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翔珠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法律史类课程是法学专业课程中文化含量较高的课程之一,因此,法律史类课程承担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重任。但是,要传承首先必须树立文化自信,有自信才能弘扬。所以,在讲授中国法律史课程的过程中,必须将中华古老的法律智慧传输给学生,让他们将中华优秀法律基因传承下去。为此,在讲授“中国法律史”课程时,需要融入大量令人信服的文化史料,使学生认识到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先进性,培养他们的文化自信。例如,一般认为,现代公务员考试制度起源于西方的文官考试制度,殊不知17世纪的英国正是受到中国古代科举考试制度的启发,创立了文官考试制度,并推广到欧美其他国家,也就是说,中国古代起源于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制度才是公务员考录制度真正的“鼻祖”。再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近亲属可免除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就是对中国古代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亲属相隐”制度的辩证吸收。同时,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对我国古代“保辜”制度有一定的借鉴和吸收。通过这些丰富的文化实例的融入,使学生对中华法系产生了全新的认识,认识到法学专业除了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肩负着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重任。
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开口闭口“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动辄就赞叹西方法律如何先进。但是,“中华法系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法律体系,汇聚着中华民族关于国家、社会、自然、家庭、个人的智慧,展示了中华民族在国家治理、秩序构建方面艰辛而独特的探索。”[1]事实上,一些有识之士很早就意识到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必须考虑本土的法文化资源,如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程树德的《九朝律考》等,他们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献孜孜不倦地整理,把中华法系完整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并为后世留下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教师必须告诫学生,在借鉴吸收外来法治文明的同时,必须保持本土法律传统,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完善的法律机制。为此,首先要树立学生对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使学生认识到,借鉴国外制度与保护本国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即使借鉴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也必须先传承好本国传统法律文化,才能使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更加完善,更加贴近我国国情,更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遵守。
部分学生觉得中国古代的法制是在专制政权下产生的一些过时落后的制度,没有太大的学习意义。教师在“中国法律史”上课伊始,就为学生讲述了法律史学者张伟仁先生从国际法转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曲折经历,让学生感受到“把中国古代优秀法律制度发掘整理出来呈现在世界面前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从而对学习法律史产生了巨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教师在讲课时融入大量利用传统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案例,如在2010年北京市东城区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孝经》的内容,合情合理解决了案件;轰动全国的“江歌案”一审判决书中,法官指出“江歌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传统美德”,赢得社会舆论一致赞誉。这些现实案例,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史的兴趣和动力。在将大量的文化自信元素融入法律史类课程后,学生都会主动询问教师:“如何学好这门课程?”“应当看哪些法律史方面的书籍?”“报考法律史研究生需要做哪些准备?”,等等。
比较研究法是法律史教学常用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对法律制度融会贯通、举一反三。比较研究有很多种,如横向比较、纵向比较等,但一般来说用得较多的是以下两种:一是古今比较。中国古代的很多法律制度,都可以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找到对应制度,将西周的“惟终”与“非终”概念与现代刑法中的“惯犯”与“偶犯”概念比较;在讲到夏代法律制度时,将明律规定的“奸十二岁以下幼女,虽和同强论”与现代的“奸淫幼女罪”进行比较。通过这些比较,使学生感受到中国古代法律水平的先进性,从而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联系,体会中华法系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二是中外比较。例如,在讲到西周“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时,与古埃及王室盛行的血缘婚姻和欧洲哈布斯堡王朝家族内部通婚的制度做对比,让学生了解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提倡“附远厚别”的优越性;在讲到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入室行窃者杀死无罪”的规定时,就与我国古代的“凡贼盗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周礼·秋官司寇·士师/朝士》)及“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疏议》)的条款进行横向比较,感受两大法系的互通性;将“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礼记·王制)及“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尚书·周书·吕刑》)等法律思想与古罗马《民法大全》中的“宁可漏网一千,不可枉屈一人”进行比较,让学生了解“疑罪从无”原则的历史渊源;将汉代的“春秋决狱”与英国的衡平法及法官“自由心证”制度进行比较;在讲到《唐律疏议》对亚洲的影响时,将其与日本的《大宝律令》、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进行比较,实事求是地讲解中华法系对世界的影响力。
案例分析法是法律专业教学的黄金方法,这一方法在世界各大法学院经久不衰,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也大展风采。在法律史教学中融入大量的案例,也可以展现中华传统文化的优越性。例如,部分学生对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体推崇之至,认为该制度具有极大的先进性,尤其是“陶片放逐法”被吹捧得神乎其神,但是通过讲述阿里斯提德、海柏波拉斯等人被放逐的真相及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等案件,可以揭示“雅典民主”的真实面貌;在讲到西周的审判制度“五听”时,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等每一种方式上都配备一个相应的古代案例,让学生体会中国先秦时期审判技术和审判心理学的成熟;在讲解中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时,通过相关案例,让学生明白调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在讲到秦代的“诬告反坐”制度时,则援引2013年四川达州七旬老太诬陷儿童撞倒自己最后被处拘留及罚款的案件,让学生明白对诬告行为进行严惩的意义;在讲到古代的直诉制度时,则引用三国时期的窦礼案、南朝时期的吉翂案等,并结合影视作品中登闻鼓的情节讲解;告诉学生,中国古代存在大量的判例法,如秦代的廷行事、汉代的决事比、宋代的断例等,让学生对中华法系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有更为感性直观的领悟。
教师在课上单向输出理论,很难获得学生的共情,只有把学生纳入课程建设,让他们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人,才能使他们对法律制度具有更强的代入感。为此,因当在课上举行各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活动,如辩论赛、演讲赛、情景模拟、戏剧表演、讲课比赛等。以辩论赛来说,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并拟定若干个在法律史学领域较有争议的题目,如“中国古代是否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国古代立法是否诸法合体?”“中国古代法制是否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制是否重农抑商?”等,让学生展开辩论。在辩论中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也逐渐感悟到中华法系的全貌。事实上,辩论赛的最终结果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学生探索真理、掌握知识的过程。再比如戏剧表演,在讲到一些重要的案例,比如汉代的缇萦上书、春秋决狱、唐代的“化外人相犯”制度等,可以将案例改编成戏剧让学生表演整个过程,从而使学生以沉浸的学习方式领悟知识,感受文化自信。
中华文明最大的特点就是有文字记载的“信史”的历史很长,而且最令人骄傲的一点是,文献记载往往与出土文物一一对应,相互印证,这就为法律史课程的实地考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法律史并不是坐在象牙塔里的“书桌课程”,相反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周边的历史文化设施,带领学生参观、访谈、交流、观摩、学习,将课本上抽象的知识与生活中的具象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学生对文化自信获得更为直观和丰富的体验。桂林市是一座历史文化古城,从宝积岩的旧石器人类遗址到抗战八百烈士墓园等留存非常丰富,完全可以称为法律史课程的文化资源库。例如,在讲到儒家法律思想时,可带领学生参观恭城文庙,了解孔子的生平及儒家思想的起源;在讲到秦代的劳役刑时,可带领学生参观闻名天下的灵渠,让学生感受古人的智慧和伟大工程;在讲到宋代的行政法律制度时,可带领学生到桂林市鹦鹉岩参观目前我国现存最大的宋代石刻地图《静江府城池图》,了解宋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职位设置及内部编制;在讲到明代法律制度时,带领学生到桂林博物馆和靖江王府去参观考察,了解明代的藩王制度及地方司法状况;在讲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时,可带领学生参观桂林周边的八路军桂林办事处、红军楼等红色遗迹。这些实地考察使文化自信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通过可感知的形式扎根于学生的心中。
“中国法律史”课程致力于树立学生对中华法系的文化自信。例如,许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律理论,或者法理学不发达,事实上,我国古代也曾形成丰富且独特的法律理论。“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条文却有悖情理之际,法官便毫不犹豫地援引天理人情来拯救修补法条,而天理人情就在儒家的子曰诗云里面……他们在疑难案件面前表现得沉着自信,他们的判决书写得既有鲜明的个性又有深厚的理性,既不悖乖国法又符合人情,足以为后人参照援引。”[2]因此,在课上应多普及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理论,例如,我国西汉时期的廷尉张释之就曾提出“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这一闪烁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光芒的论点;汉武帝时期的廷尉杜周曾阐述过法律的本质——“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卷六十·杜周传》),这与马克思的重要论断“法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不谋而合。自魏明帝开始,在中央专门设立研究教授法律的教育机构——律博士,直至元代废除,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理论成就毫不逊色于其他法系。学习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思想史,就是在学习中国传统法学理论知识,从而建立文化自信。
“中国古代文明走着与西方恰恰相反的道路。因此,在中国古代,一种较为精湛的思想观点,常常是贤智者在纵观整个社会生活场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创造出来的。”[3]要让学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须培养他们辨识西方文化的能力。东西方文化是两种不同的文明体系,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和历史背景,也有着各自的优缺点,我们不反对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秀成果,但首先要肯定和传承自己的优秀文化。通过在“中国法律史”课程中融入文化自信,可以让学生了解到中国传统文化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更适合我们的国情和发展,生搬硬套、盲目引进及过分崇拜西方法律制度都会导致水土不服,适得其反。为此,可在“外国法律史”课堂上,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先后“移植”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为经验教训,说明法律移植必须以契合性作为前提。讲到春秋百家争鸣时,告诉学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门楣上刻着三大圣人,分别是孔子、摩西和梭伦,而其中孔子代表着道德,让学生知道中华传统文化与其他文明一起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毫不逊色于西方文化,从而培养学生的文化自信。
法学是一门兼收并蓄的学科,不仅需要从业者有强大的逻辑思维能力,还要有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法学专业是法官的摇篮,要做好法官,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还要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才能适应现实司法工作的需要,做出一份份符合国情民情的优秀判决书。现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倡导传统文化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开始举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十大案例”年度评选活动,至今已发布了四批,这些案例都充分反映了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审判的理念,不仅判决本身公正合理,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再比如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前向被告人赠送《弟子规》等[4]。法官还通过司法审判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这些事实都证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与坚持司法公正不仅不冲突,反而是相互促进的。“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都不免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其中,传统法律文化对今日法制的影响最为明显。从法观念到法律制度,从法典的制定到具体法律条文的司法运用,这当中的政治取舍、利害权衡,均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我们的法制建设。”[5]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就必须具有传统文化知识背景。所以在法律史类课程中融入文化自信,可以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基础,让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