,提升证据传输效率。通过取证与存证相结合,可使得整个区块链的取证过程更令人信服。[14]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部分虚拟货币买家在转账付款时有使用虚拟货币币种填写转账备注的习惯。比如在付款中备注“BTC”“ETH”“USDT”等字样,在资金分析中,可以将这些资金行为习惯作为识别特征,快速识别账户资金性质是否为虚拟货币交易。虽然现有的技术不足以支撑公安机关直接查清楚虚拟货币的幕后交易者,但是在购买虚拟货币之前和将虚拟货币卖出变现之后的这两段资金流轨迹是完全可以掌握的,大部分交易信息和交易地址都可以在区块链浏览器上找到,以上有价值的信息可以与交易账号、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资金流向等数据碰撞,结合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进行研判分析,可推出完整的资金流向及幕后交易者相关信息。[15]随着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飞速进步,我们正在快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在全新的虚拟货币洗钱形势下,公安机关要认识到情报导侦、数据导侦的重要性,要改变传统的资金穿透思维,不断探索将传统经济犯罪侦查技战法与区块链大数据进行融合,利用新技术打击新犯罪,利用信息流和资金流挖掘上线、追踪资金去向。公安机关要不断提升科技化手段,针对区块链技术特点,建设智能化分析模型,培养专业化资金分析队伍,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进行深层次剖析。此外,积极探索警企创新主体有机融合的全新模式,引导科技创新资源向公安基础研究领域聚集,是目前公安机关打击新型经济犯罪,向数智警务转型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与专业区块链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非法资金全链追踪。例如运用国内一区块链公司推出的“链上天眼Pro”,即利用区块链和大数据技术,通过解析上百亿条链上数据信息,穿透无限层级找到关系链路,帮助办案人员定位案件所涉资产的地址、资金流向、关系脉络、交易行为等信息,方便取证调证,挖掘潜在的犯罪线索和流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安机关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的痛点和难点。
1.构建反洗钱义务机构内部私有链
在金融机构内部,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私有链”③私有链(Private Blockchain)是指只有特定的用户或组织可以参与其中的区块链网络。私有链上的交易数据可以被授权的用户或组织访问和查看,其数据权限由网络管理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具有更高的隐私性和安全性。私有链通常采用授权共识机制,而非开放性共识机制。。通过制定不同用户节点的权责,各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信息存储、记录、查询,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等优势提升内部合规性和审计便利性。金融机构的每个用户在私有链网络中都是一个独立的节点,金融机构只需在客户的初次识别中嵌入指纹、人脸等独有的特征,客户在同一家机构任何区域办理业务时,其最新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将向该机构所有网络节点广播,有助于提高客户身份识别效率和更好地了解客户信息。[16]
2.构建多方参与的联盟链
区块链下的结算体系是全方位的数据库,结合有关机构的既有交易信息,通过云计算进行数据分析,可以较好地实现对特定机构风险水平等核心信息的分析。[17]由于不同部门间所涉及的犯罪方式种类繁多,各部门间交换数据会存在差异,会影响查控异常资金往来。因此,各地公安部门应与银行、海关之间构成联盟链,①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是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一种区块链,它是由多个组织或企业共同参与维护的区块链网络。联盟链的节点是由参与者共同管理的,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特点,但其交易数据和共识机制的管理权却是受到联盟成员的限制。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建立联盟链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会更加顺畅,通过共建数据平台、共享信息的方式,将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数据利用联盟链整合共享,将大大提高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打击效能,以及案情预警和联合作战。
首先,公安机关要实行多警种合成作战模式,强化“情指行”一体化合成作战,整合警力资源,形成生态打击合力,以“斩链条、打源头”为目标导向,强化警种联动,整合经侦、刑侦、网安、技侦等部门警力资源,用好用足侦查手段,对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开展全链条打击,真正做到“抓源头、打上层、破团伙”。其次,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会商机制,开展联合情报研判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反洗钱的违法信息网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传递有关违法犯罪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打防合力,共同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再次,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协作,综合运用资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更加有效的联络沟通机制,以数据赋能为导向,及时交换反洗钱情报信息,联合查处重大案件。最后,畅通国际司法合作渠道,构建虚拟货币犯罪国际司法合作框架,在调证方面建立跨区域案件信息共享和监管侦查程序衔接机制,最大限度避免监管摩擦或监管空隙,积极争取证据调取、交换、互认等方面合作;在资产追缴方面,积极寻求他国配合扣押、冻结虚拟货币形式的犯罪收益,并就涉案虚拟货币的海外变现处置等事宜达成一致,确保涉案资金顺利追缴。
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电视、抖音等各类媒体,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发案特点及作案手段公之于众,将各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的规定深入人心。让群众充分了解到虚拟货币洗钱活动的危害和不良影响,以此来降低群众对于反洗钱工作内容的抗拒心理。同时,建议持续开展丰富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预防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程度,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民反洗钱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