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存在的版权问题及其应对

2023-12-22 04:56王秀芹
出版参考 2023年11期
关键词:数字出版区块链技术版权保护

王秀芹

摘 要: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全球出版业的数字化进程也在快速推进,数字出版迅速崛起,但各类新兴数字出版产品与服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版权保护上的新问题,如何加强数字版权治理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数字藏品作为新兴数字出版中的代表性产品,其所存在的版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本文就其发展中出现的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予以应对的解决策略,以求为新兴数字出版的版权治理提供启示。

关键词:数字藏品 版权保护 数字出版 区块链技术

近年来,出版产业积极与先进的数字技术融合发展,拓展了产品内容与呈现形式,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据《2021—2022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已达12762.64亿元,比上年增加8.33%。[1]由此国家在“十四五”规划中把推进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列为了重要内容,提出了壮大数字出版产业的目标,为我国新兴数字出版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方向。

一、数字藏品的发展现状

新兴数字出版的代表性产品数字藏品自引入我国便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凭借文化属性和收藏价值也频频出圈。数字藏品是通过NFT技术发行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2]即数字藏品是NFT技术赋能的,对版权有一定保障的现代数字出版。数字藏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出版物、艺术品上,这一过程既生成了数字内容,又凭借区块链生成的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唯一序列号很好地保护了个人的数字版权、数字资产,这种数字产品因其不可复制、永久保存、便于鉴赏的特点极具收藏价值。自2021年开始,国内诸多企业和机构纷纷布局数字藏品并上线NFT交易平台。譬如,阿里推出“鲸探”APP,腾讯推出“幻核”APP,京东上线“灵稀”数藏平台,工业和信息文化发展中心推出“天工数藏”平台……数字藏品将出版物、艺术品推向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发展阶段。

数字藏品产品拓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利益各方的版权矛盾,数字版权在途径多样的生产、傳播流程中叠加纠葛,对其保护呈现出与传统出版版权保护不同的新问题。就数字藏品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而言,涉及诸多环节与方面,包括生产参与主体的版权归属、原始内容的版权争议、技术专利的授权使用、数字藏品成品的版权认定、版权收益的分配等诸多问题的解决。相比于传统出版,数字藏品版权主体之间的权利认定、转让,关涉的利益关系更加细分,更为复杂,这也为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3]

二、数字藏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版权问题

数字藏品在发展中所出现的版权问题,也是目前新兴数字出版版权上的普遍性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主体的确权困境

数字藏品因其制作和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形式上的新颖性等,存在着确权困境。由于数字藏品的制作发行等环节涉及的主体和工艺不同于传统出版物,参与数字藏品交易过程的各个主体拥有怎样的权利,谁是数字藏品的作者一时难以分清。从交易过程来看,数字藏品涉及授权、铸造、发行等诸多环节,数字藏品的“特定资产权利人”“平台”“发行方”分属于不同主体,购买数字藏品消费者参与数字藏品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4]在数字藏品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拥有怎样的权利值得考究。

(二)原始内容的版权争议

数字平台遵循智能合约。在智能合约下,用户有权在匿名化环境下添加任何元数据到所铸造的数字藏品中。[5]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将自己手头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文件上传到数字藏品的权利,而这一上传过程中并不存在审核者,上传者无需证明自己是文件的创作者或以其他方式享有合法权利,其中蕴藏着一系列的侵权隐患。如果上传者以盗用或冒用原创者的方式上传文件并铸造数字藏品,那么该数字藏品从诞生开始即不合法,后续的发行和使用环节都会受牵连。如果不能纠正数字藏品铸造最初的侵权行为,那么随着越来越多的平台进入数字藏品市场,侵权行为将会愈演愈烈。

(三)技术专利的使用乱象

目前数字藏品所依赖的区块链技术正值上升发展期,区块链技术已经与多个行业领域有所交叉。一方面,出版作为文化行业的重要内容,进入区块链市场的时间相对较短,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层次较浅,创造的产业价值有限;另一方面,数字藏品虽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短,但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的数藏平台已经有近千家,数字藏品上链可供选择的有公链、私链、侧链、联盟链四种之多。我国一些大公司已经成功地将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这激励着我国的其他企业发展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与出版的融合带来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各个数藏平台使用的专利技术各异,与区块链技术专利申请人合作形式模糊,因此业界亟须建立一套约束NFT数字藏品的技术和管理标准,督促平台与区块链专利技术申请人签订正式协议获得专利使用权,赋予NFT数字藏品平台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四)数字藏品的维权阻碍

虽然数字藏品市场在国内已经迅速打开,但数字藏品的版权申请认定依旧困难。一方面数藏成品存在着原始痕迹明显、生硬简单、创新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数字藏品的版权申请认证存在阻碍。在我国,传统出版物有明确的版权认定申请机构,版权认定申请的程序也相对成熟,但对于数字藏品这样的新兴数字出版产品,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指出其是受著作权保护,政府也没有对数字藏品版权申请认定部门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的确权问题延伸到侵权维护阶段,显现的问题更加明显。数字藏品遭遇盗版侵权后司法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可参考,侵权断定受限,盗版侵权后很难获得相应的赔偿。

(五)版权收益的分配不均

现今数字藏品收益占比分配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作者的权益未能受到相应的保护,作者依靠提供原始内容获得的收益未能与其创作质量匹配,作者无法获得数字藏品产生的增值利益。除此之外,数字藏品涉及多个主体,如何平衡创作者、数字藏品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其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数字藏品各主体持有贡献的要素不同于传统出版,区块链技术、新型出版形式、互联网传播手段等要素加入生产销售环节,创造出共同的收益,使数字藏品的收益分配不再局限于文字版权这一主要要素,各要素在数字藏品制作到售出的各个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贡献着各自的价值。数字藏品各主体之间互相合作、互相依赖、互相反馈,共同促进数字藏品产业的发展。因此,出版图书的付酬标准已经不适用于包括数字藏品在内的新产品的收益分配,新的收益分配机制亟待建立。

三、数字藏品版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对于数字藏品等新兴数字出版产品的版权保护,需要国家、社会、业界、版权人、制作者等各方的协同努力,提出切实的方法,就应对策略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厘清各方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数字藏品作为数字出版的新兴版块,理应受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其参与主体应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数字藏品制作、发行环节和涉及主体虽然与传统出版物存在差别,但依旧存在作者、编辑、发行等角色。数字藏品原始内容的创作者(以下简称作者)依旧是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内的人身权天然属于作者,区块链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恰好有利于保护作者的人身权。数字藏品平台更多的是担任传统编辑和发行商的角色,可在与作者签订协议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拥有数据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而且,在数字藏品制作传播过程中加入创意的其他参与者的劳动成果也应受著作权法邻接权的保护。另外,数字藏品的消费者应该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欣赏数字藏品,遵循各数藏平台的购买、获取、转让、赠送细则,不做超越使用权限的鉴赏、转售行为。

(二)明确审核责任,实行实名准入制

面对数字藏品生产上链阶段出现的问题,加强准入制度管理,添加中间审核环节是非常必要的。第一,数藏平台在获取产品利益的同时应履行相关审核责任,平台应要求数字藏品原始内容的上传者提供源证明材料,证明其对数字藏品的合法权利,即证明其为创作者或已获得创作者的授权进行复制和传播,在生产阶段严格审查,拒绝为著作权存在争议的作品上链,避免后续侵权问题的发生。[6]第二,由于数藏平台专业性、权威性有限,审核环节可加入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把关,但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的快节奏,提高审查效率,精简审查机制,鼓励新兴数字出版的发展。第三,数字藏品原始内容上传应取缔匿名化,以实名制进行,初步实现上传者的身份认证,让上传者签署相关协议声明等法律有效形式认定作品权利的权益人,对数字藏品原始内容做到可溯源、可鉴别,保留上传者个人信息以便必要时查询。上传者上传作品到数藏平台时也应分辨良莠,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作品,谨防版权流入非法平台。

(三)签订专利使用协议,培养产业融合人才

区块链技术进入出版行业,有利于出版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发展。知识产权时代,区块链技术专利申请人和合作企业都应注意专利技术的保护,各大数字藏品平台在使用区块链技术前应和区块链技术专利所有人签订相关使用协议和合作声明,为数字藏品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数字藏品等新兴数字出版的发展,也离不开融合人才,国家政府应给予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培养能够掌握区块链、大数据、AR、VR等新兴前沿技术与出版专业知识的高素质融合人才,助力升级加强安全防护技术,防止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发生。文化产业、出版协会等可积极举办数字藏品等新兴出版相关论坛,使相关单位和行业人才加强学术交流探讨,提高行业的规范性和竞争力,推动数字藏品等新兴数字出版扩大优化进程。

(四)认定数字藏品成品版权,整治盗版侵权乱象

针对数字藏品成品的版权认定问题,著作权登记是保护数字版权的可行手段,应增加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作品的条项,将数字藏品在内的现在及未来新兴数字出版成果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将新兴数字出版类型纳入现有版权体系。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首创提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DCI)体系,数字藏品主体也可申请以获得版权保护。至于数字藏品市场扩大后的甄别鉴定问题,可交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裁定,其下设的相关类别专业鉴别委员会应对产品的独创性和价值进行审查评估,以此规范数字藏品市场,监督数藏平台产出有价值有内涵的数字藏品,拒绝放任自流。当前市场上的数字藏品盗版现象主要表现为未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同一作品上传多个数藏平台,制作多个数字藏品,在未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出售数字藏品成品的复制品,对此,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趁此时行动起来,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加强市场准入和监管,积极构建现代化的数字藏品版权管理制度。

(五)创新稿酬计算形式,量化贡献分配收益

在传统出版产业的利益分配机制已经无法适用于新型数字出版产业的情况下,应基于多方主体的价值贡献度重新设计数字藏品利益分配机制。[7]数字藏品出版的收益占比分配应在传统出版稿酬的计算方式上进行创新。首先作者创造的独创性内容仍是数字藏品收益的内生动力,作者除与数字藏品平台签订相关版权转让合同获得稿酬之外,还可尝试与平台协商获得业绩收益,作者的宣传、消费者对作者的打赏不应排除在作者的收益之外,建立作者与消费者粉丝的互动激励机制可有效维护作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使作者获得传播贡献收益。其次多元主体在数字藏品制作、发行、销售过程中能够基于自身所拥有的要素,为数字内容产品的生产创造贡献价值,可对各主体及其要素线上线下的贡献记录进行量化,使各方主体获得自我贡献行为相应比重的收益。最后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公正的数藏交易市场,引导数藏产业正向发展。

四、结语

中国一向重视版权保护,为适应时代发展多次修订著作权法,为出版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版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时代发展,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出现了诸多新问题,如面对VR/AR图书、数字藏品和ChatGPT生成等新兴数字出版,政府行政部门反应时间滞后,行业规范或者国家标准的制定缓慢,对新兴数字出版的保护措施与力度往往跟不上其发展。数字藏品面临的版权问题具有普遍性,面对新兴事物,监管部门要跟上时代发展,积极作出反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引导与规范。

出版业的有序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版权是出版物创新力的体现。数字出版显示了出版业新的生命力与出路,其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版权环境。一个好的出版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的作为外,市场参与主体求取经济效益之时,更应兼顾社会效益,树立版权意识,承担起对之审核、保障的责任,积极探索并采用新技术,以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新技术是推进出版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几年其作用尤为凸显,从AR、VR、大数据、云计算,到区块链、5G,再到元宇宙,计算机技术与新媒体的联姻,推出了多种新兴出版板塊,也使得版权保护的领域和范围拓展,难度也有所提升。这需要人们重视并正确认识新兴数字出版所带来的版权问题并积极应对,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其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系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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