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婕颖
(广东培正学院人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政商关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的生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的推动,因此,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做践行“亲”“清”政商关系的典范,是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政商新生态的重要途径。
从古至今,政商关系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政商关系不可忽视。
2016 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用“亲”、“清”两字精辟概括并系统阐述新时代的政商关系,他指出,“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在“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过程中,“亲”为良好政商关系构建的驱动力,而“清”则是政商关系构建的规范,“亲”的前提与“清”的条件是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的。
和谐的政商关系能够保证“权力”的平衡。长期以来,政商关系作为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的关系结构,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政与商之间处于不断博弈的状态,两者如何实现和谐也是困扰政治、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中国传统政商关系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这种情况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私合营”时期,都是长期存在的。这种状态不仅造成了“政”与“商”之间的不对等,打击了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活力。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亲”的关系要求,其目的是为达到政商之间的平衡,调和“政”“商”之间矛盾,使各自能够发挥优势——“政”发挥引导作用,为“商”提供必备的服务与支持;“商”能够尊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合法经营,两者相互独立、相互统一,发挥“政”与“商”的合力。从这个维度出发,2021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2022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进一步强调“各级政府干部要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亲”“清”原则要求政商在交往中能够保持名正言顺与光明正大。“清”并不是要求政府和党员干部在处理与民营企业关系的过程中消极被动,不敢为、不愿为与不作为,而是在从严治党的严格要求和现实背景下理顺政商关系,以一种正大透明的交往方式开展工作。这种“清”的政商关系应公私分明、“相敬如宾”,构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渠道基础上,使企业能够直接与政府对话,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此来进一步降低权力寻租、政商交易风险,避免单个企业、企业家获得特别关照等。因此,新时代政商关系需要在有效监督条件下构建,需要以清明廉政作为基准。
“亲”“清”原则要求民营企业约束规范自身行为,在新时代的现实背景下,企业要摈弃过去的不良习惯,不再依靠钱权交易、拉拢腐蚀等错误行为,而是将精力放在自身建设上,发挥自身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以一种公开透明、清白坦荡的方式,主动寻求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作,搭建良好的政商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做到真正信任党和政府,能够建立社会责任感,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尽可能贡献力量。
“亲”“清”原则是由政府、企业、市场以及基础设施、制度规则等要素共同构建的场域,也是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准则。在这一场域之中,政府、民营企业均需要发挥自身优势,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以此来形成特定的互动模式、作用机制,构建稳定和谐的良好关系。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是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下的成果。2017 年3 月5 日,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随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启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顺利推进。近5 年来,一系列政策制度的颁布与推进,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迅猛,粤港澳大湾区一批优秀民营企业随之相继涌现。2022 年中国500 强民营企业名单中,粤港澳大湾区共有20 多家民营企业进入了前百名,包括广州的希音、珠海的格力电器、惠州的亿纬锂能、东莞的OPPO 和vivo、佛山的美的集团、海天味业及香港的新鸿基地产、银河娱乐、创科实业、长和、长实集团、周大福以及中电控股,除此之外,深圳的华为、腾讯、中信、比亚迪等公司也榜上有名。2022 年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 强之中,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的数量达到了111 家,总市值达到了21.45 万亿元,占据了企业总数量、市值的1/4(具体分布情况可见图1 所示)。
图1 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 强粤港澳大湾区分布情况(单位:家)
根据粤港澳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显示(具体可见图2 所示),从2017 年到2022 年,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总体呈现不断提升态势。除2020 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经济总量略微波动外,近年来大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2022年经济总量更是达到了13万亿元人民币以上,大湾区正朝着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既定目标加速前进。
图2 2017 年到2021 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单位:万亿元)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紧紧围绕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目标,已经形成“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探索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高水平循环,由此也诞生了一批走在创新前沿、发展势头强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在粤港澳大湾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就达到了5.7 万家以上,展现出了强大的发展活力与实力。
在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制定和颁布政策,构建稳定的营商环境,与金融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相关利益群体相互协作,从制度环境、基础设施、文化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支持。
1.注重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在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及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当地政府破除区域政策性束缚,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主动吸纳大湾区先进技术、人才、资金,承接优势产业,为企业的生存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能。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还主动牵头,搭建跨区域的经济合作平台,促进市场信息、研发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能够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迅速的集聚、共享。
除颁布政策制度,当地政府专门成立澳港粤大湾区战略研究院,以构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从科技政策与创新评价、城市规划与生态文明、产业发展与国资国企等多个方面入手,确定了企业发展、经济建设的统一战线,积极构建了稳定和谐的政商关系。2021 年10月广东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龚国平在强调民营企业推动经济创新发展重要性的同时,指出:“民营企业是我们科技创新的创作者、组织者和引领者,我们一定会对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在推动民营企业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构建了稳定和谐的新型政商关系,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发展机遇。政府的积极作为不仅展现了自己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资源调配的优势,还有效弥补了市场经济失灵的问题。
2.注重政商交往的清爽纯粹
一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各政府贯彻“亲”的理念,为推进民营企业建设发展,构建稳定和谐亲近关系,另一方面把握“清”的原则与方向。
以肇庆市为例,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珠江——西江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2019 年组织召开了该市就营商环境优化构建路径研讨,通过“数字政府”的构建,提供“一门受理,一窗通办”等服务,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为民营企业稳定运营打开了提供保证。同时,肇庆市还注重政商交往的清爽与纯粹,从2016 年8 月开始,连续出台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交往清单,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配套出台政商交往行为守则,从操作层面明确政企交往原则尺度,细化政商日常交往行为,让干部和企业家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能碰。同时,实施商务活动维权指引,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了市县党政领导挂点联系企业制度,成立由市长牵头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扩大民企投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设“企业服务云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智慧督查平台”,开通“书记市长强企直通车”信息平台,搭建起政府与企业24小时沟通互动“桥梁”。
“亲”“清”原则为新时期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政商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也为政府、民营企业在各项工作上的开展提供了支持。但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政商关系在构建上依然存在着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
在大湾区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政商关系,带动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粤港澳居民“安居乐业”的进程中。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多市在改善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方面都做出了不少的努力,但是与世界一流的标准之间依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在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的构建上仍然处于滞后状态,呈现出了“清”而不“亲”的状态。另外,民营企业对政府的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缺乏高效的沟通互动渠道,不能了解企业在实际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前期的了解沟通,造成大湾区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制度缺乏针对性,在具体的执行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2.区域协调推进难度较高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粤港澳大湾区内11 个城市在营商环境、经济制度、关税体制、货币状况等多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整齐划一”。另外,除深圳外,受制于三地制度、关税、货币等差异的影响,其它8市与港澳地区人力、资金、科技、信息要素的流动上重重受阻,对外开放程度有待提高。而当前阶段,粤港澳大湾区缺乏顶层规划,并未构建联盟框架,使得三地之间的“互联互通”流于表象,严重限制了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商贸、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深度发展、高效合作。
3.企业自律意识不高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宽进严管”的思路,为市场主体的进入上实施“宽进”策略,增强市场的活跃性,但是在“严管”上存在显著差距。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各个部门之间缺乏足够的协同性,在监管手段上较为单一。部分单位虽然构建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制度,但并未有实质的运用,很多问题在整治之后依然反复出现,暴露了个别监管部门协同能力较弱、监管不同步、全流程企业监管缺失等问题。另外,粤港澳大湾区还存在着权责不一的问题,部分行业的监管职责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但是其审批、执法的权限却局限在省级部门。除此之外,部分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缺乏自律意识、足够的信用约束能力,造成营商环境的再提升。而大湾区乡镇、二三线城市的政务办理大厅无法为民营企业提供充分服务,负责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性、服务性等多个方面有待提升,在跨部门的联办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出现了明显的障碍,最终导致大湾区基层政务机构出现重审批轻监管,重事中轻事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对大湾区民营企业政商关系构建带来了不利影响。
4.法治意识有待强化
在“亲”“清”方向的引导下,粤港澳大湾区在政商关系的构建上需要以健康的法治环境作为保障,以此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提供依据。但目前粤港澳采取的是“一国两制、三法域、三法系”,法律在使用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同,难以通过统一的法律标准来实现政商关系的改善。从行政权限的角度而言,香港、澳门这两个区域的行政自决权较大,甚至拥有高度的立法权、司法权;而大湾区的其它地区的立法权较为有限,且多集中在城市治理方面,其法治环境建设多体现在严格执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这些文件以地方性、规范性的政策意见居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受到多个因素阻碍,尤其是容易受到“人治”因素的负面影响。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中,政府和民营企业都应当提高对政商关系构建的重视程度,通过积极有效的对策路径,对当前的关系构建加以整合优化,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亲”“清”理念,调动政府、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参与 “亲”“清”政商关系构建的热情,必须充分发挥党建文化的引领作用,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将“亲”“清”作为主线,提高政府、民营企业的思想认识。在此过程中,开展常规性的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加强队伍的公正廉洁教育,制定约束规则制度,确保政府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构建至上而下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生态。
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同时,需要摒弃“官本位”的思想,营造“交互主体”的公平环境,坚持以“亲”“清”作为交往的原则,主动树立平等协商的思想观念,在此基础上做到政商关系的亲密而不失分寸、清廉而不疏远,真正把握好彼此关系的度。尤其是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而言,应该继续发挥地区重商爱商的良好传统,以“清”作为前提,捕捉历史机遇,利用改革的东风,实现政商交往模式的创新发展,在价值观念上达成共识;以“亲”作为方向,发挥专业特长,借助发展的契机,实现政商交往模式的良性互动,在经济社会上贡献力量。
粤港澳大湾区政商关系构建、交往活动开展的进程中,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立足于身份角色转化、服务的精准定位,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了解,梳理出民营企业在生存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需求、普遍问题、个性诉求等,构建民营企业发展问题台账,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真正实现“一企一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将真“亲”贯彻落实在服务中。政府部门应紧紧围绕企业办事诉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企业帮扶政策,提高自身的支持力度,从而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境,打通企业在发展中的瓶颈。在此过程中,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需要提高现有服务的专业化、高效化,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以此来实现简政放权、真“清”的目标。粤港澳大湾区政府需要在明确自身权责的基础上,制定更具科学性、民主性的决策,严防“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使得政府与民营企业都能在公开的规则制度下实现标准化的交往。
在构建良好政商关系的进程中,粤港澳大湾区还需要对现有的压力机制加以完善,严格落实“亲”“清”的政商关系,构建相应的考评机制,创设“亲”“清”指数的评价指标。在此过程中,整理出“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在推进科学评价的同时,以民营企业为本,作可量化的比较分析,以此来对大湾区民营企业政商关系的“亲”“清”指数加以评价。在此基础上,可将评价的结果、存在的问题与政府、民营企业进行沟通,由这些主体逐项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拿出整改方案。在评价的同时,还可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中,对具有突出表现的民营企业、基层政府部门加以奖励。
同时,应充分调动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探寻政府创新支持、帮扶民营企业发展的新路径与新模式;可通过履职容错纠错清单制度的构建,准确划分为公、为私的界限,对干部在服务企业、改革创新之中列出“容错”的清单,以此来明确“必须做”“禁止做”的行为,为政商关系的构建提供更为精准的依据。
粤港澳大湾区在三区上存在着制度、法治等方面的差异,阻碍着“互联互通”等工作开展。对此,需要充分统筹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平台”在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监督指导等多个方面的作用,构建“大政府”的治理服务平台,实现新型政商关系的调整优化。
对此,可以构建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月报制、专人负责制,以此来推进服务工作的联动,保证大湾区政府能够为民营企业解决更多的发展问题。另外,可以构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大数据服务企业平台”的建设,推动地区间、层级间、部门间、行业之间立体交换共享体系的构建,以此来提高企业精准服务的整体水平。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在“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中应充分发挥深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上的示范作用,以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为目标,对标世界一流,做到协同推进,积极争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中国民营企业政商关系构建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特殊性,在新时代背景下,作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与政府政商关系的基本原则,“亲”“清”原则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我国粤港澳大湾区的民营企业在发展规模、经营实力上不断提升,实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活跃,但是在政商关系的构建上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此,应该根据我国粤港澳大湾区民营企业的发展诉求,坚持以“亲”“清”价值理念作为引导,注重准入及监管机制的完善,并加强区域内的“互联互通”,有效推进大湾区民营企业的战略发展,实现政府职能的全面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