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羽
金山、嘉善“两地四方”会签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既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刑不罚”情况的发生。
以专门领域为突破口,深入推进行刑衔接,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影响、辐射更多领域,这既是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也是广泛凝聚共识、汇聚法治合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上海部分基层检察院就启动了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机制。有的基层院还为此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定期就知识产权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程序及执法过程监督等进行会商,并进一步充实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长效机制。
时至今日,打击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刑衔接机制已较为成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立足行刑衔接视角,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引入“侦监协作办+”模式,向行政机关适度延伸“侦监协作”机制,更好推动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良性互动。仅今年8月至10月底,该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就已反向移送行政处罚案件7件12人。
记者了解到,10月31日,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反向移送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钟某、张某作出行政处罚,钟某被罚款2万元、张某被罚款1万元。
此前,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好时”公司授权生产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汤某擅自生产假冒“好时”品牌15g排块巧克力。刘某将假冒的“好时”裸巧克力发往位于奉贤区的仓库,并安排张某进行塑封包装,刘某的前妻钟某也曾来帮忙。刘某通过线上线下平台,以低价将假冒“好时”巧克力销售牟利。
案发后,刘某及同案人员钟某、张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今年2月28日,汤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汤某生产的假冒“好时”品牌巧克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汤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钟某、张某因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钟某、张某相对不起诉。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线索移送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其二人进行行政处罚。最终,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前述行政处罚。
2021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该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收到了嘉定区卫健委移送的一条案件线索:卫健委执法人员发现涉案人员曹某某、刘某某在美容店内利用非正规渠道购得的气压枪、安瓿头、溶脂针剂,通过气压枪的高压将溶脂针剂注射入顾客体内,最终致5名顾客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涉案“溶脂针剂”及“配套注射器”无法认为是药品和医疗器械,但5名顾客因注射溶脂针发生皮肤溃烂,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卫健委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将涉案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场所和行为人不具备行医资格,从而引导取证侦查从“销售假药”转为“非法行医”方向,并由被害人伤残鉴定结果来评定本案的行为后果。最终,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正是得益于平台的信息互通,不仅实现了执法资源共享,还增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然而,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行政执法权发生调整、并转,行刑衔接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维护等工作出现延续性不足、认识不统一等问题;此外,由于系统平台、技术标准的差异,往往会出现跨平台数据导入不兼容,不利于互联互通等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与挑战,行刑衔接亟待打通堵点。
今年10月24日,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获悉,该区“两办”(区委办、区府办)印发《关于加强本区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全区层面推动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形成共识,在全域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为打通不同系统间的“数据壁垒”,打造执法、司法“数据堡垒”,嘉定区更升级打造“沪嘉通”信息应用集成系统。“沪嘉通”之名包含着上海嘉定、守护嘉定、沪嘉高速、互联互通等多重含义。升级后的系统不仅强化了原信息共享平台的传统功能,还新增了相关信息检索功能和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功能。这既解决了成员单位无法便捷利用海量数据的难点问题,还实现了下行处理意见及《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线上流转、跟踪和反馈。
嘉定区委副书记、区长、区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高香表示:“全区层面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刑双向衔接案件监督检查机制,让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调合作更加完善,最大程度上克服了‘信息孤岛和执法孤立的弊端。”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在办理辖区内一起案件时发现,涉案单位浙江省嘉善县某副食品店存在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因违法结果发生地在本区,遂立案侦查。经查,该副食品店实际经营者蔡某某、朱某某明知自己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经过期,仍继续在无证情况下向他人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共计7000余元。
蔡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今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蔡某某、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10月25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宣告不起诉,并同时向二人送达全市首份《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告知书》。同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某镇政府制发《检察意见书》,并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检察院送达。
“沪嘉通”信息应用集成系统正式上线
据悉,这是金山检察机关与嘉善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跨区划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本案不起诉决定由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但违法行为发生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内,应由嘉善县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为增进两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及跨行政区划行刑衔接案件成立联合办案组,共同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工作。为确保做到行刑无缝衔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嘉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召开联席会议。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违法行为及情节、证据情况、退缴情况及涉案财物处理情况等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通报;同时,听取了嘉善检察机关、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政主体、违法金额认定及后续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意见。
基于相关案件的办理,“两地四方”会签协作机制,促进一体化协同联动。10月27日,依托金山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办公室平台,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金山区司法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嘉善县司法局四家单位共同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不起诉案件跨行政区划移送的管辖和流程,建立了会商研判、联合办案、智慧共享等十项机制,依法规范推进毗邻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