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归责

2023-12-10 15:17田朋姣王希庆余海忠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独生子女高校学生

田朋姣 王希庆 余海忠

湖北文理学院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化学工程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伴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兴旺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不断扩充招生和办学规模,因此每年所招录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多。在当前阶段,很多高校大学生身份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家庭环境不同于多子女家庭,可能会对学生的性格、心理等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而在高校中,这些独生子女学生面对更多的社交环境和学习压力,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差,心理抗压能力也相对较差,这也增加了他们在校期间发生事故的风险。因此所造成的法律冲突以及之后需要解决的归责难题也同比例增长。同时,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具有特殊性,因为家长对独生子女的要求和期望可能更高,对于学校的工作和管理也更为关注,这种关注度可能会导致一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不信任,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导致许多学校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束手无策。一方面,可能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牺牲学校或者教师的权益;另一方面,可能只是一味想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权益,从而激化与家长之间的矛盾,导致事态更加严重。所以,独生子女学生伤害事故对高校来说,处理起来可能更加需要慎重考虑,一旦处理不当,可能阻碍学校的发展。因此,如何立足于法律理论和实践来解决高校独生子女侵权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如何恰当使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被侵权人利益,帮助高校在侵权事件中尽可能减少所受到的消极影响,这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和现实问题,也成为保障各主体权益的重要解决方法。

一、高校独生子女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情况

现阶段,很多在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属于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在高校经常会出现独生子女大学生受到侵权伤害的情况,而目前并没有官方数据显示国内“失独”家庭的具体数量。按照国内的生育信息统计显示,父母40 ~65 岁期间丧失子女的概率约为百分之一。通常能够假定各类家庭子女死亡的风险具有独立性,因而养育二胎的家庭丧失孩子的概率为万分之一,很明显,独生子女家庭“失独”的相对于养育二胎的家庭而言,可能性增高了100 倍[1]。由此可见,独生子女家庭遭遇“失独”问题的概率相当高。研究表明,由于独生子女的耐挫折能力较差,在面临压力时他们出现自杀倾向的概率要显著高于多子女家庭的孩子[2]。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而言,每天都会有人死亡,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自然现象,但是对于家庭来说,尤其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当唯一的孩子离开了人世,这对于任何亲属来说都是毁灭性打击。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当独生子女家庭的孩子因意外或侵权事故导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如果失独父母不能够继续生育或收养孩子,那么属地政府必须要给予“失独”父母必要的帮助。但是实践中对于帮助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条件缺乏统筹考虑和具体规定。虽然当前国家和社会给予“失独”家庭充分的关注和扶持,但归根结底只能提供一些经济上的政策优惠或帮助,而无法助力“失独”家庭彻底脱离生活的困境。所以,综合来自社会和家庭多方面的压力来看,这无疑为高校处理此类伤害事故带来了难度。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表现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针对高等院校学生侵权受损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范,该办法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概念界定,其指的是在高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中,以及在学校主管的场所、设施设备内所产生的引发学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损的事故。总结其主要表现行为如下:[3]

(一)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最为常见的表现行为之一。在高校校园里,学生们在学习、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摩擦、矛盾和争执,有些学生会采取打架斗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打架斗殴不仅会伤害到当事人,还会给周围的学生和老师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校园安全问题。

(二)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自行车、摩托车或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然而,有些学生对交通规则了解不够,或者对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容易在驾驶或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和伤害。

(三)自杀或自残

自杀或自残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比较严重的表现行为之一。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学业压力的增大,一些学生在遇到挫折和困难时,会产生极度消极的情绪和行为,导致自杀或自残的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会对学生本人造成严重伤害,还会给家庭和学校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

(四)强奸猥亵

强奸猥亵是一种极其恶劣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表现行为,是一种违反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由于高校学生自由开放的生活方式和相对单纯的心理状态,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学生的心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强奸等恶劣行为。这些行为对于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也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五)不可预见的偶然意外事故

不可预见的偶然意外事故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最难以预防和控制的一类。这类事故通常是由天气、地震、火灾、爆炸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目前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归责原则,具体指的就是在发生了侵权损害事故之后,能够据此来明确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内容[4]。归责原则是明确侵权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分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判断标准,也是司法部门在审理和判决纠纷案件时所必须贯彻落实的根本性法律原则。从理论和实践视角考虑,当前法律体系所涵盖的四类侵权规则原则分别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原则[5]。下面对各个归责原则展开详细的分析,并探讨现实适用性。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将侵权过错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考虑要件,并将其作为归责法律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被强调为根本性的归责原则,它是解决校园侵害事故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处理办法》第八条指出,对于高校侵权事故的处理过程,必须严格落实过错责任原则,清晰划分法律责任,各当事人需要严格按照各自行为过错的程度以及行为和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程度来确定侵权责任。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过错责任的判定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学生来说,如果他们受到校园侵害,需要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来表明学校所实施的行为与自己遭受的侵害结果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学生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并且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行为。如果学生无法举证,那么学校就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在确定过错责任的判定过程中,法律的角度非常重要。因为在法律中,对过错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因此,如果学生受到侵害,需要寻求法律援助来帮助他们理清责任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此外,要判定过错责任,还需要考虑到行为和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在校园侵权事故中,学生需要证明学校的过错行为与自己遭受的侵害结果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意味着,学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校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受害结果。如果学生无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可能不承担过错责任。

总之,过错责任原则是校园侵害事故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但要正确判定过错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学生需要通过收集和固定证据,来证明学校所实施的行为与自己遭受的侵害结果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无法举证那么学校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按照已发生的事实情况来对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推定。这是因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对于后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等判断准则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从而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学者将过错推定原则视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细化分支,或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原则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侵权事故中,如建筑物坍塌、室内物品倒塌、建筑外挂物脱落、自然景观折断脱落等意外事件中,可以适用该原则。例如,如果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以上意外事件的侵害,那么校方可能会被认为存在过错,因为作为校方,他们有义务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防止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如果校方无法拿出充足的证据表明自己不具过错,那么审理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推定来要求学校履行责任承担义务。但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万能的,其应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第一,推定过错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如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不能凭空臆断或根据主观想象进行推定;第二,在推定过错时,还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通行的标准,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等;第三,在推定过错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如是否存在自身的过错行为等。

总之,过错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弥补证据不足或无法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合理推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在侵权事故产生后,均不会考虑被害者和侵权人过错的一种归责原则,其意义在于更好地补偿被害者受损。而在本文所讨论的事故类型中,并不适用该归责原则,这是由于《民法典》未强调学校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侵权事故的各方主体对于损害结果都不具有过错因素,且无法根据事实来推定过错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审理法院应当坚持法律公平,要求侵权人向被害者提供一定的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归责原则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理念,但是该文所讨论的事故类型中并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及损害程度,而高校一般比个人更有经济能力,这会让高校陷入被动,只要有学生受害,高校就要赔偿,这对高校不公平。《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校方在侵权事件中不承担责任,若学校有实力,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愿的前提下,为受到损害的学生提供帮助。本文认为,在高校独生子女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高校可以从对受害独生子女的关怀与爱护这一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按照受害学生家庭情况,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提供经济补偿。这不仅可以安抚学生家长的情绪,还树立了负责任的学校形象,避免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处理高校独生子女大学生伤害纠纷中,应当主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法律原则的适用依据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寻找到答案。考虑到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慎重考虑公平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在法律实务中应当关注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受到伤害的独生子女在事故中可能会丧失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从而为社会增加“失独”家庭,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带来严重打击,也会为社会发展增加不安定因素;并且,学校本身也会在事故中丧失良好声誉、经济出现受损、学校内部的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在解决本文所讨论的事故案件时,一定要正确选择归责原则,坚守住法律治理的底线问题,充分显示公平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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