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到广州民营科技园开展立法调研
广州立法充分发挥好地方立法先行地、桥头堡、试验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注重在全新立法领域大胆探索尝试,在制度设计上追求开拓创新,共制定、修订、修正、废止地方性法规431余件次,截至目前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92件。一是厚植高质量发展沃土,着力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先后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临空经济区条例、科技创新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快递条例等重要法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南沙条例等等。二是倾力守好一方平安,加强社会基层治理领域立法。聚焦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及时制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停车场条例、平安建设条例、反餐饮浪费等重要法规。三是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重点加强民生保障领域立法。直面民生突出问题,以立法推动补齐民生短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台了幼儿园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和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具有鲜明广州特色的法规,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提供法治保障。四是延续城市记忆和历史文脉,切实做好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立法。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先后出台文物保护规定、博物馆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等重要法规。五是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先后出台了湿地保护规定、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等重要法规。
2022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立法步伐加快、效率提高、数量增加,形成了多项可复制推广的新做法、新成果、新经验。一是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充分利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为广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等提供法治保障。二是科学谋划精准选题。围绕新兴领域立法,加快促进、保障、规范新兴领域相关产业发展,安排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数据条例等法规,并计划于2024年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率先立法、先行先试,争取为国家、全省立法贡献广州经验。三是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妥善处理和平衡立法与经济发展、改革决策之间的关系。为了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集中废止了5件生态环保领域地方性法规,按照新标准、新要求,结合新问题、新情况,重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等法规。四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立法形式。根据需要确定立法体例,既有“大块头”,如修订依法行政条例;也有“小切口”,如常委会点题、自主起草的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不设章节、共八条,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共十一条,都是典型的“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五是牢牢把握有效管用的硬标准。按照“一不写、两必写”的要求,对法规文本做了大量精简,挤水分、留干货,鼓励性、宣示性、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一律不写。六是有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了“11+31”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联络站新格局。自2015年以来,各联系点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10余项,反馈立法意见建议11000余条,协助开展立法实地调研100余次。
近两年来,广州市立法工作受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多部法规获国家部委及社会各界高度评价,立法工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下一步,广州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继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动区域协同立法。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安排立法项目,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火车头”作用。
实现良法善治,关键在于围绕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开展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觉把人大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谋划和推进,确保立法工作始终与中心工作合拍同步、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以高质量立法助推深圳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自觉把每一项法规制度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审视、来论证,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找立场、找观点、找方法、找答案,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大力推进民生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坚持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慎重处理“稳”与“进”的关系,保持改革与法治的“破”与“立”、平衡和张力,努力追求法治基础上的“立”与“稳”,积极推动法治轨道上的“规”、“轨”与“进”,在法治框架下实现“破”与“立”、“稳”与“进”的统一、改革与法治的统一。
2019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先行示范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用足用好两个立法权,着重加强和推进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一是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围绕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制定或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绿色金融条例等法规。围绕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制定或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社会信用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等法规。围绕打造城市文明典范,制定或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等法规。围绕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制定或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围绕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制定或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等法规。
二是积极推动新兴领域立法。积极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坚持包容审慎,兼顾现实可行与前瞻发展的需求,着力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先行先试,及时跟进了解新兴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立法需求,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在促进体制、机制、措施上作出规定,同时审慎设置强制性、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从制度上留足创新空间和监管弹性,更好促进、规范、保障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数据条例、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等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和引领性、体现改革创新、先行示范的新兴领域法规,为国家新兴领域立法积极探索经验。
三是努力突破困境推动高质量立法。面对新时期深圳立法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局面,不断总结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为立法工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法律专务、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中心等的作用,集中立法资源和优势,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努力缓解立法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内设机构设置不健全与日益繁重的立法任务、逐渐增长的立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对审议中分歧意见较大、可能影响立法进度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力度,在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凝聚立法共识的基础上,敢于善于在矛盾焦点上“切一刀”,真正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全过程的立法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程序及成果运用等制度,以评估来促进立法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坚持在审议前由起草单位做好政治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审议和修改阶段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有关条文内容加强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在立法全过程中通过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防范化解有关风险。
11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调研《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
近两年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以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促进产业发展、保障民生福祉为三个着力点,持续推动立法创新,开创了法治珠海建设的新局面。截至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法规及法规性决定125件,现行有效法规88件。
紧扣国家发展大局,全力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今年5月出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两部“小切口”立法,是在合作区范围内实现与澳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生动立法实践。9月审议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创新立法体例,首次设立横琴专章,支持合作区构建符合实际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路径,为合作区封关运作提供法治保障。此外,围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展港珠澳大桥立法研究,积极为推动“一国两制”新实践建言献策。
紧扣“产业第一”,加强产业发展法治保障。聚焦产业主体、产业要素、产业环境、产业安全等方面开展立法,为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去年相继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别是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两部法规,均系全国首部,对保护珠海的产业发展空间、整顿建筑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紧扣“民生为要”,以立法持续增进民生福祉。聚焦建设宜居幸福新都市,积极开展民生领域立法。去年相继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后者是全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法规。今年9月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把住宅小区治理充分融入基层治理,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把立法方向、立法内容、立法机制融贯为一体,持续加强、不断完善。
在立法方向上,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是自觉同党中央对标对表。对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省委、市委交办的重要立法任务、明确的重大立法问题,在立法中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二是坚持人民至上,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以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处理社会利益冲突、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立法内容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一是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这条主线,用好合作区法规“立法直通车”制度,细化落实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持续开展创新性立法。二是以促进和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政府流程与规则再造、推动珠海东西部平衡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大数据应用等新兴领域开展立法。三是在历史文化保护、教育、居住、健康促进以及环境保护方面推进民生领域立法。
在立法机制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效。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用好人大、政府双组长制和立法专班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凝聚立法共识。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运用“互联网+”“人大代表直播间”等方式丰富立法参与形式。三是积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不断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表决前评估等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立法顾问、第三方智库的作用,高质量完成法规论证研究等工作。四是更加注重立法安全和法规实施工作。每部法规都要进行立法风险评估,都要召开立法听证会和实施座谈会,增强风险意识、压实实施责任。
近年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统筹指导下,结合本市实际和发展所需,积极探索开展协同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积极参与“1+N”省市协同立法,护航粤菜高质量发展。佛山积极参与粤菜“1+N”省市协同立法工作,在与省条例密切衔接的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坚持“不重复、抓落实、有特色”的要求,制定《佛山市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重点是充分发挥佛山作为广府菜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和顺德作为“世界美食之都”的优势,在广府菜非遗传承保护、产业促进、品牌建设、区域合作和宣传推广等方面做文章,使条文更加凸显“佛山味道”。积极参加省召开的省市协同立法实务研讨班、省人大专家论证会,接受省的工作指导。到兄弟市开展调研,积极学习借鉴兄弟市的经验做法,并就部分协同条款进行沟通协商、研讨交流,实现法规内容的相对协调。
探索推进广佛轨道交通协同立法,助推广佛全域同城化。广佛全域同城化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交通先行是广佛全域同城化的重要标志。广佛两市地铁多线衔接、运行总里程长、日均客流量大的现实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协同立法解决“分段而治”的问题。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推动指导下,广佛两市商定协同推进轨道交通领域的立法,并在全省率先签订加强两市协同立法合作协议,做到四个协同:协同开展立法调研、协同征求法规意见、协同开展专家论证、协同研究制定互联互通机制。
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做好协同立法工作,必须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党对协同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将党的领导贯穿在协同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协同立法项目的选题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来谋划布局,协同立法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协同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例如,在推进《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审议修改过程中,碰到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设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权的授权等重大问题难以把握,及时向市委请示,得到市委的明确指示,为条例的顺利出台提供了根本保证。
二是坚持创建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协同立法涉及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既要充分尊重各自的实际、各自的特点,又要着眼整体的利益,解决全局的共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协同理念,坚持“全局为重、求同存异”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创建顺畅有效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包括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流机制、区域执法合作机制、协同立法后评估机制等,从而实现协同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是坚持全面协同,加强沟通交流。协同立法关键点在于一个“同”,一样的立法技术规范是开展协同立法的基础。在推动协同立法工作中,应加强沟通交流、研讨协商、信息共享,做到立法项目同步谋划、同步起草、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和同步实施,确保各区域立法项目的立法程序相对统一,实现决策协同;要规范立法项目的体例选择、框架搭建、文字表述等法规文本,确保立法制度相互衔接、立法节奏整体协调同步,实现协同立法成效最大化。例如,在轨道交通协同立法过程中,我们既注重与广州在互联互通内容的协同,也针对佛山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管养主体不统一、线路巡查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手段进行规范,确保出台的条例既与广州协同,又能够解决本市实际问题。
接下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要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统筹指导下,总结协同立法经验做法、创新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省委部署的重点领域开展协同立法专题研究,梳理协同立法需求、找准协同立法突破口,不断探索创新区域协同立法新模式,运用立法手段破解广东发展难题,以协同立法促进区域迈向高质量协调发展。
近年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落实市委关于人大立法创品牌的工作要求,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扎实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自2015年12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出台16部地方性法规,通过为汕尾革命老区立良善之法的积极作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法治保障的新需求,切实为汕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切实把好选题关,做到“四个坚持”,力求精准选题,使地方立法更好与改革相衔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坚持围绕中心,切实把市委立法意图落到实处,根据市委立法意见及时开展立项调研论证,提出立法工作计划。二是坚持急需先立。全面考虑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充分论证,选准立法项目,切实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如为助力汕尾深度融入“双区”,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制定了《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三是坚持立法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新要求新期待,确定立法项目。如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弘扬海陆丰革命老区精神,制定了《汕尾市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是我省首部红色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并作为立法类案例入选广东省人大优秀实务案例。四是坚持问题导向。以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为契机,聚焦农村基层突出问题,近年来一年一法规,接续立法破解乡村治理难题。
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使地方立法更具针对性。一是带着问题调研。根据调研主题和立法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调研目标任务、内容方式及调研对象等因素,科学制定调研方案。二是带着对策调研。在立法过程中,针对政策性的问题,多到政府部门调研;针对民生的问题,多到群众中了解情况;针对具体工作,多听一线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意见,做到摸实摸透基层一线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找准解决立法难题的办法。三是带着目的调研。对于立法调研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立法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注重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推动调研成果融入立法决策部署,转化为增强法规供给的制度设计。
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积极探索“点+面+专”工作模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确保立法意见建议更加广泛、真实。一是充分发挥全市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阵地作用,用好用活全市333个人大代表联络站,畅通立法“直通车”,及时收集群众“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二是拓宽代表群众参与面,让立法更聚民意。通过“请上来”和“走下去”的方式广泛收集民意。充分发挥全市五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夯实立法的民意基础。注重到基层一线和人民群众中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三是发挥专家外脑作用,让立法更为严谨。强化“智库”支持,与华南师范大学共建汕尾市地方立法咨询和服务基地,充分发挥高校专家学者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作用。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共同参与立法评估论证、法规草案修改等工作,破解立法难题,提升立法质量。
积极探索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有效路径,建立“一法三专班”工作模式,即制定每一部法规均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地方立法咨询和服务基地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常委会法工委专班发挥指导统筹作用,有效整合三个专班资源和力量,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一是严把政治关。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立法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每次修改情况,都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在统一审议法规案工作中,注意及时落实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新要求。二是严把利益关。从落实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到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都注意克服立法中的利益偏向,切实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严把不抵触关。及时关注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订动态,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新精神,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不相适应以及相矛盾、相抵触的规定,切实做到严格把关、仔细审查、认真审议、坚决消除。
茂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自2015年9月以来共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11部,修改地方性法规3部,出台立法性决定2件,为推动茂名市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多年来,茂名市委先后3次召开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先后45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印发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委会党组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开展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的立法需求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并严格按程序报请市委审查批准。对地方性法规审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由市委研究决定。在法规草案表决前,严格按照请示报告制度报市委审查批准。几年来,市委研究讨论立法重大事项17次,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立法性决定草案表决案15件,为法规顺利出台和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和优化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丰富立法调研机制,切实推进“真调研”,做到“找问题调研”“找实情调研”“找方法调研”“找经验调研”“找专业意见调研”。“三维度”提升审议能力,有效提高审议质量,主要做到建立会前专题立法调研制度、落实立法培训制度、用好“双层参谋”制度。完善“小切口”立法机制,充分彰显地方特色。立足茂名农业大市实际,加强乡村振兴“小切口”立法;立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推进生态保护“小切口”立法;立足防范重大风险要求,强化公共安全“小切口”立法。
坚持和完善科学民主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推动立法信息全过程公开,综合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通过线下线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对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企业、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听证,充分汇聚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进一步提高立法决策客观性、科学性。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制度。积极探索“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站点融合发展模式,提高代表常态化参与立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修订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定期调整立法联系点,提高联系点广泛性、代表性和多样性,有效发挥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作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法规审议修改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邀请列席法委会等形式,加强与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立法共识,保证法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2020年1月,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聘任会议
坚持和完善立法社会效果评价机制,切实推动法规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大法规宣传监督工作力度,完善立法社会效果评价机制,推动“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落实立法宣传工作制度。坚持把宣传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使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规、增强法治观念、讲好立法故事的过程,营造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推行“一检查二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对实施满1年的5部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对施行满2年的2部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的3部法规进行了修改,完善法规制度,提升实施效果。建立法规修改废止动态管理机制。坚持“立改废”并举,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先后对3部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