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惠民,孟诗雨,宋慧玲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中国矿业大学 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中心,江苏 徐州 221116)
生态安全风险治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的高质量发展客观上要求强化生态安全风险的系统治理,而生态文明发展的绩效观则是对整个生态文明发展过程中治理行为、过程和结果的一种确认,当然也包括生态安全风险治理问题。近些年,我国生态领域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频发,生态安全风险或事件已经成了影响我国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顽疾”。这些“顽疾”的有效治理客观上需要我们更加关注风险自身,特别是风险诱因的精准识别,这是风险治理绩效有效提升的前提,基于此,从理论上清楚阐述我国生态安全风险和事件生成和发展的内在诱因,并提出旨在提升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对策建议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近年来,生态风险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受关注。学者们关于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对生态风险治理困境的研究。肯尼斯·艾伯特(Kenneth W. Abbott)认为,不同生态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观与利益,这对治理目标和治理效果有重要影响,对生态治理也提出了相应挑战(1)Kenneth W. Abbott,“The Transnational Regime Complex for Climate Change”,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C: Government and Policy, No.4,2012,pp.571-590.;范德维格特(R. G. van der Vegt) 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环境治理对公众参与的动机、主体、遵循的过程以及产出研究仍然缺乏大量实证支撑(2)R. G. van der Vegt,“A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governance and public engagement in relation to complex environmental issues”,Journal of Risk Research,NO.11, 2018,pp. 1-18.。二是有关生态风险治理的路径。有学者从顶层制度角度出发,研究如何防控生态安全风险。余敏江等人认为应对生态安全风险,应从更“引领性”的思维出发,研究国家层面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生态安全的系统性治理(3)余敏江、邹丰:《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生态安全:风险感知,形态进化与系统治理》,《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3年第1期。;张青兰提出应从完善的治理制度、先进的治理理念、系统的整体思维入手,实现生态风险治理(4)张青兰、吴璇:《生态风险治理:从碎片化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转向》,《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司林波等人基于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构建绩效问责过程模型,并借鉴其他国家典型案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绩效问责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5)司林波、裴索亚:《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绩效问责过程及镜鉴——基于国外典型治理事件的比较分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三是学者们力图从生态绩效视角构建生态绩效指标评价体系,探索生态绩效长效机制。纪明以42个主要地级市为研究对象,基于地级市面板数据,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绩效进行测度,并对其驱动因素进行研究,得出政策启示(6)纪明、曾曦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生态绩效演化及驱动机制研究——基于空间溢出效应的实证检验》,《林业经济》2022年第8期。。
总体来看,学者们对生态风险治理研究多基于传统的地区生态风险治理,从概念、特征、问题入手,研究多集中在对风险自身之外的“外围研究”,对风险自身的关注较少,更鲜有将风险自身的生成机理与治理绩效之间的理论链接进行的相关研究,缺乏对生态风险治理模式的转型研究,对治理本身的研究相对比较分散,缺乏对于风险整体性治理的关照。本文将绩效的观念嵌入生态风险治理,厘清生态风险生成与发展的机理,提出提升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所提出的旨在解释风险生成和发展的“双要素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识别风险诱因的工具,这有益于我们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为我国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贡献一份力量。
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是多元主体间通过有效协同,针对引发生态风险的诱因精准施策,目的是消除或减少生态安全风险的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反映。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能够体现一个国家的生态治理水平。而减少生态风险发生的频率、降低生态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助于提升我国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这就要求我们对风险生成机理即诱因精准把控,强化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关键制约因素”的整合,强化风险治理过程中诸多要素之间的相互耦合。
乔瑞华将城市基层治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诱发因素分为根本诱因、直接诱因、间接诱因、激化诱因和偶发诱因(7)乔瑞华:《城市基层治理中社会稳定风险问题的诱发因素与防避思路》,《领导科学》2021年第2期。。周晓冰等人认为人为因素、场所因素、管理因素和自然因素是拥挤踩踏事故四大诱发因素(8)周晓冰、张永领:《我国拥挤踩踏事故发生规律、诱发因素及防控策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6年第5期。。通过对我国以往多起公共安全事件调查报告的研究,根据风险致因对风险生产和发展的影响是否直接我们将风险致因分为源发性要素与促发性要素,对这两类要素的研究将为整个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的优化提供依据(9)“双要素”模型是课题组经过对公共安全风险的多案例研究,将风险的诱发因素分为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建构出了一个对风险生发机理具有很强说服力的理论模型。最早详见于曹惠民:《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研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源发性要素是指导致生态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其诱因因事故类型而有所差异。促发性要素是指在生态风险生成过程中,独立于风险之外的主体,对已经生成的风险产生的影响,因其处置不当可能会导致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和扩散。而生态安全风险也同公共安全风险一样,都是这两类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风险生成过程中,源发性要素与促发性要素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源发性要素是更接近风险生成的本源性要素,而促发性要素则是风险生成或放大的助力性要素,这两种要素相互作用引发了生态安全风险事故,这种相互作用的机制我们称之为“双要素模型”(见图1)。
生态安全风险是源发性要素与促发性要素相互耦合造成的。例如,在一些生态违法案例中,生态安全风险产生的源发性要素是有些违法主体生态认知能力缺失,只追求个体经济利益,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促发性要素是政府监管体系失灵或监管不力,甚至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生态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本文所提出的“双要素模型”对诸多生态安全风险的生成和发展过程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说服力。这两类要素的精细化研究也将为整个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的优化提供决策参考,为治理绩效的有效提升提供“抓手”,准确认识这两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机理便于真正实现风险治理关口前移,加强对生态安全风险的预控,从而精准施策,明确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关键控制点。
就风险治理的具体过程而言,厘清生态安全风险的诱发因素,有利于我们防止生态风险的演化和升级蔓延,促进生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得当。目前,我国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与研究的重心集中在政府的政策制度和治理机制创新上,这种风险治理的范式在实践中确实展现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但在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中,依然会出现生态安全风险事故。这启示我们,必须在传统的风险治理范式基础上研究新的治理范式。奥尔特温·雷恩(Ortwin Renn)认为风险是人这一行为主体所“创造”和选择的(10)Ortwin R,Risk Governance:Coping with Uncertainty in a Complex World,England:Taylor and Francis,2012,p.2.,生态安全风险也一样,更多是由于个体意识不足、决策失当而引发的。而当前对于个体自身的行为与生态安全风险治理之间的研究仍然不够系统。根据前人的研究,针对生态安全风险产生的诱因,我们在生态风险预控中,强调发挥人的自组织能力和政府治理的他组织力量的合力作用,促进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
对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的分析和研究离不开人类社会运行过程中治理动能的探讨,而自组织和他组织解构了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的作用机理,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自组织与他组织的概念。自组织与他组织是相对的概念。自组织侧重于个体“自律”能力的提升,个体或组织通过自觉、自愿和积极主动的行为动力来推动自组织过程,它强调系统内部的子系统之间在没有外力干扰和干预的情况下形成的自适应系统,这个系统的动能和与环境的互动都源于自身诸多要素和资源的内部整合。在生态治理中,自组织强调的是个体自身提升生态认知和改变生态行为来建立良性的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关系。他组织侧重于外部约束和规范的“他律”机制,其主要描述了系统外部干预或影响人们行为决策的权力、制度及其作用机制(11)宋爱忠:《“自组织”与“他组织”概念的商榷辨析》,《江汉论坛》2015年第12期。。在这种模式下,人们的行为和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力量的干预或支配,呈现被动的遵从与服从。在生态治理中,他组织强调的是环保或监管部门通过其权力、权威的强制力或制度的约束力来促使个人建立良性的生态观和履行自身的生态责任(12)魏道江、康承业、李慧民:《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关系及其对管理学的启示》,《系统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
就风险生成和发展的规律来看,以个体的自组织为基础的生态风险认知、态度和偏好以及相关的行为与决策等更接近于风险的源发性因素。而政府的治理、管控更接近风险的促发性要素。生态安全风险是源发性要素与促发性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客观上必须强化对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的研究,同时需要关注两种要素背后的推动力即自组织和他组织,这是有效提升风险治理绩效的一个前置条件。“双要素模型”的提出有利于准确识别风险诱因,更加关注对风险自身的关注和研究,为风险治理机制的优化提供基本理论依据;同时,根据“双要素模型”延伸出的旨在解释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作用于人类社会的自组织和他组织为风险治理机制的优化提供了决策依据。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有赖于人类社会的自组织和他组织之间的相互耦合。通过提升个体的自组织能力以及建立外部权力和制度的他组织之间的有机整合与协调,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生态安全风险。这就意味着要在风险治理实践中,需要充分关注外部的干预、权力和制度(他组织)与内部个体的自组织相互融合,有效改进生态治理的绩效,这需要不断强化整体性的治理策略和措施,以实现生态风险的有效预控和生态治理绩效的稳步提升。
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生态安全治理还面临着多方面的梗阻,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本文通过上述的理论模型架构,从源发性要素和促发性要素两个层面分析,更全面地回应人们对风险整体性治理的关切,这也是对风险治理绩效有效提升的前提和条件。
源发性要素是生态安全风险产生的直接诱因,是直接引致风险产生的主体行为的集合。这类因素是直接影响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提升的要件,比如,个体生态认知能力缺失,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和行为方式,以及生态行为的时滞效应都是导致生态安全风险产生的源发性要素。
1.个体生态认知能力缺失。个体对风险的认知能力是影响风险治理绩效的一个关键的主观要素。行为经济学理论认为,情境依赖的偏好一致性公理可以更好地解释人类多样化和异质性的行为偏好(13)叶航:《行为经济学:发展前景与路径》,《学术研究》2022年第3期。。个体的认知能力是其对事物进行理解和判断的基础,会影响个体的价值观,从而对个体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同样,生态认知水平也会影响个体的生态行为。生态认知是指个体对当前环境发展、周围环境变化以及某种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感知。生态安全风险事故首要原因就是由于个体的生态认知能力不足,对其不良行为所造成破坏的理解和判断不够准确。由于目前生态环保的普及程度还不够高,大多数人没有主动维护生态环境的认知,受周遭环境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影响,个体也无法准确定义自己的行为以及其所能产生的积极或消极意义,极容易作出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最终引发生态安全事故。例如,在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产者将废水和生产废弃物随意排向公共生态环境中,导致水污染、大气污染或土壤污染,这些都是生产者们生态认知能力不足,对公共生态领域和私人生态领域划分不清所导致的后果,忽略了公共生态领域是人们共同所有,需要共同维护的特殊性。
2.个体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和行为方式。良好的生态行为实践是具有回馈性和效益共享性的,但这两个特性的显现需要大量的时间、资源和物力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往往大多数群体只关注自身的“私利”,将自身利益作为行为决策的基本参考,生态行为被他们认为是“不经济”。这种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必然导致生态行为的缺失,造成自然环境损害和社会整体利益受损;错误的理念和决策会诱发负绩效,长此以往,这种不良行为产生的负绩效还会反作用于个体身上,导致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情境被打破。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表现。一是企业和生产者追求经济利益致使生态行为缺失。企业转向生态化生产模式,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改良设备,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调试生产过程,使其短期内经济效益受损,因此,许多生产者就不会选择生态化的生产方式。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自动检测设备、偷排偷放污染物和废水,和环保部门打“游击战”,导致生态污染状况加重。二是从个体经济利益上讲,为了自我方便,一些人漠视相关生态行为。例如,生活垃圾应在简单分类后被投放到指定地点,但由于很多人具有懒惰心理,垃圾未经分类就被丢弃了。目前,经济利益至上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对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造成了严重影响,阻碍生态安全治理绩效的有效提升。
3.个体的生态行为具有时滞效应。个体良好或不良的生态实践行为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自然界是一个有机体,其内部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因此,生态系统破坏或修复效果并不会立即显现,存在长期性和滞后性,即“时滞效应”。生态行为的作用滞后、见效缓慢也是目前生态行为缺失的原因之一。心理学的“破窗理论”能够对这一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破窗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会使更多人仿效,从而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破窗”只是一种比喻,它指的是有些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的现象,很容易给人造成治安无人关注的假象,如果不及时加以干预,任其发展,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现象(14)田泽民、程乾、石张宇:《旅游者环境责任行为驱动因素——破窗理论的视角》,《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8期。。该理论同样适用于个体的生态行为。如果一个人破坏了环境,人们就会想当然认为,既然已经有人破坏了,再多一个人破坏也无妨。正是因为存在生态行为的时滞效应,在大规模的生态破坏中,对个体行为的干涉是不会起到任何作用的,因此就会造成个体的“放纵”心理。长期来看,生态问题会由小而大,生态“破窗”现象最终导致“生态漏洞”,以此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
促发性要素不是风险的直接诱因,但却从某种程度上为源发性要素的积聚、生成和扩散间接创造了一种滋生风险的组织环境或社会环境。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同样需要关注那些间接促发或诱发风险的要素。
1.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环保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对违规主体的约束力度不足,是生态环境治理绩效难以有效提升的间接要素。根据政府生态安全的规制要求,企业排放污染物和废水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但有时企业为了提高效率,保证利润会偷排偷放污染物和废水。如果环保等相关部门职能缺位,就难以准确掌握各企业的排污情况,也难以第一时间找到污染源,排污企业就会产生一种“钻空子”的心理。其原因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对一些重要行业的污染问题采取了放任或者利益共享的态度,违法者难以受到约束。这种情况下,环境治理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在利益冲突中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环保执法难度大。二是由于环保涉及领域广泛、方案复杂,监管和执法难度较大,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足,监管缺位。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存在敷衍监管、表面监管、假装监管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当环境问题被发现后,处理方式多比较简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违规者逐渐增加,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2.惩戒力度较低。在环境监管和治理过程中,政府往往缺乏执行力度,对违规者的处罚不够,这已成为环境治理中的普遍难题。由于相关生态条例规定,企业要实现生态化转型,这极大提高了设备改造成本,加之高额的排污处理费在一定程度上诱发某些重工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有些环境污染者认为,其履行生态条例的成本过高,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且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即使不幸被查处,也只是交一定的罚金,其偷排偷放所减少的治污成本远高于处罚成本。由于环境处罚法规不完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成本较低,处罚力度不够,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会让环境污染者认为其行为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风险,因此会继续选择以较低的成本破坏环境。
3.民主监督机制尚未形成。生态治理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也需要发挥公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社会参与能够防止政府决策的盲目性,从社会层面加强对违法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在生态治理层面,一是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对生态环境民主监督的参与度普遍不高,参与积极性有限。公众生态保护的责任感与参与精神还需进一步激发,否则难以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实际效用,真正改善我国当下的环境问题。二是有关生态信息的公开性、透明度不足。政府和企业对于生态环境的信息公开透明度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难以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监督作用。三是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缺乏有效回应。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对生态决策在实质上产生影响,这也是现阶段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过程中,多数政府部门虽然完成了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但实际上对于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得较少。政府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反馈不足,公众意见表达之后便杳无音信,使公众参与停留在形式上,这不利于真正发挥生态民主监督机制的功能。
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对于加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5)陈海波、姜娜娜、刘洁:《新型城镇化试点政策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基于PSM-DID的实证检验》,《城市问题》2020年第8期。,因此,研究生态治理策略成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基于前文的理论架构,以及提出的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改进的障碍,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实现生态治理正绩效的最大化。
教育对于培养个体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培养个体的生态观和引导个体生态行为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促进生态实践行为的普遍实现,必须发挥教育的教化和引导作用。在教育过程中,生态认知能力的提升以及价值观的建立,将有助于个体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改善生产生活方式。一是通过教育来提高个体对环境保护的认知能力。欲使公众形成正确的生态观,必须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态基础知识。应把生态教育纳入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开展不同层次的生态教育,促进个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可以说,个体认知能力的提升是生态治理绩效提升的重要前提,它是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一个前置性的要件。实践中,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社区宣传,大众媒体等途径,让正确的生态观指导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通过多样化多途径的宣传、教化和引导,不断提高个体的生态认知水平,使生态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6)白凌婷、徐嘉辉、谢小军:《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不足与对策》,《农业经济》2023年第8期。。二是培育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行动是思维的外在体现,也是思维内化的证明。生态环保意识的核心内涵是生态伦理和生态责任,也就是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建立起一种对生态保护的道德认识,培养出一种对生态和自然的强烈情感,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自觉进行评估和监督。正确的生态环保观念还需要日常生活中科学、行之有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引导和加强。当然良好的生态行为规范的形成也离不开生态环保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生态治理绩效的提升除了关注个体主观的要素之外,还要更加关注个体自觉与政府管制之间的相互耦合。政府的引导和监督是促进整体性治理的重要行政干预条件。实践中,个体的生态认知建立受到个人特征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外部因素包括政府的行为、周围人的行为等;政府的行为主要包括“软”的引导政策和“硬”的监管行为。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引导公众生态行为的普遍实现,充分发挥其“软引导”功能。一是通过发挥经济调节的功能,改变经济发展模式,使社会生产生活朝着生态化和可持续化方向发展,促进生态行为在社会生产领域的普遍实现。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补助来促进新能源等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以此来减少能源成本和环境成本。二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社会主流文化加强引导,加深个体对生态行为的认可与实践。如前所述,由于一味地追逐经济效益,有些地方及企业忽略了正确的、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主流思想对人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通过生态意识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生态行为的认可程度,引导公众的生态行为,规范个体生活方式和企业生产方式,促进生态安全治理整个过程中的优化,这也将是生态安全风险绩效提升的应有之义。
作为个体行为矫正的有效机制,政府规制同样是生态治理绩效的重要条件。政府的监管行为会使个体认识到自身的非“生态”行为会受到管控和处罚,从而促使其树立生态意识。随着政府规制力度的加大,个体的生态认知也会不断强化。一是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生态立法,发挥法律的强制约束功能,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设定相应的行为模式,对个体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最终实现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生态环境治理涉及不同利益群体,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必须重视相关生态立法,以此有效调节不同部门、行业、个体之间的利益(17)康京涛:《“双碳”目标下环境监管的调适与创新》,《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二是注重命令型监管与激励诱导型监管协同。命令型监管是一种以命令和规制为运转逻辑,通过建立约束机制,控制相对人去承担相应责任的监管方式。在管理方法上,命令型监管的控制方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罚款和制定相关的排放标准、技术标准或运行标准。借由命令型监管提升威慑效果一直是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但也要注重发挥激励诱导性监管的作用。激励诱导型监管则是一种利用正向的激励与柔性的劝说,间接地引导行为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最终达到政策目标的一种监管方式。激励诱导性管理手段主要有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和经济激励等。在提升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效能的目标下,政府需要将上述监管方式全面引入生态治理行动,实现命令型监管与激励诱导型监管的平衡与协同。
生态治理绩效的提升,需要重塑人类作用于生态环境的作用机制。实践中,我们要有意识地强化自组织与他组织之间的有效耦合。坚持自律与他律并重,就是充分发挥政府和政府行政相对人的作用。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要不断强化政府生态安全责任的理念基础、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只有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破除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18)佟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践行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2年。。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安全法律规范,划定自由与违法的界线,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政府的监管行为,克服个体行为中的经济利益至上和“公地悲剧”(19)王建明:《自组织视角下的自媒体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规制构建》,《东岳论丛》2022年第8期。。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策制度也存在“失灵”现象。生态文明建设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管制和制度建设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探求提升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效能的不同路径。环境问题不仅是环境本身的问题,也与人的自组织能力等存在内在关系,许多生态安全问题都是由人的不当决策和行为失范造成的,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实践过程中由于生态行为缺失造成的后果,人类自身才是问题真正的归因主体(20)王乐、祝子翰:《主体人视阈下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安徽农业科学》2018年第6期。。因此,在加强政府强约束力的同时,个体行为的规范性也非常重要。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个体自律,让人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生态安全风险的治理中来,以弥补政府层面的缺位和实践层面的漏洞,发挥自组织和他组织之间的耦合作用,达到优势互补、劣势互抑,使生态安全治理整体系统产生最佳效果。政府要与社会组织进行充分的互动,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提高社会的自组织能力,通过促进个体自律,培养生态安全整体性治理的责任担当,以他组织“有形的手”来消灭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的违法乱象,用自组织“无形的手”助力生态系统运转。通过建立起自我约束和他组织的规制建构,将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此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态环境。
提升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打击相关的生态破坏行为迫在眉睫。因此,要加强各个部门和区域之间的协作,加大对环保的监管力度,落实不同主体间的生态责任(21)鲁仕宝、廉志端、尚毅梓:《黄河流域经济带生态环境绩效评估及其提升路径》,《水土保持学报》2023年第4期。。一是政府环保部门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对相关企业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管,构建起一张全面的生态治理监管网。各个部门根据获得的监管数据以及统计资料来核实相关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否真实,从而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全面控制(22)李天虹、吴大华:《贵州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路径研究》,《贵州民族研究》2023年第4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体系,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强制信用低的企业退出相关市场,并对其法人代表进行相应的限制,如限制企业从事相关行业等,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控制和处罚,强制其履行相关的生态义务。二是加强对环境监控设施和相关仪器的资金投入,健全监测队伍;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协同合作,共享相关数据,组建相应的环境执法队伍,对破坏生态者产生相应的震慑力;促进我国生态治理向数字化、信息化转变。三是实行第三方和群众参与的监控模式,营造一种“全民环境保护监察”的良好氛围,引导公众履行相应环保职责。公众如果发现有关生态破坏行为,可以通过邮箱、电话、大众媒介等方式,向政府提供有效线索,如果情况属实,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从而有效组织社会各方参与生态治理,这也是当前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23)《中小企业偷排偷放成污染重要“元凶”》,http://sd.people.com.cn。。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生态安全风险对自然安全和人类安全构成了越来越明显的挑战,由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生态安全事故或突发生态事件也开始屡屡显现,为此,关注生态安全治理,提升生态治理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紧迫性。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的提升,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梳理出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关键制约因素”,这是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绩效有效改进的前置条件。本文所提出的旨在解释风险生成和发展的“双要素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识别风险诱因的工具,这有助于我们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对症下药”,有效提升我国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整体绩效,实现生态安全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绩效关照,也有助于实现政策制度和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为生态文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提升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质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