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牟美岚
王某在某购物平台内衣店购买了一件内衣,交易价格26 元。收到货后王某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仅退款不退货,该内衣店让王某提供质量问题的凭证,王某未提供,内衣店要求王某将退货申请改为退款退货,王某拒绝,内衣店也因此拒绝了王某仅退款不退货的申请。
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通过购物平台极速退款规则申请仅退款成功,购物平台返还王某17 元。
内衣店多次联系并要求王某退回货款17 元,但王某拒不退还。于是,该内衣店委托律师查得王某身份、经常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退还货款17 元,赔偿户籍调档信息、误工费、材料打印费等损失合计600 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称试穿内衣后清洗内衣时发现内衣质量差,在与内衣店交涉时内衣店告知王某可以退货退款,但王某拒绝退货,要求退款,双方因此陷入僵持。王某遂线上将质量问题告知购物平台客服,并申请退款,但未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购物平台客服询问王某是否同意不退货但只退款17 元,王某回复同意,购物平台遂给王某退款17 元。几天后,购物平台客服告知王某,他们与内衣店沟通失败,需王某自行与内衣店协商处理。诉讼中,王某坚称不退货仅退款17 元是购物平台给予她的处理办法,她也同意这样处理,内衣店不服该处理办法,只能找购物平台,不能找她。(摘编自“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反映遇到的问题,及时出示相关证据并与平台、商家沟通,通过正常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在该案件中,购物平台实际上误导了王某,让不了解法律和网上交易规则的王某误认为不退货仅退款17 元就是她与内衣店对于该争议的处理结果。从案涉内衣买卖磋商过程看,王某是与内衣店而不是与购物平台达成的内衣买卖合同,双方因内衣买卖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购物平台作为给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交易场所的平台,也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调解双方的争议,但购物平台强行作出不退货仅退款17 元的“仲裁”,本质上对交易双方并无约束力。按照“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王某本可以将购买的内衣邮寄回该内衣店指定地址,从而由购物平台退回预付货款26 元,但王某要求退款却拒绝退货且不能提出不退货的实质依据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办案人员耐心释法明理后,王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主动提出愿与某内衣店协商处理。经法官主持调解,王某自愿赔偿某内衣店损失400元,并当庭支付,内衣店遂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