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探讨

2023-12-12 09:26蒋思平黄彩云廖爱霞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界 2023年12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名称转基因

文 蒋思平 黄彩云 廖爱霞 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引言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重要载体。GB 7718-2011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其中3.1规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但具体要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没有列明,这给生产者设计标签和检测机构检验标签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汇总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列举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关于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以期能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制作和检验有所帮助,避免出现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的法律法规要求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从法律层面要求标签不得造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生产经营者需对标签的真实性负责。生产者设计标签时,应根据产品的真实情况如实标示。例如,产品实际添加的是植脂末,没有添加奶粉,配料表却不标注植脂末,而是标注奶粉,这就是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产品可以降血压、降血脂或者预防糖尿病等宣传都是不合规的。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了十一种广告不得有的情形,标签标示时,需避免出现这十一种情形,其中标签最容易涉及的是第3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标签标示时,不能使用极限用语,除这三个举例,像“第一”“国内最好”“NO.1”等涉及夸大宣传的极限用语也不能使用。同时,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酒类产品的标签也需注意不能诱导饮酒,不能标示饮酒的动作以及车、船和飞机图案,不能暗示或明示喝酒能够帮助缓解紧张焦虑的情绪和增强体力等。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标签上标示的商标应是注册成功的商标,不应随意更改商标的排版和格式,应在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不得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仿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商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现在市面上常见的标示方式是右上角标®,同时对已被受理但还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很多企业选择右上角标TM。对于此类商标,需关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同时不能有误导性,例如快瘦梅TM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有瘦身效果,同时要关注此类商标是否存在仿造他人注册商标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标签上不得标示“驰名商标”字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执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产品标签上标示专利标识。专利标识包括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专利权的类别包括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对于依照专利方法做成的产品,使用专利标识时,生产商应同时用中文标明这个产品是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假如专利还在申请中未被授权,还应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关于专利的具体标注方式可参考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里面的案例非常详尽。

2.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五)规定,模仿其他生物的器官、个体、组织等外形的食品,要在食品名称前加上“人造”“素”或“仿”等字样,同时标注真实属性名称。例如,大豆蛋白制品做成鸡的形状,产品名称可标示为素鸡,并在同一版面邻近位置醒目标示真实属性名称“大豆蛋白制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四)规定“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也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分装食品要关注需标注“分装”二字。同时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已完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如未来实施后,也需重点关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必须包装且应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2.7有机产品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机产品需产品获得有机认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具体标志方式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执行。只有有机配料含量不低于95%的产品,才能进行有机认证申请。通过有机认证后,才可以标识“有机”“有机产品”等字样。

2.8绿色食品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需经过中国绿色发展中心许可,才能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未获得绿色食品许可的产品标签上应避免使用“绿色”“绿色食品”等易误导消费者的字样宣传产品。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和设计应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执行。

2.9无公害农产品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可以在标签上标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但应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具体标示方式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2.10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和设计应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产品名称中带有地名时,需先确认该产品名称是否是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如果是,产品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且生产者需在公布的批准使用的名单内,才能使用该产品名称,否则不得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或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第332号)和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第333号)执行。

2.1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像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属于获得产品认证,标签就要明示是产品获得认证,而不能误导公众以为生产商的公司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很多企业会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管理体系,标签上标示时,应明确是公司管理体系,而不能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产品通过认证。

2.12菌种名单

当产品使用菌种时,配料表中菌种的名称应按照《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新的公告标示,标签标示时应注意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称。这个公告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2022.8.29-2024.8.29)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2024.8.29后)只能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

2.13转基因生物

关于转基因生物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假如产品是转基因大豆,则标签上直接标注转基因大豆;假如产品是转基因大豆加工的成品,则标签上可标示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品、转基因大豆制成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假如产品配料中含有转基因大豆,但终产品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来转基因成份,则可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大豆,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同时,只有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产品才需标注转基因相关标识,其他产品不应标示“非转基因”字样,避免误导公众。

2.14进口食品标签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同时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和进口水产品,分别作出标示内容的要求。这两大类产品的标签应关注这些特殊要求。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全部信息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2.15固体饮料标示要求

为加强固体饮料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明确规定了固体饮料的标签标示要求。固体饮料的设计和审核应关注需要符合该要求。为减少原包装浪费,固体饮料生产企业如果旧的产品包装材料没有使用完,可以延期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固体饮料标签需严格按此执行。

2.16药食同源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当食品中使用中药名称作为配料时,需查询该中药名称是否在药食同源目录中,需在目录中,才允许用于食品,且名称应与目录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2.17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使用范围、食用限量等标示。例如,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应≤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然后公告里还规定了标签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因此,当产品使用人参(人工种植)时,配料表中应标示人参(人工种植),同时标签上还应标示它的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3.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3.1营养强化剂

产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需按照GB 14880-2012规定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但是使用量和终产品中的含量没有必须关系,因为鉴于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营养强化剂使用量。配料表中,营养强化剂可以标示GB 14880-2012中化合物名称、营养素名称或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3.2食品添加剂

当产品使用了阿斯巴甜时,根据GB 2760-2014,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因此,当使用阿斯巴斯作为甜味剂时,在配料表中不能只标示“阿斯巴甜”,而应标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3复配食品添加剂

当配料表中有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按照GB 26687-2011中3命名原则进行命名。例如,主要功能为增稠剂的用于面包制作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命名为“复配面包改良剂”,而应按照3命名原则命名为“复配增稠剂”或“复配面包增稠剂”。

3.4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执行标准作为生产者承诺符合的标准,产品定义需符合产品标准定义,产品标签上的信息也需满足产品标准中对营养指标、等级、标签标识、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的要求。例如GB/T 1536-2021中8标签和标识规定:“产品名称:根据术语和定义内容标注产品名称,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除了产品执行标准,还应符合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标签的特殊规定,例如GB 2757-2012规定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GB 2719-2018规定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标签设计和审核人员应熟悉产品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结语

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预包装食品标签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因为标准无法明确列出,给标签设计和检验人员带来一定的挑战。随着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不断更新,掌握这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有较大难度。希望本文能助力生产者标签设计人员和检测机构标签检验人员清楚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作和把关符合相应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提高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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