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
【摘要】推动构建新时代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对于以高水平安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安全相关法律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进入了现代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阶段。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反间谍斗争也面临更加复杂紧张的严峻态势。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切实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关键词】反间谍 国家安全 安全防范体系 总体国家安全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20.006
间谍活动是一种为境外敌对势力窃取情报的行为,具有隐秘性高、渗透力强等特点,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为了适应国家安全的需要,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严查防范和打击一切间谍活动,并将间谍罪普遍规定为一种可以被判处最严厉刑罚的严重犯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1]当前我国反间谍斗争形势极为严峻,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推动构建新时代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对于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维护政权和军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与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激烈斗争,抓获了大批帝国主义国家及国民党残余势力安插、派遣的间谍特务组织,维护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初见雏形。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之后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等文件,对间谍犯罪的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形成了当时的反间谍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对间谍行为的判罚具有“处罚重”“规制范围广”等特点。[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随着人员、技术、资本的跨国流动性增强,境外间谍机构进一步扩大在我国的活动空间与行动范围,活动重点目标由传统的政治颠覆转向破坏经济发展。特别是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借机加大对我国社会的破坏力度,采取了包括政治滲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密、反动拉拢、刺探收买、围堵打压等多项破坏行动,我国的反间防谍工作也由此进入新的阶段。[3]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不断提升反间防谍工作能力,对间谍犯罪的规制范围和刑罚力度进行适时调整,以促进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相统一。1979年7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去掉了诸如“里通外国”的描述,明确纳入间谍罪条款,并将间谍罪处罚的一般量刑由“无期徒刑或死刑”降低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1983年,我国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反间谍工作,保障国家安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明晰了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敌人”含义,不再统指“外国政府、机构”;1993年2月,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彼时安全工作的重心更强调反对外部渗透和内部叛乱的政治安全;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特务罪、反革命罪及间谍罪修订为资敌罪、泄密罪和间谍罪,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原教旨主义、信息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愈发凸显,我国开展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工作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同时,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境外间谍机构针对我国的工业技术、科技机密等间谍犯罪活动明显增加。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的间谍威胁,我国于2000年建立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安全领域工作的议事协调和决策。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4],由此非传统安全威胁逐步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关注点。面对与日俱增的境外远程网络攻击事件,我国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文件,还组织了64家国家级和198家省级工作单位共享网络安全信息,有效处理了一大批网络攻击事件。[5]这一时期,国家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不再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的政治和国防安全问题,而更多集中于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然而,彼时我国尚未单独制定反间谍工作相关法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协调各类国家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多领域、多层次合作。有学者认为,反间谍不仅仅是侦查问题,还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宣传教育等方面问题,应当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推动我国今后的反间谍工作顺利有效开展。[6]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内外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杂,国家安全面临的可预见和不可预见风险明显增多,我国的反间谍工作进入发展转型关键期。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新时代大安全格局下的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高瞻远瞩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创性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新时代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我国建立并发展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的进程也随之加快。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规划国家安全战略政策,统筹国家安全工作蓝图方针。201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指出必须始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7]党的十九大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8]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纳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9]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专章论述和战略部署,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重大要求。[10]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完成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工作的理论构建与体系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开创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崭新局面。
随着新时代加快构建大安全格局,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来为反间谍工作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推动我国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进入了现代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发展阶段。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性法律。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确立了新时代加强国家安全的法治体系建设部署和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体制机制。此外,我国还于2016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6年11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20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切实增强了维护与塑造国家安全的法律基础。
2023年4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下文简称《反间谍法》)。作为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国家安全领域的首部专门立法,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深化新时代新征程反间谍斗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反间谍法》的修订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落实。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国家安全”的客体范畴得到极大拓展,延伸了反间谍工作的内涵及外延。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更加明晰完善了间谍行为边界,提升了反间谍工作的精准性与全面性,拓展了反间谍安全防护链条和安全治理空间,有效维护和保障了重点安全领域和总体安全格局。其次,《反间谍法》的修订适应了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巩固了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为基本原则,强调建立健全更加科学规范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执法程序和工作路线,坚持以系统性的安全治理手段和科學统筹的根本方法推动构建大安全格局,以制度优势保障国家安全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再次,修订后的《反间谍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规范执法活动,强化了反间谍工作监督,以法治建设保障新形势下的反间谍工作;同时,加强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协同。最后,《反间谍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筑牢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反间谍法》强调反间谍工作路线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警觉性,强调积极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筑牢国家安全的坚固防线与社会基础。
我国反间谍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下,我国国家安全得到了全面加强,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风险、挑战与考验,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国家安全取得历史性成就。然而,虽然我国国家安全总体向好、有序可控,但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和外部讹诈、遏制、封锁、极限施压,我国国家安全仍将长期处于高风险期、高承压期,国家安全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我国反间谍工作也面临更加复杂紧张的严峻态势。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变革,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间谍因为其特殊的工作性质,需要以保证自身长期处于隐蔽状态为前提,为情报机构提供所需信息。在以往的反间谍斗争环境中,国家安全人员更多面对的是“没有案底、证件齐全、行为低调”的国内外人员和组织。在新时期的反间谍斗争环境中,反间工作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人工智能与网络信息技术使得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权责边界模糊化,赋予了后者操纵间谍行动、施加政治影响力的权力。间谍行动主体和目标更加多元,间谍活动领域从传统的军事、政治领域逐步拓展至经济、科技和商业领域。同时,间谍行动平台更加虚拟化,间谍手段更加隐蔽,间谍行为主体更加难以“追根溯源”,间谍犯罪的破坏性日益严重。例如,1992年的“米开朗琪罗”电脑病毒引发了第一次大众电子恐慌,2011年的“盗空一切”病毒构成了对国家工业系统的颠覆和间谍活动,但这些网络袭击始作俑者的身份和动机却一直未知。[11]美国智库兰德公司曾在报告中指出,“工业时代主要是核战争,而信息时代主要是网络战”。[12]2022年,美国使用40余种不同的专属网络攻击武器对西北工业大学进行窃密攻击。[13]此外,美国还利用“棱镜”计划对美国境内外公民实施多年的网络监听,甚至对日本、墨西哥、法国等“盟友”也进行大规模网络攻击渗透。[14]
近年来,网络空间成为境外势力和情报机构对我国开展间谍行为、实施破坏活动的新领域,我国应高度重视网络空间范围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部署。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网络安全信息与动态周报》与《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周报》显示,针对我国的常见网络攻击和情报搜集手段包括利用漏洞、篡改网站、设置恶意程序和植入后门程序。截至2023年9月上旬,每周涉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事件型漏洞总数平均约为12865个,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能源、城市轨道交通等重要行业单位、基础电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系统以及部委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目标直指党政军要害部门和重要信息系统。[15]除此之外,互联网为境内外间谍组织及个人实施渗透策反行动提供了新的活动场域。特别是互联网的开放性、联动性消除了传统间谍行动的地域和人员限制,境外间谍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空间在我国境内建立代理人体系,进行常规性网络攻击和常态化情报搜集。2022年,中国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的典型间谍案例显示,有两例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在使用某知名网络交友软件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实施了网络勾连。[16]
其次,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加大与全球各国在贸易、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往来,在为国家发展带来巨大成果的同时,也增加了境外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的输入性风险。在我国由“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过程中,外部敌对势力的干预渗透愈加激烈,针对我国的间谍活动愈发频繁。[17]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少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价值观领域的渗透与颠覆日益加剧。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一节中专门增加了“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侧面反映出国家高度重视当今敌对势力的干预渗透活动。[18]
从近年来国家安全部公布的间谍典型案件来看,一方面,外部敌对势力常通过金钱、利益、美色等方式实施诱惑。例如,2003~2009年,澳籍华人胡士泰等四名澳大利亚铁矿石企业力拓公司员工在高额酬劳引诱下,从事经济间谍活动致使我国钢铁企业在近乎讹诈的进口铁矿石价格上多付出7000多亿元人民币;[19]赵学军作为中国航天领域的科研人员,向境外间谍组织提供大量涉密资料并收受间谍经费,于2022年8月被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23年8月,国家安全部披露多起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案,涉案嫌疑人包括国家部委干部郝某、某军工集团重要涉密人员曾某某等,经调查均与美国CIA人员有巨额报酬和间谍经费往来。[21]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社会大众对间谍活动的警惕性仍有待提高。长期以来,因反间谍工作政治性强、保密性高,我国反间谍安全防范实践极少进行对外公开与宣传,普通群众缺少识别间谍行为的敏感性与警觉性,缺乏制止间谍活动、防范间谍渗透的能力储备。境外间谍机构逐渐将行动目标扩展至我国普通民众,如劳务输出人员、留学生、驻外机构等。例如,在国家安全部披露的案件中,多位犯罪嫌疑人系在外留学、进修、工作期间被境外反华势力及情报机构策反收买并签署参谍协议,并在其系统培训指导下窃取国家安全机密。[22]
再次,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国际舆论层面集中对我国进行攻击,频频以“国家安全”为名炒作“中国威胁”,我国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来自个别境外媒体的污蔑和舆论压力不断增加。针对间谍行为进行防治防范和规范立法,防止国家秘密泄露和维护国家安全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措施。美国于1917年通过《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of 1917),于1996年通过《經济间谍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以保护两极格局结束后美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领先地位。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于2023年7月正式生效,声称将决心阻止、侦查和瓦解那些通过间谍活动窃取敏感信息、商业秘密,损害英国国家利益、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组织和个人,并增加了获取或披露受保护的信息,泄露敏感的商业、贸易或经济信息,协助外国情报机构三项罪名。[23]然而,《反间谍法》颁布后,却被个别境外媒体以“侵犯人权”的噱头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恶意抹黑,渲染其会影响投资营商环境,上演了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的“中国威胁论”戏码,进一步反映出部分西方国家一以贯之的“双重标准”。
切实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构建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切实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把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坚持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根本保证。面对新形势、新挑战,需要加强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在反间谍实践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为新时代反间谍安全防范体系构建提供根本政治保障。
以法治建设加强和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既需要有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也需要有专业系统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要进一步把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反间谍法律制度体系,充实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工具箱,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加强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
以科技赋能推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能力现代化。科技创新是保障和塑造国家安全的关键,也是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面对间谍活动形式和威胁不断演变升级,需要加强反间防谍工作的关键技术攻关,掌握高级加密、入侵检测、风险识别等核心技术,以科技赋能推动建设系统化的反间谍技术工具箱,掌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动权。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反间防谍人民防线建设。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反间谍工作不是国家安全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人人参与、全民共担,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同防范,进而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对此,要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人民忧患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要畅通举报渠道,以方便公民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形成守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另一方面,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故意捏造、诬告陷害他人等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筹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反间谍安全防范。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开放与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24]。在我国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同时,需要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没有高水平对外开放就很难有高质量发展,没有坚实的安全保障就很难有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在新征程上,只有切实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基础,才能在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抓住机遇、化解挑战,确保中国这艘巨轮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加强国际传播效能,提升国际话语权。面对西方部分国家炒作“中国威胁”,动员力量遏制中国的不利形势,我们需要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上,全面提升我国的国际传播能力和国际话语权。
(本文系2022年度山东省外事研究与发展智库课题“山东省与英国的交流合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VHQ005)
注释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2]董为:《我国间谍罪立法问题检视与修正——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2年第9期。
[3]谢贵平:《我国反间防谍的历史经验》,《人民论坛》,2023第16期。
[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报告全文》,2002年11月18日,http://rs.china-embassy.gov.cn/xwdt/200211/t20021118_3324298.htm。
[5]《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中国是黑客攻击的最大受害国》,2010年1月25日,http://www.scio.gov.cn/ztk/hlwxx/02/02/Document/533531/533531.htm。
[6]刘跃进:《国家安全法的名与实——关于修订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一点建议》,《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7]《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人民日报》,2015年1月24日,第1版。
[8]《深刻把握新时代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意义》,《人民日报》,2018年4月16日,第12版。
[9]《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20年10月30日,第1版。
[10]《习近平强调,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2022年10月16日,https://www.gov.cn/xinwen/2022-10/16/content_5718828.htm。
[11]阿兰·柯林斯:《当代安全研究》,高望来、王荣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年,第531~546页。
[12]J. M. Mazarr et al., "Disrupting Deterrence: Examining the Effects of Technologies on Strategic Deterrence in the 21st Century," 14 April 2022, https://www.rand.org/pubs/research_reports/RRA595-1.html; R. S. Cohen et al., "The Future of Warfare in 2030: Project Overview and Conclusions," 11 May 2020, https://www.rand.org/content/dam/rand/pubs/research_reports/RR2800/RR2849z1/RAND_RR2849z1.pdf.
[13]《西北工业大学遭美网络攻击——揭开“黑客帝国”虚伪面纱》,2022年9月6日,https://www.jasjj.gov.cn/read.asp?xwid=12420。
[14]苏凯:《从“棱镜门”事件分析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及对策》,《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年第10期。
[15]《网络安全信息与动态周报》,2023年9月15日,https://www.cert.org.cn/publish/main/upload/File/Weekly%20Report%20of%20CNCERT-Issue%2037%202023.pdf。
[16]《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周报》,2023年9月13日,https://www.cert.org.cn/publish/main/upload/File/CNVD202336.pdf。
[17]曹夏天:《大國竞争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域外适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21年第1期。
[18]《国家安全机关公布多起典型案例》,2022年4月16日,https://www.gov.cn/xinwen/2022-04/16/content_5685561.htm。
[19]周九常:《新形势下我国企业情报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1期。
[20]《国家安全机关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屏障》,《人民日报》,2023年4月19日,第11版。
[21]《“80后”部委干部竟是美国间谍,国家安全部本月公布多起间谍案》,2023年8月21日,http://news.china.com.cn/2023-08/21/content_105838062.shtml。
[22]《国家安全机关公布4起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2021年4月15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4/15/c_1127331422.htm。
[23]UK government, "National Security Bill–Factsheet," 11 May 2022, https://homeofficemedia.blog.gov.uk/2022/05/11/national-security-bill-factsheet/.
[24]《习近平: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2020年10月14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10/14/c_1126611290.htm。
责 编∕杨 柳(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