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汉明 严晓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随着对物质生活与精神享受需求的增加,不同受众下的电影市场不断扩大。我国的动漫电影在文化产业中异军突起,由原来的只面向儿童、青少年到如今受众增加了青年、成年人,有望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动漫电影发展融资难是一大瓶颈,为促进动漫电影市场投融资,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权威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为市场中的各交易主体提供价值判断标准。
电影版权又称为电影著作权,是著作权体系中的一部分。电影著作权归属电影制片人,其他工作人员享有署名权,按照各自对电影制作的贡献程度得到相应的报酬,电影版权是一种权利总和。对于动漫电影版权,比较特殊的是动画角色造型的著作权,在法律中也对该著作权归属于作了规定。
在评估中,对电影版权这种无形资产考虑的是其经济上的价值属性,即版权所有者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的且可量化的有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放映权的表现方式为票房收入,在我国电影市场,票房收入大致占电影版权整体收入的九成或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电影在院线下架后,电影版权所有人授权或转让该电影版权在电视和各网络平台播放,通过付费观看、会员观看等方式实现的收益。动漫电影版权是电影下架后期的衍生品收入,也是电影版权的一部分价值来源,一些厂家通过拿下电影角色形象授权或电影中其他具有特色的元素进行衍生品开发,进行销售或出口,产生衍生收益。
关于电影版权价值评估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大都从票房收入预测的角度衡量电影版权价值。赵宇[1]在运用Logit 模型预测票房收益时,将电影进行分级,并分析电影落在每一级别的概率,从而根据级别判断该电影的投资价值,在后续案例中也验证了该模型的有效性。张燕[2]通过比较传统的3 种基本评估方法,认为收益法更适用于电影版权价值的评估,在分析影响因素时,将熵权法运用到模型中,量化出影响因素的权重,使参数预测更具合理性,还通过多层级的模糊综合评价法保证了赋权的科学性,使评估结果更为准确。在对电影版权价值评估适用方法的讨论上,各国专家学者都倾向于收益法,主张对收益法进行适当改良,Mark Barkman[3]通过对比研究,认为收益法最为合理,并对基于现金流量折现估价的授权许可进行了讨论。
在票房收入方面,江秀丽[4]在预测票房收入时,创造性地将主创人员获奖情况、期待人数及影片核心话题是不是社会热点等影响因素加入,经实证分析主创人员知名度和社会热点问题影响并不显著,但也为制作高质量电影、提高票房提供了新的角度。王庆石、李乃乾[5]认为电影创作应以观众为导向,为观众制作出脍炙人口、喜闻乐见的作品才会赢得更多收益。
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是有充足、合适的可比对象,但我国版权交易发展市场尚未成熟,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动漫电影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可用于同类比较的影片较少,缺少足够的市场参照物。动漫电影版权作为一个创意类无形资产,需要投入大量脑力劳动和创意,存在独创性和虚拟性,具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成本具有弱对应性,电影版权价值与投入成本之间关系并不密切,单纯通过成本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6]。
在评估电影版权价值时,相较于成本法和市场法的低灵活性,收益法显然更合适。收益法评估电影版权价值,主要是把电影版权在收益期内产生的收益进行收益资本化。其中分成法对电影版权进行评估的思路是,首先计算电影线下获得的票房收入,对这部分收入进行折现,分成率是依据电影版权对收益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根据分成法计算出电影票房中归属于版权的收益;再估算出电影的衍生品收益和网络平台授权播放收益,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分成,确定其中属于版权部分收入的价值,最终加和。
本研究构建的动漫电影版权价值评估模型,将票房收入预测收益与非票房收入,即网络平台播放收益与其他衍生品收益的总和作为动漫电影版权未来收益,结合收益期与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出版权价值。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 结合中国动漫电影市场表现的特点,构建影响票房成功因素的理论框架。按照各变量的特性将其分为制作与发行两大类,共18 个变量。其中制作类变量包括改编或续集、电影类型、技术效果、制作人员等变量,根据近几年国产动漫电影的类型及高票房的电影分析,将神话人物运用引入变量[7]。发行类变量包括上映档期、发行制作、上映前片花条数及热门微博条数等变量,还可针对性根据动漫电影的大部分受众,增加“六一”儿童节电影的放映场次。
4.1.1 样本选取
为使模型更接近现今的市场情况,选取2017—2021年的国产动漫电影,筛除一些缺少资料和数据支持的影片。
4.1.2 指标量化与处理
主要包含虚拟变量和其他变量,如表1、表2 所示。
表1 虚拟变量
表2 其他变量
4.1.3 动漫电影票房预测模型
构建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分析,其多元回归模型的基本形式:
其中,Y为因变量,X1、X2等为自变量,K0为常数项,K1、K2等为回归系数。
4.1.4 分成率的确定
电影产业链的各参与方包括制片方、发行方、影院和院线。制作方的版权收益不等于电影的票房总收入,其中还涉及分成率的问题。依据我国当前电影分账制度,票房收入的5%作为电影专项资金、3.3%为营业税金 (上述两项由影院代缴);制片方、发行方、院线方、影院4 方参与划分的票房收入是去除上述金额后的净票房收入。一般情况下,影院占50%左右,发行方、院线方共占10%左右,制片方约得40%左右。在电影版权研究中,大部分研究者取的分成率为制片方分成率。
4.1.5 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确定
放映期限一般由发行方与院线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后确定,一般是1 个月。本研究采用风险累加法确定折现率。电影质押融资或投资是一项风险行为,不仅有电影行业的风险,还有电影作品本身表现的风险。电影行业的风险普遍表现为电影从制作到上映需要繁杂且严格的国家审查,电影内容和价值观等会让这一环节产生不确定的市场风险;而电影作品的风险表现为个别风险。因此,电影版权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个别风险调整。
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来的收入,即电影版权持有人将版权转让或出让使用权带来的收益,以及网络平台播放需用会员观看的会员付费收益等。关于版权转让收入和出让版权使用权收入,交易信息难以搜集,且大多数电影网络版权在上映前已经出售,无法将票房作为一个变量进行衡量。关于网络平台播放还有一部分收益为付费观看,当下视频网站如“爱奇艺”“腾讯”多以3 元或5 元购片观看实现收益,或购买月度、季度、年度会员观看实现收益,但会员付费收益不单单是某一电影作品的收益,因为购买会员后可观看多部电影作品和电视剧,因此该部分收益预测还不能确定。
折现率和收益期限可参考市场同类电影采取的指标进行计算,分成率大部分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或根据收益情况进行拟定,也可参考市场标准确定。
对于衍生品收入,此处指游戏、服装、主题公园、玩具等销售带来的收入。国外市场如美国、日本,对于动漫板块的产业是以衍生品收益为主,电影票房只占小部分。我国电影衍生品市场远落后于电影行业的发展,缺乏优质经IP、专业的开发衍生品团队及版权意识,收益远不如电影票房收入。将电影票房收入、网络授权平台播放收益和衍生品销售收入这3 部分之和作为动漫电影版权价值。通过上述收益分成法和对电影版权价值构成的分析,得出电影版权价值评估体系。
式中V为电影版权价值,S1为线下票房收入,B1为票房分成率,r1为票房收益折现率,n为电影票房收益期,S2为网络平台授权播放收入,B2为网络平台授权播放分成率,r2为网络平台授权播放折现率,m为网络平台授权播放收益期,S3为衍生品收入,B3为衍生品分成率,r3为衍生品折现率,q为衍生品收益期。
基于动漫电影的特殊性,简要介绍了电影版权价值的大致构成,在收益分成法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票房收入预测模型的构建,介绍了具体评估时的框架和过程,对其他两部分价值预测进行了简要阐述,建立了一个初步的动漫电影版权价值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给国产动漫电影估值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