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 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宁夏 银川 750001)
工业园区是宁夏经济增长的重要区域和载体,是宁夏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而其中沿黄重点地区工业园区在全区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中占据主导地位。宁夏沿黄工业园区在为全区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也加大了沿黄重点地区的环境治理压力,为了保护好黄河,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这就对沿黄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宁夏沿黄工业园区还存在诸多短板,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质量,亟需得到全面提升。
1.1.1 污水处理厂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坡板块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无法满足规划期企业规模要求,开发区各区块均未配套再生水厂。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天有大量尾水排入黄河,由于中水及管网工程不能与之匹配,园区部分企业无法按环评要求使用中水。平罗工业园区红崖子园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精细化工基地1、2号水库,排入水库尾水出现超标,且通过渗漏等方式排入外环境。永宁工业园区、同心工业园区、中宁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中水系统。
1.1.2 管网建设、雨污分流
沿黄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程度不高,部分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未实现全覆盖。由于国家和地方缺少对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排水的硬性要求,加之宁夏处于干旱少雨地区、沿黄工业园区管网建设时间较早,排水体系不完善,普遍存在雨污合流情况,遇到大雨或暴雨极易发生大量雨水混合污水外溢的情况。
1.2.1 缺少顶层设计
目前,沿黄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多采取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即污水处理厂等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作为单个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运营公司)分别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建设运营,治理和监管成本高。虽有部分园区采取委托“环保管家”的方式,但多仅限于环境监测、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等单一的治理服务模式。
2019年国家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提到,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应体现园区环境规划、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污染治理、园区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等一体化治理,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新上园区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目前一体化运营在沿黄工业园区层面还未能实现,沿黄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缺少系统的顶层设计。
1.2.2 第三方治理相关机制不完善
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方案),沿黄九省区仅山东和宁夏没有出台,宁夏虽然早在2016年就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加快环保产业和培育建设环保产业园区建设,但至今沿黄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相关机制还未形成。一方面,沿黄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第三方治理单位治理水平良莠不齐,在缺乏相关监管机制约束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相互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影响第三方市场治理。另一方面,沿黄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价格、金融等配套的经济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加之权责关系的不明晰,很大程度上影响第三方治理单位进入市场、参与生态环境大治理的积极性。
1.2.3 相关方权责关系不明晰
按照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性质的不同,常见的第三方治理委托模式分企企模式和政企模式,企企模式即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模式,政企模式在工业园区层面即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单位的模式。以污水处理为例,在企企模式中,涉及到的相关方只有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双方责任划分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指出,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晰,在发生污染事件时,存在着[1]责任主体应承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不足、责任判断标准缺失、责任认定程序欠缺、承担责任方式模糊、承担责任的配套措施迟滞等问题。在工业园区政企模式层面,涉及到的相关方有园区管委会(园区运营公司)、第三方治理单位、各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是各排污单位的集聚区,园区管委会(园区运营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机构,理应为各排污单位提供优质的环境基础设施服务。环境基础设施作为降低园区各排污单位运行成本的必备设施,是否能够稳定运行对整个园区的环境质量至关重要,而园区管委会(园区运营公司)作为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委托)方,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往往容易被忽视。例如,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发生污染事件时,往往被行政处罚的只是第三方治理单位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而园区管委会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委托方,其主体责任却难以落实。
1.3.1 环境质量监测
沿黄工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两极分化情况较为严重,宁东基地开发区有专门的环境监测站,也有专职队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也布设较多,监测因子更是较为齐全。其它园区设置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自动监测涵盖污染物局限,主要为六项基本污染物,未涵盖园区的特征污染因子,大多数园区无自动监测能力。
1.3.2 污染源监测
根据银川、中卫市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执法专项检查情况结果通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在线监测设备比对合格率低;部分企业监测站房建设不规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不规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测设施运维不规范;企业环保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
1.3.3 生态质量状况监测
目前,由于园区层面对生态质量的重视程度不高,所有园区均未设置生态质量状况监测点,园区未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状况监测全覆盖。
2.1.1 提出统一目标任务
推动制定《宁夏沿黄工业园区“十四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优化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对沿黄工业园区从工业废水收集处理、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危废和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环境风险防控等环境基础设施方面提出标准统一的目标任务。
2.1.2 重视科学选址
以危废处置设施为例,在此类项目选址时,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三线一单要求,既要考虑周边基本农田、水源地保护区分布情况,还要考虑居住区分布情况,建议在园区规划之初,优先统筹考虑环境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尤其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用地组织专家专门做出比选论证。
2.1.3 加大管网改造
对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发生初期雨水外溢、雨水冲击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情况。在平罗工业园区借鉴外省经验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在全区化工园区推行专管或明管改造,彻底改变过去企业排水进入污水处理主管网,各企业水质难以分辨的被动局面。
2.1.4 加强污染防治及中水回用
在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式预处理站[2],对企业排放的污水实施集中预处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自身处理工艺,确定好园区污水处理厂与单个排污企业的纳管标准。强化运行维护,确保工艺运行正常、出水稳定达标,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未经处理或不达标的废水排出。加大尾水、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在中卫工业园区建立的中水回用机制基础上,制定《宁夏沿黄工业园区中水回用实施方案》,推行“谁排放谁回用、谁取水谁回用”原则,确定园区回用水分配方式,逐步减少直至不再向黄河排放污水。
2.1.5 建立并夯实环境基础设施跟踪评估制度
按年度对沿黄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跟踪评估,将跟踪评估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迟缓、运行不正常的园区分类提出整改意见。
2.2.1 强化顶层设计
首先,沿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发挥统筹作用,全面摸清园区在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问题诊断+系统解决方案、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等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进行专业化治理的薄弱环节。其次是积极学习江苏、重庆等地的先进经验,集中优势兵力,引入一家实力雄厚,在各方面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园区系统化、一站式治理,彻底改变之前各自治理、多头监管的局面。再次是为园区各排污单位积极牵线搭桥,扩大第三方治理在各排污单位中的实践范围。
2.2.2 健全第三方治理相关机制
推动出台《宁夏沿黄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建立从第三方治理单位准入、运营、退出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建议制定《沿黄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能力建设指南》,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在从业年限、具有中高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检验检测等硬件设施配备、服务业绩、服务范围、信用等级等方面提出严格的能力建设要求,防止低水平第三方治理单位涌入市场。
运营期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日常监管,一方面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及时纠正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向第三方治理委托方园区管委会提出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监管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是委托方园区管委会按照双方合同进行的监管,园区管委会不能委托之后就当甩手掌柜,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督促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高效完成各项治理工作。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制定《沿黄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参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3],建立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将第三方治理情况逐步纳入工业园区环境绩效指标之中。
2.2.3 进一步明确相关方权责关系
首先是加强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研究,充分发挥区内律所、高校等专业机构法律专业优势,最大程度明晰各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其次是明确园区层面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在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湖南和浙江经验,进一步明确园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即园区管委会的责任,改变传统的园区层面第三方治理“受托方有责、委托方无责”的现状。再次是强化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与园区管委会或园区排污单位的委托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最后是强化排污单位的责任,无论是否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排污单位都是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其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其积极配合第三方共同做好治理工作。
2.3.1 强化园区环境质量监测
在大气环境监测方面,首先,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力度,积极参与到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建中。推动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选择兼顾园区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附近居住区。其次,扩大监测项目范围,在确定自动监测项目时,除了常规污染物外,优先在化工园区动态增加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再次,加强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对平罗工业园区、太阳山开发区等区域,以挥发性有机物为特征污染物的园区细颗粒物组分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制定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必测、选测项目,布点可依托已建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在地表水环境监测方面,重点做好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铜峡工业园区等入黄排污口的自动监测站设置及预警功能提升,同时对鸭子荡水库等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都思图河平罗工业园区下游、苦水河太阳山开发区下游和中卫、金积工业园区等尾水人工湿地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园区及周边地表水体水质状况。
在地下水环境监测方面,充分衔接利用园区现有监测井及长期监测数据,调查掌握园区现有地下水监测井数量分布,组成地下水监测网,积极与自治区水利、资源部门对接,争取获得园区长期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信息的资源共享。建议沿黄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园区长期环境质量监测,按季度或年度编制《园区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土壤全要素统一监测报告》,将成果公开供园区环境管理、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查阅使用,充分发挥公共监测数据的利用价值,努力降低园区企业成本。
2.3.2 强化园区污染源监测
首先,严格落实园区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增强其按证排放的守法意识。其次,推进测管协同,强化执法监测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加大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执法抽测力度,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适时延伸污染源在线监测范围。
2.3.3 重视园区生态质量状况监测
建议重点对生态敏感区生态质量状况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逐步推进实现园区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状况监测全覆盖。
沿黄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全面绿色理念,加快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多头发力,多管齐下,促进环境治理能力全方位提升,在保障黄河安澜、促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上,不断为宁夏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先行区建设注入动能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