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微媒体电子商务的法律完善分析

2023-12-01 10:29盛心怡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民商事民商法

盛心怡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 张家港 215600

由于微媒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方式便捷、交易操作简单等特征,可以有效满足消费者的跨区域交易需求,因此,大多数实体商家均充分认识到线上业务发展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也成为现阶段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覆盖比较广泛,许多传统商业也在创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如银泰百货、中友百货、新世界百货等商家,不仅在自有官网介绍企业信息,发布相关产品及优惠消息,而且大力发展网上购物,为企业开辟新的营销模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线上销售的商业经营模式,对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从实际情况不难看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民商法还不完善,大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商业所制定的,是适应于传统商业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是针对所购买产品的实物性、可见性而言的[2]。而电子商务主要倚赖于互联网,互联网是虚拟存在的事物,所以目前的民商法不能完善地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民商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是民商法立法的主要任务。此外,微媒体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无法脱离完善的法律支持,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法律,可以有效强化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督作用,由此可见,对微媒体电子商务行业的民商法进行完善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在微媒体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性

对于民商法而言,其既是为民众个人利益提供保护的民法,也是为商品交易规则提供保护的商法。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完善,将其有效应用在商品经济中,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强经济市场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微媒体电子商务是对传统交易模式的一种颠覆,可以有效摆脱传统交易模式中的时间和空间限制,这种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型商业模式有效提升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效率[3]。然而传统的民商法无法充分满足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实际应用需求,因此,需要对民商法的内容和形式做出完善和优化,以此更大程度上彰显线上交易过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进而促进微媒体电子商务领域得到更好更快发展。

二、民商法在微媒体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一)交易前的应用

买卖双方需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前做出一些准备:买家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卖家则需要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选择最终开展交易活动的对象。具体而言,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无论是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还是产品的质量和运输方式均表现出较强的透明化特征,消费者可综合考虑此类因素,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确定最终的交易方[4]。而卖家需在平台上发布所要销售的产品,通过视频、图片、文字相结合的方式展示产品的信息和特点,以此吸引消费者。民商法在此方面的应用主要是为了确保卖家所提供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此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保障。

(二)交易中应用

消费者可以在电商平台上对同类产品进行浏览和筛选,同时与卖家就产品的价格、发货时效以及运输方式等做出商定,以此选出最适合自身需求的交易对象[5]。因此,为更大程度上避免违约情况的出现,则需确保商议过程中的信息准确性。民商法在此方面进行应用的主要目标是规范电商平台的交易过程,确保买卖双方所开展的交易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一旦买卖双方面临纠纷问题,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好的仲裁处理,以此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

(三)合同履行与索赔

如果在交易活动结束后双方发生纠纷,则可按照合同约定来解决问题和矛盾。通过签订合同不仅可以对买卖双方的权益提供有效保护,同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民商法在此方面有明确规定,在产品运输过程中或买家收到产品后,如果买卖双方的任一方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对方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进行赔偿。

三、微媒体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面临的困境

(一)民商事主体的转变

民商法对于传统交易活动中的民商事主体的行业、经营范围、责任等做出明确规范,很大程度上能够为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提供有效法律监管[6]。在微媒体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同时,新型民商事主体应运而生,在此方面如果仍沿用传统民商法,则无法取得较强的应用实效。对于微媒体电子商务而言,基于互联网开展交易活动的各个行业均属民商事主体范畴,与传统民商事主体相比而言,不仅不表现出实体化的交易行为,同时也不具有典型的物理特征,要想通过传统意义上的行为、特征等对其进行界定则存在较大难度。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缺乏对于主体的高度明确,那么不仅无法有效确定主体所需具备的资质,同时无法有效约束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所需承担的责任,民商法的重要价值和功能也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由此可见,传统民商法在微媒体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约束作用相对较弱,如何增强民商法的约束性成为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交易的安全保障不足

与传统交易活动相比,微媒体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出现较大变化。在传统交易中的主要支付手段为现金支付,在银行的监管支持下,可以很大程度上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而在微媒体电商中,交易双方通常利用各大网上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支付,虽然此类方式很大程度上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便利,然而也面临着难以预知的风险问题,例如伪造电子凭证、利用技术漏洞逐利等,买卖双方容易遭受损失。而传统民商法对于此方面并未做出明确规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无法落到实处[7]。

(三)电商犯罪防范难度大

虽然微媒体电商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由于买卖双方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开展交易活动,这便给部分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传统民商法对市场经济中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对应的处理和惩罚举措予以明确,但在电商交易方面却并未发挥充足的作用[8]。这主要是由于电商交易过程中一般只有虚拟凭证,将其作为证据虽可以一定程度上对欺诈或违规行为进行证实,然而传统民商法并未对其判定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致使在处理电商交易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缺乏充分的法律约束。

(四)电商交易纠纷难以仲裁

随着使用电商平台人数的不断增加,在大量的电商交易中买卖双方容易发生问题纠纷。在传统交易模式中买卖双方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开展沟通和交流,买方也可根据经验对产品实体进行判断;而电商交易中买卖双方仅通过网络进行沟通,很可能会出现交流障碍的情况,买方也无法对产品实体做出有效评估。民商法中对于传统交易模式中的问题纠纷有明确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和裁决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很大程度上为买卖双方的利益提供了良好保障[9]。而传统民商法对于数字资源等方面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应用民商法解决电商纠纷时缺乏足够的弹性。对于交易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传统民商法还会提供相应的救助,但在电商交易方面却并未就此给出明确的救助措施。

四、微媒体电子商务领域有关民商法的完善策略

(一)确立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民商法必须跟上微媒体电商发展的脚步,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出全方位的完善与优化。微媒体电商中的新型民商事主体主要指活跃于电商平台的买卖双方,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均与传统交易主体存在显著差别。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如果法律规范无法对这种新型民商事主体予以明确,那么便会致使仲裁缺乏足够的依据。因此,民商法要从实际出发将新型主体纳入调节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为买卖双方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贸易活动主体在电商平台录入产品时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此推动电子身份法律平台建设,进而确保微媒体电商活动能够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提升电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积极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救济制度

在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和优化的过程中,在关注防范、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帮助权利遭受侵犯的主体减少实际损失,即通过完善救济制度来推动微媒体电子商务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结合电商发展情况设置专门的救济机构,以此安抚和救助在电商活动中权利被侵犯的贸易主体。具体而言,如果在电商贸易活动中民商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救济机构提出申请,救济机构结合实际需求做出相应处理,以此避免民商事主体的意外损失。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的是,要加强对于救济金申请、审批、发放等全过程监管,确保每笔资金均能够发挥其预期作用。

(三)合理借鉴和应用国际通行规则

随着跨境电商的日渐活跃和不断发展,有效推动了我国电商贸易的发展。因此,民商法要与国际电商通行规则兼容并行,为电商全球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例如,支付安全作为电商贸易过程中各主体最为关注的话题,世贸组织已就此给出较为明确的规范,我国在对民商法进行完善时可以对此类国际规则进行借鉴和参考,以此明确数字现金流通和监督等相关规定,确保电商交易主体可以高度认知自身的权利和责任。与此同时,联合国贸法会所提出的法律自洽原则中指出,交易主体拥有通过协商共同制定合同的权利。因此,在完善民商法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和参考这一原则,以此在确保民商法实效的基础上彰显法律的弹性。例如,相关部门要确保电商交易主体拥有进行CA 机构数字证书认证的权利,同时允许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四)进一步完善各重要细节制度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微媒体电商快速便捷交易的特性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民商法需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完善对于此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民商法需要高度结合互联网环境特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例如,微媒体电商交易电子合同在签订时容易发生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民商法要对此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并要求电商平台对此做出更加严格的监管。与此同时,电商交易活动可能受到黑客攻击的威胁以及系统漏洞的风险等,民商法也要充分考虑此方面的问题,以此为买卖双方的利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此外,民商法要建立电商平台搭建者的强制责任制度,要求平台搭建者要明确自身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平台搭建者在对加盟的商家开展资格审核时,要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升对商家的认定标准,对于不满足认定标准的一律不予签约。此外,建立健全平台搭建者的赔偿补偿机制,如果消费者权益在平台交易中受到了侵害,不论是平台自身问题还是平台所认定的商家问题,消费者均可以从平台搭建者处获取赔偿。

综上所述,推动微媒体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而微媒体电子商务的发展无法脱离民商法的支持,在优化和完善民商法的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多方面考虑。一是要明确电商贸易活动中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此为更好更快解决电商交易纠纷提供依据;二是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救济制度做出完善,为电商交易主体的权利提供良好保障;三是科学借鉴和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四是把握互联网环境特征,严厉打击电商贸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为微媒体电商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支持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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