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是套仿传统戏剧作品创作的戏剧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全新作品。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是传统戏剧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原剧作品得以保真与正当利用的权利。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认定,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说法。传统戏剧作品创作的劳动价值论与制度价值论、传统戏剧剧种保护及当前滞后的专项法律,都要求同人创作中必须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在同人作品视域下,增强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实然效能,需要完善法律规范,以明确完整权性质与传统戏剧同人创作者义务;推行转换性使用方法,以提高保护效果;增设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以健全专项制度。在信息时代,同人创作对作品完整权的保护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传统戏剧的兴衰。
关键词: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
中图分类号:J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80(2024)03-0083-09
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源于套仿原剧作品的人物、故事、情节等要素的改编、拓展甚至续写。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因生产力水平与人们活动范围的限制,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是人类文明传播的重要途径,它与原剧作品存在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数字技术被广泛运用,从PC 端到手游、VR 直至元宇宙,传统戏剧以其同人作品形式得到高效、立体式的传播,形成了以创作者、公众、传播者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链,增大了传统戏剧作品的市场价值,推动了普通民众对传统戏剧文化的自由获得。事实上,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已成为实现民族文化共同富裕的生力军。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传统戏剧同人作品良莠不齐,原剧作品被赋予的权利尤其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极大挑战,对传统戏剧原始作品的存量与增量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一些传统剧种及剧目衰亡。因此,在同人创作视域下,如何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更好地实现传统戏剧文化振兴与共同富裕,是建设文化强国中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与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
(一)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概念
关于同人作品概念,各国不尽相同。“同人”一词最早源于《周易》“同人”卦,其内涵丰富,如:“同人亲也”“天与火同人”“同人于野”“同人于郊”“同人于门”,表明同类事物本质相“亲”且不谋私利,只要不为夹私性“同人于宗”,坚守道义就能实现“先号啕而后笑”。[1]这很好地昭示了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创作应遵循的标准。中文“同人”在“旧时称志趣相同的或共事的人”[2],日文“どうじん”意为“志同道合的人”。同人作品,在我国一般指原作品爱好者基于原著而创作的作品[3],日本称为同人界创作的自制出版物;英文“fanfiction”指由原著的爱好者基于著名书籍与影视等人物、题材所编写的故事[4],是任何基于流行文化进行非专业性创作且可识别的文字作品[5]。同人作品种类繁多,具体视其所依附原作品的类型而定。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是基于传统戏剧作品产生的作品。我国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编创历史悠久,作品众多,如根据东汉《目连救母》、金代《打青提》、元代《行孝道目连救母》、明代《目连救母劝善戏文》、清代《劝善金科》、近现代祁剧《九殿不语》等改编而成的系列作品。
结合艺术学、产权制度学原理以及传统戏剧同人创作实践,可以将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定义为:传统戏剧爱好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借用传统戏剧原始作品中设定的戏剧人物、戏剧动作、戏剧冲突、戏剧情景、戏剧体裁、戏剧结构甚至“四功”“五法”表演技巧等元素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改造,并保留被改造传统戏剧原始作品(即原剧作品)的原貌,且未形成全新著作权的戏剧作品。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是原剧作品的依附性作品,既有一般同人作品的特性,又有其特殊性。其一,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存在形式必须是传统戏剧作品,即要求艺术表达形式的同一性。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必须是传统戏剧作品,如将传统越剧《红楼梦》改编成黄梅戏。依据法律,传统戏剧作品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是被用于传统戏剧舞台表演的综合表现形式,非限于文字剧本或无形表演。传统戏剧作品可以用文字形式表现,如影视文学剧本;也可以是文字(包含曲谱)形式表现,如戏曲表现形式、音乐剧表现形式。其二,传统戏剧同人作品要借助原剧作品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在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与原剧作品中高度雷同。传统戏剧作品的共同要素可以抽象为戏剧中的动作、戏剧冲突、戏剧情景、表演、戏剧体裁及戏剧结构等。[6]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应明显包含原剧作品要素中部分或全部要素,而且这些要素应该成为该同人作品与原剧作品体现依赖性的核心要素,社会公众根据这些要素,很容易将两部作品联系起来。如,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豫剧《三打白骨精》均源于《西游记》第二十七回内容。其三,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的创作者动机不论,但不能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全新作品。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创作同人作品是出于非商业目的。这种观点实则是陷入了权利限制的制度语境,不完全体现了传统戏剧的同人创作与传播本体特征。因为所有传统戏剧的创作与传播,存在营利性与公共性模式。如果以创作动机来区分同人创作作品,不但现实中无法做到,反而限制了传统戏剧创作与传播,如程伟元、高鹗续写《红楼梦》后四十回的动机就无法界定。本质上,同人作品制度设置是一种授权模式,创作者动机不应妨碍传统戏剧同人创作行为,并且同人作品具有教育、表达、娱乐等多重功能。同时,尽管传统戏剧同人创作者的动机不尽相同,但同人创作活动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新戏剧作品。它是将原剧作品“转化为其他”艺术形式,“不构成原作品”的变更形式。这是因为,如果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全新作品,那么它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演绎作品,直接适用法律中的演绎著作权制度。同人作品失去其类型的独立性,则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二)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内涵
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是依附原剧作品创作而成的作品,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问题。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即传统戏剧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内容、形式、表演程式及唱腔等要素不受他人故意改变,或创作者及其继承人禁止他人用非正当手段对作品及其要素、表演者形象进行改动或曲解的权利。本权利包括保护传统戏剧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两方面内容,即禁止他人曲解创作者原意与观点的行为或擅自增删及变更作品内容的行为。[7]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紧密相连,但前者侧重保护创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后者涉及创作者的意志。
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是一种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在演绎创作、同人创作、利用原剧作品过程中歪曲、篡改原剧作品的权利。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具体内容,大体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传统戏剧表演形象一旦被固定下来,他人不得进行歪曲性传播和利用,包括对艺术形象作歪曲性改编,进行攻击性的评价和描述,不恰当割裂原戏剧表演。如禁止将越剧《白蛇传》中的白素贞剪辑为毒蛇妇。二是原剧作品只能被真实、恰当地利用,不能以扭曲、丑化或以创作者反对的其他形式加以利用,也不能对戏剧作品内容肆意增删或运用技术手段改变原剧作品风格,等等。为此,国际公约如WPPT 有禁止“规避科技保护措施”与保护“电子化权利管理资讯”完整性的规定。三是原剧作品所表达的核心要素,不被改动、曲解、阉割、丑化,必须对原剧作品保真,即维护传统戏剧的真实性。这要求在有关民族内部必须正确使用,若在保真环境以外使用,则必须以适当方式注明传统戏剧的创作群体,禁止滥用、歪曲、贬低、篡改等非法使用。[8]该权利不排除在不损害原剧作品前提下的改动,如善意评价,因客观需改变形象、授权的适当改动,网上传播所必要、不得已等改动c,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此外,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认定标准,世界各国做法不一。采用“主观说”的国家,多为英美法系国家,以主观判断批判是否对作品构成歪曲、篡改[9],并且一般以“荣誉或声誉损害”必备为要件。如意大利、美国规定,禁止“可能有损”“尊严或声誉”的使用。采用“客观说”的国家,以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并结合“精神利益损害”标准,加以判定,多为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规定,作者有权禁止对其作品“所做的”有损“人身权益”的歪曲、篡改。我国采用“折中说”,即将声誉损害与实际妨碍行为结合加以规定,如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不设置“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定,这一规定符合传统戏剧作品本体特征。此外,依据国际公约,在转让经济权利后,传统戏剧作品创作者“仍有权反对”任何有损其作品“荣誉或名声”的歪曲、割裂、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这对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尤其对不能确立作者及匿名作者的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同人作品语境下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必要性
(一)传统戏剧同人创作与原剧作品的基本理论,昭示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的应有之义
依据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与原剧作品的基本理论——劳动价值论与制度价值论,这两种作品均有价值,而且依赖传统戏剧作品进行同人创作者,有义务保护原剧作品的完整权。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抽象劳动形成产品的价值[10];而“劳动”使“东西”脱离自然状态,该“东西”就成为劳动者的财产[11]。据此,原剧作品创作者付出了复杂的精神劳动和辛勤的体力劳动,他们对该戏剧作品拥有权利,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戏剧同人创作者使用原剧作品,实际是在利用原剧作品作者的“财产”,因此,保护该原剧作品的完整权,是他的自然义务,否则,同人创作者就等同于损害了他人财产。
不仅如此,在制度价值论看来,由于不同人对利益的追逐,劳动者需要制度来保证“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12];而且,制度能保障文化资产的处置产生效益[13],信息智力成果更能带来其他物品无法比拟的经济效益,需要制度保障创作者权利的实现。因此,原剧作品属于创作者享有,其权利包括保护戏剧作品完整权。若遭受同人作品创作者侵犯,原剧作者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保护传统戏剧剧种的现实情势,亟须传统戏剧同人创作充分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
当前,由于社会娱乐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戏剧样式受到极大冲击,剧种在不断消亡。据统计,全国剧种数,20 世纪50 年代为317 个,80 年代初有367 个,至2013 年,仅存200 余个。[14]保护传统戏剧的关键是“自助”保护,其最有效途径是生产性传承,而同人创作又是必要手段。这是因为,大量同人创作能实现“一出戏救活一个剧种”,比如用《十五贯》同人作品激活昆曲。数字化时代更是如此。至2021 年11 月,我国国家级非遗类传统戏剧项目中,98.83% 有抖音作品,视频1292 万个,播放600 亿次。[15]在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机制作用下,同人创作拓宽了大众参与传统戏剧文化活动的渠道,提升了文化共同赋予的获得感。同时,由于传统戏剧同人作品良莠不齐,客观上增大了原剧作品完整权保护的难度,但这不能否定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的存在,只是保护的标准和要求随时代发生变化而已。
理论上,同人创作的依附性和传统戏剧的传承性,要求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充分保护原剧作品的完整权,但在同人创作实践中很难做到。因为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创作,主要是借助原剧作品中的人物情感关系、人物形象、人物品格、主题、题材、剧情、构架、部分拼接[16]以及原作的体裁、冲突、类型、动作表演等要素,形成不同类型的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文字剧本与文字视听混合作品,如浙江泰顺提线木偶戏与浦江乱弹等;虚拟与真人作品,如昆剧《长生殿》与京剧梅派《梨花颂》;良识或言情作品,如西安高腔《三孝子》《白蛇记》等剧目;多剧种、多剧目移植作品,如糅合京剧、豫剧、淮剧、祁剧等剧种而成的剧目《八珍汤》。然而,创作者常常用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来表达自己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思考,主观性非常强,加之互联网技术使创作者与公众不断破圈,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不可避免地与原剧作者的创作意图产生差异,因而极易损害原戏剧作品的完整权。此外,在现代社会,受众娱乐时间碎片化、制作者图“出名”、平台追流量等,导致伪传统戏剧作品泛滥,而且由于受众对传统戏剧认知的缺乏和偏差,某些同人作品对原剧作品完整权损害的风险增加,加速了传统戏剧剧种的衰微。因此,通过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来保护传统戏剧,是保护剧种的重要长效途径之一。
(三)传统戏剧同人创作法制滞后,无法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
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不同于剽窃作品与演绎作品,是一种半原创与半借用的作品,属于表演艺术范畴。根据世界公约,传统戏剧是群体和团体根据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关系和历史条件不断创新,形成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定义实则也是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创作中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性的原则要求。新中国对传统戏剧保护起步较早,1951 年,政务院发布了保护传统戏剧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之后虽有2015 年《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专项规范,也规定非遗类戏剧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增强“民族的文化认同”,但相较于传统戏剧发展的要求,其相关配套的法律规范内容不仅大多原则化、抽象化,而且未能与传统戏剧本体及传播特征有机结合,可操作性不足,内容滞后严重。
我国现有法律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主要有三方面不足。一是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的法律意识薄弱。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无偿共享是一种美德,因而诸多传统戏剧完整权被其同人作品损害而不自觉。如美国视听作品《花木兰》改创自我国乐府民歌《木兰诗》,前者损害了后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国民却斥巨资购买其版权,鲜有人士意识到该视听同人作品侵权,更枉谈有维权行为。二是无明确的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专项法律。在我国,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类比为“其他”类型作品且仅为有“形式”的作品,但传统戏剧作品的许多要素是没有固定“形式”的,如动作要素、时空架构、剧情冲突等。三是现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难以适用传统戏剧作品。依据现行法律,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且理论和司法界把这项权利归入人身权范畴。现实中,在传统戏剧同人创作时,同人作品不需要达到“歪曲、篡改”原剧作品程度,就可能损害了原剧作品的完整权(包括精神与物质权能)。不仅如此,传统戏剧本质上不是固定实体,在市场竞争中核心竞争力不强,又难以纳入普通法保护范围,因而依据纯产业性法律规范去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原剧作品目的;而且,一般制度规范难以实然地迫使普通人传承无形的传统戏剧。由此可见,在同人创作中,依据原剧作品的完整权来阻止传统戏剧衰落,成为了保护传统戏剧的必然选项。
三、同人作品视域下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主要实现路径
基于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特征、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的要求,结合传统戏剧本体发展规律,以及我国保护传统戏剧完整权的实践状况,应该着力从三个方面提升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实然效能。
(一)明确完整权性质与传统戏剧同人创作者义务,完善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传统戏剧的同人作品,仅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而没有排除传统戏剧作品及其同人作品;当然,同人创作中仅仅利用原剧作品的单纯要素,是不具有可版权性的。同时,保护作品完整权纳入“人身权和财产权”,主流观点把它定位为人身权。e这种制度设计在进行同人创作时,显然不利于保护传统戏剧原作品完整权。
为此,完善现有法律,明确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非单一人身权性质,承认该权利人格权与物质权混合性质,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转让。这表明,传统戏剧作品是作品,其同人作品应该以不损害原剧作品的完整权为前提,这不仅要求同人创作者,不得因为进行创作而歪曲、篡改原剧作品,损害原作者的声誉、荣誉等人身权,而且还要求不能因为歪曲、篡改损害原剧作品完整性而降低原剧作品市场竞争力,导致原剧作品作者遭受财产损失。
不仅如此,法律规范还应该明确传统戏剧同人创作者的注意义务。一是同人创作者创作主观方面。创作者动机在所不问,但创作者应自始至终保持对于原剧作品的“善意依赖”,即创作者借鉴原剧要素进行同人创作时,不得恶意曲解、篡改原剧整体或部分要素。在善意规则下,如同人作品使用原剧作品表达要素,受众不会将其与原剧作混淆,又能自然联想到原剧作品,强化对原剧作品的理解,这就是对原剧作品完整权的尊重。对此,可以借鉴韩国做法。如韩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对非遗戏剧以维持原状为基本原则,其同人作品必须保有原剧作品原有的面貌、原有的台词,但因作品性质、使用目的和方式不可避免且非实质性修改的除外。二是同人作品对原剧作品的依赖程度要适合原剧作品类型与同人作品本身要求。对原剧作品元素借鉴运用程度应限于同人创作客观需要的合理范围内,对原剧作品的“改动”以不引起受众对原剧作品的误解为前提,如因时间推移或材料固有性质导致改变、未保存或向公众展示(含照明和摆放)。其中,对非遗类传统戏剧作品不得损害其内在的传统文化价值,而且所借助的原剧作品必须是法律意义上“发表”的作品。三是同人创作者传播时的监督责任。原剧作品的完整权应该是全链条性的,即便在经济权“转让”后,创作者仍有权禁止任何有损作者尊严或声誉的损毁作品的行为。这要求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创作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如发表、表演、网络传播、民间流传,应该尽自己最大努力,全程监控自己的同人作品不损害原剧作品的完整权。如果涉及受众利用自己的同人作品侵害原剧作品完整权,同人创作者有义务协助原剧作品权利人开展维权活动。
(二)推行转换性使用方法,提高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效果
转换性使用方法源于美国,是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原始作品,使原作品具有新的价值、功能。[17]运用该方法在判定作品使用是否合理时,须考虑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与作品整体相关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四个因素。如果传统戏剧同人作品通过新的审美旨趣、新的视角、新的主题或新体裁等呈现原剧作品,也应该使人很容易将同人作品与原作的关键要素等同起来,不能过分扩张转换性使用的适用范围,否则同人创作就应该取得原剧作者同意。显然,同人作品借用原剧本时,转化使用性越大,转换元素越多,损害原剧作品完整权的风险越高;至于这种转换性使用的目的、对原剧潜在的市场影响,不应该成为认定原剧作品完整权的标准。
实际上,转换性使用方法是一个公平的理性规则,旨在鼓励同人创作,更好地平衡原剧作品及其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利益,进而保护传统文化。我国虽无转换性使用的明确立法,但不妨碍司法实践的借鉴。事实上,我国最高法院已颁布了多件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五条、第七条有类似规定,而且还要求该做法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我国还可以设置原剧创作者的惠益权或追索权制度,即在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创造了巨大商业利益,但有可能损害原剧作品市场价值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同人作品转换性程度、原剧作品的损失、同人作品的增值程度,按照同人作品的收益一定比例补偿原剧作品的创作者。这样既可以更好地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又能够激发同人创作者的热情。因此,司法界运用转换性使用方法,并结合惠益权或追索权制度,将更有效实现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
(三)增设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健全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的法律制度
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是指根据传统戏剧作品的特征及同人作品的依附性,对不同传统戏剧类型,提炼能够体现传统戏剧原始作品的完整性的关键元素,并赋予各元素相应分值,同时确立保护完整权应该达到的数值范围;再运用这些元素核查该戏剧同人作品所包含的数量和相同程度,算出相应分值,以此考察该同人作品是否损害了原剧作品的完整权。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是用来核查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对原剧作品的完整权保护程度,并以此作为界定同人作品是否侵害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在国际上,曾有类似的立法实践。如乌克兰电影元素点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电影中关键元素点进行评分,确立某类电影是否应该得到国家支持,进而创立了“民族电影元素点”制度。
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存在的基础,是传统戏剧作品本体特征及其同人作品创作方式。中国传统戏剧技艺的传承是活态传承,而同人作品对原剧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传统戏剧同人作品要保有原剧作品标志性要素,诸如标志性地方语言等,如杭剧唱、念用杭州官话,昆曲用吴调苏白。而传统戏剧同人创作方式主要有以下4 种:(1)对原剧中人物角色元素进行续写、补白、剧情时空转换,甚至与真人对接等,如《西游记》的《西游记前传》,《续红楼梦》编续《红楼梦》;(2)移植多部原剧元素,拼接为一部戏剧作品,如《你和我,剧场奇妙七步》由《日出》《雷雨》《冬之旅》《原野》《新原野》《北京人》《你还弹吉他吗?》等7 部戏剧作品片段融合而成;(3)转化原剧作品的风格或体裁,如严肃改诙谐、悲剧转喜剧的《红楼圆梦》《复红楼梦》;(4)借用原剧作品的题材主题,如《梁山伯与祝英台》改编自六朝的《华山畿》等。为此,完善现有法律中保护传统戏剧作品完整权制度,增设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传统戏剧作品对原剧作的依赖程度,视不同情形补足欠缺的元素点。只有适用元素点制度的同人作品,才符合对原剧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的要求。
传统戏剧元素点制度主要由四方面内容组成。
一是关键元素数量及其要求,依据传统戏剧作品类型而存在差别。这里的传统戏剧作品是广义上的概念,即指“剧本的文本以及演出舞台或其指导”,无论其是否包含于单一文档中;而剧本对应的剧种样式,如因曲牌体制、板腔体制、曲牌板腔综合体制、少数民族剧种、民间小戏、傩及祭祀仪式性、傀儡戏曲等。[18]对于濒危、保护、传承、流行等不同类型剧种的戏剧作品,其关键元素点不应该完全相同。而且,传统戏剧同人创作对原剧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应依据剧种类型确立保护标准。对非遗类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在关键要素方面应与原剧作品高度雷同,严格对应元素点,如日韩的“国宝”与“珍宝”类戏剧作品、我国世界级及国家级非遗戏剧作品。对于普通类型的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允许个人创作自由,根据市场传播的需要,对原剧作品完整权保护标准可适当放宽,在保持关键元素点一致的同时,其他要素可以有较大自由度。而且,同人传统戏剧作品对原剧作品依附程度的高低,也应视原戏剧表现形式类型而定,如昆曲《琴挑》、新昌调腔《汉宫秋》、杭剧《李慧娘》等;就非遗项目传承保护级别而言,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非遗项目,其同人作品对原剧作品的依附程度应该逐级递减。
二是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戏剧作品关键元素的提炼、传播。传统戏剧的关键元素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键要素,如:作品本身及其副本;创作定位的信息、作品的原创性、制作(创作)作品质量与时间、作品得奖;剧本创作者或导演的经验、创作者或投资方的愿景;作品版权协议、创作合同、同人创作的保证书;市场传播策略、互联网和有形媒体销售(阅读及播放)状况、播出(放映)的收视率、读者或观众等受众数量及观点;作品转让的经济效益、创作与传播成本、创作经费。这些元素应该由戏剧管理部门负责。如意大利设立戏剧局,负责收集和传播“与戏剧互动相关元素”a,以促进本国戏剧发展。
三是根据不同传统戏剧作品,对其表现传统文化的元素进行赋分。传统戏剧是我国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不同类型题材的传统戏剧作品,其表现文化元素的要求不同。第一类是自我国文艺经典改编而成的传统戏剧作品,以其改编创作为基础的同人作品,成为我国文化、历史、神话、宗教的一部分。第二类是基于当代或历史事件构成故事情节的传统戏剧作品,其同人作品重点关注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第三类是以传统戏剧角色中众所周知的人物为主角的传统戏剧作品,其同人作品的创作是以反映传统文化、宗教或社会现象为基础。在这些传统戏剧作品的文化要素中,故事情节往往发生在我国的特定地域或社会文化环境中,中心主题反映诸如爱国、团结、友爱、平等之类重要的社会主流价值观。这些表现文化元素均须重点关注我国文化和传统习俗。在传统戏剧同人作品中,都必须包含这些文化元素;而且又因为文化多元平等,文化元素的赋分应该等值。
四是对传统戏剧视听作品中的元素进行赋分。一方面,元素要符合国民性要求。制片人、剧本创作者、角色扮演者、音乐创作者、舞台美术及服装设计者、各级导演和视觉效果部总监,都是我国公民;合作拍摄的51% 以上成员是我国公民;涉及制作服务的提供商为我国公民。拍摄天数、提供服务天数,以及设施安装和费用支出的10% 以上都应该发生在我国境内。另一方面,传统戏剧视听作品的元素所传达的传统文化价值有差别,因此,要根据戏剧剧种及其作品类型差异,对关键元素赋值区分不同等级。第一类是故事性视听传统作品,其关键元素主要有导演、脚本作者、作曲家、制片人、制作人、舞美、演员、音响工程师、编辑导演及制作地点、设施设备来源地。这类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的关键元素被赋最高分值,一般为40% 左右,因为传统文化更多由这类视听同人作品传播。第二类是动漫类传统戏剧作品,其关键元素主要包括创意提供者、脚本创作者、角色开发者、作曲家、导演、舞美、艺术指导、场景创作、在国内的花费与服务提供商、音响工程师、设施设备来源地。这类传统戏剧同人作品的关键元素,虽不如故事性作品高,但因为其受众主要是青少年、儿童,所以也被赋予较高分值,一般为20% 左右。第三类是纪录性视听传统戏剧作品,其关键元素涵盖导演、脚本创作者、解说员、编辑总监、作曲家、音响工程师及拍摄地点、设施设备来源地。这类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基本保持了原剧作品的主要成分,所以对其关键元素赋分没有前两类高,一般是10%-14%,但各元素也应有所差别。
结 语
当前,传统戏剧同人创作仍是一个高度自治的领域,一般而言,只要不减损公共利益,即不属于非法。因为追求公平是法律制度的根本价值,“国家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19],而同人创作过程使创作者与消费者角色模糊,有助于人们共享传统戏剧文化而达到文化共同富裕。但由于传统戏剧具有“艺随人走,人存艺存,人亡艺亡”的活态传承特点,在现实中,无限制地任意进行同人创作,客观上存在损害原剧作品完整权之虞。在网络信息数字化时代,传统戏剧的传承与发展或生存与消亡的矛盾十分尖锐,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原剧同人创作与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剧烈冲突。一方面,传统戏剧同人作品创作者在不抄袭、剽窃原剧作品的同时,是否损害原剧作品完整权,特别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戏剧,需要进行制度认定,包括剧目个体和剧种整体认定。这需要确立传统戏剧完整权的评判标准,以便能原汁原味地进行艺术表演,而目前对传统戏剧进行所谓的“创新”“改造”,将可能导致中国传统戏剧逐渐消亡。另一方面,保护传统戏剧艺术离不开利用戏剧作品,同人创作是利用原剧作品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但传统戏剧同人作品是对原剧作品实施的互惠式侵权行为,容易伤害原剧的原真性,如曲解唱腔类传统戏剧的唱腔、音乐、表演等,进而损害原剧作品的完整权。因此,为保护原剧作品完整权,国际上不少国家对同人创作进行规制,如美国版权法规定了“通用范围标准”,并在个案中衍生出了“额外因素标准”;德国提出了“额外考量因素”理论来框定“模仿”创作。当下,对于数字化传统戏剧作品及其同人作品,我国亟须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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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