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第一条(目的)为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产业发展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联农带农奖补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122个县(市、区)开展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奖补对象)在云南省内注册、投资、运营并符合要求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第五条(奖补方式)采用先带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第六条(奖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申请联农带农奖补:一是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二是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三是带动农户不低于30户,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农户要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每年带动60%以上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收入增幅不低于10%。四是多个经营主体带动同一个农户时,同一奖补类别中只能由带动效益最大的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当年已享受过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产业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得再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同等条件下,对确定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完成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全部培训任务的学员所在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奖补类别)按照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5个类别进行奖补,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一是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规模以上流转农户土地用于经营性生产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由县(市、区)根据县域土地资源分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产业布局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二是吸纳就业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吸纳联农带农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根据报酬兑付情况给予奖补,其中,带动监测帮扶对象奖补金额不超劳动报酬的40%,带动其他脱贫人口不超劳动报酬的20%,带动其他农户不超劳动报酬的10%。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三是生产托管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聚焦农业生产过程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为农户提供集中育秧育苗、代耕代种、技术咨询、病虫害防治、收获、烘烤、储藏、销售、运输、加工等服务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奖补标准可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相关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四是订单收购奖补。对通过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增收的,可根据农户经由订单出售农产品实际收到销售资金情况给予奖补。由县(市、区)综合考虑经营主体规模、上年度通过订单收购农户农产品金额、扣除生产成本增收成效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五是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通过租赁农户闲置农房等资源、吸纳农户资金入股和帮扶资金量化入股参与生产经营,且已兑付分红资金的经营主体(包括经营村集体资产或资源,分红至村集体的情形),根据分红资金兑付情况给予奖补。由县(市、区)综合考虑经营主体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联农带农对象数量和成效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六是其他类型联结奖补,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
第八条(奖补频次)每年每个经营主体可申请1次奖补。
第九条(资金来源)县(市、区)级按照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定,从下达到县级且使用方向符合规定的各类涉农资金中筹措安排(如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其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相关资金)。
第十条(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资金筹集、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要结合县级财力状况、奖补资金拟兑付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县级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相关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加强项目入库前联农带农机制审核、全过程风险防范和建成运营后运行情况监测,夯实主体奖补工作基础。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督促和指导行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经乡(镇)公示平台及县(市、区)门户网站同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细化方案)县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实施办法,细化实施程序,实化奖补对象,稳步推进联农带农主体奖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定期备案)县(市、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应定期汇总报送奖补资金兑付情况。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由州(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将上季度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