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甫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 210014]
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全面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入下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新遵循。《决议》把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分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时期、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及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重大的历史时期。在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始终把切实维护、增进和发展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农村工作的首位,领导广大农民把握历史趋势,掌握历史主动,走出了一条基于中国国情的农民发展道路。回眸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百年奋斗历程,可以发现:动员和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及盘踞其上的农村封建势力,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并建立了农民当家做主的农村基层政治制度;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通过农村改革,赋予农民各种发展权利,提升农民发展的内在能力;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带领广大农民脱离普遍贫困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等等构成这一宏大历史画卷中的壮美篇章。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百年历史,就是党领导广大农民摆脱阶级压迫实现阶级解放,脱离普遍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百年奋斗史。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重大成就与历史经验,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以及建立在封建土地制度基础上的封建势力的剥削和压迫使农民处于生存的边缘,时刻面临灭顶之灾。农民为生存所迫往往铤而走险,又引发了传统封建王朝的社会动荡和统治危机。传统封建王朝由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而始终摆脱不了兴衰治乱的循环怪圈。帝国主义的入侵打破了中国传统封建王朝的治乱循环怪圈,也把中国推入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种反动势力集中在沿海及内地的各大中城市,但广大农村社会仍然是其统治的根基。广大农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由于农民不具有阶级自主性,他们自己不能代表自己。因而,他们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推翻各种压迫势力,而必须借助外部力量的推动和领导。进入20世纪以来,中国的小农经济日益内卷化并转变为贫民经济。(1)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01页。土地占有的极不平等和高密度的人口两个因素相互叠加,加剧了广大农民的贫困和苦难。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乡村政治、社会、经济的衰败和农民困苦引发了乡村社会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在此背景下,不同的政治势力基于其阶级属性提出了不同的挽救乡村危机的主张,并进行了不同路径取向的乡村建设实践。知识精英基于其“教育救国”的理念,积极投身于乡村建设运动,把乡村教育作为解决农民积贫积弱问题的“万灵丹”。他们企图以乡村教育入手推动包括行政改革、基层自治、发展教育、推广科技、移风易俗、提倡合作、自卫保安、卫生保健等诸项事业在内的乡村建设。由于无法触动农村不平等的土地占有制度和改善农民的政治经济地位,满足不了处于生存困境的农民的真正需求而得不到农民的支持,最终只能以失败而告终。国民党政权为了巩固其在农村的统治基础,增强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积极推动以地方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建设运动,其主要目标是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扩张,构建起一张严密的乡村社会控制网络。但这种以行政控制为导向的乡村建设路径,既没有解决农村农民的经济破产问题,也没能实现对乡村社会整合与控制的目标。
从1921年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关注农村农民问题,认识到中国几千年来的农民问题的实质就是土地问题,不平等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度是中国农村落后和农民贫穷原因的症结。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通过围绕土地、阶级分析以及革命的底层动员问题的调查,(2)吴重庆:《中国革命中的阶级分析、底层收益与社会再造》,《现代哲学》2013年第6期。科学地分析了农民的各个阶层对革命的态度,充分肯定了农民在中国民主革命中的伟大作用,并提出了放手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农民革命思想。面对农村经济破产和农村社会矛盾冲突,中国共产党站在农民的立场,正确地分析了农村社会中农民、地主与专制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嵌入革命议题,为农民发展提供了革命路径。农民虽然有反抗剥削和压迫的愿望,但并不是天然的革命者。小生产者和小私有者的经济属性和阶级属性使他们无法从一个“自在的阶级”自动转变为一个“自为的阶级”。农民的历史主体性的丧失需要革命政党的启发和动员。在正确分析农村社会阶级矛盾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根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区分了农民阶级的内部构成,掌握了农民各阶层对革命的态度,从而确立了稳定富农、团结中农,依靠贫雇农的正确方针。土地革命消灭农村封建土地制度,打倒了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使农民重新分配到大片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同时,在土地革命中,中国共产党渗透到每一个村庄,组织贫下中农参加农会,并且从当地农民选拔干部领导农会,在地方上建立了新的领导和以农民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并取代了原先包括宗族势力在内的地主阶级的统治结构。(3)[美]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革命的比较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27页。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和重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作为推动农民发展的中心议程,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改变自己命运的土地革命,消灭农村封建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翻身成为土地的主人,挖掉了农民贫穷落后的重要根子,解放了农村生产力。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从1950年冬季开始到1953年春季为止,除了约有7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以外,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通过土改,使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几亿亩土地和其他大量生产资料,彻底地摧毁了封建土地制度。(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79页。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最具“革命性的变革政策”之一。土地改革不仅使农民获得了发展的历史主体性,而且还重构了农村社会权力体系,从而为农民发展创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
土地改革使千百万农民获得了土地,成为小生产者和小私有者,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焕发了农村的生机活力。但小农生产方式的落后性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马克思、恩格斯曾对小农生产方式的分散性(孤立性)、落后性作了比较深刻地分析并指出其必然被消灭的命运。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85页。因为这种小生产只是向自然界索取简单的生活资料,表现不出伟大的作为和任何首创精神。同时,小农生产的孤立性决定了小农经济地位的脆弱性,无数偶然事故都意味着小农的贫困化。市场经济和大工业发展,不仅把小农抛于自然风险的冲击波尖,更把小农拽入市场和商品的漩涡,于是他们的“生活每况愈下,捐税、歉收、继承人分家、诉讼,将一个又一个农民驱向高利贷者”。(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7页。因此,推动农民发展,必须改造小农及其生产方式。小农及小农生产方式的改造主要有两种道路,一种是农业资本主义道路,另一种是农业的社会主义道路。农业资本主义道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圈地运动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暴力模式,即通过暴力侵夺把农民与土地生产资料分离开来,推动农民的市民化。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小农家庭经营向大家庭农场和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自耕农竞争模式。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改造小农的理论,结合当时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一条引导和改造小农走农业合作化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发展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农村阶级关系来看,土地改革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阶级理想。但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小私有者的农民的自发力量也在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出现了新的两极分化。如何估量农村阶级分化状况?如何避免农村出现新的两极分化?农民应该经由什么样的道路走向共同富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面临的一个中心任务和重大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是继续坚持新民主主义政策,容忍一定程度的两极分化和允许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还是改弦易辙,把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使绝大多数农民实现丰衣足食和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在正确地分析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后所发扬起来的两个积极性即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分析其利弊,做出积极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重大政策选择。二是从农业生产力角度来看,土地改革后,极大地释放了农业生产力,使粮食产量迅速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生产力发展仍然无法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日益增长的粮食需要。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业产量,当时所能提出的主要办法,就是实现农业生产的合作化,把分散的小农家庭经营组织成几十户或者更多户的联合经营,才能实现由使用畜力农具的小规模经营跃进到使用机器的大规模经营。三是从国家工业化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建立在高度发展的工业化基础之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中国这样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的任务显得更加重要且迫切。小农经济增产不多,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化发展对粮食的日益增加的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快速进行,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对粮食的需求大大增加,粮食产需矛盾、供求矛盾就变得十分尖锐。解决这两对矛盾的出路就是对小农个体经济进行改造,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同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到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已普遍建立并开始向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变。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成了几十万个合作社。”(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195页。农业合作化使中国广大农民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通过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大规模的水利灌溉以及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同时,“农业合作化也奠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培养了大批基层经济和行政管理人才,他们至今还在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积极作用”。(8)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第283页。农业集体化还有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促进了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包括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农业科技的推广以及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教育和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时,也存在发展速度过快、行政强制色彩较浓等问题。列宁指出:“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要花几代人的时间。”(9)《列宁全集》第41卷(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3页。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原来预设用十五年时间,结果只用了三年时间便宣告完成。对小农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恩格斯强调“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中央文件也明确指出“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根本原则”。但在实践工作中往往急于求成,发生了强迫命令等许多问题。一般说来,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上,贫农的社会积极性较高,而富农和中农则持保守态度。决策层往往站在贫农的立场思考问题,而忽视了富农和中农的立场。快速发展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存在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从而导致许多合作社经营不善,维持不下去。农业生产合作社道路是小农经济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但入社不入社,何时入社,终究是必须尊重农民自愿的事情。党只能用典型示范和思想教育的方法启发农民走这条道路,而不能强迫命令。在引导农民经由合作社转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急于求成和夸大主观能动性的思想根源作祟,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对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了摧残和对农业生产力产生了破坏。因此,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但是在经济上仍然处于一种贫困的状态。
根据阿马蒂亚·森的发展理论,一个群体的贫困或发展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发展权利及可行能力的贫困。中国农民的贫困或发展不足的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农民发展权利的匮乏和发展能力的贫弱。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进入了一个赋权赋能的新时期,通过赋予农民包括土地权利在内的各种发展权利和提升农民发展能力,推动了农民发展的内涵式增长。
农民经济权利的发展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把土地的经营使用权通过集体发包的方式转移到农户家庭,从而重新肯定了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通过赋予农户家庭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颁发了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其主要政策目标就是肯定、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稳定家庭经营,赋予农民经营自主权,包括农民有权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抑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对于农民发展而言,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更多地具有劳动支配权的意味。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多次使用“可以”“允许”“也允许”等表述反映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农民松绑的政策举措。随着生产责任制由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政策调整也实现了外延的扩大和内涵的深化。包括:扩大农民自主经营的范围、自主的选择生产模式、对生产资料进行自主改进可以跨地区组织生产、允许农民实行多种经营以及自由选择从事农林牧渔的各个行业进行个体经营或者组合经营、允许农民从事农村工业、乡镇企业来达到致富、增收的目的,等等。为了进一步丰富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经济自由权,国家还调整和改革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取消农副产品的统派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制并逐步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进入9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核心是稳定和强化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属。所谓稳定就是要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所谓强化就是要扩展农民承包和经营土地的权限范围,从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民不仅拥有集体土地的占有、经营和收益权,而且逐渐拥有土地的处分权。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农民虽然获得了生产自主权、生产经营权和经济自由权,但农民劳动力素质低、资本有机构成低、经营集约化程度低以及缺乏有效的外力辅助构成农民发展能力的现状。(10)曾艳华:《农民发展能力的问题与对策》,《改革与战略》2006年第6期。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各种农业税费和摊派又成为农民发展的沉重负担。农民增收乏力、农业徘徊不前,农村社会矛盾、干群矛盾突出。“三农”问题以“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形式表达出来直达中央高层。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发展、调整工农城乡关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不断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成为中共中央“三农”政策的主要指导思想,政策注意力转移到赋“权”赋“能”上来,通过增强农民的土地权利,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来促进农民增收成为政策着力点。2004年、2005年、2008年、2009年四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题,通过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以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增加土地的财产性质。如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其中,“自愿”意味着处分权的释放,“有偿”原则暗示着农户的土地收益权得到保护。2008年“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土地变为农民的一项不动产,具有了用益物权的性质,农民可以流转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农民赋权朝着土地财产权利方向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入、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断强化、细化与稳定的同时,土地的财产性质也得到强化,特别是农地确权、登记和颁证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由合同管理转向不动产管理,推动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转化。土地权利并不是使农民贫穷的主要因素,而农民发展能力和素质却是决定贫富的关键。农民发展受到诸如贫困与健康、教育水平、竞争意识、就业水平、农村产业落后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除了赋予农民土地权利外,国家还充分运用财政政策、补贴政策实现了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从“取”到“予”的根本性转变,包括国家连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直到全面取消农业税,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业支持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力度和补贴力度,从而大大增强农民的内生发展能力。基于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对于提升农民内生发展能力的重要性,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以及加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成为支农惠农政策的着力点。农民职业发展机会的增多也带来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的减弱,2亿多农民“洗脚上岸”进入了城市的工业化产业链体系中。各种阻碍农民的自由择业权,农民的平等发展机会的制度难题逐步得以破解。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工商业领域的大多数障碍基本破除,但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仍然步履维艰。为此,从2008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将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拓展农民非农就业空间,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权利的发展遵循着扩张的逻辑。农民经济权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农民政治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的发展也构成了农民发展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农民政治权利虽然从1954年宪法就得以确立,但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参与政治主要是通过基层组织来实现的。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来的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个别地方农民群众的首创以来,经由中央的认同和推广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并被载入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7年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试行)》)、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以及201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的《村组法》等宪法和法律体系之中。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广大农民群众通过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行使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四项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村民自治制度在组织体系和制度规范两个方面获得了全面成长。包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在内的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并形成了“一事一议”制度、“四议两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制度规范体系。在此背景下,2006年的“一号文件”指出要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培育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2007年的“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008年的“一号文件”指出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探索乡村有效治理机制。2010年至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来引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保障和规范农民政治参与权利。总之,农民政治权利和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促进了传统农民向具有现代公共精神的现代农民的发展转型。
社会保障权既是农民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农民发展能力的政策措施。进入21世纪以来,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农民发展中的保底作用日益显得重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新的政策关怀。从2006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增加了一系列丰富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农村综合改革,给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使农民享受与市民相同的医疗、教育和养老保障,使农民社会保障权不断提升。自此以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建设和资金投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方面,早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立到2010年在全国实现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从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由试点、全面推进和稳固深化三个阶段,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并积极推进异地结算,农民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日益完善,并朝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方向发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立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等目标。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认了新农保的法律地位和政府的法律责任。此后,通过不断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等政策措施,构建了日益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2007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人口给予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1)孔祥智等:《当代中国农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5页。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最后实现,就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使农民享有与城市市民相同的医疗、养老保障,破除户籍制度对农民(农民工)保障的限制,使农民社会保障权不断提升。反映在这一时期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是在农村加速建立健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全覆盖和均等化,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总之,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和国家通过赋予农民发展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提升农民内生发展能力,拓展农民发展机会,推动了农民发展的内涵式增长。
表1 中央一号文件与农民发展权利的内涵式增长
农民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让农民们都过上幸福生活,是我们很重要的任务”。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以人为中心”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致力于解决农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锚定的是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成为推进农民发展的价值理念。中国共产党聚全国之力开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前者立足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主要解决农村部分贫困农民“脱贫”问题,努力消除绝对贫困,而后者则着眼于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全面破解农民“不能富”的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来的扶贫开发,农民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从改革开放时的7.7亿减少到2012年末的9899万人。但农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工农业、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党的重要使命,把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作为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略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推进到今天这样的程度,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了国家扶贫开发的重大政策调整,确立了把扶贫脱贫对象由区域转到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的正确方向。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精准扶贫要做到“六个精准”(即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基本要求,党和政府分类施策,切实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四个问题”。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明确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体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完成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在习近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要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构建了产业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大格局,领导全国人民经过五年的脱贫攻坚战,使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底的9899万人减到2019年底的551万人,同期贫困发生率由10.2%降至0.6%,每年减贫1000万人以上。(12)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9》,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年,第296-297页。在脱贫攻坚战中,政府主导的产业扶贫发挥了积极作用,涉及面最广、带动人口最多,成为脱贫攻坚的中坚力量。到2020年,我国基本实现消除绝对贫困战略任务,广大农民开始迈进小康社会的建设征程。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全面破解“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行动纲领。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民发展为价值目标,要求优先发展农业农村,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乡村振兴战略确立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二十字方针,充分体现了以农民发展为中心的农业、农村和农民协同发展的理念。第一,农民发展离不开乡村产业兴旺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乡村产业不仅仅是农业,而且还包括涉农的第二、三产业。通过推动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带动乡村经济的繁荣,可以促进农民就地充分就业和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第二,农民发展需要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生态宜居既能为农民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又能吸引更多的人才、资源留在乡村,推动乡村产业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乡村建设理念。第三,农民发展不仅要实现农民物质生活的富裕化,而且更要实现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富有化。乡风文明就是通过乡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促进农民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现代化。治理有效就是在保障农民民主自治权利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生活富裕既是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也是农民发展的终极目标。生活富裕主要体现为农民具有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而这种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又要通过乡村产业兴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乡村教育文化发展、高质量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把农民发展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之中,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意味着要解决占人口规模最大部分的农民的现代化问题。农民现代化的核心任务就是在保障农民各项发展权利,提高农民素质和内生发展能力的基础上,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跻身中等收入群体或使农民收入不低于其他产业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既需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更多农村居民勤劳致富;还需要深化改革,在体制上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更需要通过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造农民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来提高农民素质和内生发展能力来改善农民精神生活条件,才能最终实现农民物质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富有,使农民有较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满足普通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如何把农民带入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农民利益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推动农民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到农民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经历了动员与组织—引导与改造—赋权与赋能—脱贫与共富四个阶段的百年探索,坚忍不拔,在农民发展的初始路径选择、方向道路探索、动力机制和现代化目标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发展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民发展的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领导力量,也是推动农民发展的重要政治力量。在“三农”工作中,中国共产党践行“以农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伊始,就深刻把握中国国情,认识到近代中国的农村封建土地制度及各种盘剥农民的封建势力是造成农民长期贫困的经济政治根源。通过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推动农民进行自下而上的土地革命,消灭农村根深蒂固的封建势力和各种宗法、宗教关系,扫除了农民发展的社会桎梏,为农民发展提供了政治和经济社会基础。进入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基于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社会两极分化的现实情况,教育和引导农民走集体化发展道路,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力量,赋予农民各种发展权利、提升农民发展的内在能力、扩大农民发展的各种机会,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努力摆脱贫困状态。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把精准扶贫作为推动农民消除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通过五年脱贫攻坚行动,在解决农村绝对贫困问题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同时,通过乡村振兴战略,全力破解农民不能富的问题,并领导农民走向共同富裕。总之,农民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推动农民发展的一条最为重要的成功经验。
第二,尊重和坚持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由此决定了农民主体性存在具有长期性、贫弱性和规模性等特征。中国农民是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推动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体,更是中国改革、中国奇迹、中国现代化的积极推动者、贡献者和决定者。农民主体性存在的特征决定了农民发展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立足于中国农民的主体性以及小农户家庭经营始终存在并构成中国农业经营主体这一事实,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农民发展中始终尊重和坚持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一方面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强调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都应当积极支持,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又注重“教育”和“引导”,而不是撒手不管,任其自流。在农业市场化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更是积极地引导农民自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民的横向和纵向的联合,增强农民市场话语权,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农民发展的过程中,坚持农民发展的主体性地位,既承认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自身努力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又着力解决农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内生发展动力和能力贫困问题,为农民发展创造内外条件。
第三,通过赋权与赋能推动农民发展的内涵式增长。农民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农民的发展权利贫困、发展能力贫困和发展机会贫困等问题。农村改革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赋权与赋能,保障农民发展的各项权利、提升农民发展能力和扩大农民发展空间,大大促进了农民发展的内涵式增长。从最初的劳动自由权扩大到土地经营自主权,从土地经营自主权又不断扩展到经济自由权和土地财产权。村民自治的不断完善推动了农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和扩大。伴随着国家对农村教育、卫生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推动和建设,农民的文化和社会权利也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少变多。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政策注意力朝向如何提升农民发展能力和赋予农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农业税费、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加强农公共服务水平等成为支农惠农政策的着力点。针对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大量农民选择进入城市和非农产业谋求就业机会和收入增长的情况,国家积极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农民市民化的可行道路。通过赋权赋能,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实现了权利增长、能力提升和机会拓展在内的内涵式增长。
第四,注重农业农村农民协同发展。农业农村农民是一个有机整体,具有相互协同发展的内在逻辑。农民发展离不开农业农村的发展,农业农村的发展归根结底要依托农民发展。这是因为,农民发展离不开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社会的善治。前者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物质生活富裕,后者保障和促进农民自治权的实现。自1982年到2023年,中共中央总共颁布了二十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在同一政策领域,可以说时间跨度大,政策连续性强,政策内容涵盖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方方面面,体现了中共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协同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政策实践中,20世纪80年代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农业为主题,同时突出农村改革和农民赋权。进入21世纪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或者以农村改革为主题,或者以农民增收为主题,始终贯彻农业农村农民协同发展的理念,要么以农业发展带动农村改革和农民发展,要么以农民增收带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综合改革。在农业农村农民协同发展中,存在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农业农村农民协同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农业到农村再到农民的政策重心转移。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以农民发展为中心的协同发展理念,以农民发展带动农业农村发展,以农民现代化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五,确立消除贫困、走向共同富裕的农民发展的现代化目标。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民发展的终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农村政策的调整既鼓励农民个体(家庭)通过劳动实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特别强调农民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致力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党的十八大召开为契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确立了以人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把消灭农村贫困现象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全力推动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彻底解决了作为农民发展最大障碍的贫困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力破解“农民不能富”的世界难题,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宏图,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目标蓝图为农民发展提供了新的时代内涵与实践路径。促进共同富裕的最艰巨最繁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为此,除了要切实保障农民发展权利、提升农民发展能力和拓展农民发展的平等机会外,还要积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通过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千方百计地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实现农民物质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富有的农民现代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