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中“授权资本制”的应对策略

2023-12-21 11:56朱凯超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股本注册资本

朱凯超

广东一粤(南沙)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1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对公司要求设立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缴制、最低货币出资比例、首期出资比例、强制验资制度,逐步发展到放开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不再限定货币出资比例或首期出资比例并且废除强制验资制度,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渐进的发展趋势。[1]授权资本制这一舶来品,契合全球公司资本制度演进发展的整体趋势,又将开启新的公司法资本形成制度变革。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历程

(一)严格法定资本制时期

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最开始遵循并采纳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法定资本制,即明确公司在设立之初的资本总额,股东在足额实缴或认缴,抑或者募足后才能成立公司。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无权自行决定或者变更。此时公司资本制度主要特点是限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实缴出资且需履行验资义务、强调货币出资以及增资减资须经严格法定程序。

(二)折中资本制时期

严格法定资本制有适用的特殊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以及谨慎的制度设计初衷,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法律适用实践的经验积累,要求公司设立之初储备相当数额的资金,尽管有助于企业偿债并化解社会矛盾,但不利于小型公司的设立亦不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严格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高。因此,折中资本制应运而生。2005 年《公司法》就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体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通常为3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更是从1000 万元降至500 万元。

第二,大大降低货币出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三)资本制全面变革时期

2013 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全面变革。认缴资本制适用,且全面取消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3 万元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10 万元限额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500 万元限额。“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到来。自此,注册资本不再成为公司设立的门槛,极大鼓励了资金的高效利用。

(四)资本制改革最新发展

2021 年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是我国《公司法》自2005 年以来的再次大修。其中一大亮点即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该制度英文原称为“authorized shares”,因此,也被称为“授权股份制”。授权资本制是指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数量和价格范围内作出公司发行股份的决议,而不需要召开股东会。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在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便利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入授权资本制是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并存,构成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选择模式。

《修订草案》第九十七条以及第一百六十四条奠定了授权资本制的基础。2022 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公布,并将授权资本制主要内容重新规定为“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二、授权资本制的境外经验

(一)“境外法系”

《德国股份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法国的资本形成制度,通过多次改革的推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被称为在设立时采用法定资本制,在增资时授权资本制。[2]1950 年日本修改商法,借鉴英美法系元素,引入授权资本制。[3]《韩国公司法》借鉴《日本公司法》,也规定了授权资本制。[4]《美国马萨诸塞州公司法》在1903 年引入授权资本制,《特拉华州公司法》是在1927 年。在1985 年《英国公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A 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将一般发行股份的权利或某项特定发行的权利授予董事,否则该权利由股东会拥有。

(二)境外授权资本制实践应用

授权资本在境外通常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通常意义的授权股本(“authorized shares”)、已发行股本(“issued shares”)以及已获配但未发行股本(“allocated butunissued shares”)等。授权股本即在境外注册新公司时,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公司章程将要求注册人提交可发行的股份数量。在任何给定的股票类别中授权无限数量的股票相对常见。公司的法定股本可以包括不限数量的A 类普通投票股,以及B 类无表决权股份。通过这样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多次发行股票,而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已获配但未发行股份通常是为了平衡投资者和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或者实现投资安排。公司的股份可能已经提前以某种方式进行分割并分配,但不实际发行到股东名下。股份的发行伴随着预定的买入或期权转换而最终确权。在确权前的一段期间内,公司仍然可以追踪分配给每个股东的股份数量,也可以追踪到已分配但待发行股份,即可供发行到投资者或其他员工名下的股份。

已发行股份,顾名思义是已转移到一个或多个特定股东手中的公司股份,并且附加某些投票权或股息权等。此外,股本表有助于说明特定类型股份的不同“存在状态”。股本表将有助于为每个股东或潜在股东提供有关该公司持股比例的详细信息,也有助于投资人了解在完全稀释基础上,其本身与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关系。

三、授权资本制引入后的应对策略

(一)如何进行制度选择

待授权资本制落地后,根据《修订草案》的立法精神,授权资本制本身为可选用的资本形成制度,这意味着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选用而非必须适用。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在公司法中是可以并存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者各有优劣,为不同的公司提供了多种制度选择。

2021 年《修订草案》以及2022 年《二次审议稿》,为有限责任公司保留了已有的法定资本制,仍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会做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二条仅为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授权资本制。因此,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合性”以及“封闭性”等特点,《德国股份法》两个修订案暂未提供可由其选用授权资本制的法规基础。

股份公司如果股东成员众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势必经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必然程序繁琐,周期漫长。如董事会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或者股东更关注回报而不注重股比稀释或者决策权让渡,在此等情况下,授权资本制将发挥程序简单、决议方便的优势,也减少了频繁修改公司章程等烦累。

(二)公司章程

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尽管可以在《公司法》中并存,公司在实际选用时通常在章程中只能择一而用。两种制度各有不同的资本形成逻辑、决策程序以及决策权限分配,无法弥合差异而共存于同一间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角度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两种设立方式与资金筹集的方式息息相关,因此有重要的区分意义。根据《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七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授权资本制适用后,将“应发行的股份”理解为已获配但未发行股本(“allocated but unissued shares”),较为恰当。此时发起人认足或按照最低比例认购后,未发行股本即转变为已发行股本(“issued shares”)。

根据《二次审议稿》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理解注册资本金额应等同于初始状态下已获配但未发行股本总金额或者发起人已认足的金额,即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因此,选用授权资本制后,公司章程应当分别就“可发行的股本总数”“已发行股本总数”(对应注册资本)、“未发行股本总数”以及“股份面额”进行约定。

(三)公司登记制度

根据2022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为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此外,公司章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也是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未发行股本”转变为“已发行股本”意味着“注册资本”的变化,相关信息是否必须更新公司章程以及营业执照并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尚不得而知。

授权资本制的生命力在于其便利的股本发行机制。公司如果在“可发行的股本总数”范围内每次增发新股都要向主管部门报备“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则登记管理效果与法定资本制无异。因此,从授权资本制的实效出发,立法机关应配合《公司法》修订相应出台可以衔接的登记制度。例如,可以规定选用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在主管部门初次办理“可发行的股本总数”“已发行股本总数”(对应注册资本)以及“未发行股本总数”登记后,除“可发行的股本总数”变动需要按照登记条例等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备之外,“已发行股本总数”的变动仅须在公司年报中更新数据或者通过企业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即可,而不用每次报备亦无须在营业执照中进行信息更新。如此将最大程度发挥授权资本制的灵活特征。尽管如此,选用授权资本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受到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限制,即公众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灵活性”应让位于其应承担的“规范运作”责任。

(四)股权激励

公司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有三种,即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如业绩、时间),即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但激励对象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份,限制期后可根据计划设定的条件(业绩、时间等)逐步分批售出限制性股票获得收益。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其中就股票期权以及限制性股票而言,均涉及将“实股”授予给员工,而该等“实股”在法定资本制下,通常由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实控人以预先代持的方式进行预留,待条件达成后授予员工。预留的股份如果由实控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持股平台,则一方面会产生所得税问题,另一方面稀释了实控人的股权。此外,预先设置持股平台又增加了前期股权池的维护成本。预留股权以股转形式归属给员工后,同样产生所得税问题。

授权资本制,增加了激励股权池设置的灵活性。公司可以在“未发行股本总数”中进行股份预留(“reservedshares”)。“预留股份”是预留给未来发行的授权股份。股份通常保留用于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进行发行。此外,当公司向第三方发出认股权证(“warrant”)以购买股票时,授权股票也会被保留并用于未来向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发行前该部分股份暂无需由任何人代持。“预留股份”既能产生股权激励池的外观效果并减少股权池维护成本,又可避免多次股转而增加不必要的税务负担,还能避免既有股东股权被过早稀释,为股份公司股权激励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

限制性股票通常会设置解锁条件。公司未达到解锁期的具体业绩考核指标或者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通常不予解锁并会回购注销。授权资本制下已获配但未发行股本(“allocated but unissued shares”),为限制性股票提供了变通的操作路径,即公司可以将相关股份配发给激励对象但不实际归属,待激励条件满足后一并解锁并实际归属。如激励条件未能满足,该部分获配股份可以恢复至未发行股份(“unissued shares”)状态,从而避免进行股份回购注销。

四、结语

我国新一轮《公司法》修改实施授权资本制,开启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新的发展红利。新制度的引入建议不应仅停留于股东会及董事会内部职权划分、授权股份发行程序的新设,应进一步进行体系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衔接、加强新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推动公司商事登记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及对“注册资本”等重要概念的重新阐释。此外,公司本身应注重董事会履职能力的提升。授权资本制作用有效发挥,将以董事的诚实及善意义务、决策经验、专业水平以及独立判断能力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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