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当时为初中生的小张,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被同学小李挥动的旗杆撞掉半颗门牙,限于当时未成年,无法进行修复,后于2021年成年后进行了修复,故要求小李赔偿修复费用6740元。小李称当时已经赔偿医疗费,且其对此不存在故意,故不同意承担修复费用。小张由此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诉讼中,小张申请对相关事项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小张2021年所做的治疗与2009年小李意外将其门牙打断之间存在因果關系,外伤原因力为完全作用。2.被鉴定人小张2021年所做治疗存在必要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小张和小李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法院酌情判令对于小张的损失,小李承担50%的责任,判决小李赔偿修复费用337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摘自《人民法院报》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