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卫英, 曾 康
(江西财经大学 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1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低碳转型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均强调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体现碳交易价值的生态补偿制度。碳补偿作为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碳减排主体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是目前重要的碳减排制度模式[1]。目前,中国碳补偿制度的实践尚处于探索阶段,补偿形式以自上而下的纵向补偿为主,横向碳补偿尚未付诸实践[2]。横向碳补偿制度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明确区域间的碳排放责任,旨在提高区域碳减排的积极性。中国区域碳补偿制度应同时从纵横两个方向发力,在实施纵向碳补偿的基础上,将横向碳补偿也纳入其中。因此,对横向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并构建横向碳补偿机制,有助于完善中国碳补偿制度,助力中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学术界关于碳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碳补偿标准方面。碳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实施碳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碳补偿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3]。现有关于如何确定碳补偿标准的研究主要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碳汇价值角度确定碳补偿标准。确定碳补偿标准的主要思想是,在测算生态系统碳汇量的基础上计算碳汇价值,根据碳汇价值确定碳补偿金额,补偿对象主要为生态系统修复主体。以此作为补偿标准是一种政府主导实施的纵向碳补偿制度,是政府为获得碳减排绩效对生态系统修复主体采取的激励措施[4-5]。二是从补偿意愿角度确定碳补偿标准。确定碳补偿标准的主要思想是,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询问碳补偿主体希望的碳补偿金额,据此确定碳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主要为农业或森林经营者。以此作为补偿标准也是一种政府主导实施的纵向碳补偿制度[6-7]。三是从碳中和(碳平衡)角度确定碳补偿标准。该视角是目前碳补偿标准研究中最常用的视角,其主要思想是,在测算碳排放和碳吸收(碳汇)的基础上,计算出净碳排放量,将净碳排放量的市场价值或减排成本确定为碳补偿金额。以此作为补偿标准是一种横向碳补偿制度,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域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级政府的财政压力[8-10]。另外,为了更加全面地体现区域公平性,有学者从碳中和角度确定碳补偿标准时考虑了区域之间碳排放权配额、生产技术水平和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对碳补偿金额的测算进行了合理的修正,使碳补偿标准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11-12]。
现有研究对中国实施碳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在确定碳补偿标准时多数文献仅考虑了区域本身的碳排放,鲜有考虑碳排放的跨区域特征,即区域间贸易活动隐含的碳转移现象。目前,市场资源配置和区域比较优势致使中国存在大规模的跨区域贸易活动[13]。在中国尚未实施碳税征收制度的现实背景下[14]和消费者承担碳排放责任的原则下[15],隐含在跨区域贸易活动中的碳排放随之在区域间发生了转移,此碳转移现象具有经济外部性,加重了产品生产地区的碳减排压力,造成区域间碳排放污染责任分摊不公平,不利于形成区域间协同碳减排合力。为了弥补现有研究不足,本文立足区域间碳转移视角对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首先,基于经济外部性理论对碳转移视角下区域横向碳补偿进行理论分析。其次,根据理论分析对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的测度进行设计,构建多区域投入产出(MRIO)模型核算中国区域间的碳转移量,引入碳交易价格测算碳补偿金额,并采用“技术补偿”对碳补偿金额进行修正,然后以2021年中国30个省份为例,对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进行实证测算。再次,从碳转移视角构建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保障碳补偿制度长效稳健实施。最后,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并提出完善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制度的政策建议,为今后中国实施多元化的碳补偿制度提供参考。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有研究在确定区域碳补偿标准时,鲜有考虑区域间贸易活动中隐含的碳转移现象。本文从碳转移视角对区域横向的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丰富了现有碳补偿研究的视角。第二,现有关于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测算的研究,多数在计算碳排放和碳汇差值的基础上,结合碳市场价格或碳减排成本确定碳补偿标准。本文不同于现有研究,在采用MRIO模型测算出区域间碳转移量的基础上,结合碳市场价格确定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并运用“技术补偿”对碳补偿标准进行修正。第三,从碳转移视角设计了碳补偿标准,并以此构建了新的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可以使跨区域贸易活动中隐含的碳转移污染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公平分摊碳排放责任,有助于形成区域间碳减排合力,助力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随着产业分工日趋细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被分割在不同区域,导致中国存在大规模的跨区域贸易活动。根据消费拉动生产,消费是导致生产过程碳排放的根本原因,消费者应该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中碳排放责任这一基本原则,隐含在产品中的碳排放伴随着跨区域贸易活动发生了空间转移[16]。在区域间隐含的碳转移现象中,碳转移方向与贸易产品流动方向相反,贸易流入区域对贸易流出区域存在碳转出,贸易流出区域则接受了贸易流入区域的碳转入。理论上,贸易流入区域需要支付此碳转出污染价值,然而现实中并未支付;贸易流出区域可以获得此碳转入污染价值,然而现实中并未获得。由经济学理论可知,此部分碳转移污染价值未能体现在产品价格中,导致区域间碳转移污染现象具有外部性[17],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贸易流出区域供给特征图
图2 贸易流入区域消费特征图
图1中横坐标表示贸易流出区域提供的贸易产品量,纵坐标表示贸易产品的价格。假设贸易流出区域提供贸易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为MC,当碳转移污染问题具有外部性,即未获得碳转移污染价值时,贸易流出区域实际获得的边际收益曲线MR1位于应该获得的边际收益曲线MR2的下方。假设贸易流出区域提供的贸易产品量为Q0,当外部性完全没有消除时提供的最小贸易产品量为Q1,当外部性完全消除时,提供的最大贸易产品量为Q2,Q0处于Q1和Q2中间的某一点,图1中阴影部分面积即为碳转移污染价值。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贸易流出区域实际获得的边际收益小于应该获得的边际收益,区域利益受损,将会减少贸易产品的供给量,因此Q0有向Q1移动的动力。
图2中横坐标表示贸易流入区域消费的贸易产品量,纵坐标表示贸易产品的价格。假设贸易流入区域消费贸易产品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当碳转移污染问题具有外部性,即未支付碳转移污染价值时,贸易流入区域实际支付的边际成本曲线MC2位于应该支付的边际成本曲线MC1的下方。假设贸易流入区域消费的贸易产品量为Q0,当外部性完全没有消除时,消费的最小贸易产品量为Q1;当外部性完全消除时,消费的最大贸易产品量为Q2,Q0处于Q1和Q2中间的某一点,图2中阴影部分面积即为碳转移污染价值。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贸易流入区域实际支付的边际成本小于应该支付的边际成本,区域获益,将会增加贸易产品的消费量,因此Q0有向Q2移动的动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区域间碳排放责任分摊不公平,贸易流出区域将减少贸易产品的供给,贸易流入区域将增加贸易产品的消费,供需矛盾呈现日益激化的趋势,不利于提高贸易流出区域的生产积极性。另外,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经济发展前沿的区域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具有更加高强度的环境规制。在外部性条件下,经济发展前沿的区域将会倾向于通过流入贸易的形式从经济发展落后的区域获得高碳排放的产品,而非在自身区域内进行生产,以此规避了自身区域的碳排放。然而,经济发展落后的区域生产技术相较经济发展前沿的区域更为粗放,生产相同产品产生的碳排放量多于经济发展前沿的区域,不利于实现中国整体碳减排目标。
碳转移视角下的区域横向碳补偿制度就是一套通过政策途径使贸易流入区域向贸易流出区域提供相应的费用,即碳转出区域对碳转入区域进行横向补偿,使区域间碳转移污染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制度模式,这里“相应的费用”即为碳转移污染价值。当实施区域间的横向碳补偿制度时,贸易流出区域将获得碳补偿资金,环境利益损失得到补偿,图1中贸易产品的供给量将不具有向Q1移动的动力;贸易流入区域将支付碳补偿资金,对环境利益进行付费,图2中贸易产品的消费量将不具有向Q2移动的动力。此时,区域间碳排放责任公平分摊,贸易产品的供给量和消费量均位于Q0,供需矛盾消除,有利于提高贸易流出区域的生产积极性。另外,由于贸易流入区域需要对碳转移污染进行付费,经济发展前沿的区域将减缓通过流入贸易的形式获得所需高碳排放消费产品的倾向,降低对经济发展落后区域的贸易依赖。同时,加大低碳贸易产品的竞争力,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倒逼生产技术粗放的区域加快低碳技术进步,有助于形成区域协同碳减排合力和实现中国整体碳减排目标。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本文对碳转移视角下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测度进行了设计。首先阐明测度思路,然后提出测度方法。
碳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实施碳补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如何对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决定了碳补偿主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碳补偿资金,碳受偿主体按照什么标准获得碳受偿资金。由前文的理论分析可知,区域碳补偿的本质是碳转出区域向碳转入区域提供横向补偿的行为,补偿金额即为碳转移污染价值,以消除区域间碳转移污染环境外部性问题。因此,确定碳补偿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区域间碳转移污染价值进行测度,以此作为碳补偿金额。碳补偿金额的测算需要以区域间的碳转移量核算为基础,在已有研究中核算区域间碳转移量的可行方法为MRIO模型,该模型能够对多区域多部门贸易活动隐含的碳转移现象进行定量描述,是目前核算区域间碳转移量的主流方法[18]。
在核算区域间碳转移量的基础上,测算碳补偿金额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为市场价值法和成本替代法。其中,市场价值法通过碳基准值与碳交易价格的乘积计算碳补偿金额,成本替代法是以碳减排成本替代碳补偿金额[19]。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完善,碳交易价格也相对明确,为运用市场价值法测算碳补偿金额提供了基础,而且市场价值法更加顺应中国以市场化方式实施碳补偿制度的倡议,因此本文选用市场价值法测算区域碳补偿金额。最后,考虑到在生产相同贸易产品的前提下,生产技术落后的贸易流出区域比生产技术先进的贸易流出区域会产生更多的碳排放,即具有更多的碳转入,可从贸易流入区域获得更多的碳补偿金额,这将对贸易流出区域的生产技术具有负向的激励作用,不利于中国整体碳减排目标。为此,采用“技术补偿”对碳补偿金额进行修正。综上可知,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的测度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运用MRIO模型核算区域间的碳转移量,二是运用市场价值法测算区域横向碳补偿金额,三是通过“技术补偿”对区域横向碳补偿金额进行修正。
1.基于MRIO模型的区域碳转移量核算方法
MRIO模型的数据基础为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在各区域投入产出表的基础上,将区域间的货物和服务的流入、流出数据进行连接和调整而形成[20]。根据多区域投入产出表横向平衡关系,即总产出=中间使用+最终使用+出口,构建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如式(1)所示。
(1)
(2)
(3)
(4)
(5)
由于研究构建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的目的在于核算区域间贸易活动隐含的碳转移量,因此不考虑各区域满足本区域最终使用和出口产生的碳排放量[21]。若区域r为贸易流入方,则存在碳转出量,区域r第i部门对区域s的碳转出量为区域s满足区域r第i部门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6)
区域r第i部门对其他所有区域的碳转出量为其他所有区域满足区域r第i部门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7)
同理,若区域r为贸易流出方,则存在碳转入量,区域r第i部门接受区域s的碳转入量为区域r第i部门满足区域s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8)
区域r第i部门接受其他所有区域的碳转入量为区域r第i部门满足其他所有区域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产生的碳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9)
区域r第i部门的净碳转移量为区域r第i部门对其他所有区域碳转出量与区域r第i部门接受其他所有区域碳转入量的差值,计算公式如下。
(10)
2.碳补偿金额测算方法
运用市场价值法对碳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在前文核算区域净碳转移量的基础上,引入碳交易价格P计算碳补偿金额,得到式(11)。
(11)
3.碳补偿金额修正方法
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的区域流出相同的贸易产品比生产技术先进的区域产生更多的碳转入,可获得更多的碳补偿金额,不利于推动区域加快生产技术进步,因此采用“技术补偿”对碳补偿金额进行修正,以消除此区域生产技术惰性问题,修正方法如下。
(12)
(13)
(14)
(15)
根据前文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的测度设计,以2021年中国30个省份①为例进行实证测算。首先说明所需数据的来源与处理,然后分析测算结果。
从碳转移视角,对2021年中国30个省份横向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所需的基础数据包括: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各省份各部门直接碳排放系数和碳交易价格数据。其来源与处理过程如下。
多区域投入产出表来源于中国碳核算数据库(CEADs)。该投入产出表包括中国31个省份,每个省份包括42个部门。由于目前中国公布的多区域投入产出表的最新年份为2017年,存在时间滞后的缺陷,因此参考叶震[22]的研究经验,假设2021年多区域投入产出表的中间使用和最终使用的直接消耗系数与2017年一致,推算得到2021年的多区域投入产出表。
各省份部门直接碳排放系数计算所需的碳排放量数据也来源于CEADs。该数据库编制了中国能源消耗碳排放清单,包括了除西藏和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0个省份,每个省份包括46个部门。为使能源消耗碳排放清单与多区域投入产出表中的部门口径一致,同时为了简化计算,参考汪燕等[23]的研究经验,将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和碳排放清单中的部门进行合并,统一为农林牧渔部门,制造部门,建筑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②6个部门。
碳交易价格数据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目前,该网站公布了中国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福建及深圳8个碳交易试点市场的碳交易信息,以2021年8个碳交易试点市场第一笔碳交易价格的均值作为本文的碳交易价格,确定碳交易价格为31.41元/吨。
1.中国不同省份国内贸易情况分析
通过收集并整理2021年多区域投入产出表中的数据,得到中国整体和各省份的国内贸易情况,包括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流出贸易净额及其部门构成占比,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2021年中国不同省份国内贸易情况统计
由表1可知,全国整体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均为5 958.25百亿元,由于本文仅考虑国内贸易活动,不考虑跨国贸易活动,因此全国整体的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相等,流出贸易净额为零。从各省份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省份和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存在较高的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由于上述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消费需求,不仅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大规模的产品,也从其他省份购进了大规模的产品。安徽、江西、湖南等中部省份和东北地区省份其次,青海、宁夏、甘肃等位于中国西部地区的省份较低。从流出贸易净额看,上海、北京、福建等13个省份存在流出贸易净额。其中,上海最高,为196.34百亿元,北京次之,其他省份均相对较小。浙江、辽宁、黑龙江等17个省份存在流入贸易净额。其中,浙江最高,为-175.57百亿元,其余省份均相对较小。这说明,中国大多数省份国内贸易收支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有利于中国国内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
从全国整体的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的部门构成占比来看,制造部门是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中占比最高的部门,高达49.00%。制造部门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部门,国内贸易活动以交易制造业原材料和消费品为主。其他服务部门为占比第二的部门,占比为25.02%。随着中国经济部门结构持续优化,其他服务部门在国内贸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成为仅次于制造部门的第二大部门。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相对较低,均在10%以下。从各省份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总额的部门构成来看,大多数省份流出贸易总额和流入贸易总额的部门构成占比类似于全国整体情况,制造部门是占比最高的部门,其他服务部门的占比排第二,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普遍较小。
2.中国不同省份碳转移量分析
本文根据公式(7)、公式(9)和公式(10)测算出2021年中国整体和各省份碳转移量,包括碳转出和碳转入总量、净碳转移量及其部门构成占比,结果如表2所示。全国整体的碳转移总量高达23 786.58百万吨,说明中国国内贸易活动隐含了较大规模的碳转移量。由于本文仅考虑国内贸易活动隐含的碳转移量,净碳转移量也为零。从各省份碳转移量来看,江苏、广东、浙江、河南4个省份的碳转出总量大幅度高于碳转入总量,存在较大规模的净碳转出量。其中,江苏最大,达到4 965.15百万吨。由于上述4个省份的流出贸易和流入贸易规模较大,制造部门占比最高且其直接碳排放系数大幅度低于其他省份,碳转出总量较大,而碳转入总量较小。江西、湖南、福建、河北等11个省份存在较小规模的净碳转出量。其中,江西最小,仅为15.39百万吨。内蒙古、宁夏、黑龙江、山西、新疆、甘肃、辽宁等7个省份的碳转出总量大幅度低于碳转入总量,存在较大规模的净碳转入量。其中,内蒙古最大,达到-5 078.16百万吨。主要原因在于,上述7个省份制造部门为其流出贸易占比最高的部门,而且制造部门的直接碳排放系数大幅度高于其他省份。陕西、广西、云南、贵州等8个省份也存在净碳转入量,相较上述7个省份的规模更小。其中,陕西最小,仅为-271.06百万吨。
表2 2021年中国不同省份碳转移量统计
从全国整体碳转移量的部门构成占比看,制造部门的占比最高,达到72.48%。主要原因在于,制造部门是全国整体流出贸易和流出贸易总额占比最高的部门,而且制造部门存在能耗需求大的特征,直接碳排放系数较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的占比第二,为19.14%。尽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不是国内贸易总额占比第二的部门,但是由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对石油类能源需求较大,直接碳排放系数较高,成为碳转移量占比第二的部门。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较低。从各省份碳转移量的部门构成占比来看,类似于全国整体碳转移量的部门构成占比情况,大多数省份也是制造部门的占比最高,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的占比排第二,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相对较小。
3.中国不同省份碳补偿金额分析
根据公式(11)计算2021年中国整体和各省份横向碳补偿金额情况,包括碳补偿总额、碳受偿总额及其部门构成占比,结果如表3所示。全国识别为碳补偿主体的省份有15个,分别为江苏、广东、浙江、河南、山东、北京、上海、湖北、安徽、四川、重庆、河北、福建、湖南、江西,上述15个省份需要支付碳补偿资金,总金额为5 770.71亿元。其中,江苏、广东、浙江和河南4个省份需要支付较高额度的碳补偿资金,江苏最高,为1 559.55亿元;其余11个省份需要支付相对较低额度的碳补偿资金,江西最低,仅为4.83亿元。全国识别为碳受偿主体的省份也有15个,分别为内蒙古、黑龙江、山西、宁夏、新疆、甘肃、辽宁、吉林、青海、贵州、海南、天津、云南、广西、陕西,上述15个省份可以获得碳受偿资金,总金额也为 5 770.71亿元,与碳补偿资金总量平衡。其中,内蒙古、黑龙江、山西、宁夏4个省份可以获得相对较高额度的碳受偿资金,内蒙古最高,为 1 595.05亿元;其余11个省份可以获得相对较低额度的碳受偿资金,陕西最低,仅为 85.14亿元。
表3 2021年中国不同省份横向碳补偿金额统计
从全国整体碳补偿和碳受偿金额的部门构成占比来看,碳补偿或碳受偿金额占比最高的部门为制造部门,高达76.72%;占比第二的部门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占比为15.59%;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较小。从各省份碳补偿和碳受偿金额的部门构成占比来看,在碳补偿主体的15个省份中,碳补偿金额占比最高的部门均为制造部门,占比第二的部门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主要原因在于,上述15个省份流入贸易产品中制造部门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的占比较高,而且上述2个部门的生产技术相较贸易产品流出省份更为先进。在碳受偿主体的15个省份中,除了吉林、贵州、天津、云南4个省份外,其余11个省份碳受偿金额占比最高的部门也均为制造部门,占比第二的部门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主要原因在于,此15个省份流出贸易产品中制造部门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的占比也较高,但是上述2个部门的生产技术相较贸易产品流入省份更落后。
进一步根据公式(12)~公式(15),计算得到考虑“技术补偿”后的中国省份横向碳补偿修正结果如表4所示。经过“技术补偿”修正后,全国整体的碳补偿金额和碳受偿金额由5 770.71亿元缩减至1 072.39亿元。绝大多数省份的碳补偿金额或碳受偿金额也出现较大幅度的缩减。其中,江苏、广东、浙江、河南等省份因生产技术先进导致需要支付的碳补偿金额出现大幅度缩减,河北则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北京、上海、重庆、四川、福建、湖南、安徽、江西8个省份直接由碳补偿主体转变为碳受偿主体。山西、宁夏等省份因生产技术落后导致获得碳补偿金额出现大幅度缩减,内蒙古、黑龙江、云南3个省份直接由碳受偿主体转变为碳补偿主体。由此说明,各省份在生产技术上的努力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利益,这对促进各省份生产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成效,有利于形成中国区域碳减排合力,而且缩小了各省份碳补偿金额和碳受偿金额的极值范围,减少了碳补偿主体的补偿压力和碳受偿主体的补偿依赖。
表4 2021年中国不同省份横向碳补偿修正金额统计
从全国整体碳补偿和碳受偿金额的部门构成占比来看,尽管碳补偿或碳受偿金额占比最高的部门仍为制造部门,但是相较“技术补偿”修正前具有较大幅度的缩减,为57.71%;占比第二的部门也仍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但是相较“技术补偿”修正前具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31.78%。这说明,制造部门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的技术差异对全国整体的碳补偿金额或碳受偿金额的影响较大。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仍较小。从各省份碳补偿和碳受偿金额部门构成的变化看,在11个作为碳补偿主体的省份中,浙江、河北、辽宁、山东、河南、内蒙古、黑龙江7个省份支付碳补偿金额占比最高的部门为制造部门,其余4个省份占比最高的部门均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在19个作为碳受偿主体的省份中,除新疆外的18个省份占比最高的部门均为制造部门或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也说明制造部门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的生产技术水平对各省份碳补偿金额和碳受偿金额的影响较大,各省份只有大力推进上述2个部门的生产技术进步,才能获得更大的碳补偿利益。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4个部门在大多数省份碳补偿或碳受偿资金中的占比仍然较小。
前文从碳转移视角对中国区域间的碳转移量和碳补偿金额进行测度,确定了碳补偿标准,是实施区域横向碳补偿制度最关键的组成部分。然而,碳补偿制度能否有效实施依赖于长效稳健的碳补偿机制,涉及实施区域横向碳补偿制度的诸多方面。因此,在前文对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构建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包括碳补偿主体、碳补偿形式、碳补偿标准、碳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碳补偿保障措施五个组成部分,各部分相辅相成、形成统一的体系。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如图3所示。
图3 碳转移视角下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
碳补偿主体和碳受偿主体的识别涉及“由谁来补偿”和“由谁来受偿”的问题,是实施碳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根据前文碳补偿标准的测度,得到修正后的碳补偿金额。修正后碳补偿金额为正值的区域将被识别为碳补偿主体,即支付碳补偿资金的区域。由于此部分区域对其他区域产生了碳转出污染,需要支付碳补偿资金使碳转出污染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反之,修正后碳补偿金额为负值的区域将被识别为碳受偿主体,即获得碳受偿资金的区域。由于此部分区域承受了来自其他区域的碳转入污染,因此可以获得碳受偿资金,使承受的外来碳转入污染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在识别碳补偿主体和碳受偿主体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确定碳补偿形式。建议采用资金补偿和辅助补偿相结合的碳补偿形式。资金补偿是实施碳补偿机制的主要补偿形式,需要在上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下进行各区域间的横向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和各级区域地方政府成立碳补偿专项基金。一方面,作为碳补偿主体的区域地方政府将碳补偿资金转移至上一级地方政府设立的碳补偿专项基金。另一方面,上一级区域地方政府从碳补偿专项基金中将碳受偿资金转移至作为碳受偿主体的下一级区域地方政府,以此实现区域间碳补偿资金的横向转移支付。
资金补偿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作为碳补偿主体区域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和经济发展压力。为了减轻碳补偿区域的压力并提高碳补偿机制的灵活性,进一步设置了辅助补偿形式。辅助补偿形式作为资金补偿形式的有效补充,各区域可在协商并且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进行。例如,碳补偿主体区域在减免一定碳补偿资金的基础上,为碳受偿主体区域提供就业机会或技术支持,或将经济产业向碳受偿主体区域转移以拉动其经济发展,或与碳受偿主体区域进行对口协作等,以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补偿。
确定碳补偿标准是实施碳补偿机制的关键,即作为碳补偿主体区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资金,作为碳受偿主体区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获得资金,这也是前文的主要研究内容。鉴于前文已经对碳补偿标准的测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此处仅简要说明。根据前文碳补偿标准的测度设计可知,在获得多区域投入产出表等相关数据的基础上,首先,构建MRIO模型测算中国省份间的碳转出量和碳转入量,两者做差求得净碳转移量。其次,进一步引入碳交易价格测算碳补偿金额和碳受偿金额,并通过“技术补偿”进行修正。最后,碳补偿主体区域按照此碳补偿标准进行支付,碳受偿主体区域也按照此标准获得碳受偿资金。
碳补偿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涉及实施碳补偿机制的融资问题。一方面,碳补偿主体区域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保障碳补偿资金的来源,资金可来源于中央政府发放的碳减排支持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区域地方财政资金进行补充。另外,随着碳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各区域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流入碳减排领域,各区域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向高碳排放的企业征收碳税的方式获得碳补偿资金。另一方面,碳受偿主体区域获得的碳受偿资金应该用于本区域的碳减排活动。例如,开发清洁能源、推动低碳技术进步、引导产业低碳转型和修复生态系统等,这不仅能够减少碳排放的增长,而且可以提高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以抵消碳转入污染。
为了保证碳补偿机制长效稳定实施,需要提供碳补偿保障措施。碳补偿保障措施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主体引导与沟通措施。各级政府可以通过电视媒体或现场宣讲等方式对实施碳补偿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协同碳减排意识,提高各区域参与碳补偿机制的积极性。另外,各级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与各区域进行信息沟通,根据不同区域的选择和意愿及时对碳补偿机制进行调整,提高各区域对实施碳补偿机制的接受程度。二是碳补偿成效评估措施。各级政府可以委托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实施碳补偿机制的碳减排成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向各区域地方政府进行反馈,以此保障实施碳补偿机制的有用性。三是监督管理与法律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碳补偿指导意见、碳补偿条例或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碳补偿的主体、标准、形式和资金情况等。另外,各级政府需要对碳补偿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注重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碳减排利益共同体意识。
实施上述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主要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作用。
第一,促使中国跨区域贸易活动中隐含的碳转移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公平分摊中国区域间贸易活动的碳排放责任。基于消费者承担碳排放责任原则,区域间贸易活动隐含着碳转移现象,贸易流入区域现实中未对其消费需求引致的区域碳转移污染付费,具有经济外部性,造成区域间贸易活动中碳排放责任分摊的不公平,不利于提高贸易流出区域的生产积极性。本文构建的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就是通过政策途径促使贸易流入区域为其消费需求引致的碳转移污染付费,将碳转移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公平分摊跨区域贸易活动的碳排放责任,这有利于提高贸易流出区域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促进区域生产技术进步。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基于消费者责任原则,贸易流出区域生产贸易产品的碳排放越多,将从贸易流入区域获得更多的碳补偿资金,这对贸易流出区域生产技术进步具有负向影响。为此,本文在对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设计时,添加了“技术补偿”奖惩环节,对碳补偿金额进行修正,生产技术水平高的区域可以获得技术补偿资金,这对于各区域加快生产技术进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有助于形成区域碳减排合力。
本文从碳转移视角对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进行测度,然后进一步构建碳补偿机制,为中国实施区域横向碳补偿制度提供参考依据,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理论分析可知,跨区域贸易活动中隐含的碳转移现象具有经济外部性,导致区域间碳排放责任分摊的不公平,不利于中国整体碳减排目标实现。碳转移视角下,区域横向碳补偿作为碳转出区域向碳转入区域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区域间碳转移污染外部性问题,有助于形成区域协同碳减排合力,实现中国整体碳减排目标。
第二,从测度设计可知,碳补偿标准测度的目的是测算中国区域间碳转移污染价值,即碳补偿金额,碳转出区域按照此金额标准对碳转入区域进行横向补偿,以消除区域间碳转移污染外部性问题。同时,为了使碳补偿标准对贸易流出区域生产技术产生正向激励作用而非负向依赖作用,对碳补偿金额进行合理修正。因此,碳补偿标准测度包括构建MRIO模型核算区域间碳转移量,都要运用市场价值法计算区域横向碳补偿金额和通过“技术补偿”对碳补偿金额进行修正三个步骤。
第三,从实证测算可知,2021年江苏、广东、浙江等15个省份存在净碳转出量,被识别为碳补偿主体,需要支付碳补偿资金。内蒙古、宁夏、黑龙江等15个省份存在净碳转入量,被识别为碳受偿主体,可以获得碳受偿资金。经过“技术补偿”修正后,大多数省份的碳补偿金额或碳受偿金额出现较大幅度的缩减,推动生产技术进步可以获得可观的补偿利益,有利于中国整体碳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部门构成看,制造部门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部门在碳转移量和碳补偿金额中占比较高,农林牧渔部门,建筑部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部门及其他服务部门4个部门的占比较低。
第四,从机制构建可知,碳补偿机制包括碳补偿主体、碳补偿形式、碳补偿标准、碳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碳补偿保障措施五个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灵活性,不仅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而且可以长效稳健地实施,这对实现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制度,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多区域投入产出表编制和开发的时效性。区域横向碳补偿金额的测算需要以多区域投入产出表为数据基础。然而,目前中国最新公布的多区域投入产出表停留在2017年,且编制和公布的周期长达五年。因此,提高国内多区域投入产出表编制和开发的时效性有助于为实施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提供即时的数据基础。
第二,完善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尚处于试点阶段,公布的碳交易价格仅为试点区域碳交易市场形成的碳交易价格,对全国所有区域的碳排放交易缺乏普及性。因此,加快全国范围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为中国区域横向碳补偿标准的测算提供实时合理的碳交易价格数据。
第三,实施纵横结合的多元化碳补偿制度。目前,中国碳补偿制度的实施以纵向为主,横向碳补偿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付诸实践。因此,各级政府可以考虑在当前实施纵向碳补偿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构建的区域横向碳补偿机制,根据纵横结合的碳补偿金额对区域转移支付进行调整,这对于激励中国各区域形成协同碳减排合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注 释:
①此处的“中国30个省份”指除中国西藏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0个省份。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能源消耗碳排放清单不包括西藏和港澳台地区的碳排放量数据,为了使多区域投入产出表与碳排放清单中区域口径一致,同时保证研究数据的完备性,本文仅选取除中国西藏和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0个省份作为实证分析区域。
②其他服务部门包括信息、科技、金融、房地产、教育、文化和卫生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