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东森 邓勇
医院太平间殡葬服务在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须规范。
太平间作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殡葬服务项目的合规运行和风险控制问题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随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天价殡葬费”等事件的发酵,医院太平间殡葬服务项目在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逐渐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医院太平间殡葬服务项目合规运行与风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当前医院太平间在殡葬服务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医院太平间的合规运行和风险控制提供健康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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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太平间外包用于营利存在许多问题
1.从性质上讲,太平间是医院的组成部分,而非提供“殡葬服务”的当然场所。
2《.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在该前提下,相关主体承包医院太平间并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合政策性存疑。
3.一些地市已经颁行关于禁止太平间外包的地方性规定,然而,部分地区的殡葬服务渗透依然存在,亟须整改。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第五条之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这一规定本身是基于“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这一目的而制定的,然而在实践中却遭到了滥用。从2008年开始,各医院纷纷将太平间承包给殡葬服务公司,部分医院甚至将太平间承包给个人经营,而医院太平间外包用于营利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从性质上讲,太平间是医院的组成部分,而非提供“殡葬服务”的当然场所;其次,2018年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在该前提下,相关主体承包医院太平间并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的合政策性存疑;最后,一些地市已经颁行关于禁止太平间外包的地方性规定,如2008年济南市相关部门发文,严禁对外出租或承包太平间(停尸房)。然而,部分地区的殡葬服务渗透依然存在,亟须整改。
此后,收费乱象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基本服务收费价格标准较低且多年未调整,导致基本服务收入无法覆盖运营成本。这致使殡仪馆往往通过引导消费者购买选择性服务、高价殡葬用品的方式弥补基本服务项目的成本价格倒挂。
除了群众普遍反映的收费过高问题之外,医院太平间还存在殡葬服务范围覆盖不全、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如某特大型城市在禁止医院太平间开展任何营利性殡仪服务后,增加的殡葬服务需求造成殡仪馆遗体接运数量、遗体告别仪式突破接待上限,甚至短时出现需要排队存放遗体的情况,给正常殡仪秩序带来冲击。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承包医院太平间的殡仪公司等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的整体性服务是基本殡葬服务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需求。根据调查发现:目前在某特大型城市,丧者家属选择由殡仪公司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在医院太平间开展殡仪的约占80%。然而,由于殡仪服务、殡葬用品行业标准落实和经营监管不到位,殡仪公司在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时,往往收取较高费用。
此外,一些承包医院太平间的殡仪公司等机构存在违规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例如,与急救车、急诊室形成利益链条,利用家属时间紧、情绪悲伤、对治丧服务不熟悉和“厚葬”等传统观念,形成道德绑架,依托在医院的垄断优势,在医院太平间开展营利活动,提供除火化以外的全部殡仪服务,甚至通过巧立名目,提供高价且不透明的服务项目,高价出售殡葬用品获取暴利,增加群众殡葬的不合理负担,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述收费乱象是监管和市场、买方和卖方多方作用下的结果。本部分将从立法层面、行业层面、民众层面进行剖析,以期为该类现象的综合治理提出针对性建议。
我国当前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法,目前遵循的仍是国务院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而该版本仅有24条规定,集中处理的问题是“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并未涉及“突出公益属性、强化价格监管”这一命题。虽然地方政府所管理的殡仪馆、火葬场属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内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但内部规定的方式依然存在不公开、不透明、无法管理民营机构等问题。
其次,现有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已经滞后。部分地区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多年未调整,在人工、动力等运营成本刚性增加的情况下,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不足以弥补成本,成本价格形成倒挂,影响殡葬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如某特大型城市A市火化费仍按2001年制定的标准收取,在殡仪基本服务项目中,除骨灰寄存服务外,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和遗体存放均存在定价无法弥补成本的情况。
我国有着数千年殡葬文化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底蕴深厚的生死哲学观、伦理道德观和殡葬礼仪观。在该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厚葬”的观念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为了尽孝,认为殡葬之礼一定要隆重,不能过于节省和草率。加上受炫耀和攀比心理的影响,群众之间的大操大办之风也哄抬了殡葬用品价格,助长了殡葬业的高消费,给人民群众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尽孝的观念让讨价还价变得尴尬,加上中国人忌讳谈及死亡,一般不会提前准备好骨灰盒和寿衣。亲人突然离世,家属措手不及,面对有备而来的卖家,也没有心思去多比价,很多情况下家属即使发现收费不合理,也很少去据理力争,纵容了殡葬费用乱象的存在。
其次,群众对殡葬收费价格管理知悉度不高,大多数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内容划分、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等普遍不够了解。在对各项殡葬服务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了解情况的调查中,77%的被调查者填写不清楚或仅知道一点;对殡葬优惠政策了解情况的调查中,74%的被调查者填写没听说过或不了解具体内容。
中国传统“厚葬”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上受炫耀和攀比心理的影响,助长了殡葬业的高消费,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21世纪初,在我国重视丧葬的社会语境下,“基本殡葬服务”与“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是具有公共属性、富有保障的事业,因此,殡仪馆、火葬场等机构通常由民政部举办、管理。
2014年起,财政部等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经过长期的积淀过后,目前民营资本通过特许经营进入殡葬行业已经逐渐流行起来。而这里也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事业单位进行的,通过特许经营实现“政事分开”,而另一种是国企进行的,通过特许经营实现“政企分开”。但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殡葬服务业是由事业单位或国企主导的,此时,就会出现政府定位偏差,某些机构管办结合、政企不分,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存在政府职能缺位等现象。
除群众反映的收费过高问题外,医院太平间还存在殡葬服务范围覆盖不全、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
错位局面主要体现在民政部门举办的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定位模糊不清,自相矛盾——民政部门既是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者,同时又是殡葬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和服务产品的主要提供者。虽然《殡葬管理条例》并不禁止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殡葬业市场,但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因利益驱使,对政策执行力不足,导致殡葬业不能吸引足够的社会资本来减轻生产压力,所以殡仪馆大部分还是由民政部门直接管控。但是多数地方又把殡仪馆定性为自收自支的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殡仪馆必须通过服务收费来维持其正常运转,生存压力陡升,盈利性也被强调。
据悉,全国80%以上的县级殡仪馆每年火化量不足以维持殡仪馆的正常运转,都处在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乱收费、高收费、捆绑消费、强制消费等问题自然层出不穷。民政部门很难既扮演好管理者,又当好裁判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管理秩序混乱。
职能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在殡葬服务行业监管力度上的不足:部分地区医院太平间违规非法外包盈利,非法殡葬中介及服务机构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各种殡葬服务机构的不合理定价及非法销售手段的存在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是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的缺失,民众对于定价标准、殡葬行业入市资格等关键信息的获取并不容易;二是行政检察与执行力度不到位,导致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殡葬服务行业监管力度上的不足,民众监督举报殡葬服务业的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殡葬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且不透明,造成了服务质量与价格的混乱,严重缺乏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如前文所述,早在2006年之前,遗体接运费、火化费与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就已经通过内部规定的方式实现了政府定价,同样也有部分与基础服务紧密联系的服务采取了政府指导价。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和服务从定位上就不属于“公益事业”,自然也就不应受政府出于“公益目的”的管控。在现行体制下,它往往是和殡葬基本服务绑定在一起提供的,而提供商往往是同一单位或企业,这意味着这类服务同样也享有行政垄断所带来的红利。
此外,部分地方还存在混淆服务项目、误导消费者选择服务组合或诱导其选择“增值服务”的现象,由于此类服务几乎不存在“退货”选项,丧属的额外支出从可能性与情理层面都难以挽回,进一步加重了殡葬服务费乱象对丧属利益的损害。
以(63,57)RS码为例进行仿真,此时m0=log2(63+1)=6,选取本原多项式为p0(x)=x6+x+1,生成多项式为g0(x)=x6+α59x5+α48x4+α43x3+α55x2+α10x+α21.首先生成1000组码字,将其转化为二进制比特流形式,并加入误比特率为ε=0.005的错误比特,然后按图2所示的流程进行识别.对本原多项式p(x)进行遍历,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当m=6,p(x)=x6+x+1时,所有y1,i值均大于门限T1.因此,选取这一组参数进行后续第二次判定.
一是加大医院太平间冷冻柜、告别厅、火化炉等硬件设施建设,方便快捷满足群众治丧需求。二是提高行业与遗体直接接触人员工资水平。作为特殊性行业,合理提高殡仪馆等人员工资水平,为高质量服务提供保障。三是逐步推广基本殡葬服务和节地生态安葬免费政策。通过丧葬补贴、直接免费等形式,兜底基本民生。
而具体殡葬基本服务范围在不同地区间应当有所区别,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将基本殡葬服务范围扩大,如将遗体整容、遗体告别等纳入基本服务。殡葬用品普遍采取市场调节价,大多数地区对包括骨灰盒、寿衣、花圈等在内的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首先,医院太平间的殡葬服务应当将告别厅租赁、骨灰盒等项目纳入基本服务范围,并制定基本服务标准规范,做好各项基本服务的衔接,满足群众合理殡葬服务需求。其次,合理调整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着力解决基本服务收入成本倒挂问题。依据成本监审情况合理调整基本服务定价,确保殡仪馆基本服务正常运营,避免通过选择性服务、殡葬用品弥补基本服务成本。除此之外,应建立选择性殡葬服务监管制度,引导群众合理消费。最关键的一点是坚决取缔太平间竞价外包制度。医院太平间应参照殡仪馆进行规范管理,按照实际运行成本,实行对外承包限价管理。
殡葬行业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殡葬服务监管难度大,容易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应多措并举加强行业监管。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体制。殡葬行业管理涉及价格、民政、市场监管、交通、卫健等多个部门,应在充分考虑群众客观实际需求和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统筹监管,避免“各自为政”和“一刀切”式管理。二是监督规范殡葬服务市场行为。严格监管殡葬市场,禁止殡仪公司等机构超范围开展殡仪服务,打击“黑中介”机构的价格欺诈、暴利等违法行为。三是完善殡葬服务成本监审调查制度。通过定期开展成本监审调查,掌握殡葬服务项目成本变动情况,为价格调整和价格执法提供有效依据,并通过成本信息公开引导殡葬市场价格。四是加强殡葬用品监管。对殡仪馆、殡仪公司销售的寿衣、骨灰盒等价格较高的殡葬用品进行重点监管,可采取进销差价率控制价格,避免以次充好、暴利销售。
就殡葬行业“突出公益属性、强化价格监管”并不完善的现状而言,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目前首要的任务是破除各种阻力,促进新《殡葬管理条例》出台,统一全国规定,真正实现殡葬业“有法可依”,断绝由于监管规则真空出现的违法现象。
推动殡葬行业立法也应提上日程,应当厘清殡葬行业立法所具有的理性推进、建构框架和设定界限的功能,同时应选择适合解决本土问题的立法模式,对涉及殡葬行业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
第一,民政部门及其殡葬服务机构要“断臂求生”,主动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改革,放弃营利属性,承担属于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为了保证殡葬机构正常运转,政府必须给予殡葬机构财政支持,承担如设施建设费、殡仪馆运营费、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管理费、惠民政策补贴等费用。
第二,借助新《殡葬管理条例》的发布,实现政府免费提供主要的殡葬基本服务。基础类殡葬服务价格应以成本为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由殡葬服务单位向社会免费提供。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及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方便可及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
第三,监督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强化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殡葬行业应主要由政府调节指导定价,而不能主要依靠市场。将殡葬服务的价格透明化,给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能有效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卖方市场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况。政府应督促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
殡葬业行业协会和媒体应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在文化作品、广告宣传中倡导先进文明的殡葬理念,起到推动移风易俗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如由民政部门、院校、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在全国或各省区市定期开展殡葬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赛促学,以赛促思;在春节或清明组织征文和各类比赛,围绕一个或多个主题,提出对当前殡葬制度修改的建议;等等。
此外,行业协会应与媒体对社会展开关于生死意义的终极讨论与全民探究。让民众更深层次地思考何为生何为死,生死的意义如何,殡葬的目的为何。
我国的殡葬服务专业教育起步较晚,虽然殡葬业服务价格较一般服务业高,但是行业的社会认可度不高,殡葬服务人员素质不齐,间接导致殡葬服务的品质参差不齐。为了加强殡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应尽快在高校设置殡葬管理服务或生命文化教育系或专业,制定出台殡葬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建立殡葬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培养殡葬行业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殡葬行业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