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沐
1950年8月19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组织人民法庭指示的批语》中说,“各中央局,分局:华东局关于组织人民法庭的指示是正确的,望你们亦就需要情形发这样一个指示。”
批语提及的华东局指示,具体是指中共中央华东局一九五〇年八月十七日关于组织人民法庭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示》规定:“(一)应在匪特活动较为频繁及定于今冬进行土地改革之县份,首先建立人民法庭。(二)应在各县县委副书记、县农协主任、副县长或县公安局局长等干部中,择一人兼任县人民法庭审判长,另以一得力的专职干部任副审判长。(三)确定担任人民法庭工作的干部及人员,应由各省(区)进行短期的专门训练。(四)应在干部较强、工作基础较好之县,先由县长或县委书记甚至专员,亲自审讯及办理一两个案件,作为示范,并吸取经验,以教育干部。”
华东局的这一则得到毛泽东同志首肯并由中央转发各地的《指示》,把我们带到了70多年前政权初创的历史现场,同时也回答了机构设置方面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第一,机构设置是什么?根据《指示》内容,这个问题的答案或可称之为,回应执政需要的组织解决方案。穿越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宣告成立,剿灭国民党残匪、推行土地改革,以创造安定社会秩序,更好发动和团结农民,是关系我们党执政根基的两项重大任务。设立人民法庭来应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矛盾,即使是站在今天回看历史,或者以理念观照实践,这一组织解决方案,不仅充满智慧,而且十分先进,彰显了我们党对于法治的尊崇。当然,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改变,如果今天我们再次面临类似问题,会有更多解决方案可以选择。比如,对于民间纷争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方式来寻求解决。但机构设置作为回应执政需要的组织解决方案的本质始终没有变。这正显示了机构编制工作鲜明的政治性,机构编制资源作为党的重要政治资源和执政资源的根本属性。
第二,机构设置为什么?《指示》中设立人民法庭的目的,直观来看,就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匪特活动较为频繁,滋扰正常社会秩序;二是将于近期进行土地改革,可能触发较多社会矛盾。深究一步,这两个问题之所以成其为问题,认识基点在于党的价值取向和责任伦理。换句话说,我们党在执政之初就认为,执政党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而必须制止已经存在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预防未来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设立人民法庭,不仅是要解决当下的匪特滋扰问题和预防土改可能引发的矛盾,更深层的是要践行维护安定社会秩序的执政责任。当然,就后者而言,人民法庭只是诸多制度装置之中的一个重要装置。
第三,机构设置怎么办?机构设置是以组织方案回应执政需要的逻辑起点,但仅仅是设置一个机构,并不能立即发挥作用、解决问题。按照《指示》的内容,机构设立之后,还需要后续三个步骤,选配领导、训练干部和示范引导,这就构成了完整的组织解决方案。这个事例,呈现了机构编制工作与干部工作的紧密联系,揭示了机构编制工作作为组织管理范畴中一个领域的实践渊源,同时也提供了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鲜活历史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