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创新路径探析

2023-12-10 15:17:13孙彦博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电子商务

孙彦博

吉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吉林 四平 136000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无限商机,并且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快速增长,进而增强市场交易关系的调节能力。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下的民商法需要进行发展和创新,做到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针对市场交易行为积极进行调整,确保在电子商务环节能够使买卖双方明晰权益,实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一、民商法的基本概述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总称,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来说是由物权法和债法组成,规定了所有权和承担物权的取得变更关系等,债法则规定了债务发生的履行和转移以及消灭等一系列流程。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等等,其可调整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民法与商法能够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二者能够不断吸收对方的适用原则,产生集合现象。同时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交易的发生,能够推动商品供需规则建立,保持商品流通性,不断适应商品交换和权益变更的实际情况。

但民法和商法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两种法律凭借着社会经济基础的不同,产生了差异性。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是社会上的个体因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并且能够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挥作用,不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商法主要以市场经济作为基础,通过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提升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成为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并且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维护交易安全。民法以追求人格独立和被尊重作为价值目标,有鲜明的道德和伦理色彩,能够在调整中注重公平性,加强对财产归属的调整,把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放在本位,并作为私法出现。商法则更多地追求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有极强的功利性质和经济学色彩,以进行商事经营的商人作为主体,具有极强的营利目的,更加强调交易的安全性和高效率。一般来说,都与生产目的和交易结果有着直接关系。二者的差异结合后,共同构成了民商法的全面性和独立性。民商法更多在行为上进行民事主体的自然强调,通过法律给予主体必要的资格认证,使民事规范为主体服务,提供约束能力的同时,保持其一般规则性。商事主体也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发挥职业身份的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效益,并且将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技术规则,在立法层面对其进行集中反映,对经济市场上各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1]

二、民商法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民商法能够对电子商务进行实时管控,特别是现阶段,我国信息技术处于飞速发展时期,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已经融合于各个行业之中,并且逐渐演变为O2O(Online To Offline,即将线下商务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模式,通过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能够使交易更加方便,打破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最大程度提升买卖双方的经济效益。区别于传统的经济贸易模式,电子商务能够实现非面对面式交易,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大量的权益纠纷,基于此,民商法能够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在交易前期,针对计价单位、产品质量以及宣传营销方法,都可以使用民商法进行合理监控和正确指引。在交易中期,如果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就能够根据需求进行配货,并且在交易后期也能够用民商法进行合理的退换或协商赔偿。将民商法应用在交易的全过程中,有着诚信校验和法律支撑的作用,通过制度保障对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使交易流程变得更加准确和流畅,有着净化市场经济环境、实现经济长久发展的现实意义。[2]

(二)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主体确认方面,由于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环节不规范,会使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在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上也缺乏严格的规定,并且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无法根据自身身份去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当然,这也是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的,即一个物理主体进入虚拟空间后,实际认证无法显示,一定会增加市场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不可控性,再加上存在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经营活动,会大大提高经营难度,使网络市场变得没有制度性和法律保障性。这极其不利于发挥电子商务自身的便捷性、高效性特长,并且这种主体的认定模糊会进一步导致民商事法律无法根据具体的原则进行权限区分,使电子商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义务模糊和职责推诿等情况,不利于问题发生后的协商和纠纷解决。

其次,在电子商务行为方面,大量的电子合同无法以传统书面印刷的形式进行留底,合同信息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无法长期保存,并且一旦对文件进行修改或添加,则留下的人工痕迹少之又少,无法进行准确的职责转移或更改识别。电子数据极易产生、消失和修改,这些数据在经过存储和记录后只能作为复制品,并不具有证据效力。并且在签字认证问题方面,法律无法根据电子数据来确认是否亲笔签名,这就增加了合同成立的阻碍,会在《民法典》合同编上引起更多的问题。此外,在支付问题方面也会产生电子支付困难,一旦丢失电子货币,就相当于丢失了具体现金,无法进行挂失,还会出现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很可能会复制系统数据,伪造数字化货币进行市场流通,而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损失只能由使用者自己来承担。扩大交易风险的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后续发展带来破坏和冲击。

最后,在市场交易范围和权利救济方面,电子商务虽然作为网络通信的传播媒介,能够以网络作为交易运行的平台,但本身交易不受地区限制和空间活动阻碍,在虚拟的大市场下,就注定了交易会在全新的环境下产生。虽然这能够打破传统交易方式的物质形态,增加交易的附加价值,但数字资源的交换会造成法律合理干预的阻碍,从而整体上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时常会由于网络上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利益不可挽回,缺少资金和制度保障,更加会使传统权利救助形式变得虚无缥缈,无法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直接的法律管辖。

三、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创新路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创新路径可以从明确法律地位、提高法律效率、严格行事原则、提供制度支持、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发展路径、不断完善内容、考虑多种情形等层面进行。

(一)明确法律地位,提高法律效率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民商法在创新环节的根本要求是强调主体地位,也就是说要时刻明确民商事主体类型,分析其具体法律地位,规定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该享有的权利。由于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事的主体大多是虚拟形象,因此主体地位的辨识要提供技术支持,增加网站证书认定和主体身份标志显示,确保个人主体身份能够通过网上支付的实名认证与银行业务开办进行衔接,勇于实现创新,从而提高法律效率。并且在主体明确后,要坚持以电子商务准入机制进行规定,确保电子商务环境能够在民商法的规范下得到具体管理。并且,不断强化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个人素质,赋予其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权利义务的同时,确保其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经济发展形势,时刻在法律的规范下来实现交易的有序性。在实际的创新过程中,可以在技术上设计出一种全新的电子身份,并保证其独特性和匹配性,通过法律制度确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机构的合法性,从而进行权利保护和主体交易,帮助电子商务环境主体增强确定个人身份的意识,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法律的保护性。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还要将个人的电子身份与交易相挂钩,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防止不法分子侵害和未经授权的使用情况出现,确认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大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力度,不断强化法律地位,提高法律效率。[3]

(二)严格行事原则,提供制度支持

电子商务能否长远发展主要还是取决于交易的安全性,因此要创新民商法交易原则,并把其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的企业符号,为交易过程中的商务活动提供重要保障,加强对企业域名的认定和保护,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还要充分践行WTO 平等中立原则。避免由于交易活动产生的矛盾纠纷,落实媒介中立与主体中立的相关要求,对于纠纷的处理和问题解决都做到公平、公正。加强对商务贸易原则的考量,遵循国际通用规则,推动我国社会经济与国际贸易发展接轨,加强法律建设与国际融合效率,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趋于完善和稳定,建立相关的形式原则和制度保障,实现真正的公平交易。为交易双方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践行电子商务的法律义务,明确收费具体义务,保持良好的协商状态。提升电子合同签订的法律效力,实现民商法的合理创新,提高法律的灵活度和制度的规范性。

此外,还要建立网络权利救助仲裁机制,使其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开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帮助交易双方实现顺利且安全地交易与交流。加大信息依赖程度,确保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前提下促进民商法的创新,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构,划分专项资金作为救济基金。让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减少不法侵害的发生概率,使民商事主体获得救济与补助的权利,进一步为交易保驾护航,降低财产损失。相关部门也要严格审核侵害案件的真实性,确保民商事主体损失能够得到实际经济补偿,做到查明真相、严惩侵害主体的不法者,必要时可进行法律惩处,最大程度保证专门救济款项能够发挥实际作用,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发展路径

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要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并规范具体监管路径。首先,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商家准入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监督不成熟的发展情况,对不同质量和不同层次的商家进行资格进入的重复认定,确保监管部门加大审查力度,使电子商务在虚拟平台上的监管和管理能够落到实处。强化商家经营和服务的法律保障,使客户和商家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发挥民商法的监管作用,调控交易风险。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进入要求,确保商家在进入电商时能够提供一系列有效证件,通过审核后方能进入,提升商家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加大监管力度;其次,在交易合同的监管方面,要提高法律运作效率,采取监控管理手段让交易合同发挥正当作用,减少非法牟利对市场交易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了能够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虚拟平台上电子签名的认可问题,交易双方在发生纠纷时,要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管作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变得更加规范,提高电子合同的签名完善力度,以及监察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不断站在民商法创新的角度,保证贸易能够公开、透明地进行,为交易提供安全稳定的路径,实现规范发展。

(四)不断完善民商法内容,充分考虑多种情形

不断完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时代的创新内容,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所出台的政策,完善与交易配套的法律法规,最大程度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合法性。在法律创新时,审查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多种情形综合考虑,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内容的完善程度,做好电子商务时代中矛盾和问题的处理工作,弥补传统民商法中的漏洞和缺陷,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一旦一方出现经济损失,另一方能够根据民商法受到有效的规制,使受损方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资金赔偿。确保民商法创新过程中,及时调整法律规范,以准确的法律条例对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确保创新后的民商法能够满足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需求,融合市场发展脉络,提高与市场经济的适配度。[4]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创新对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能够不断为电子商务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民商法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也营造出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一个独特的市场发展环境,同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保障作用,在这个环境下,电子商务将始终保持着安全有序的交易活动状态,不断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向好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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