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每个人温馨的港湾,爱绝不是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然而,有些人在传统观念里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在遭遇家暴时,往往选择沉默和隐忍,或者在看到家庭暴力时,认为是别人家事,不愿意去提供帮助和诉诸法律。家庭并非暴力的遮羞布,家庭暴力也是一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受害人要勇敢面对家庭暴力的侵害,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坚决向家暴说“不”,既是社会的共识,更是司法应有的态度。当你遭遇家庭暴力,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希望下面这几条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