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对一月嫂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后起诉月子中心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依法判决驳回。
年逾五十的王大姐多年从事月嫂、育婴师工作,由经营月子中心的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2022年4月,王大姐进行月子护理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为获得工伤赔偿,她提出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關系。因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于是诉至法院解决。
经查,月嫂服务一般每单26天。王大姐经客户面试后,客户、王大姐本人和上述公司三方均满意了,即可做该外派单。客户向公司支付1.3万元每单,公司在王大姐结束该外派单后一周左右向其支付1万元每单。没有接单期间,王大姐自由安排时间,无需至公司出勤,公司亦不向其支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特征包含三个维度,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应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因月子中心所属公司与月嫂王大姐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双方不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最终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