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郭松,男,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 theguosong@126.com;
刘璐,女,河南信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新兴数字技术正以一种不可阻挡之势全面渗入司法领域,并深刻地改变着日常司法运作的样态。在这场剧烈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左卫民教授的新作《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下文简称《数字司法》)基于客观审慎的立场,采取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揭示了司法数字化探索初期的实践样貌,审视了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法学研究现状,探讨了司法人工智能的现实应用与发展前景,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自科法学”的研究范式。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将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有效结合。此后,已经有了初步探索的数字化司法,开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各种围绕司法领域产生的数字化应用产品便层出不穷,庭审直播、在线诉讼和司法人工智能建设更是呈如火如荼之势。这些数字化司法探索的实践效果如何?大数据时代下的中国司法数字化将走向何方?尤其是受其影响的法学理论研究又将如何应对?诸如此类的问题,亟需理论研究给出全面的回答。在笔者看来,左卫民教授在《数字司法》中真切地回应了这些问题,并为司法数字化建设的未来发展贡献了富有洞见性的理论成果和对策建议。他在法学理论话语和数字技术原理之间往返穿梭,并将目光凝视于现实的司法实践,从而清晰地呈现了中国司法数字化的发展脉络,并为我们细致描绘出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
一" 该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亮点
作为一本围绕“中国司法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建设”话题展开的著作,该书三个篇章主题之间衔接紧凑,内在逻辑清晰可辨。上篇“司法数字化的探索与变革”主要讨论了庭审直播和在线诉讼这两种数字化司法应用形态的实践探索。左卫民教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了庭审直播和在线诉讼的兴起背景与具体样态,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这两项数字司法具体运用形态在传统诉讼原理与诉讼框架中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最后还基于实践的发展探讨了“数字诉讼法”这一司法发展新趋势及其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应对之道。中篇“司法数字化驱动的大数据研究”则将视角转向作为司法数字化建设重要理论基础的大数据法律研究,在分析了大数据法律研究的基本框架后,对国内日渐兴起的“计算法学”的概念、方法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系统的讨论,并以此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并论证了“自科法学”的研究范式,强调法学研究在大数据时代需要“科学化”。司法数字化的实践探索产生了有关法律尤其是司法运作的海量数据,大数据法律研究则在一定程度上贡献了契合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知识范式,经验和理论的双重知识催生出下篇主题“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人工智能”。在这部分内容中,左卫民教授全面分析了中国司法人工智能实践应用的具体情景与现实困境及其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司法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数字司法》一书系统检视了中国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探索的应用成效以及大数据时代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景观,集中体现了左卫民教授近年来对数字时代法学研究与司法运作的思考。结合作者自身的学术研究旨趣以及当前数字司法的整体研究状况来看,《数字司法》一书既是作者有关数字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的代表作,也是这一领域相关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既有很强的知识增量意义,更有不可忽视的政策价值导向。
首先,该书所持研究立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风格,但又不失对科技赋能司法的理想期许。
近年来,有关“司法人工智能”与“数字诉讼法”的研究十分火热,各种形式的研究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话题的前瞻性使得很多研究都建立在对实践的想象之上,热衷于价值讨论与理论建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余成峰《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危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等等。,不同研究之间缺乏对话的共识基础。该书打破了此前同类研究过度偏好理论分析的窠臼,而是致力于立足现实实践。在研究在线诉讼程序时,作者选取成都法院作为样本,并结合全国范围内的可视数据,细致分析了在线诉讼的实践特点和实质效果,并提出“在线诉讼是一种能够与传统诉讼方式并驾齐驱的独立的诉讼方式”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50页。。由于这一判断是建立在丰富的经验素材之上,更加令人信服。在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考察中,作者致力于从法律科技公司、司法一线人员等多方主体获取相关技术成果的真实应用情况,在整合多种来源的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图景和发展瓶颈作出了准确判断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163-191页。。针对此前的很多研究未能积极掌握和运用经验性材料,相关分析难免缺乏一定的问题,本书在经验材料的选取上,既运用了实证调查所收集的各种数据,也借助了大量访谈资料和实地观察所获得的素材,还利用各种途径收集到多种形式的“二手”资料。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实证分析揭示出来的现实落差和诸多发展障碍,作者并未消沉畏葸,而是冀望充分发挥我国在司法数据累积与披露方面的优势,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司法体系。
其次,该书对司法数字化探索与司法人工智能建设中的若干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作者不仅深入考察了庭审直播、在线诉讼这两类司法数字化应用的实践现状,对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的思考,还对类案类判系统、AI法官等司法人工智能产品运行的司法逻辑和现实障碍进行了深刻剖析,理性预测了众多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前景。在笔者看来,这些鞭辟入里的分析得益于作者对数字司法原理的深刻认识和对现实状况的深度把握。比如,作者对司法人工智能预测裁判的相关算法和实践效果进行了细致观察,指出现有技术方法的成本风险和结果缺陷,在技术层面阐释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实践遇冷的原因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178-181页。。作者并未浮于技术名词的简单列举,而是往返于算法技术原理与司法裁判规律之间,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建立准确司法裁判决策模型的障碍所在。又如,在“司法人工智能的未来展望”一章中,作者深刻阐释了类案推送技术的案件识别原理,强调类案系统中大量法律数据未能被准确“标签化”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223-224页。,从而揭示出各地类案推送系统实践效果欠佳的深层原因。这种对技术实现要素的精细考察,在既往有关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中并不多见。不仅如此,作者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数字司法研究领域中的体系性地位有着清晰认知,他沿着数字司法建设的内在逻辑将这些问题依次串联起来,从而呈现出本书的逻辑主线。总而言之,该书不仅精准把握了数字司法与司法人工智能建设领域中的热点与核心问题,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实证考察和深入的理论分析,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有关司法人工智能实证研究的空白,还在数字司法研究领域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理论矩阵。
最后,该书在理论层面上澄清了司法数字化探索的功能定位和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方向。
作者对庭审直播、在线诉讼等司法数字化探索背后的诉讼法原理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论析,并由此厘清了上述探索在现有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定位。此前,理论界多以线下诉讼为锚点,采取“功能等值论”对在线诉讼这一司法数字化实践进行定位代表性论述可参见: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第121-122页。;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又被作为传统诉讼方式的替代机制。这似乎意味着在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传统线下诉讼的补充与替代机制。作者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在考察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的整体面貌的基础上,强调在线诉讼现在是、将来也是“一种能够与传统诉讼方式并驾齐驱的独立的诉讼方式”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50页。。这一论断显示了作者对司法政策和诉讼规律的深刻把握,展现出作者敢于进行理论修正的学术气魄和洞见于未萌的学术敏感性。此外,作者在考察类案类判系统、裁判预测系统等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实践效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产品背后司法逻辑的分析,指出了这些产品的应用方向与应用场景。例如,为了更好地实现类案类判,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承办法官应结合相关类案检索系统制作检索报告。许多论者也主张,“对类案进行检索、判断和报告,从而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既是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形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第26页。其他代表性论述可参见:陈琨《类案推送嵌入“智慧法院”办案场景的原理和路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第89-90页;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第127-128页。。但作者从类案的参考逻辑出发,在细致分析类案检索系统的使用效果后提出,“类案类判制度或许被不当赋予过高的地位与期望”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227页。。该书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性案例和法官会议的作用,而不应对质量欠佳、指导意义有限的普通类案赋予过高的指导意义。这一主张不仅展示出作者的学术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关怀,还体现出作者直击问题肯綮的学术洞察力。
二" 该书的时代价值与学术贡献
信息革命的深入开展,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大数据、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等新技术正逐渐转变人类的认知范式和社会治理思路裴炜《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9页。。该书的问世,恰逢其时,清晰地呈现了数字技术对中国司法现实形态和法律研究范式的塑造过程。在笔者看来,此书的价值不仅在于作者力图在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实现一种功能上的平衡,更在于它系统地展示出我国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建设的独特路径,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样本。在大数据司法这片沃野上,众多国家起点相似,而中国经验能够孕育出具备中国特色的数字司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构建起具有引领和参照作用的话语体系。
首先,该书从若干司法数字化的实践经验与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产品入手,系统地检视了我国司法领域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的实践成果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破解发展难题的对策建议。
当前,以“智慧司法”、“数字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律”为主题的论著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其中也不乏独到见解的成果。但既有研究成果大多将“司法数字化”、“大数据法律研究”、“司法人工智能”这三个主题分割开来单独论述,忽视了司法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的一体多面性。虽然这些研究能够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挖掘,还能提出一些真知灼见,但很少将这三个深度勾连的主题串联起来进行整体研究,研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足。这使得我们很难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的内在逻辑。有鉴于此,该书大胆地对这一研究领域内若干核心问题进行整合,尝试搭建认知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进程的完整框架,并完整呈现真实、全面的数字司法图景。由此,我们不仅能够从整体上充分了解中国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探索的实践效果,还能形成对中国数字法治实践的整体印象。正是这种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体系性考察,使得作者的研究深入到数字司法构成要素互动体系的内部,从而使提出的对策建议更能直击问题症结,实效性更强。当然,作者对相关核心问题并未泛泛而谈,而是觉察到既往研究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并试图进行纠正。例如,作者通过比较法考察和诉讼法理的辨析指出,庭审直播“远非普遍乃至得到充分认可的司法现象”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6页。,应当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互联网时代的庭审直播。整体来看,本书产生的知识贡献不仅丰富了数字司法的理论内涵,还为司法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可行性极高的对策建议,对未来数字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其次,该书精准把握了大数据时代法律研究的脉搏,创造性地提出了“自科法学”的研究范式,这不仅能够促进学界对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还能极大地拓宽法学研究的思路。
在过去的20年,中国的法学研究基本上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这两种研究范式分庭抗礼,各领风骚。近年来,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定量实证研究逐渐跳出社科法学的藩篱,开始凸显出自身独特的研究范式和学术旨趣。作为中国法学实证研究的代表性学者,作者将始于定量实证研究、发展于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化数据分析的法学研究冠以“自科法学”之名。他指出,社科法学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本身的理论拓展和学术直觉,带有“实而不证”、“论而不证”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也只存在信服与否,而无正误之分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140-141页。。因此,“如果说社科法学的出现是为了使法学研究‘经验化’,那么‘自科法学’则是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法学研究‘科学化’”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152页。。这一论断与波斯纳对法学研究的看法不谋而合。波斯纳认为,“法律中缺乏有穿透力的和严格的理论、可证伪但尚未证伪的(因此至少是暂时得到支持的)且违反直觉的假说、精密的测试设备、精确的语言、对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明确区分、资料的量化、可信的受控实验、严格的统计推论、有用的技术副产品以及有显著可测定的干预结果等等;而法律中缺乏的最重要并且包括了上述大多数要点的东西是,可客观测定并可以不断测定的假说”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自科法学”这一研究范式,也正如波斯纳所言,重视法学研究的证伪思维和实用色彩。不过,作者也强调,“自科法学”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研究范式的偏废,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的法治生产力,才是法学研究者的根本使命。由此来看,本书不仅能够引发法学研究者对自身研究方法的审视,还有助于减少法学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隔阂,是一部致力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范式转型的重要著作。
最后,该书使我们对数字司法发展的理想愿景和现实障碍之间的矛盾与悖异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对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投入大量资源,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也积极参与其中,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更是不断涌现,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面貌。作者通过实证考察和比较研究敏锐地觉察到,在司法人工智能领域存在话语讨论和实践效果的冷热差异,域内人工智能产品和域外也存在一定技术差距,司法一线人员更愿意选择传统办案方式,一些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甚至被束之高阁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191-197页。。这一应用情况与建设目标之间存在明显落差。作者指出,这种“冷热”悖论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缺少充分优质的法律数据,影响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体验感。作者还强调,由于“影响司法公开与法律信息记录的制度性因素与结构性条件将会长期存在”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第176页。,这一现状将维持较长时间。另一方面,尽管不乏有志之士投身于司法人工智能建设与研究,但整体来看,法律界与大数据算法领域之间的知识鸿沟仍然巨大,而人工智能界亦不愿参与性价比不高的法律人工智能的开发工作之中,加之目前技术水平的局限,数字司法建设在人工智能运用环节遇冷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提醒我们,仅有顶层设计的支持难以支撑一项要素复杂、工程浩大的司法创新活动;没有配套的技术条件、人才供给和基础资源,再完美的理论构想也很难转化为现实的实践。不过,作者并未因此否定数字司法的发展前景,而是提出应当结合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司法资源条件,及时调整未来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向和效果期望。
三" 结语
在技术深嵌于司法的背景下,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既是提升司法效率、推动法治进步的一项现实举措,也是对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的及时回应。在政策规划和学术研究一拥而上的热潮中,系统审视中国司法数字化建设实践与成效的该书,能够充分挤压这场繁荣景象的泡沫,使我们得以窥见其真实样貌,并深刻把握中国数字司法发展乃至数字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囿于篇章结构设置,该书还是留下了一些值得继续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问题,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挖掘与讨论。譬如,司法数字化建设、大数据法律研究、司法智能化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值得进一步分析和阐述。又如,数字司法建设对传统诉讼法理的冲击具体有哪些?在这种冲击下是否有必要修正与完善现有诉讼理论与司法原理?司法数字化建设不会停止,学术研究更没有止境,但无论如何,“技术万能论”的思想都值得警惕。面对当前及未来足以改变整个司法运行样态的技术革命,我们需要谨慎使用相关技术,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数字化、智能化的边界。如何在科技与司法的互动中生产出切实有效的法治产品,思考科技如何有效赋能司法,是当代法律学者的时代使命。
[责任编辑: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