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视角下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探析★

2023-11-30 07:44宋琳琳黄宇彬李海涛
山西档案 2023年2期
关键词:档案馆意见协同

宋琳琳 黄宇彬 李海涛

(1.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广州 510006; 2.广东省五华县烟草专卖局 梅州 514400)

0 引言

跨部门协同也称作跨部门合作,其本质是在不完全取消部门边界的前提下以“嵌入”和“整合”等手段为内在运行模式,统一各部门间的权力协调、资源共享、责任共担。[1]跨部门协同模式运行的基础是各部门平等关系的建立,各部门通过互动对话实现协作配合。[2]跨部门协同研究集中于模式问题,即跨部门协同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跨部门协同分为“结构性”和“程序性”模式。[4]有学者在OECD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治理过程提出了“结构-程序”分析框架,其中该分析框架中的“结构”指的是跨部门协同中的静态组织形式,“程序”则指的是跨部门协同中的动态操作过程。[5]跨部门协同理论及其相关研究成果的引入为分析比较我国现行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提供了理论框架,即从静态组织形式层面分析我国档案开放审核现行协同模式以及从动态操作层面分析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同时上述不同分析层面所适用的博弈论理论成果各异,即前者适合应用制度形成的博弈分析框架探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形成与转型机理;后者则适合应用博弈分析方法具体分析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中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间的博弈行为。

1 博弈论视角下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

制度研究中引入现代博弈论,可将制度视为个体参与人基于动机相互作用的相对固定的状态,即将制度视作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的策略均衡。[6]基于前期研究成果所探讨的现行我国档案开放审核的征求意见型与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参考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协同过程中的分工合作规则,可知双方初审协同的本质为不同博弈规则下的审核策略均衡。为此,研究拟从博弈论视角入手,探讨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即利用简单博弈模型分析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于不同博弈规则的收益,同时通过支付矩阵(Payoff Matrix)探讨该模式形成与转型机理,以期获取征求意见型与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的实效,探寻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完善对策。

引入博弈论分析视角需将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视作博弈规则和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策略均衡,即地方档案开放审核的协同模式并非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博弈的结果,而是双方遵循了预设的博弈规则和策略均衡并最终表现为不同的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重点探讨了博弈规则和策略均衡的差异,即采用哪种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更有利于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开展。

1.1 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简单博弈模型

我国现行两种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旨在抽象化表达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在不同协同模式下的具体收益,实质上已具备构建简单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该模型假定具体要素如下:

(1)参与人(Players):档案开放审核的参与主体,即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分别以数字1和2表示。

(2)策略(Strategies):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将采取的协同方式。档案馆策略集用S1表示,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策略集合用S2表示。根据实际负责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主体的区别,可将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协同分为主动与从动协同方式:主动表示该主体负责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从动表示该主体对另一主体初审结果提出意见。因此,S1=(主动,从动),S2=(主动,从动)。

(3)支付(Payoff):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在各协同模式下的成本与收益关系。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各协同模式下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协同模式下的支付矩阵

R: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采用某协同模式参与档案开放审核协同的收益。其中档案馆收益R1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开放审核工作、提高档案开放率、削减档案馆工作成本、提升业务及形象实绩等效益。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收益R2则多为其配合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所降低的成本(《开放办法》第二十八条)。相比而言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对于档案馆明显具有更高收益,即R1>R2。

G: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以主动方式参与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工作时的支付成本,包括初审沟通付出的时间人力成本。G0是指对初审结果反馈付出的时间人力成本,根据前期调研可知,G>G0。

C: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未按期完成时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付出的惩罚成本。档案馆惩罚成本C1为档案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以及违规或违法成本。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惩罚成本C2产生于相关机构以从动方式参与协同工作时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管惩罚成本。惩罚成本多基于上述机构违反《档案法》和《开放办法》相关条款所承担的成本,表现为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建立前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均未参与到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后交付的成本。作为档案开放审核主体的档案馆应承担更多的惩罚成本,即C1>C2。

p:档案馆以主动方式参与协同工作时承担的成本比重,1-p则为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以主动方式参与协同工作承担的成本比重。该值取决于档案开放审核初审时双方实际分工。

基于上述支付矩阵和博弈模型,可比较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采用各协同方式支付。其中档案馆的支付存在以下不等关系:

不等式1.1表明对于档案馆以从动方式显然高于以主动方式参与协同过程的支付,即档案馆倾向选择由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初审后再对初审结果审核的方式参与到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工作中。

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支付存在以下不等关系:

不等式1.2则表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倾向以从动方式参与到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工作中。

1.2 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

根据前期调研可知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在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档案馆获取更高支付具有的优势条件,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对于采用何种协同模式的决定权较低。因此结合不等式1.1,1.2可以推演出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转型机理(表2)

表2 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转型机理

(1)T1:征求意见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

征求意见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为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工作初期(2021——2022年)的主要工作形式,支撑该协同模式的法律主要为《档案法》(2021)。《档案法》(2021)将档案封闭期缩短5年的开放性导向推动了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开展,也客观促进了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从无到有。[7]但需注意的是《档案法》第30条只明确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但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如何负责,其协同形式、权责划分、合作路径等缺乏必要说明。调研发现我国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仍沿用建国前模式,即于原三级审核工作模式的初审阶段加入向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征求初审结果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但该协同模式是基于档案馆放弃追求更高支付的基础之上形成。

(2)T2: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

在《开放办法》(2022)出台到《开放办法》馆藏档案开放审核规定颁布前,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为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工作转型阶段的创新模式。《开放办法》第14条明确了该模式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协调、国家档案馆牵头,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参与的协同推动了协同模式从征求意见型向到馆审核型转型,为档案馆追求更高收益提供了法律支撑。[8]该阶段档案馆寻求协同模式转型的动力主要源自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中推进档案开放审核的困难,解决协同部门人、财、物资匮乏等问题。

(3)T3:档案开放审核创新协同模式

结合前期调研结果,考虑到当前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在开放审核协同中不具备主动权,到馆审核型模式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预期存在的偏差,档案开放审核创新协同模式应在到馆审核型模式的基础上,基于简单博弈模型揭示的均衡解为档案馆获取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开放审核预期提供支持,档案馆主动将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关于档案开放审核需求与意见纳入创新后的协同模式。

1.3 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博弈均衡解

为了进一步了解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预期的档案开放审核创新协同模式,研究设定了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在协同模式建构中的权重,通过分析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均衡解探索其转型方案。

基于表1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支付矩阵,同时赋予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关于协同的自由裁量权,双方均具有选择权的条件下开展协同的博弈模型是无严格优势策略的博弈模型。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无论选择何种协同方式都无法保证其获得更高支付,双方取得更高支付的条件当且仅当己方选择以从动方式参与协同工作且对方选择主动方式参与协同工作时成立,双方均期望由对方负责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该模型的博弈均衡解需结合我国档案开放审核法治背景补充具体博弈情境。

1.3.1 博弈双方的人性假设

区别于一般的囚徒困境模型,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中,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均明确对方最大可能策略,即基于现有法治背景,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对于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需求不同,更期望协同的档案馆明确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极可能选择从动方式参与协同工作;同理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也明确档案馆为落实协同模式极可能选择以主动方式参与协同。在该博弈模型中双方实为博弈论中的理性人假设,即双方不仅期望自己行为策略获取最大利益同时也能判断对方最大可能性的策略选择,此时在不附加其他博弈规则的前提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将固定为由档案馆负责初审,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反馈初审意见的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即表3中的V1路径。

1.3.2 博弈双方的协商过程

为进一步讨论该模型下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策略变化,研究将分别讨论协商过程的增设对于双方最终决策的影响变化。该协商过程指的是双方在最终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协同工作前需通过必要协商环节共同确定各自将采取何种方式参与协同工作。该博弈模型中,双方采取不同方式参与协同工作的策略集合均为纳什均衡。如果基于协商等方式完成的协同模式,由于双方都期望在两个纳什均衡中选择获得更高支付的纳什均衡,此时双方策略选择如表3所示。在两个纳什均衡中反复改变,即V2路径可能出现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导致协同模式陷入“议而不决”的情况。

随着我国档案开放审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基于对档案馆追求更高支付的法律支撑,未来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将逐渐转型至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即表3中V2路径只存在由征求意见型向到馆审核型的转型方向。需要说明的是表3中的V3路径实为无严格优势策略的博弈模型中双方同时取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集,即一般囚徒困境中双方在重复博弈条件下取得合作且获得最大化集体利益的路径。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中促成该路径的实现需要档案馆进一步考虑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支付,在档案馆再次放弃部分支付的前提下,利用精细的协同分工构建高效的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此外V3路径转型的必要性需要于实践中分析现行转型路径,即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是否解决了档案开放审核存在的合作困境。

2 博弈分析视角下的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

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合作困境指的是造成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协同中的障碍因素。结合前期调研,研究团队发现协同障碍主要存在于双方初审意见不同时,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对于初审结果的决定权和其工作效率对于整体工作进程影响过大等问题。研究比较了两种协同模式下的意见决定和工作推进过程,较之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探讨了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的优势及其完善对策。

2.1 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的简单博弈模型

由于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需要参与各方根据档案是否开放进行博弈并形成一致意见,可以就上述情形构建简单博弈模型,模型要素如下:

参与人(Players):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同样用数字1和2代表两个参与主体。

策略(Strategics):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对于特定档案是否开放的具体意见,S1表示档案馆的策略集合,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策略集合用S2表示。通常S1=(开放,不开放),S2=(开放,不开放)

支付(Payoff):档案开放后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可获取成本与收益关系。由此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中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支付矩阵如表4所示。

表4 初审工作中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支付矩阵

R: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完成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的基本收益。R1表示档案被划入开放范围时档案馆的收益总和,其中越多档案划入开放范围意味档案馆的开放率指标进一步提升,因此划入开放范围的结果将为档案馆带来更高收益,即R1>R。尽管档案被划入控制使用范围对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而言较为安全,但不同的初审结果并不改变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因完成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带来的实际收益,由此可以认为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无论初审结果如何其实际收益均为R,即完成该项工作的基本收益。该收益主要指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通过档案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

G: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初审为达成统一意见需付的协商成本。G1是指档案馆意见交换中需付的协商成本,G2是指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意见交换中需付的协商成本。成本多少因协同模式不同各异。

n:当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初审时形成统一意见的协商次数,次数越多协商成本越大。n1是指档案馆持开放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观点相左时的沟通次数;n2是指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持开放而档案馆观点相左时的沟通次数。调研发现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倾向将档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当档案馆持不开放观点时,与档案形成单位通常达成一致的机率较大,即n2>n1。

C:当档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时,档案馆因开放率未提升所承担的惩罚成本。该惩罚成本主要取决于初审结果中被划入开放和控制使用范围档案的实际比例,即当过半被审档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时,档案馆开放率指标未明显上升可能会影响馆藏档案的开放率,进而影响本年度档案开放率指标;反之档案馆由于开放率上升将不受本次档案开放审核结果的影响。基于以上博弈模型和支付矩阵,可对比得出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在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中的支付:

综合档案馆的支付存在以下不等关系:

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支付存在以下不等关系:

2.2 档案开放审核初审工作的博弈分析

基于上述博弈模型和不等关系可以判断该博弈模型同样为一个无严格优势策略的博弈模型,该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意见相同时的策略集合,即双方在无需交换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为纳什均衡。由于各协同模式中实际负责初审工作的主体及审核次序不同,意见转换的情况也不同。因此研究将细分各协同模式双方意见达成中的意见转换行为。

2.2.1 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的意见统一过程

该模式下档案馆将负责档案开放审核的初审工作并向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提供初审结果供其审核。后者需基于初审结果给出意见。该协同模式次序为档案馆先完成初审,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再给意见。当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意见分歧时,意见统一过程如表5所示:

表5 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的意见统一过程

首先,U1路径是指档案馆做出可开放的初审结果,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意见相左时的意见统一方向。该意见变化方向的形成主要由于目前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工作通常优先采纳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不开放的意见以及档案馆除考虑提升档案开放率外还需考虑档案误开放的风险等因素。

其次,U2路径指的是档案馆给出不开放的初审结果,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认为可开放但因开放未提升其收益致使其与档案馆意见统一的方向。由于档案馆较难从内容上明确档案是否具备开放条件,使得部分符合“应开尽开”条件的档案最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导致档案资源浪费。

2.2.2 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的意见统一过程

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中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负责档案开放审核的初审工作,并向档案馆提供初审结果供其审核,后者需要基于初审结果给出意见。该协同模式下的先后次序为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先完成初审,档案馆再给出意见。当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意见分歧时,意见统一过程如表6所示。

表6 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的意见统一过程

首先,该模式下同样存在U1路径,但因工作次序不同其路径内涵存有差异。此时U1路径是指当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针对档案做出不开放初审意见时,尽管档案馆意见与其相左,但最终仍会参考前者意见。可见该模式下U1路径的意见方向转换的成因和结果与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基本一致,档案馆的开放意见仍次于形成或移交单位的划控意见。

其次,该模式中的U3路径是指当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初审做出开放意见时,尽管档案馆最初意见相左,但经讨论后选择与前者意见趋同。其中档案馆最初可能性意见是指同一档案如果交由档案馆初审,档案馆尽管不具备建国后档案开放决定权,但其仍需考量档案开放的风险,加之初审时对于不熟悉档案内容持保守态度易将其划入控制使用范围。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由于具有档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的偏好,最终导致部分符合“应开尽开”的档案仍被划入控制使用范围。U3路径通过前置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意见,有效避免了上述情形,构建了有利于档案划入开放范围的意见转换路径。

综上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有利于更多符合“应开尽开”档案划入开放范围。同时到馆审核工作模式意味着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派驻人员进馆开展拟开放档案的初审工作,提升了档案开放审核效率。此外对比两种协同模式初审协同过程可知,因为绝大部分意见决定权仍归属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现有转型升级方案尚未解决开放审核协同意见决定权的分配,所以应在肯定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探讨其优化方案。

3 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优化方案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可知现阶段我国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各异,协同模式优化需要结合档案馆实际制定对策:首先针对不具备升级转型条件的档案馆需立足于完善征求意见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其次确认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必要性,推动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的档案部门转型升级;最后改进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确保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协同中贯彻馆藏档案资源“应开尽开”原则。

3.1 改进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

对于不具备开展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的档案馆,需要引导其认识到该协同模式实际应用的不足,设计优化方案。

首先,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中为提升初审工作质量需要档案馆支付更多人力成本投入。实操中包括:一是返聘退休档案管理人员进入初审工作小组提供初审意见。二是通过人工智能辅助开放审核工作,即对结构化、程式化、大批量档案数据利用AI辅助技术批量处理,提升初审效率。

其次,为避免初审工作滞后影响整个开放审核进程,应对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反馈意见设定为有或无异议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反馈期限。当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讨论有异议档案反馈意见时,档案馆可优先完成无异议档案的开放初审工作。

最后,档案馆应在初审工作前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就划控使用范围形成共识以提升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客观性。具体实施中档案馆应及时完成馆藏档案资源的台账清理工作,针对各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结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划控使用范围基于各自馆藏资源特点进一步细化其档案类内容等。其次,开放审核前,综合档案馆应会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及时补充或完善划控使用范围并以此为遵照开展后续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3.2 推动征求意见型协同模式的升级转型

推动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由征求意见型向到馆审核型方向转型升级,需要全面考虑构建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条件。

首先是档案主管部门的引导决策,作为相关法规设定的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协调构建与监督保障主体,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优越性,在协调构建区域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中发挥引导决策作用,协调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档案开放审核诉求,推动协同模式向到馆审核型方向转型。其次是档案馆的软硬件支持,即档案馆需完善模式运维所需场所,配套进馆审核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开放审核档案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细则;同时,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尽管不再要求档案馆开展初审工作,但档案馆仍需配置专门人员为进馆审核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最后是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需积极参与配合,尽管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不以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为约束力主体,但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的形成和应用离不开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积极配合,具体包括:(1)提高初审重要性认识。只有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认识到其在初审工作中重要性,馆藏档案资源的开放审核才能向“应开尽开”原则方向上持续前进。(2)筛选进馆审核人员。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应派驻具有较强综合业务能力的进馆人员;(3)构建快速沟通渠道。确保到馆人员无法快速提供初审意见的档案可及时上报本单位并展开讨论。

3.3 到馆审核型协同模式优化方案

针对该协同模式在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初审中将档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的倾向性行为以及初审中档案馆开放审核意见弱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的划控意见等问题,可从制度规制、行为规范层面提出优化方案。前者主要从制度设计维度完善配套模式,后者基于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在档案开放审核中的行为动机,探索双方合作路径,优化方案如图1所示

图1 到馆审核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模式优化方案

3.3.1 制度规制优化路径

该路径侧重于业务准备及执行层面补充档案开放审核跨部门协同的静态组织形式的配套模式,具体路径如下:

(1)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完善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档案开放审核协同初审结果客观性,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业务准备层中应完善划控使用范围模式。即双方结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以及馆藏档案类型划分为基础,在初审工作前确认实际参考的划控使用范围。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派驻人员初审工作依据该划控使用范围开展初审并设定具体控制使用依据。

(2)建立分歧处理响应模式

汇集总结初审中双方分歧案例并建立开放审核案例库,实施中遵循将“应开尽开”条件的档案划入开放范围并以该案例库为参照建立意见分歧处理响应模式。参照档案类型及库内案例处理分歧。以人事档案为例调研发现不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对于人事任命类档案开放持不同意见,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双方可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参考案例库相关案例解决该分歧。

(3)建立意见分歧讨论模式

当某类型档案不属分歧响应的模式范畴,还应建立意见分歧讨论模式。该模式要求双方各自控制使用和开放意见并上报至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由档案馆决定是否采纳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反馈意见。如果不采纳该轮反馈,双方继续讨论直至达成一致。部分具有参考意义的档案开放审核处理案例则可加入到意见响应模式中,以便为后期档案开放审核工作提供参考。

3.3.2 行为规范路径

该路径侧重于业务保障层面,确保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初审博弈行为与档案开放“应开尽开”原则一致。

(1)构建兼顾双方的评估考核模式

该模式旨在确保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档案开放审核目标一致。当前评估考核体系中与档案开放审核相关的档案开放率指标仅用于档案馆年度考核。档案开放审核相关制度中应增加档案开放审核相关考核或评价细则,保障档案馆与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档案开放审核实际“收益”相对均衡。此外尽管馆藏档案开放率指标一定程度反映了馆藏档案开放实绩,但其全面性、精准性不足,可以通过新增如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完成率等指标,全面考察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周期内档案开放审核情况。

(2)增补档案开放审核的奖惩制度

增补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履行档案开放审核奖惩制度,推动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开放审核协同中形成共同目标,纠正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将档案划入控制使用范围的倾向性行为。对于此前不适宜开放的部分档案需要结合开放条件、开放环境辩证取舍。同时还应增加开放审核免责模式,保障档案馆和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统一认识与行为策略,确保双方认可的开放档案未因某方“不敢开放”而被划入控制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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