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乘高铁回家在车厢里寻找自己的位子,不料车票上注明的座位已被买了无座票的小王占据。小明礼貌地提醒小王坐了他的位子,但是小王不理睬,还戴上耳机望向窗外,一副怡然自得的样子。望着大包小包的行李和霸道的小王,小明哭笑不得。买了站票的坐下了,买了坐票的却只能站着吗?
《民法典》法条 旅客承运义务
第815 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文明的出行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第815 条第1 款对旅客运输中“无理走遍天下”的怪象进行了回应。
首先,“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既是旅客的权利,也是旅客的义务。本示例中,小明购买了合法的车票,就有权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虽然他无法叫醒“装睡”的小王,但他可以寻求客运服务提供者帮助,如请高铁乘警“请走”“装睡”的小王。与此同时,小明也有义务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否则,小明也会成为别人眼中那个“装睡”的人。
其次,“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例如,对于“买短乘长”者,应补足超程的票价;对于自行升舱者,应补足级差的票价;对于持伪造证件购买优惠票者,应补上优惠部分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