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全喜
文人不仅能写冰雪般的文章,也能定治国安邦之策、经世济民之略,所谓文能安邦、武能定国。中国古人关于法治和德政的思想更是囊锥露颖,是中国古代留给世界的宝贵文化遗产。
西汉初年著名政论家、文学家贾谊,虽然被苏轼评为“志大而量小,才有余而识不足”,然而其人格刚健真诚,情辞恳切刚直,尤其是其《治安策》立意高远,见解独到,气势磅礴,贯穿其中的法治思想更是振聋发聩、直击要害。鲁迅在《汉文学史纲要·贾谊与晁错》中认为:“惟谊尤有文采,而沉实则稍逊,如其《治安策》,《过秦论》……皆为西汉鸿文,沾溉后人,其泽甚远。”毛泽东亦认为《治安策》一文“是西汉一代最好的政论,全文切中时理,有一种颇好的气氛,值得一看”。
贾谊《治安策》“销患于未形,保治于未然”,开篇即批评那种以为天下太平、平安无事者,犹如“抱火厝之积薪之下而寝其上”,不是愚昧无知,就是阿谀奉承。《治安策》引用《管子》“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之训,主张施行法治:“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以承祖庙,以奉六亲,至孝也;以幸天下,以育群生,至仁也;立经陈纪,轻重同得,后可以为万世法程。”他将“经制不定”的危害比喻为:“犹度江河亡维楫,中流而遇风波,舩必覆矣。”
贾谊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古代屠牛坦这个人一朝解十二牛,而芒刃不钝,所排击剥割,都是顺着肉的肌理下刀。碰到胯骨、大腿骨之处,非斤则斧——不是用刀刃而是用斧头砍。“夫仁义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诸侯王皆众髋髀也,释斤斧之用,而欲婴以芒刃,臣以为不缺则折。”主张雷厉风行,快刀利斧,不可优柔寡断,贻误时机。
《治安策》对法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说理透彻、生动形象,同时也贯彻了儒家的德政思想。作者认为,夏471年、商500年、周800年,三個王朝之所以能长期维持统治,其原因在于它们创设了教育、辅导太子的制度。太子少时设置少保、少傅、少师,保其身体、传之德义、训练智慧,使之明孝仁礼义,驱除邪恶,见正事,闻正言,行正道,并举反例指出:秦始皇派赵高做胡亥的老师,胡亥所学的,不是斩首级、割鼻子,就是灭三族。《治安策》引用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听讼最高境界,认为“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作者主张“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而仅仅“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贾谊在其名篇《过秦论》中也指出秦亡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是这种德礼仁义思想一以贯之的体现。
《治安策》的忧患意识和法治思想影响深远。宋代章甫《送张寺丞》诗云:“公必念尔民,还陈治安策。”明代海瑞亦作《治安疏》,被认为和贾谊的《治安策》一样,都是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之作。海瑞指出,今日职守之废、职守之苟且因循,不认真、不尽法而自以为是者俯拾皆是,主张“敦本行以端士习,止上纳以清仕途……”府州县地方官要生计和教化并重,树立好的礼俗规范;让那些贪赃枉法的人心生怯懦,按照刑律处罚他们,毫不宽容。
《治安策》具有深厚的德政渊源,除了孔孟荀主导的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传统外,《左传》《国语》《史记》等文学篇章也凝结了丰富的德政思想。
《左传·郑伯克段于鄢》入选《古文观止》首篇,虽然郑伯认为弟弟共叔段“多行不义必自毙”“自作自受”,但史书对郑伯不约束、管教其弟,放任自绝,处心积虑杀伐之举依然颇有微词,但对郑庄公以隧道母子相见,避开黄泉相见之誓,却盛赞为“其乐融融”“其乐泄泄”。可见重视孝道人伦的道德观由来已久。
《左传·子产论政宽猛》中子产曰:“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赞赏孔子说的:“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主张不争不躁,不刚猛不柔弱,政策平和,所有的福祉就会汇集过来。
《国语·叔向贺贫》记载,晋平公的正卿韩宣子为贫穷而发愁,晋国大夫叔向却向他表示祝贺:“从前栾武子没有一百顷田,家里穷得连祭祀的器具都不齐全;可是他能够传播德行,遵循礼制,名闻于诸侯,各诸侯国都归附他。如果不忧愁德行的建立,却只为财产不足而发愁,我表示哀怜还来不及,哪里还能够祝贺呢?”
《史记》中无论是择善饿死的叔齐伯夷列传,还是忧国忧民的屈贾列传,抑或为李陵之死而大呼不平,司马迁始终秉承公正史观,坚持道德操守至上,“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尤为闪耀历史星河的是,一代文豪韩愈、欧阳修、白居易、苏轼,高歌“大江东去”,吟叹“长恨歌”,悲怆“雪拥蓝关马不前”之余,对刑的原则、德的教化、礼的规引殚精竭虑的论述,筚路蓝缕的追求,丰富和发展了德政及法治思想。
韩愈以“儒家道统”继承者自居,因袭儒家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认为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不如“德礼为先,而辅之以政刑也”。他在《原道》中指出“仁义道德”就是道之根本,在《原毁》中指出“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今之君子则不然。其责人也详,其待己也廉”,并得出“事修而谤兴,德高而毁来”,处世修德之难的结论。
欧阳修在《纵囚论》中记载了唐初纵囚三百余人这种行为不可取,因为对这些死囚而言,“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的虚假期望,这是沽名钓誉。正确的做法是以国家的常法治理国家,必定以合乎人情为标准,不以标新立异为高明,不能违背情理来博取自己的名誉。他强调法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白居易曾任刑部尚书,在《刑礼道》中继承了儒学“德主刑辅”思想,发展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思想,从而把“法”上升到与“德”相同的地位。他说:“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静之日,则杀礼而任道。”进而提出“悬法学为上科”“升法直为清列”的思想。
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主张慎刑思想:“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赏如有疑照样给与,为的是推广恩泽;罚如有疑则应去除,为的是谨慎地使用刑法。这样符合《尚书》主张的“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原则。他进一步阐述,当“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过乎仁,不失为君子;过乎义,则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过也,义不可过也”。同时辩证指出具体赏罚的局限性:即使奖赏,不能仅仅奖赏爵禄;即使刑罚,不能仅仅刑之于刀锯。因为用爵禄行赏,只能对得到爵禄的人起作用;用刀锯作为刑具,只对受这种刑的人起作用,对没得到爵禄和没有受到这种刑的人不起作用。天下的善行是赏不完的,不能都用爵禄来奖赏;天下的罪恶是罚不完的,不能都用刀锯来制裁。那该怎么办呢?苏轼认为应该“有一善,从而赏之,又从而咏歌嗟叹之,所以乐其始而勉其终。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所以弃其旧而开其新”。在奖赏善者之余,又用歌曲赞美他,并勉励他坚持到底;在处罚不善者之余,又要哀怜同情他,希望他抛弃错误而开始新生。这就是“忠厚之至也”。这一思想和主张,我们今天依然在发扬光大。
西汉廷尉路温舒虽不是文人骚客,但是他写的《尚德缓刑书》奏章,提出了放宽刑罚、崇尚德政、改变重用治狱官吏的政策,得到朝廷的欣赏和采纳。《尚德缓刑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是法密政苛,重用狱吏。汉承袭秦朝这一弊政,必须改革。他还反对刑讯逼供,认为刑讯迫使罪犯编造假供,給狱吏枉法定罪开了方便之门。路温舒“尚德缓刑”的主张受到重视,汉宣帝曾下诏在廷尉下面设置廷平四员,秩六百石,负责审理冤狱。
无论是《左传》《国语》文学名篇中的道德渊源,还是贾谊的“定经制”,韩愈的“德礼为先,辅以政刑”,白居易的“刑礼道迭相为用”,欧阳修的法的合理性,苏轼的慎刑,路温舒的司法“宁失不经”等刑制思想,都坚持了缘法而治、天下无讼的精神,主张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原则,执着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而在具体司法办案中,汉代大儒董仲舒又提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原则。在其著作《春秋繁露》中说:“《春秋》之所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纪晓岚《阅微堂笔记》也认为,春秋有原心之法,有诛心之法。“原心定罪”即“动机论”,是指根据心理动机来确定有无罪过或罪过轻重,仍旧坚持道德至上立场,重视犯罪人主观心态和主观改造。
文人提笔定乾坤,将文学和法律融合一体,发天地之问,究人性探索,建法治之基;文笔峻峭,论述深刻,充满匡扶正义的豪迈和济世安邦的激情,读之如饮醇醪,不觉自醉。而这一切得益于政治的相对清明和开放,君主的兼听开明,“川泽纳污,山薮藏疾,瑾瑜匿恶,国君含垢”,文化和经济社会的鼎盛发展。然能文能武,天妒英才;高霞孤映,风摧秀林。贾谊三十二岁,带着满腹经纶、一腔热血,在《吊屈原赋》中抑郁而亡。后人叹曰:“遭逢圣主落江湘,年少多才岂不祥。自古孤根难独任,堪嗟同姓楚兰芳。”
历史有阴影,也必定有光,法律笃定与正义为伍。《左传》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一直是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中轴线。(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