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子女的老人隔代探孙权,有法律支持

2023-12-13 02:10潘家永
农村百事通 2023年10期
关键词:抚养权吴某隔代

常言道:“隔辈亲,亲又亲。”对于老人来讲,享受祖孙之间的天伦之乐是任何感情都替代不了的。那么,失去子女的老人主张对孙辈的探望权、监护权或者抚养权,会获得法律支持吗?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均有相应的规定。下面,让我们通过几则案例,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失去子女的老人尽过抚养义务,享有隔代探望权

【案例】小魏与韩某结婚后于2017年9月生有一子晓桐,晓桐出生后一直跟祖父母生活。2021年春天,小魏因遭遇车祸不幸离世,在这段痛苦的日子里,是一直在身边的孙子晓桐给了老魏老两口莫大的慰藉。2023年2月,儿媳韩某带着晓桐改嫁。其后,老魏老两口多次去探望晓桐都被韩某拒绝,其理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望权。那么,失去子女的老人真的不享有探望孙辈的权利吗?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这仅是就父母离婚后所涉及的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因此,在并非子女离婚而是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辈应当有条件地享有隔代探望权。其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法律并未禁止隔代探望;二是隔代探望符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三是允许祖辈探望孙辈,是失去子女的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也是老人表达对去世子女思念和心灵寄托的重要方式,同时还有利于孙辈获得更多的关爱和抚慰;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本案中,晓桐出生后跟随老魏老两口生活达6年之久,老两口对晓桐尽了抚养义务,且已与晓桐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因此享有探望权。如果老魏起诉,只要不存在影响晓桐健康成长的情形,那么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没妈的孩子被虐待,外公外婆享有监护权

【案例】老沙的外孙女琪琪很小就失去了母爱。母亲去世后,父亲吴某再娶。自从继母生了弟弟后,琪琪的处境就困难了,被迫缺课在家带弟弟、做家务挨累不说,还经常遭父亲打骂、虐待。老沙曾劝过吴某要善待失去亲妈的琪琪,琪琪的班主任等人也劝诫过,可吴某仍我行我素。老沙担心琪琪的一生会被毁了,鉴于自己有抚养和管教琪琪的能力,就想成为琪琪的监护人并把她接到自己身边抚养,但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说法】本案涉及监护权的变更问题。按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则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监护人,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些都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如果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子女权益,就可能会丧失监护权。《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吴某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琪琪的身心健康,因此老沙老两口可请求法院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他们担任琪琪的监护人。另外,吴某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其负担琪琪抚养费的义务不能免除。

丧偶儿媳要送养女儿,爷爷奶奶有优先抚养权

【案例】两年前,周某因公去世,撇下妻子邵某和刚满3岁的女儿晓涵。现在,邵某有了意中人,准备再婚。由于对方不同意当晓涵的继父,于是邵某准备把女儿送给他人抚养。晓涵的爷爷奶奶知道后,考虑到自己身体尚好,有抚养孙女的能力,就提出由他们来抚养晓涵。可是邵某不同意,说孩子是她生的,她有权决定将孩子送给他人。那么,老周老两口是否拥有晓涵的抚养权呢?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虽然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但是,适用这一规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又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就是说,丧偶一方在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准备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必须予以优先满足,这种优先权不能随意剥夺。如此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抚慰权的保护。本案中,如果邵某执意要将晓涵送给他人抚养,那么老周老两口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作出晓涵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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