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秀 张春颖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关注。重污染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特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这说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环境责任履行方面还存在不足。因此,论文通过分析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履行现状,探析其环境责任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针对原因提出相对应的建议,期望推动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积极地履行环境责任,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重污染行业;环境责任履行;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425;X3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23)10-0116-03
1 引言
环境责任是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担负的社会责任[1],它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2]。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企业作为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面对环境问题,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应当主动承担环境责任。本文结合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探讨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履行的现状,深入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
2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履行的现状分析
2.1 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程度低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有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及环境报告,部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ESG报告[3]。2018-2020年,在重污染行业中,以年报作为载体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分别为860家、874家以及940家,占比达97.51%、96.57%和96.51%;以社会责任报告作为载体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占比低,仅为27.89%、28.00%以及27.21%;以环境报告作为载体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数更是少之又少,仅有23家、25家以及31家,占比仅为2.61%、2.76%和3.18%。这说明了单独披露环境报告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数在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总数中的占比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不高(见表1)。
2.2 环保费用投入低
环保的投入总额是指管理费用明细账中列示的与环保相关的支出,其中包括排污費、环保税、环境保护费及环境绿化费。环保投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简称“环保投入占比”)能体现企业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且作为相对数,能够更好地在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进行比较,环保投入占比的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的环境绩效水平越高[4]。企业的环境绩效是衡量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因素,是企业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一种表现。2018-2020年上市公司环保投入占比分别为1.28%、3.24%和2.40%,上市公司在该时间段内的环保投入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说明上市公司的环保意识有所提升(见表2)(为确保研究中的相关数据更具有可比性,剔除相关数据不完整的公司,下同)。
通过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入占比与上市公司的环保投入占比进行对比发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环保费用投入方面还存在不足。2018-2020年,重污染行业中有环保费用投入的上市公司分别为106家、89家以及67家,剔除相关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后,分别还剩101家、88家以及65家,可见参与环保费用投入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数逐年下降。除此之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投入占比大于上市公司环保投入占比的公司数分别为65家、31家以及23家,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9年和2020年低于上市公司环保投入占比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占绝大部分,达到64.77%和64.62%(见表3)。
2.3 污染物排放量高
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源排入环境或其他设施的某种污染物数量,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环境责任。但在2018-2020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烟(粉)尘排放量在上市公司烟(粉)尘排放总量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分别为88.28%、96.96%以及99.87%。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废水以及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在上市公司中的比重呈波动变化趋势,但所占比重都较高,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在上市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中的比重在3年中均高达9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量高的问题(见表4)。
3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晚,还不够深入。目前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统一和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对环境信息的处理、核算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导致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横向缺乏可比性,从而降低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实用性,限制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
除此之外,部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国家环保政策强制性要求的,而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很少自愿参与进来。
3.2 企业对环境责任的履行缺乏主动性
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个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盈利为目的,缺乏环境责任的理念。部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能耗高、废弃物排放量大,企业考虑到新生产工艺的研发和设备的更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且投入的资金在短时间内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加上原来的设备没有损坏,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依旧使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而落后的设备技术会导致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例如,某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热电厂,锅炉建设时间较早,基本达到或者接近服役年限,锅炉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达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污染。
3.3 环境监督力度不足
我国地方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在业务上受上级环保部门领导,在行政上隶属地方政府管理[5]。环保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惩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地追求GDP的增长,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采取默认甚至纵容的态度。二者对环境行为的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地方环保部门在履职的过程中受限,无法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此外,社会公众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大部分群众不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不能主动参与环境监督。
4 完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履行的建议
4.1 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主动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形式之一,为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环境责任,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健全现已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相关规定细化,如规范披露内容、统一披露方式、明确定量披露指标等,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可操作性的、具有指导性的指引;另一方面,政府在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披露的同时,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披露要求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4.2 建立健全环境责任履行的奖惩制度
健全的奖惩制度是促进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良好激励机制。因此,对于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价格等各方面的政策优惠,如减免企业有关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税,对于环保项目享有一定的贷款优先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补贴等,减少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缓解因环保费用的投入带来的资金压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环保部门在向其收取罚款的同时要求其做好后续的治理工作,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企业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提高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从而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4.3 加大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防止其监督职能发挥受限,应该削弱地方政府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控制,地方环保部门只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垂直领导,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环境事务的干预。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体制[6],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意识,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媒体、报刊等途径来监督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主动举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自觉性。
4.4 企业要增强环境责任意识
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不仅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还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企业的软实力和竞争力,这些无形收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企业要想长期稳定发展,必须把履行环境责任作为一项义务。
首先,企业必须从思想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改变以往消极逃避的侥幸心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肩负起环境责任履行的重任;其次,将环保意识落实到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中,注重环保方面的技术创新投入,更新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后,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体系,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审查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各个部门都能贯彻环境责任的决策。
5 结语
通过分析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履行的现状发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环保费用投入及污染物排放量方面还存在问题。所以,相关部门要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责任履行的奖惩制度、加大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力度以及企业要增强环境
责任意识,促使企业更加积极地承担起环境责任履行的义务,提高整个行业环境责任履行的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參考文献】
【1】黄晓梅.基于环境成本的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内部治理机制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8):145-148.
【2】胡俊南,王宏辉.重污染企业环境责任履行与缺失的经济效应对比分析[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9,16(06):91-100.
【3】聂兴凯,裴璇,刘峰.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分析[J].新理财,2022(06):45-48.
【4】王文寅,贾子璇.环境绩效与财务绩效关系行业比较研究——基于造纸、化工、采掘业上市公司数据[J].会计之友,2020(11):79-84.
【5】童彬.基层政府环境保护执法:现状、问题和对策[J].行政法论丛,2017,20(01):203-217.
【6】冯丽丽,国莹莹.河北省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研究[J].价值工程,2016,35(04):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