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城 张振
[摘 要] 国家制度安全既需要积极实践与充分行动,更需要哲学层面的追问与反思。在国家制度安全的哲学可能中,揭示制度元问题的制度哲学能为探究国家制度安全提供系统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在制度哲学视域下,依据制度的本质属性,稳定与变化、部分与整体、秩序与自由、开放与目的、结构与功能、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构成了国家制度安全的本体论内容。在认识论引导与本体论规定下,应从价值、主体、本体、过程、环境等维度建构维护国家制度安全的方法论框架,从而推动实现国家制度安全能力的涌现。
[关键词] 国家制度安全;制度哲学;本体论;方法论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3.11.005
[中图分类号] D033; D6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3)11-0036-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总体逻辑及实现机制研究”(22&ZD02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意识形态话语权研究”(22JHQ001)。
作者简介:杨玉城(1997—),男,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振(1976—),男,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制度建设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构成国家发展的核心软实力,因此在国家间竞争实则是国家间制度竞争的逻辑下,重视与应对国家制度安全问题就成为国家间竞争与发展的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1](p44)。马克思主义问题批判理论指出:“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2](p203)故而,对于国家制度安全问题,既需要积极实践与充分行动,更需要哲学层面的追问与反思,建构合理的认知体系。当前学界对国家制度安全的本体研究与路径探讨仍较为欠缺①,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制度哲学这一规范视域出发,初步探讨国家制度安全的主体内涵与方法建构,这对于拓展与深化国家制度安全研究,有效塑造与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国家制度安全的两个哲学进路
从语言学构成情况看,国家制度安全由国家制度与安全这两个核心关键词构成,其中安全是一种属性或者状态,而制度则是安全所附着的主体或实体。依此而言,理解国家制度安全有两个主要路径:一是从属性层面,将国家制度安全作为安全问题的一类子系统或子类别。安全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价值或理想状态,“代表着稳定性、秩序性、和谐性的客观状态,与风险、危机、危险、恐惧相对立”[3](p32-37),由此形成了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制度安全、生产安全等关涉人类生活各主题各领域各方面的安全概念,同时安全问题以及人类对其的感知也会随着社会变迁尤其是现代性的增殖而愈发凸显。二是从实体层面,从制度范畴去理解国家制度安全。国家制度作为一种存在归属于制度范畴,是否安全则是附着于这一存在的主客观状态,故而国家制度安全本质上生发于国家制度本身。因此,国家制度安全至少有两大哲学进路:一是安全哲学,二是制度哲学。尽管安全哲学也可以从安全的元问题出发对人的安全生存状态及其实现的可能性限度进行理性反思[4](p3-10),但“状态之存在”应当追问“存在之状态”,即应当反思国家制度这一存在的内在样态,故而从制度范畴、制度的元问题层面理解制度安全更为适切。
制度哲学探究制度安全何以可能?这主要归因于制度哲学的两大理论特质:一是制度哲学的建构源于制度实践发展的需要且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制度哲学作为一门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其理论抽象与升华的过程离不开现实中的制度发展与创新实践。制度安全是任何制度都必须面對的现实问题,尤其是国家制度安全问题事关一国兴衰。邓小平就曾指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5](p333)。正是人们对于制度的认识与实践的需要,催生了更为系统全面的制度哲学,试图“通过哲学反思,在全社会进行制度启蒙,走出制度神话,确立制度权威,培育制度意识,建设制度文明”[6](p15-17)。二是制度哲学的元问题分析范式揭示了一般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特殊制度议题提供了系统的认识论方法论。制度哲学是“从形而上的层面上规定和把握作为一切社会科学的制度研究之前提与基础的制度概念”[7](p250-263),即制度哲学的理论任务并不是去研究具体制度,而是在各个学科对制度进行的形而上研究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个‘制度本体,从制度的元问题的层面,从世界观方法论层面,对‘制度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梳理与探究”[8](p6)。如果以哲学的方式进行提问,制度哲学关涉的核心问题便是何为制度、为何制度之所以为制度、为何制度之所以存在以及为何制度之所以能存在等根本性问题。在追问与反思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制度哲学廓清了制度不应是什么和为什么应是什么,以及制度存在必须是什么和为什么必须是什么等问题,从而建构起制度哲学中的安全范畴,这为研究国家制度安全等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制度哲学视域下国家制度安全的本体探讨
从安全哲学视角来看,安全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理想与现实、静态与动态”的辩证统一体[9](p21-25),若论及国家制度安全,其便指涉国家制度这一客观存在的和谐状态。从制度哲学审视国家制度安全,就需要从本质属性去把握制度的和谐状态,也就是依据是否符合制度本质属性的一般要求去衡量制度安全。制度哲学认为,一般制度属于历史范畴、关系范畴、主体范畴、规范范畴和系统范畴,而以上任一范畴都具有若干对立统一的因素或维度,因而从制度哲学描述国家制度安全的本体样态,就必须厘清各制度范畴中各对立统一因素或维度的内在辩证关系(见表1)。
(一)在历史范畴,国家制度安全是稳定与变化的统一
制度的历史范畴决定了国家制度安全是稳定与变化的统一。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它不仅反映了社会实践的要求,同时也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由此具备了历史性内容。从制度的历史范畴而言,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绝对变化性构成了制度的两大表征[10](p29-35),国家制度安全是稳定与变化的辩证统一。
制度的变化性标识了国家制度并非亘古不变、凝固不动的抽象存在物,它的形态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动,否则这一国家制度可能是僵化或僵死的(面对社会实践发展而“无动于衷”),也可能是落后的(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制度的稳定性表明国家制度不能处于时刻变动而无一刻稳定之状态,一项处于朝令夕改状态的制度将会“使人们觉得无所适从,而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11](p18-19),致使其难以发挥正常功能。由此可见,为了变化而忽视稳定性的国家制度及其制度变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发展,不仅难以达成制度安全,反而会走向熵增乃至超出安全阈值陷入突变性的、不可逆的混沌状态。事实上,国家制度的稳定与变化是一个复杂问题,从制度主义视域加以审视,国家制度演进的速度(如突变或渐变)、次序(以何优先)等组合模式的选择,都可能会影响国家制度安全。尽管如此,就制度历史范畴而言,如果国家制度只具备稳定性和变化性中的一个方面,即过于稳定而缺少变化,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缺少稳定而过于变化,国家制度就极易进入不安全状态。
(二)在关系范畴,国家制度安全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制度的关系范畴决定了国家制度安全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马克思揭示了制度的关系属性,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2](p724)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则与规范,必然要反映社会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同时遵循并体现着一定的客观规律[8](p58)。也即是说,制度应当做到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辩证统一。因此,主观与客观构成了制度关系范畴的基本要素与维度,实现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一般制度的理想状态,也是国家制度安全的哲学描述。应当指明的是,这里的主观并非指涉人们对国家制度安全状态的主观感受,即所谓的安全感,而是基于人的尺度对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等社会关系进行反映。
制度的客观性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是建立在客观规律之上的,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而制度的主观性又决定制度主体或制度设计者固然要遵守客观规律,但也需要对客观规律或对象进行加工或反映,因而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主体并非被动的、盲目的,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认识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制度进行合理可行的设计。可见,国家制度的主观性是以客观性为基础的,而客观性则需要通过主观性加以体现。但是在国家制度实践中,主观性与客观性并非总是保持着理想的有机统一状态,也会出现制度主体忽视客观而重视主观的现象,如忽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人为地延长制度生命;设计、移植超越本国历史发展阶段、不符合国情的国家制度;坚信完全理性原则,试图设计并实行最为理想的国家制度模式等。以上情形均会消解国家制度安全的基础,打破国家制度内在要素的和谐状态,致使国家制度产生一定的安全问题。
(三)在主体范畴,国家制度安全是部分与整体的统一
制度的主体范畴决定了国家制度安全是部分与整体的统一。这里的部分与整体是从政治正当性的意义加以理解的。制度是“一定主体利益要求的产物”[13](p32),必须体现制度主体的意志。就国家制度而言,其制度的主体性不仅从根本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价值取向(部分的利益),还应代表公共利益(整体的利益)。国家制度作为一定阶级进行统治与管理的重要机制,其制定与执行也必定带有鲜明的阶级性特征;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统治阶级应当综合、吸纳与代表本阶级在内的各阶级或阶层的利益诉求。因此,国家制度的创设与发展应当兼顾制度的主体性意志与公共性要求,从而成为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体系。
在政治实践中,部分与整体的现实紧张关系会对国家制度安全状态产生十分显著的影响。一方面,倾向部分而忽视整体,且若倾向于特定利益阶层,则会造成国家制度功能耗散,使国家走向衰败。如杨光斌对中国专制主义生成到近代中国国家结构性危机的制度变迁进行考察后指出,很多时候并不是社会产出最大化削弱了统治者的利益,而是统治集团内部本身的利益冲突以及分利行为使最高统治者与国家制度的整体利益最大化难以实现,最终只能是政治统治租金最小化直至耗散,政治分崩離析,国家制度走向失败[14]。另一方面,忽视部分而倾向整体,毫无限制地扩大国家制度的代表性,主观塑造国家制度的全民性或无阶级性。如苏共二十二大提出全民党和全民国家理论,完全抛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政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把原本属于党的群众基础上升为党的阶级基础,给苏联国家制度的崩溃埋下了祸根[15](p60-90,127)。总而言之,就制度的主体性范畴而言,国家制度安全的哲学描述应当是部分与整体的互契统一。
(四)在规范范畴,国家制度安全是秩序与自由的统一
制度的规范范畴决定了国家制度安全是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制度“首先规范关系,其次规范行为”[16](p7)。在政治哲学的抽象层面,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17](p54),其既规定了可允许的行为类型,又指明了被禁止的行为。因此,制度规范性一方面是实在的约束性与强制性,由此通过社会关系的确认和社会整合达到一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现代制度还蕴含着一种自由价值,它是“制度价值的真精神”[8](p231)。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秩序与自由是制度的共同价值,两者也存在着内在张力。
对于制度尤其是国家制度而言,秩序与统一性是第一价值,无法形成稳定秩序的国家制度无疑会走向失败,因此也就无制度安全可言。也正基于此,亨廷顿认识到在国家制度尤其是有效的政治制度尚未真正确立的情况下,自由、民主等政治参与的无序扩张将对统一性秩序乃至国家现代化产生消极影响,由此承认秩序之于国家现代化与制度变迁的重要价值,强调欲根除国家的政治动荡与衰朽,就必须建立强大政府,而强大政府的建立与维持必须依赖于强大的政党及其政党制度[18]。但秩序压倒自由进而忽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或正当权利,也并非真正的安全状态。阿伦特曾指责极权主义作为一种制度时会“通过取消法律的种种边界使所有的人划一化,而正是这些边界给每个人的自由提供了存活的空间”,但“极权主义的恐怖并不剥夺所有自由或取消某些根本的自由”,“它也没有成功地从人们心里根除对自由的热爱;它只是无情地逼迫人们互相反对,这样,自由行动的空间——这就是自由的现实——就消失了”①。所以国家制度安全实质上是要达到自由之秩序,用更加朴实的话语进行表达,一个良善的国家制度应当是“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辩证统一状态。
(五)在系统范畴,国家制度安全是开放与目的的统一
制度的系统范畴决定了国家制度安全是开放与目的的统一。国家制度是由諸多相互作用与相互联系的制度规则以特有的方式或形式联结而成的系统整体。而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19](p228),因而开放性是制度系统的必然属性;但系统对外界环境的开放不是无目的地开放,而是有选择地开放。开放与目的的内在张力构成了制度系统范畴中国家制度安全的一对主要维度。
对外界完全封闭的国家制度系统并不存在。完全封闭的系统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保守、封闭趋向的国家制度系统也容易走向不安全状态。中国明清时期的自主限关政策虽未使国家完全封闭,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制度的整体落后,为近代在外力冲击下陷入总体性危机埋下了伏笔[20](p4-21,219)。另外,对于国家制度系统而言,毫无选择地开放会“从外部环境引入有害的甚至是致命的物质、信息和能量”[21],因而这种开放是无目的开放或盲目开放,也会使国家制度陷入不安全状态。除此之外,非自主开放也会引发国家制度安全问题。与国家主权相类似,国家制度除了对内要符合一定的阶级利益、具备合法性以及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之外,还应“独立于全球化进程中他国政治模式的推销与压力”[22](p33-37),在对外开放中保持独立性或自主性。苏联戈尔巴乔夫时期的改革以及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休克疗法,证实了无目的开放与非自主开放对国家制度安全的危害性。总而言之,在制度系统范畴内,国家制度安全的哲学描述应当是有目的开放或自主理性开放,即制度系统能够在与环境的相互交流中,自主地识别环境中物质、信息和能量的性质,有目的地选取其中的有益因素输入系统内部,从而保持一定的自我特征。
(六)在系统范畴,国家制度安全是结构与功能的统一
制度的系统范畴还决定了国家制度安全是结构与功能的统一。在制度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着结构功能相关律,即一定的制度结构会产生一定的功能;不存在无功能的结构,也不存在无结构的功能。对于国家制度而言,形成正向功能、体现制度有效性、彰显制度优势是其创设、运行以及发展的重要目的。
但在具体制度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偏离这一目的的情形:一是拥有一定的制度结构,但未能产生正向功能。导致这一状态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制度结构并不科学、成熟或完备,因此即使有一定的结构也无法产生正向功能;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由于联结制度结构与制度功能的中介——制度执行——未能释放国家制度结构的积极效能。也即是说,即使拥有科学完备的制度结构,没有正确、有效的制度执行,国家制度也无法发挥相应效能。二是不存在清晰的制度结构,但是依然能够表现出一定的外在功能。这一看似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往往存在于以人治为主的社会背景之中。在这一社会中,虽然不存在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但是依然存在着大量碎片化的、未加以明文规定的、具有规范功能的非正式制度,如道德、风俗、惯例等。应当承认的是,在现代社会中,非正式制度在规范社会关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人治”之因素也无法完全摒除,但是建立在制度权威基础之上的“法治型”国家更具稳定性和持久性,也是“现代社会最为有效的天下归心方式”[23](p108-112)。综上,就制度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而言,国家制度安全的哲学描述就是制度结构与功能达成正向相关,即优良的制度结构形成正向制度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稳定与变化、主观与客观、部分与整体、秩序与自由、开放与目的、结构与功能等具有辩证关系的维度只是组成了某一国家制度安全域,而国家制度安全这一存在实则处于由以上国家制度安全域建构而成的立体空间之内,其理想状态应当位于这一空间的质心;但在实然情形中,国家制度安全在受到各种维度或因素的扰动下往往会产生运动趋势,从而打破均衡,走向非和谐状态,而非和谐状态是国家制度安全的常态(见图1)。非和谐状态并不等同于不安全,国家制度的非和谐状态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走向不安全,因此表1中的相关描述是对国家制度安全(或不安全)的一种理想的、极致的描写。应当注意的是,国家制度安全是国家安全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国家制度安全状态的维持有赖于国家政权安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其他国家安全系统的协同。就此而言,国家制度安全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或状态,是各维度或因素合力的结果,同时也是复杂系统内部多层次交互、适应的过程。
三、制度哲学视域下维护国家制度安全的方法建构
何以找寻通往国家制度安全之路——这是制度哲学对国家制度安全进行追问与反思的终极关怀与最终归宿。由国家制度安全本体的探讨可知,国家制度安全是一个复杂系统存在,因此探索维护国家制度安全之进路应当秉持系统思维,以此推动国家制度安全能力的提升。
(一)价值论层面:秉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与价值内容,提升国家制度的价值正当性
价值理念或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软件,却是国家制度系统中的硬核。随着系统复杂程度的增加,要求整合系统的机制也必须更抽象,而意识形态及其价值由于其抽象层级最高,最有可能是制度最核心的要素,具有隐含性、抗逆性、稳定性等基本属性[24](p94-108,207)。因此,对于国家制度安全而言,国家制度的价值建设是最高端的建设,标识了国家制度的正当性与灵魂,能够为国家制度安全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总之,国家制度的价值正当性,是国家制度得以正当合理存续的价值基础与理论基石。
其一,国家制度价值理念的确立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也即是说,制度价值的确立应当由理性的价值引导。基于正向价值导向的制度价值理念及其具象化,往往会充分体现与保障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与人民福祉;而基于负向价值导向的制度价值理念的设定则会将制度变为维护个人专制以及特权的工具,从而使国家制度走向不安全状态。其二,国家制度价值内容应当充分体现人的价值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家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应当秉持制度正义,确保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彻底解放;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坚实保障。其三,国家制度的价值理念应随社会生产力的变化而适时加以发展与创新。从本质上看,国家制度价值是制度主体基于社会存在以及根据自身价值判断与选择的结果,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因此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对社会意识会提出相应的发展要求。但国家制度价值理念调整与更新的时机、方向、内容的判断和选择至关重要,与国安制度安全乃至整个政权安全都息息相关。
(二)主体论层面:强化制度主体战略自觉与评价意识,确保制度权威的真正树立
人是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的生成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制度规范着人,也服务于人,故而人既是制度的主体,也是制度的客体。但制度中的人可区分为规制者、执行者和互动者,前两者往往处于权力结构的中心,扮演着制度主体的角色[16](p28-30)。制度主体在制度中的重要角色决定了制度主体在国家制度安全建构中处于关键地位。
其一,制度主体应当重视国家制度的战略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制度现代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治理水平,凡是有着稳定、成熟制度的国家,其国家治理方向和目标就更加科学,治理能力就会随之加强;反之,国家治理就会面临更多风险[25](p245)。因此,国家制度主体应当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制定国家制度建设策略,循序渐进地打造国家制度软实力以提升国家竞争力,从而由内而外增强国家制度安全能力。其二,确立合理的制度评价标准。制度对于人类社会的深刻影响,必然会越来越成为人们道德关注的焦点,由此引发相应的道德分析与评价[26](p46-52,153)。制度评价关涉两大问题:一是制度评价主体具有强烈的主体性特征,二是制度评价标准的确立至关重要[8](p194)。就国家制度而言,制度主体站在何种主体立场上确立何种标准进行制度评价,对国家制度的良善发展以及安全的实现与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制度评价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力,必须坚持自主评价和实践标准,国家制度主体应当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从物质生产关系、历史发展进程以及现实国情出发建立制度评价标准[27](p151-161,180)。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言,“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8](p372)这一制度评价立场与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健全发展的思想保障与思想动力,极大地确保了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快速发展。其三,培育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制度权威。国家制度权威的生成与树立,表明国家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内容安排得到人们的深刻认同与遵守,制度方能在时空中得以稳定地生存发展。而自觉维护国家制度权威,必须树立正确的制度意识,既不能盲目自信地认为国家制度一旦建立便是无所不能的神话;也不可制度意识淡薄,将制度视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外在工具。
(三)本体论层面:增强国家制度有效供给与创新发展,塑造制度体系的集成结构
在哲学视野中,制度本体呈展为一定的规则内容与系统结构。作为相对宏观的国家制度,其制度本体更侧重于系统結构,各领域各方面各层次制度相互联结并呈现出一定的秩序特征。国家制度本体是否系统完备与科学规范,不仅衡量着国家制度现代化水平,也表征着国家制度安全的保障水准。
其一,确保国家制度有效供给。一般而言,制度供给时常滞后于现实制度需要,供不应求是常态。面对供需矛盾,国家制度有效供给应当坚持增量优先,及时补齐短板,将社会中非正式的有益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国家正式制度。改革开放初期安徽凤阳小岗村从大包干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探索与推行,便是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的典型案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29](p297),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极为重视制度的增量供给。其二,坚持国家制度守正创新。要坚持存量优化,重视既有国家制度功能开发,释放制度活力与潜力,同时对国家制度中不合时宜的制度机制当破则破。守正也离不开创新,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国家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坚守与坚定的根本,包括基本国情、社会性质、历史文化,须臾不可偏废。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国家制度的屡次失败以及苏联的覆灭业已证明,未能坚守文明之“正”、国情之“正”的国家制度创新,不仅会遭遇水土不服、实践失败,甚至会产生颠覆性错误,动摇一国之根基。其三,推动国家制度集成优化。国家制度涉及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各领域,具有全面性与全覆盖性的特征,而“为特定的功能和组织结构匹配相应的层次属性是控制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的关键”[30](p107-118)。对国家制度而言,应当按照国家生活运行的逻辑结构以及制度主体的权力结构,对各子制度的等级秩序或者参数权重进行安排,从而形成相互联结的制度层次。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言,其由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等构成,每一制度层次各有相应的地位和作用,各制度层次间的相互贯通、相互联结,有助于形成系统整体效应,提升国家制度系统的反脆弱性与抗风险能力。
(四)过程论层面:赋予国家制度强执行力与强有效性,彰显制度治理的显著优势
在应然状态下,静态层面的制度要素整合与结构安排以及动态层面的制度执行与效能发挥,构成了广义的制度过程。制度存在的关键在于制度具有科学完备的合理结构,更在于制度能够从静态走向动态,在动态执行的过程中将制度设计转化为制度实践,释放制度功能并最终实现制度价值。因此,狭义层面的制度过程便是制度执行,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制度的成败。由此而言,国家制度的执行过程与国家制度安全紧密相连。应当从国家制度执行意愿、执行能力、执行体制等向度对国家制度安全加以维护。
其一,强化国家制度执行意愿。制度执行者的意愿为制度的效力与效率提供了观念支持,是人们服从与遵守制度的重要条件[31](p116)。所谓执行意愿,即制度执行者拥有较为明确的自主执行动力与方向。国家制度执行意愿的强化,除了以国家权力与制度规范增强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建构科学合理的制度本体,确保内容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塑造重视制度、崇尚制度的执行文化,涵养执行伦理;维护制度正义与制度公平,确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避免破窗效应,树立制度权威。其二,培育国家制度执行能力。国家制度执行者的能力建设是制度执行过程的关键。应当以培育为基,对国家制度执行者进行相应的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其中后者更为关键,只有在执行实践之中才能评判与提升执行者的真实意愿和能力,为此应给予制度执行者一定的试错空间以及多样的实践机制;应当以评价为主,健全完善制度执行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制度的规范与激励作用;应当以技术为辅,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适应国家制度规模的需要,国家制度执行者应当善于运用智能技术在内的执行工具,但也要避免陷入技术伦理陷阱之中。其三,健全国家制度执行体制。明确制度执行主体的权力、责任与利益间的结构性关系,同时也要推动制度主体权责利的相互统一;在明确界限的前提下,促进各制度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避免各自为政;重视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与反馈,形成过程闭环,通过纠错机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制度执行主体,从而改善与优化制度执行过程,确保发挥制度效能。
(五)环境论层面:统合国家制度内生自信与外生他尊,实现制度文明的互鉴融通
制度的系统本质属性揭示了国家制度本身不仅是一个系统,同时与外界环境构成了嵌套系统,两者间进行内外能量交互和信息沟通。国家制度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层面的制度系统集成,其制度系统环境就不仅仅是一国之内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系统,更指向其他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环境。就此而言,建构与实现国家制度安全既要秉持开放与目的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国内外制度互动,也应当着力优化国家制度的内生环境与外界环境,积极营造不受内外威胁的安全状态。
其一,优化国家制度内生环境,增强国家制度自信。信任是判断安全的重要标准[32] (p24-33)。制度自信揭示了制度主体与制度客体对国家制度的历史深厚性、理论科学性、价值正当性、结构合理性、实践有效性、系统生命力、比较优越性的认同心理与自我确认,是国家制度安全重要的精神支撑。国家制度自信生成有着诸多前提,但其中的关键在于巩固与提升国家制度的价值正当性与有效性(绩效正当性),在于价值与实践双重维度紧密契合制度评价标准。就主权国家制度安全而言,强大的综合国力才是国家制度安全最坚实的保证,因此积极创造国家制度绩效,保障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与国防强大等才是生成与提升国家制度自信的可靠路径。其二,优化国家制度外界环境,在竞取制度话语权中增强“他尊”。国家制度话语权是国家治理中所形成的制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影响力,而在某种程度上,国家制度的国际话语权更为重要 [33](p82-89)。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制度话语权往往较弱,乃至会严重影响国家制度安全。为此,应当积极争取并主动掌握国家制度话语权,增强国家制度主体自身的言说能力,利用多种话语表达方式,将制度的对内宣传教育与对外宣传推介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来看,制度话语权背后由国家实力支撑,但在国家实力与话语权力不均衡的现实背景下,则需要建构更加公平公正的国际制度性规则对话语权力或权利进行一定规制或分配。其三,秉持理性开放原则,推动国家制度有益互鉴。制度借鉴是充实国家制度建设知识的重要进路。从世界范围内政治文明借鉴情况来看,国家间的制度借鉴行为是国际政治活动的普遍现象[34](p97-101)。但正如国家制度安全只能基于理性开放的前提,国家制度借鑒也只能是有目的、有条件的借鉴,既要立足本土、结合国情去汲取他国制度中的优秀因素,还应防范不利因素输入国家制度系统内部,否则“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35](p60)。此外,推动制度借鉴应与竞取制度话语权相结合,在输入有益物质的同时积极输出正能量,向全球制度建设提供优质知识或公共产品,在环境系统中标识与锚定自身地位与价值。
四、结语
从文明的角度加以审视,国家制度安全出于一国治理者与制度规制者独立自主探求“可大可久之政治”的内在本能需要,而如何将这种需要转化为行动路径,则离不开对国家制度安全本体内涵的认识以及原则性的方法指引。为此,本研究运用制度哲学对国家制度安全的本体以及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制度安全的复杂性特征,对拓宽国家制度安全议题的研究视野与空间,助力国家制度安全能力提升具有一定价值。然而,由于本文主要是从规范层面、应然维度对国家制度安全进行探究,展望未来,还应当拓展国家制度安全的实证研究。具体而言,一是尝试运用中层理论,如复杂系统理论、国家安全理论等对国家制度安全进行研究,从而开辟新视野,在国家制度安全的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等方面产出更多新的理论知识。二是加强国别研究,既要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研究,也应加强对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建构与维护国家制度安全的经验教训研究。三是强化比较研究,既要比较同一类型国家制度,也应当比较不同类型的国家制度,从中总结出建构与维护国家制度安全的一般规律。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董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哲学内涵与时代价值[J].思想理论教育,2021(6).
[4]余潇枫.安全哲学新理念:“优态共存”[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辛鸣.制度哲学:着眼于实践的理论建构[J].理论前沿,2007(5).
[7]邹吉忠,杨学功,李景源.“哲学研究制度的可能性”讨论综述[J].学术界,2005(1).
[8]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9]翟安康.“安全问题”的哲学追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10]李晓红,周文.论制度的性质[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2).
[11]徐斌.从人学视角看制度的本质、功能及其局限[J].理论前沿,2009(3).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3]贺培育.制度学:走向理性与文明的必然审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14]杨光斌.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5]李慎明.苏联亡党亡国的根本原因、教训与启示(上)——写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00周年之际[J].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2(9).
[16]彭和平.制度制胜之道:制度学的故事和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9.
[17][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18][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9]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9.
[20]中国历史研究院课题组,高翔.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新探[J].历史研究,2022(3).
[21]古荒.把握系统观念的三个基点[N].学习时报,2020-12-07(A2).
[22]上官酒瑞.论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成长的自主性特征[J].甘肃理论学刊,2012(4).
[23]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24]李漢林,渠敬东,等.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1).
[25]曹现强,孔新峰.国家治理研究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26]任俊.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制度评价[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27]陈曙光,蒋永发.政治制度评价的方法论[J].政治学研究,2021(6).
[2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9]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30]张树华,王阳亮.制度、体制与机制: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分析[J].管理世界,2022(1).
[31]邹吉忠.自由与秩序:制度价值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2]李少军.论安全理论的基本概念[J].欧洲,1997(1).
[33]唐爱军.把牢解读中国制度的话语权[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5).
[34]陈洪生.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方略:历史传承、制度借鉴与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04(10).
[3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 申 华
技术编辑 梅瑞祥
1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国家制度安全”和“制度安全”为主题检索时发现,涉及国家制度安全的文献十分稀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献有杨建英:《政治制度安全:国家安全的核心》,载《国家安全通讯》1999年第12期;林毅、韩冬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制度安全问题》,载《教学与研究》2015年第9期;朱培丽:《制度安全的意识形态维度及风险防范》,载《思想教育研究》2022年第2期;等。
1参见Hannah Arendt,On the Nature of Totalitarianism[A]. In Essays in Understanding,1930—1954.Jerome Kohn Edited. New York: Schocken Books, 1994.转引自张汝伦:《极权主义和政治现代性——读〈极权主义的起源〉》,载《现代哲学》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