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青 梁峰
广西柳州的中年女子周丽萍,前不久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事儿:和丈夫感情破裂离婚后,周丽萍原以为从此可以平静地生活,没想到前夫却后悔了,为了复婚,对她骚扰不断。这种境况下,周丽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为了阻断前夫无休止的“穷追猛打”,忍无可忍的周丽萍拿起了法律武器。2023 年4 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周丽萍和被申请人吴建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帮助周丽萍恢复了安全平静的正常生活。
据悉,本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 年1 月1 日实施)正式实施后,柳北区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后妇女遭受或面临暴力威胁,首次向离婚后的当事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周丽萍和前夫的这起纠纷,还得从多年前说起。那时,周丽萍与吴建华还称得上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个女儿。随着女儿渐渐长大,在对待女儿的教育和生活方面,夫妻俩产生了分歧,但谁也不愿服软。渐渐地,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他们选择分道扬镳,于2020 年协议离婚。
可是离婚后不久,缺少家庭关怀的吴建华就后悔了。他每天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之事,忙得焦头烂额,情绪颓废。此时的吴建华,才感受到周丽萍当初的不易,迫切地想恢复从前家务不管、衣食无忧的日子,于是,他采用各种方式去找周丽萍,目的只有一个——复婚。但是,心意已决的周丽萍没有给他这个机会,吴建华每次都遭到周丽萍的严词拒绝。
时间一天天过去,复婚毫无盼头的吴建华心有不甘,于是抱着“得不到就毁掉”的想法,采取过激的手段,欲逼周丽萍就范。从2023 年1 月开始,吴建华便使用其个人账号,在多个微信群、抖音平台发布不当言论、视频,对周丽萍进行侮辱。并通过个人微信,分别向女儿、周丽萍发送威胁信息。其间,吴建华还多次前往周丽萍的工作单位,采取闹事、留守、尾随等方式进行骚扰,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周丽萍及其同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周丽萍虽然气愤不已,却又无可奈何。
为了息事宁人,周丽萍只好频繁地转移住所,试图避开吴建华的纠缠。可是周丽萍搬到哪里,吴建华就跟到哪里,周丽萍怎么也甩不掉他。
这样的日子,让周丽萍看不到任何曙光,无奈之下,她选择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对吴建华进行了批评教育,虽然吴建华表面上答应不再骚扰周丽萍,实际却充耳不闻,依旧我行我素。吴建华心想,自己的行为还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没什么大不了的。
忍无可忍、不堪其扰的周丽萍,一气之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斩断这根难以摆脱的“尾巴”。
2023 年4 月的一天,周丽萍求助法律人士,并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方建议周丽萍尽早维权,以保护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身心俱疲的周丽萍于是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依法阻断吴建华的滋扰行为,帮助申请人恢复正常的生活环境。
那么,周丽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之后,立即对周丽萍提供的微信截图、报警记录、视频影像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周丽萍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建华对申请人周丽萍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吴建华骚扰、跟踪、接触周丽萍;禁止吴建华在周丽萍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300 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周丽萍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吴建华以电话、短信、微信、抖音等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周丽萍及其近亲属。
本裁定从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后,柳北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安排专人分别向申请人周丽萍的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住所地社区和派出所,以及被申请人吴建华住所地社区、派出所进行了送达;另一方面,以当面送达的方式,电话通知吴建华前来法院领取材料,并对吴建华释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对吴建华进行了口头训诫和批评教育。经过训诫,吴建华终于认识到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给前妻造成的困扰,并承认了错误,许诺不再去纠缠周丽萍。
5 月12 日,承办法官对周丽萍进行回访。周丽萍表示,柳北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且对吴建华进行批评教育后,吴建华没有再进行滋扰、纠缠,自己的生活已恢复正常。周丽萍对现状态表示满意,感谢法官秉公办事。
承办该裁定的张法官介绍,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阻断、防范家庭暴力的有力创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年8 月1 日起施行),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等一系列震慑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范围已由家庭成员关系,逐渐拓宽到了离婚后(男女朋友分手后)当事人群体,使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
张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前,离婚后(男女朋友分手后)当事人群体,因为不具备“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法定要件,在遭受或者面临家暴侵害(威胁)时,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保护。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拓宽,让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有了更好更多的依法维权保障。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对家暴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被申请人应立即改正其言行举止,若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性规定,视情节轻重,被申请人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点评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按照常理,夫妻离异之后,本应“大路朝天,各走一边”,毕竟,缘分已尽,没有必要再纠缠对方。
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尽然:有的夫妻能选择和平分手,但也有的会反复纠缠,一些法律意识淡漠的人甚至还会通过胁迫、跟踪、骚扰等方式逼迫对方和好。这时,受到纠缠的一方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安全呢?
本文中,吴建华在离婚之后仍纠缠、骚扰前妻周丽萍,甚至传播周丽萍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其行为侵害了周丽萍的名誉权、隐私权,已对周丽萍的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事实足以说明,周丽萍已经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骚扰,并面临着较大可能的网络暴力。于是,周丽萍选择了正确的做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阻断前夫吴建华无休止的纠缠及现实的危险。
实际上,夫妻离婚后,只要是一方对另一方逾越了正常限度、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即构成骚扰。而正在遭受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就可以向居住地或者骚扰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收到书面申请之后,经过审查属实,会很快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从而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私人生活的安宁。
理智的受害者周丽萍,选择了正确的维权之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核后,认为其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周丽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其维权意识值得有相同经历的人们借鉴。
(文中除法官外,其他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