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市的小田25岁,是田先生夫妇的独生女。她的爷爷、奶奶在老宅动迁后获得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爷爷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
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于是,小田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田先生夫妇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其次,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最后,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雙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