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柏拉图与罗尔斯分别伫立于古今政治哲学的两大巅峰。柏拉图提倡的正义原则分别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二者之间相互对应,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位、各尽其责。罗尔斯提倡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公平的正义,探讨的正义范畴是社会分配制度上的公平与平等。他们的思想受时代限制呈现出一些差异,但仍有一定的共通之处。本文旨在比较二者正义观的基础上探究古今正义观之变及其带来的启示与意义。
【关键词】正义观;正义;柏拉图;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4)06—023—03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历经两千余年,人们对于正义的探究似乎从未停止。研究政治哲学或者说研究正义理论就一定要研究柏拉图与罗尔斯的著作。柏拉图的《理想国》贯穿始终的问题就是正义,什么是正义?正义是否有用?罗尔斯同样有一部研究正义的著作《正义论》,该著作的基本结构与《理想国》十分相似。柏拉图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正义观有何联系?将这二位的正义观进行比较是否合适?本文通过对柏拉图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古今正义观的变化,探寻正义的本质,寻求正义的启示。
一、柏拉图对正义的论述
远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已经开始探寻正义问题,而柏拉图可谓是第一个系统性、理论化地阐述正义的哲学家,最能体现他正义思想的作品就是其代表作《理想国》。该著作分别从法学、政治、哲学、道德等多个角度对公正展开了论述,欲构建正义的城邦,并以对话体方式借苏格拉底等人之口,建立了一种真、善、美统一的政体。
《理想国》第一卷便提出“什么是正义?”,柏拉图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对流行的几种正义观进行了辩驳,“正义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正义是帮助朋友伤害敌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利,即正义的人总是吃亏,不正义的人总是得利。”,他认为这些正义思想不具有普遍性,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观,因而不能称之为“理想国”的统治理论[1]。在言语博弈间,柏拉图提出了正义理论:正义分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正义是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位、各尽其责、各得其所。
(一)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论述
柏拉图的正义理念将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二者之间相互关联。城邦与个人都具备三重结构及四重美德,城邦是由个体组成的,这一个体就是个人。首先,城邦正义蕴含四种德性:智慧、勇敢、节制以及正义。就智慧而言,归属于统治者,以此出谋划策;就勇敢而言,归属于武士,以此保卫城邦;就节制而言,归属于公民,以此稳定城邦;就正义而言,属于城邦,以此维持自身有序运行。所谓各司其职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的城邦中各等级人各自的天赋、职责、技能、性情被划分以不同等级地位和职责,从而促进生产效率大幅提高,社会运转平稳而有序。
个人正义具有与城邦正义相似且相互对应的四种德性:就理性而言,与智慧相对应,在精神中起统领作用,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谋划;就激情而言,与勇敢相对应,协助统治者做好工作;就欲望而言,与节制相对应,同理性与勇敢协同制约不合理的欲望;就正义而言,属于个人,合理地安排、实现自我的正义。个人正义的实现意味着指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各司其职、保持内部和谐,各部分各自工作,互不干扰。
若要将两千多年前柏拉图的正义理念原封不动置于现今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那么是否意味着他对于正义问题的答复在今天就没有借鉴意义了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柏拉图的正义观对国家治理以及个人修养都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有关个人性情的部分,于每一人而言都具有借鉴意义。正义的人时常以智慧和勇敢节制自己,寻求内心深处较优的部分,并用以统摄甚至战胜较差的部分,在茫然之时不至于迷失方向,在颓然之时不至于自暴自弃,在曲折的前进之路上找寻正确的方向。
(二)正义的实现
首先,柏拉图坚信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教育的发展,并在其著作《理想国》和《法律篇》中论述了系列教育主张,指出教育的终极目标在于培养哲学家和护卫者,通过教育的途径获得认识的最高理念,对城邦正义以及个人正义实现起促进作用。所谓正义就是各司其职在此亦有体现,塑造治理城邦的哲学王、培养保家卫国的武士、亦或是处于最低阶层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皆需要通过教育训练智力与技能,进而探寻内心深处的特点,最终实现各自的正义。
其次,柏拉图提倡废除私有财产及家庭(针对统治阶层而言),他认为这些因素会影响统治者为城邦谋求利益,为防止统治阶层被腐化,必须实行公有制,以公私两种制度隔开不同阶层。统治阶层不得有私有财产,但可以有保障的生活必需品,以此防止统治阶层受私利影响,他提出应当摒弃个人家庭,融入城邦的大家庭,为国思虑,考量城邦的集体利益,有利于维护城邦的统治。
最后,柏拉图指出国家或城邦犹如大写的人,针对城邦治理提出了著名的“哲学王”主张:在理想国中,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认为哲学家的本质具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高尚、最有学识的人,唯有这种贤才统治的政体才是最佳政体;唯有哲学家为君王的国家方可称之为理想国;唯有真正的哲学家“称王”或统治者成为哲学家才能解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城邦,柏拉图心中最佳政制为哲学王统治,“哲学王”思想不但构成了柏拉图政治哲学思想体系的核心,而且对后事哲学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在反思柏拉图思想的基础上,强调了理性与智慧在政治领域的重要性。当今政治哲学中的民主制和代议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哲学王思想。现代伦理学也十分关注正义问题,试图通过哲学思考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无不体现正义思想在社会政治领域的重要性。
二、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述
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20世纪甚至更长阶段以来政治哲学的空缺。《正义论》完整而全面地提出了正义的相关概念及原则,通过严密的论证以及系统化理论化的阐释,揭开了正义的序幕。
(一)原初状态的设想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最终无法通向正义,为了寻找新的达成社会正义的方法,同时为了将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水平,他分析并概括了洛克、卢梭与康德提出的相关社会契约理论,在此基础上继承并发展了“自然状态”,假设出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即“原初状态”的概念。在此状态下,分析合理分配社会利益应遵循的正义原则,再将这些正义原则反带回不平等的现实,借原初状态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原初状态的设想涉及“无知之幕”的设置、正义选择的背景设定以及两个正义原则的提出。
“原初状态”是一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虚构状态,这一理论也成为罗尔斯正义思想的基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原初状态”做出了完整的界定:“一种能够在此达成公平契约的状态,并且各方都是有道德之人的平等代表者,其主体选择的结果不受任何个人或社会的偶然因素影响。”[2]在原初状态中设置“无知之幕”,处于幕后的人们表现出“无知”的状态,选择性地屏蔽关于人们自身的信息,保证人们置身于自由平等的公正状态。无知之幕的设定一方面为了确保原初状态下进行正义原则抉择之时,不会只考量对自身有利的因素,从而影响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为了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
当然,即使是在原初状态中也不只有一种正义原则,罗尔斯对原初状态中有关正义选择的背景设定进行了论述。他选取了具代表性的正义原则以供挑选,依靠“高度直觉”(一种克服了直觉主义某些缺点的直觉主义)进行主体选择,在最大最小值规则的指导下,从众多正义原则中推导出最为合理的两个正义原则,这是罗尔斯眼中的正义。原初状态的假设、无知之幕的设计与正义选择背景的设定为两个正义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原初状态的特质也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二)两个正义原则的提出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笼罩下的原初状态入手,通过论证逐步排除众多繁杂的正义原则,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推导出两条正义的根本原则,贯穿其正义思想始终。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
第一个正义原则被广泛概括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使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位于同一出发点,不受任何先天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保证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可分别被概括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考虑到道德层面接受度,在不完全公平分配的状态下,最弱势的群体的情况理应得到一定的改善。于是,这一正义原则进一步规定了经济以及社会福利体系中不平等权利的范围和要求,从而规定了经济活动和社会利益中的不公平分配,对社会上最不利者更有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对第一个正义原则在保证平等和自由的条件下的补充,当完全的公平和自由无法达到时,不公正的分配就应当满足二个基本限制要求,从而保护弱势群体。
三、柏拉图与罗尔斯正义观比较
(一)柏拉图与罗尔斯正义观的区别
古希腊到现代,从古至今,正义观念产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柏拉图与罗尔斯作为古今两大正义观代表他们的思想自然存在差别。
柏拉图与罗尔斯二人时代背景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正义思想,本质是古代正义观与现代正义观的区别。柏拉图正义观实质要求人们自律自省,罗尔斯的正义观则倾向于正义制度的约束。古代社会政治生活中伦理因素占主导,影响社会政治、指导社会生活。柏拉图提出的等级秩序与哲学王等观点本质上都是社会对个人道德制约,而并非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约束个人。近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对个人约束的效用已明显弱化,单用伦理道德约束个人已变得十分困难,人们转向探求一条终极正义之路,追求真正正义的规章制度。罗尔斯与以往的正义观点不同之处在于聚焦正义制度本身并以此为前提,以责任与义务为个人的道德约束。
柏拉图与罗尔斯对于民主的看法也较为不同。柏拉图认为雅典的民主制主张大众参政,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发展产生了毁灭性影响。由此,柏拉图认为社会正义的本质是“做好各自分内的事”,少数精通真正哲学的人应当担任统治者,而大多数人则居于被统治的境遇,这种观点与如今的正义思想完全背道而驰,自然是“反民主”的。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突出平等参与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提出政治参与无论形式还是实质皆为平等,且受法律保护,正义的社会不再由少数人把控。这一观点可谓极力拥护民主,也与其“自由”“平等”的正义观相呼应。
柏拉图与罗尔斯的两种正义观的主要矛盾也不同。柏拉图正义观主要矛盾为“全能正义”的实现,全能正义包括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城邦正义通过各阶层的人各司其职得以实现,个人正义则在个人心灵达到善时实现。罗尔斯正义观主要矛盾为正义社会的实现,他认为应解决分配正义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公民生活在正义的社会将自然而然产生正义感。因此,国家正义的实现不能直接引出个人正义。
(二)柏拉图与罗尔斯正义观的联系
时代更迭导致了正义观念的层层递进,现代的正义问题已远远超越古代,现代的罗尔斯的某些思想与古代的柏拉图相冲突,但也不能改变罗尔斯对柏拉图正义思想继承与发展的事实。
柏拉图与罗尔斯都着重强调正义的相关问题。即使生活在古代社会,柏拉图已经开创性地着眼于正义的实现,其各司其职的等级思想旨在实现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现代的罗尔斯则针对正义实现展开了更为详细的论述,他坚持将社会基本结构中正义问题放在首要位置,这种聚焦正义实现问题的思想也是对柏拉图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柏拉图与罗尔斯在探究政治哲学基本问题的基本立场都倾向于理想主义。柏拉图的理想国结合了他生活的时代与城邦特点构建了乌托邦,他的正义思想无疑是理想主义的。罗尔斯对正义的探寻虽是围绕现实社会中的正义问题展开的,但他关于自由主义的思想也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倾向,正是这种理想化倾向为他们政治哲学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罗尔斯的正义论借鉴了柏拉图理念论理想模型的建构。柏拉图提出的理念论中理念与相的关系标志着对哲学问题的思考本质上转变为对思想自身的研究,罗尔斯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正义思想,提出了系统化的正义论。正义论三编——理论、制度、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成是对柏拉图关于正义两大疑问的一种现代解答。
四、古今正义观之变的启示与意义
时代的演变与思想的进步昭示着几乎所有思想终有一天会成为过去式,这是否意味着古代甚至近现代的正义思想对今天没有什么借鉴意义呢?结果自然是否定的。因此,需要当今哲学界学者对古今正义理论展开研究、批判与发展,既要做到探寻变化本身基础上理解其现实意义,又要在思想上与时俱进融会贯通,结合本国国情与人民需要,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20.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吕艺铭(1995—),女,汉族,山东汶上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