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格尔的理由概念

2023-12-21 05:30
哲学分析 2023年4期
关键词:行动者理由概念

郝 彭 孙 岩

在当今道德哲学中,为道德行动者的行为进行辩护的理论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强调行动者内在欲望重要性的内在主义理论,另一种是强调理由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外在主义理论。内格尔的理由概念着重对以休谟主义为代表的内在主义进行反驳,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主客观理由并置的体系。一方面,主客观理由的并置为行为提供了一种合乎情理的驱动力;另一方面,理由概念的提出则是内格尔在伦理学视角下为了回答自身哲学研究核心问题的尝试。因此,内格尔的理由概念的形成过程兼具矛盾性和包容性。由于他给予两种理由同等重要性,内在于理由的价值纷争更加凸显出来。为此,内格尔试图在政治哲学上寻求一种解决理由内部冲突的可能。内格尔这种从形而上学到伦理学再到政治哲学,然后通过重叠角色的设计来处理理由内在价值冲突的路径,为道德理论与政治形式的融合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在道德与政治之间搭建起一座桥 梁。

一、理由概念的提出背景

道德哲学上关于理由概念的争论要追溯到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与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之间的争论。随着道德哲学的发展,这一争论转变为对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讨论。内在理由的辩护者认为,理由的解释性是首要的,即某人有一个理由做某件事,也就是说,只有与行为者内在欲望产生联系的理由才能作为行动的理由。而外在理由的辩护者认为,理由的规范性更为重要,它既可以解释行动,也可以为行动证明,即“存在一个要求某人做某件事的理由”①伯纳德·威廉斯:《道德运气》,徐向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 页。,这个理由不依赖于行为者自身的特性,是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存 在。

内格尔认为,内在主义者对动机本身的认可先于其要接受的道德主张。这种放弃道德客观性的主张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反理性的伦理理论的出现。比如休谟认为,任何伦理主张的证成都要诉诸想要进行证成的这个人的倾向,同时这一倾向通过想象力进行传播,最终使得道德主张成为可能。这种倾向是有可能成为人们共同的动机基础的,内格尔将休谟的这种动机基础表述为“对他人的幸福与不幸的参与同情的能力”②托马斯·内格尔:《利他主义的可能性》,应奇、何松旭、张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11 页。。但是,休谟的同情感的能力是基于一种心理上的偶然性,那么也就不能说,同情的敏感性是所有可以考虑他人感受的存在物都具有的必然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内格尔并不支持这种具有偶然性的内在主义论 证。

内格尔对外在主义的主张也不是全盘接受的。在外在主义者看来,必然的动机是和各种关于“成为有道德的”动机的观点相容的。也就是说,与道德行为相关的动机不是来自道德判断或是行动者本身,而是来自道德之外的某种东西。内格尔列举了两个外在主义者的观点。首先是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的脱离行动者本身的功利原则,其次是摩尔的外在主义主张,即“一种独特的非自然属性起到了充实伦理主张内容的作用”③同上书,第9 页。。但是,无论何种外在主义论点,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些观念允许人们在承认自己应当做某件事的情况下,还去追问他有何理由去做某事。

可以看到,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争论及其各自的理论缺陷为内格尔理由概念的提出提供了问题基础,内格尔在形而上学上对自己研究的哲学核心问题的回答则为理由概念的形成提供了方法基础。

内格尔指出,其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主观视角与客观视角(perspective)①在内格尔的理论中,perspective,view,point of view 表达了完全相同的意思,即我们看世界时所依据的观点、角度以及位置。的对立。这两种视角的对立最终将会导致两种立场的对立。他的目标是确立一种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的世界观,用来解释其中的一方如何将另一方考虑进来,同时每一方的立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被提出与修改。内格尔进一步解释道,他不是要确定一种具有统一性的世界观,而是说当两种观点存在统一的可能时,就将两种观点并列起来以获得一种统一性;当两者不存在统一的可能时,也要对这种不可能性有清楚的认识。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温和地获取统一性的冲动,它只是为了指出这两类不稳定概念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以及如何对两种观点进行调 和。

主观性的视角作为一种内在的方法,它使人们能够从自身内部看待世界,形成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观点,自我为中心的特征使得主观视角具有独特性与多元性。也正因如此,它使我们每个人与其他个体区别开来。其次,内格尔在承认主观观点具有私密性的同时,认为其具有类似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概念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是基于物理学意义上的,而是基于现象意义上的一种不可还原的相似性。②托马斯·内格尔:《人的问题》,万以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 页。主观视角的私密性与公共性特征给理由概念的主观方面奠定了基础。那么,为了减少主观视角下源于个人特殊禀性的偶然性影响,内格尔就要为客观性视角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客观性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的力量,它要完成两个方面的超越:一是对独特性的超越,二是对某人的类的超越。③同上书,第201 页。首先,它对特定的偶然性自我因素有较少的依赖,能够解释它们向具有不同本性和处境的观察者呈现的各种表象。其次,它还要求尽可能摆脱人类甚至哺乳动物特有的观点。也就是这种观点不会给予任何一个个人以中心位置,而是以一种无中心化的超然的视角来看待世界。这一具有超越性的力量在为理由概念提供客观基础的同时也具有局限 性。

当客观性在增加人们理解力的同时,它包罗万象的性质在遇到某些无法容纳的主观观点时就会遭遇麻烦。内格尔这样说:“因此,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这样的问题:如何利用先前那个比较主观的观点,以及如何把它同新的观点结合起来?”④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贾可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 页。为此,他列出了以下三种客观性面对主观观点的方法:首先是还原的方法,这一方法将尽量保留主观的观点,并将其容纳在客观的解释中;其次是排除的方法,即对主观观点的现实性予以直接否定,并对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某种解释;再次是合并的策略,这是为了将主观因素包括进来而特意发现一种新的客观现实因素的方法。三种方法都有各自的局限性:还原无法穷极所有主观性,排除则是一种对主观现实性的逃避,合并的策略同样具有一种含糊性,简单地通过创造概念进行合并不能解决问题。

为此,内格尔提出了一种替代选择,即抵制对客观性的贪婪的欲望,不要再去假设客观性的超脱力量可以包罗万象,它只是对现实性的部分描述,我们要承认其局限性,要为主观性视角留有余地,不能让其中的任何一端吞没另外一端。诚如内格尔所说:“正确的方针不是把胜利归于其中一方,而是在自己的头脑中清晰地坚持二者的对立,同时又不压制任何一方。”①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第4 页。内格尔这种不偏不倚地对待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基本态度,为理由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形而上的方法基础,但这种看似中立的方式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冲突。

二、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的并置

对于内格尔来说,理由概念的形成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理由与欲望的关系。理由的出现就是为了给行为提供一种驱动力,但是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是理由而不是欲望形成了对行为的驱动。为了对休谟主义关于“欲望”概念的观点进行反驳,内格尔对两种欲望进行了区分。他认为,休谟主义者混淆了“激发性的(motivated)欲望”和“未激发的(unmotivated)欲望”②托马斯·内格尔:《利他主义的可能性》,第31 页。——已被激发的欲望是通过行动者的决断以及慎思得到的,未激发的欲望则是会直接地出现在我们身上。也就是说,激发性的欲望为行为提供一种直接的动力,而未激发的欲望给予行动一种间接的动机。休谟主义者认为,每一个有意识行动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已激发的欲望;内格尔则指出,只有将这两种欲望都包括进来才能证明每一个行动背后都有一种欲望这一主张为真,且这一主张只有依赖于“一个人对一个目标的追求”③同上书,第33 页。这一事实,才能将对目标的欲望归属于这个人自身。但是这将会导致一个问题,即未激发的欲望是否总是已经存在于已激发的欲望背后。内格尔举例说明:“一个行动会促成我未来幸福的可能性,激发我现在就去行动,那么,将一种对于我的未来幸福的欲望归属于我就是恰当的。”①托马斯·内格尔:《利他主义的可能性》,第32 页。也就是说,激发我进行行动的不是某种激发性的欲望,也不是某种直接出现在主体身上的非激发性欲望,而是“对于我未来幸福的可能性”这一考虑。所以,内格尔认为,正如信念提供了理论推理的材料,欲望只是提供了实践推理的材料,真正作为行动动机基础的是理由以及理由的结构性特征。

结构性的理由体系的提出,是内格尔为了应对休谟主义者的信念—欲望理论②这一理论是说,行为者A 在时刻t 有一个激发性理由做B,只有当存在某个目标G,以至于在t 时刻,A想要做B,并相信若他做B,就会得到G。参见Michael Smith,“The Humean Theory of Motivation”,Mind,Vol. 6, No. 381, 1987, p. 36。,即BDT 理论而作出的尝试。内格尔以口渴为例,认为BDT 理论只能说明口渴可以激发某人去喝水的欲望,但是无法解释口渴是如何激发某人向饮水机投币的欲望。BDT 理论的解释是,口渴与“饮水机可取出饮料”的信念结合从而激发投币的欲望。但是内格尔指出,欲望与信念结合的方式,要么是从原初的欲望扩展出新的欲望,要么是在原初欲望与信念之间加入新的欲望,这两种方式都可能引入任意的违反理性的欲望。所以,内格尔将目的与手段关系的优先性整合到理由概念当中——还是以口渴为例,如果口渴提供了喝水的理由,那么它也提供了一个使人喝到水的理由。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接受做某事的理由,这个理由既是目的的理由也是手段的理由。

内格尔认为,每一个理由都可以系统地阐述为一个谓词,这个谓词R 对于所有人p 和所有事件A,如果R 对于A 是真的,那么p 就有显见理由去促成A。③托马斯·内格尔:《利他主义的可能性》,第50 页。内格尔举例指出,审慎理由的提出要满足以下条件:如果理由谓词R 独立运用于当下或者未来的某事件时具有无时态(timelessness)的真,那么就有一个显见理由去促成这个事件。④同上书,第53 页。

第一,对事件A 的解释,内格尔认为用“事件”一词不能涵盖A 的所有范围。A 可以是一个行动、事件、环境、事态,以及可能的任何其他东西。但是如果对A的范围具体化,可能会出现本体论上的严重问 题。

第二,显见(prima facie)理由的概念是介于普遍理由和具体结论之间的,⑤同上。它的充分性会体现在一个完整的实践理性体系中,这个体系是由普遍理性和更进一步的信息构成的。这就包括一个关于所有显见理由的列表,以及如何在这些理由之间进行计算。所以说,当一个显见理由可以成为促成事件的充要理由时,当且仅当这个理由是对所谈论事件的唯一理由。内格尔认为,显见理由也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显见理由的列表是未经提炼和区分的;第二,显见理由在具体行动上产生作用的条件比较苛刻。因此,对于显见理由,更为重要的是存在于背后的前提条 件。

第三,促成目的这一概念反映的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即行动b 与目的a之间的关系。包括(1)b 与a 具有同一性;(2)b 会产生以及支持a,但是不能由概率来定义;(3)b 是a 逻辑上的必要条件;(4)b 构成了不做支持非a 的行动。①托马斯·内格尔:《利他主义的可能性》,第56 页。以上概念保证了审慎理由后半部分得以可能的条件,前半部分则要由理由谓词R 的独立运用以及无时态的概念的解释来保证。

第四,理由谓词的独立运用,是指行动者为了有理由去促成目的,必须期待目的会有一个理由,而不必管他是否着手去促成这个目的。更进一步说,作为一个目的的基本理由,必须独立于促成目的的方法而存 在。

第五,对于谓词R 的解释,这里包括两种理由:第一种是指主观条件下的审慎理由,第二种是无人称的客观理由。审慎理由解释的关键在于,理由谓词无时态地产生推衍的理由。②同上书,第58 页。审慎理由的有效性依赖于自身具有无时态的真来保证,即A 在t 时刻发生的理由必须独立存在于我们现在要去促成的行动。也就是说,理由谓词的无时态性可以回答对未来条件的信念为何会影响某人当下行动的审慎理由。因为无时态性源自“自我”这一观念在时间上的统一性,这让作为个体的某人可以认识到自我每一个阶段的平等性及重要性。内格尔认为,“这是自明之理,因为生活的每个阶段迟早都是要出现的”③同上书,第65 页。,它保证了过去、当下、未来三者同时在场,没有一个时刻被赋予特殊的地位。

客观理由解释的关键则在于理由谓词R 是否包含了变量P 的自由发生。内格尔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摩尔在避开自己所在路段向自己行驶而来的一辆卡车时,他可能会为他的行为的理由提供如下几种回答④同上书,第98 页。:(1)这个行动会延续摩尔的生命;(2)这个行动会延续他的生命;(3)这个行动会延续某人的生命。内格尔指出,(2)中的“他的”这一词是一个自由的行动者变量,这种理由就是主观理由,它只涉及行动者自身,是一种从内在视角解释行为的理由。而(1)和(3)中的理由是客观理由,是一种可以促成任何人行动的理 由。

内格尔认为主观理由对理由的推衍性造成了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空间的推衍性方面。主观理由没有推己及人的能力,无法回答“我行动的驱动力为何会是他人的利益”等类似的问题;而客观理由基于对自我和他人实在性以及设身处地能力的可能性的认识,为自身的普遍性进行了辩护。首先,自我具有与他人一样的实在性,也就是说,将自己仅仅作为他人中的一员——我即是他人,两者都是作为完全意义上平等实在的个人存在。其次,设身处地的可能性是指,如果你自己处于被讨论的这个位置,他人会把他们帮助你的理由直接看作某人需要得到帮助的理 由。

三、理由的一般性标准与价值支撑

以上是对内格尔的理由体系中诸概念的说明,接下来要说明的是,何为理由背后的一般性标准,以及在此标准下支持理由体系的价值是什么。同时,这种标准以及价值分类也引发了内在于理由概念中的一些问 题。

内格尔认为,对理由一般性的追求是推动客观观点建构的主要动力,这种一般性标准包括以下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表现在理由适用的广度上,即这种一般性标准所应用的范围要宽泛,但是其内容的范围要很精确,即“如果一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人而在内容上相当狭隘,那么这种意义上它可被称为一般性的”①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第175 页。。

第二个维度体现在它与行动者(agent)的相对性上,这里内格尔对相对于行动者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进行了区分。如果一种理由的一般形式不必然提及拥有这一理由的个人,也就是说,这类理由是由“其描述并不需要参考我们”②德里克·帕菲特:《论重要之事》,葛四友译,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版,第94 页。的事实所提供的,那么这种理由就是中立于行动者的;同样,若一种理由确实必然提及拥有该理由的个人,这类理由则由“其描述必定参考我们”的那种事实所提供的,那么,这就是相对于行动者的理由。与这两种理由相对应的价值被内格尔称为“非个人性的价值”和“个人性的价值”。

第三个维度体现在其外在性程度上,更确切地说,是理由“独立于有感觉能力的生物所关切的东西的程度”③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第176 页。。这种一般性标准依系于理由背后对象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具有不可还原的性质,我们不能指望说这种价值满足了人们的愿望,或者我们想要得到这种价值就说它是可还原的。因此,这种理由所具有的独立性是很强的,内格尔不确定这种价值是否存在,但是客观化的倾向强化了他相信这种存在的冲 动。

依据以上三个维度所给出标准,内格尔提出五种与个人产生行为相关的价值类型。第一,自主的理由的价值,这类理由起源于个体对于自己事业、愿望、计划、承诺的追求。内格尔认为对目标的执着本身就具有价值,这种执着在我们的生命中被赋予重要的地位,从而为行动提供了理由。第二,关于特殊义务理由的价值,这里主要是指与特殊的人或者特殊的机构之间的非契约性的义务,比如对家人的义务、对社区的义务,以及对国家的义务等。第三,内格尔称之为道义论的理由的价值,即每个人都有不应当被某些方式对待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人人都有的普遍权利对行为的限制。第四,效用的价值,这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它指的是某人做某事对所有人福祉产生的影响,不仅包括有利的方面也包括有害的一面。第五,完美主义的价值观,这种支持行为的理由具有完全的内在价值,例如科学发现、艺术的创造,以及对宇宙空间的探索等。

就上述五种分类来看,首先,这五类价值的适用范围从上至下是越来越宽广,定义也更加精确;其次,关于理由的外在性程度上,即理由所对应的对象是否更具有内在价值方面,这五类理由要先按第二类标准分为两类,前三种价值作为行动者相对的理由的价值,由上至下内在价值的分量越来越高,后两种价值作为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的价值,完美主义比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具有更高的外在性。最后,以第二类标准进行分类所产生的冲突是最为复杂的。表面上看,从自主的理由对应的价值到完美主义的价值是根据其价值的非个人性程度或是与行动者的相对性程度进行排序的,但是从两个极端收敛到中间时,道义论所代表的价值与功利主义所代表的效用的价值冲突就会越发尖锐。这种冲突体现在道义论对于个人权利不可侵犯重要性的关注与功利主义对最好结果不掺杂感情的关注之间。

内格尔认为,这一伦理冲突最终会体现在道德生活与善的生活之间的关系上。为此,他提出了两种解决冲突的方案形式:第一种是个人的转变(conversion)①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第237 页。,这种转变方式是痛苦的,它要求个人通过一种自我超越来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第二种则是政治上的安排,即创造一种能够显著降低个人价值与非个人道德之间冲突的制度。这种制度使得人们既可以过上富裕的个人生活,又无需否认来自他人的非个人要求。

内格尔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来解决这一价值上的冲突,通过两个步骤来解释他的这种政治哲学路径。首先他要为政治正当性寻求一个原则,这一原则是可以使人们达成一种介乎于实际的一致与理想的一致之间的全体一致。②内格尔政治对正当性辩护的分类,参见Thomas Nagel,“Moral Conflic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6, No. 3, 1987, pp. 215—240。因此,人们遵循的原则可以使其在不可逃避的强迫性体制中实现自愿的参 与。

为了满足实际上的一致,内格尔将斯坎伦道德契约论中的规则扩展到了政治领域。斯坎伦的规则是:“如果一个行为在特定情境下的施行会为任何调节行为的规则体系——它作为知情的、非强制的普遍同意的基础,没有人能够合乎情理地予以拒绝——所不允许,那么这个行为是错误的。”①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倚性》,谭安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39 页。根据斯坎伦的规则,一种政治制度如果被一套规范制度的原则所否定,同时这一原则是人们在没有强制和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不能够合乎情理地予以拒绝的,那么这个制度将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内格尔在这里使用一种收敛的方式来让政治制度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每个人遭际平等客观重要性的承认;第二,个人观点对自身特殊重要性、偏倚性的合情理性的承认。②同上书,第41 页。通过这两个条件的加入,以斯坎伦的原则扩展出来的政治原则满足了实际的一 致。

为了满足理想的一致,内格尔遵循康德的绝对命令的运用的第四个例子中的假设,这一假设要求每个人处于与他人相同的互助责任之下。互助责任确实加强了行动者将原则普遍化的意愿,因为它假设了行动者都有可能处在对方的位置上。康德式的可普遍化检验中的这一假设可以满足理想的一致的要 求。

可以看出,通过对政治正当性的辩护只是在回答“在任何条件下,我们该如何生活”这一问题,而内格尔认为我们应当将问题转变为“在何种制度设计下,我们有可能像我们应当的那样去生活”③同上书,第58 页。。因此,内格尔认为制度的设计所带来的公私角色的分化可以解决两种理由导致的立场整合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目标就是将非个人立场的无偏倚性要求外化出来,以此回应人们部分关于个人性的偏倚要求。这种分化的方式确定了一套重叠的角色④同上书,第67 页。,包括一般角色,例如公民、选民纳税人。还包括特殊角色,比如在经济领域、教育、司法以及政府机构中的角色。这些公共角色通过政治实践的方式塑造了人们的自我意识,使得重构后的自我返回每一个个体本身,最终与个人在家庭、种族、文化以及宗教中的个体地位相结合,对个人生活产生全方位的渗 透。

四、对理由概念的评价

至此,内格尔理由概念的形成是否对其哲学观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成功的回应?另外,这样一种理由概念到底是内在主义的还是外在主义的?最后,内格尔的政治哲学路径是否真的完成了对价值冲突问题的处 理?

在笔者看来,内格尔在其理由概念形成过程中持有的基本态度和策略,是对形而上学问题中主观性与客观性所持有的基本态度与策略的延续。这样一种延续只是从形式上对其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回应,因为在理由概念中,主观审慎理由与客观利他理由的形成,给行动者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合乎情理的驱动力。但这样一种形式上的延续并不能从根本上处理深藏于理由背后价值上的冲突。因为正如内格尔在形而上学中的处理方式一样,在面对那些无法还原为客观理由并且合乎情理的主观理由时,他依旧采取的是一种平行放置的策略,这一策略只是简单地将存在的问题悬置起来,而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它只是形而上学问题向伦理学的一种下放。也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延续导致了我们无法确定内格尔的理由概念到底是内在理由还是外在理由。从表面上看,内格尔确实通过对休谟主义的反驳将自己塑造为一个外在主义的支持者,他将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认为支持合乎情理的道德行动的理由一定是一种无出处、非附属、非个人性的理由,而不能是一种个人性的特殊理由。但同样有学者将内格尔对理由的这种调和性辩护归为一种“近内在论的康德主义”①伍俊钢:《道德动机与规范性问题——论科斯嘉德对威廉斯心理学挑战的应对》,载《现代哲学》2022年第4 期。。在帕菲特看来,内格尔这样的尝试甚至是失败的,他所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内在论的,因为实践判断有时候并不能促发行为或欲望,他的辩护是没有解释力的,并不能保证理由与动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内格尔理由概念的理论定位如此不清晰,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他在对待自己哲学研究中核心问题的解决方式上一直保持一种模糊的态 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内格尔将理由概念的运用范围回归到了个体的内部,试图通过个体对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的同时持有,为行为的可能提供支撑,同时对其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给出一个伦理上的解答。但是,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其实是价值上的冲突。他认为,这种理由内部的价值观的冲突需要一种政治的解决形式来进行调和。这也就引出了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即:他是如何论述这种政治哲学路径,这一解决形式是否真的能解决问题。内格尔说:“不存在没有政治的伦理学。”②托马斯·内格尔:《本然的观点》,第216 页。诚然,政治通过制度的设计决定人们的出发点、选择、行为后果以及人们的相互关系。他寄希望于将道德的客观性内在化为个体的动机,以此来缓解非个人性与个人性的冲 突。

但内格尔的政治合法性辩护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为了满足实际全体一致的扩展版的斯坎伦原则引出的问题是,遵循这一原则的制度实际同时容纳了两种理由并不是最为重要的,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给予合情理的偏倚性多少权重,即如何平衡两种理由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政治制度调和的结果必须满足康德式的可普遍化检验。第二,康德可普遍化策略则面临另一个问题,即要求境况较好者作出某些牺牲,这些牺牲是——假设某一行动者处于境况较好者的位置上——可以合情理地拒绝的。所以,如何确定牺牲的标准成为关键点。内格尔指出一种方案是设定一个援助境况较差者的适度水平线,超出水平线之上的牺牲由个体自由裁定。最优的策略应当是以境况较好者最小的牺牲换取尽可能多的贫困者的生活的改变。可是,这种在寻找水平线居间范围的方法依然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张力,即“要么从贫困者的观点来看,它不够慷慨;要么从境况较好者的观点来看,它又太过于严苛了”①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倚性》,第56 页。。

综上所述,由理由内部的价值冲突引发的个人性与非个人性问题不仅涉及个体内部立场的整合,还涉及自由民主政治体系的可信度问题。内格尔试图将自我的个人立场与非个人立场共存的模型反映在其多元平等的政治结构中,他希望通过政治制度的建构促进两种立场的共存,在实现更大平等的同时强调偏倚性立场的必要性。然而,这种困境似乎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因为随着道德客观性越来越内在化,非个人立场的要求与社会经济不平等之间的鸿沟变得更加明显。非个人立场的要求与政治现实之间的差距,似乎只能通过目前看似乌托邦式的人性转变,或通过目前无法想象的制度来弥补。他对这种乌托邦式困境的解决依然无能为力。诚如内格尔所说,道德分工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案,而只是一种形式,设计出既服务于无偏倚性理想,又不对个体提出过于宽泛的无偏倚性要求的制度,这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 题。

猜你喜欢
行动者理由概念
与异质性行动者共生演进: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政策执行研究新路径
Birdie Cup Coffee丰盛里概念店
绝对理由
幾樣概念店
我们有理由不爱她吗?
学习集合概念『四步走』
迟到的理由
聚焦集合的概念及应用
迟到理由
敬仰中国大地上的绿色行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