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慧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预期目标。国有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应当义不容辞地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来。而社会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资本的进入,一方面可以弥补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高端的农业技术,形成“政府主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民主体”的模式,从而更深入地发掘农村现有的农业资源,赋予农产品更大的附加值,并引进收益更大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双向增收。因此,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发挥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并结合政府的各种政策支持,才能够从根本上助力乡村振兴的实现。
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正在中国大地上画就了一幅幅生机勃勃的奋进画卷。河南省多年来高度关注“三农”问题,通过历届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阶段,河南省乡村振兴工作已经进入到快速推进阶段,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不足以支撑相关工作,因此,应当鼓励具有雄厚财力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的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振兴工作中来。一方面,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河南乡村振兴,有助于引入更多的资源,以满足乡村振兴发展的各种资源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企业与农民主体优势互补、发掘农村内在发展力量、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河南乡村振兴投入需求巨大,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购置与补贴等项目,例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都在数千万元以上,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远远不足的。基于该问题,河南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能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结合具体产业政策实现帮扶工作,同时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实现乡村振兴并响应国家号召,河南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力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河南省土地资源丰富,但农民主体缺乏对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的意识和发展理念,且建设乡村振兴的项目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仅仅依靠财政资金投入,远远跟不上乡村振兴的建设脚步,从而影响实现乡村振兴的进度。通过引入外界资本的力量,可以利用企业自身的资金资源进行建设,如建立集中住宅、美化人居环境等。除此之外,企业力量的加入可以引进更有效的资金使用规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1]。
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可以实现参与方与农村共同发展、优势互补。河南乡村与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具有不同的优势[2]。从乡村看,河南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种植大省,土地及劳动力具有较大的优势。从2022 年河南省农业厅数据可知,河南省粮食种植面积常年稳定在1.6 亿亩以上,外出务工人数达到2500 万人以上,土地资源及劳动力、农产品都是河南省发展的重要优势。正是由于具有重要的地理及劳动力优势,河南省农产品的附加值研究更具有实际价值。此外,由于河南省具有浓厚的文化底蕴,可结合每一个村庄的实际情况,发掘其独特的文化优势。由于河南的乡村既具有可耕地又具有大量成片的宅基地资源,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地域优势发展休闲、娱乐、农业相结合的观光产业。然而,由于农村集体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政府又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财力对农村的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导致河南现有资源不能得以充分利用。而参与方具有的资金、人力以及市场资源,恰恰是农村缺乏的关键性资源,同时,乡村的巨大市场可以为参与方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业务涉及农业、基建等参与方通过参与乡村振兴势必会获得更多的商业发展机会,在帮助农村实现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帮助参与方自身实现合理的利润。此外,农民也会在此过程中获得收益,提高自身收入。
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是实现乡村振兴最重要的内容,而激活乡村现有资源有助于完善相关机制。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加入,可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引入市场化理念,从而可以将乡村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为乡村振兴注入更多的活力。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本,无论该产业是否属于农业产业,其发展都会为农村带来更多的机会,如农业产业可以促进农产品的销售,还可以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引入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不仅可以提高乡村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可以促进农民就业,加快产业升级,从而更有效地提高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获得更多更大的市场空间,为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应当承担起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发展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由于其本身性质,理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主要是运营国有资产,有责任并且必须通过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乡村振兴。社会资本,不能脱离市场而存在,其也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资本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同时还会产生良好的声誉效果,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河南乡村振兴,不但可以加速乡村振兴的步伐,也为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河南可以把一个个乡村看成一个个包含丰富资源的个体,通过引入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提升集体经济的市场化参与程度,为各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促进河南乡村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坚决扛起“挑大梁、走在前、做贡献”的重大责任,如豫地集团、安彩高科等一批先进国有企业代表,勇担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企业帮扶、互惠互利以及实施乡村振兴行动方案等[3]。榜样的力量带动更多的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帮扶工作,与乡镇主动对接,通过开展示范村、公共服务建设、金融优惠、农商对接等多样化的形式参与乡村振兴。除此之外,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比如周口市沈丘县周营镇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帮助脱贫户在家门口就业,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目前,该镇由返乡农民工“挂帅”创办的服装服饰、电子元件组装、纺织生产等“小微企业”有30 多家,吸纳当地1200 余名留守群众就业,助力乡村振兴。经过实践,已经形成了文旅开发、乡村创业等发展模式,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河南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部分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存在参与度不高、参与模式单一、效果不佳等问题。
合作双方的及时沟通与交流对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双方沟通的平台和途径以及对接机制都有待加强。若合作双方未能进行及时沟通,会导致双方掌握的信息难以相通,导致信息不对称。现有的信息沟通渠道主要包括河南省乡村振兴局的官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但是,鲜少有人会特意到该网站寻找信息,且该网站发布的信息比较多,难以从海量信息中精准找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也没有做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对网站的维护有待进一步加强,种种原因导致该网站信息使用频率不高。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会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详细了解参与乡村振兴的优惠政策,对各地区的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发展需求不太了解;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农村地区不了解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的擅长领域,导致双方不能精准地找到对接企业和对接项目[4]。由于信息的需求,政府和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信息服务平台,帮助解决农村和企业的对接与协调问题。
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其中一个原因是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从企业发展的目的来看,其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目的仍然是获得利润。通过分析发现,部分乡村振兴项目的盈利没有达到理想状况。例如,投资文旅项目面临较长的投资周期,且前期资金投入巨大,参与方需要承担很大的资金压力。从利益分配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中,应当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但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对市场经济的全面认知,且社会资本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社会资本进行利益分配时,往往处于劣势,甚至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甚至还会出现道德问题。部分社会资本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会存在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签订相关合同,社会资本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在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应当积极了解市场经济制度,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制度,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目前,河南省在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会损害各主体之间的良好合作。这些不利因素既可能来自农民也可能来自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从农民的角度来考虑,与企业合作需要把土地、宅基地等租赁给企业,为企业进行基础的建设提供资源。一般签订的合同期限到期甚至未到期时,部分农民会由于租金的问题而与其他主体签订合同,也有可能是由于政府的规划调整导致企业所租赁的土地性质发生变化,最终难以续约。前期的投资无法收回,使得企业存在“不敢进、不愿投、不能退”的心态,这也是导致企业不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耕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部分农民为获得更高的租金,会在企业进行专项投资之后,在下一轮承租时故意提高租金价格,企业由于前期投资巨大不得不提高租金。帮助参与乡村振兴的企业解决合约稳定性不高的问题,是目前的一大难题。企业的发展就是为了盈利,其参与乡村振兴一方面是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新的利润点,因此,企业正常的盈利是应当鼓励的,也是长久参与乡村振兴的基础。因此,应当积极解决合约不稳定的问题,从而控制参与方的经营风险,避免造成烂尾项目,规避耕地及宅基地被占用且不能获得应有的效益,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上述双方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保证农民主体合理利益、保留农村特色的情况下,结合河南省发展现状,鼓励企业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独特优势,结合农村发展实际,促进人、财、技术的流通,从基建、就业、创新、培养人才等角度助力乡村振兴。
合作双方获得的信息不匹配会对双方的合作带来负面影响,而借助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需要借助各方的共同努力。第一,充分发挥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能动性,促进各主体的供需信息的对接。首先,应由各村委会收集各自村集体的优势产业或农产品,并讨论出可以合作的项目信息;其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并根据企业的业务特征及规模特征,向企业提供乡村的项目需求信息[5];此外,行业组织还应当积极发挥自身的纽带作用,把相关政策传递到各社会资本主体,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的政策,把握参与乡村振兴的机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还可以组织企业实地考察,近距离体验乡村的发展,吸引企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第二,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首先,应当将信息平台由仅针对国有企业拓展到涵盖所有资本实体;其次,建立模块将企业的项目需求信息经过风险审核后在该平台上实时发布;同时,建立专栏,将具有代表性的村集体信息发布至该平台,实现合作双方信息的对接;然后,注意提高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使得信息平台能够真正地为各参与主体精确找到自身需要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借助网站之外的其他平台,如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等,配合信息共享平台发布项目信息。第三,可以开展招商会等线下活动,促进项目的对接。推介会等线下活动的形式,可以重点突出,直接建立合作双方的关系,村集体可以较为详细地介绍自身优势,吸引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提高信息的匹配度,提高成功合作的概率。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使得合作双方能够调动积极性,获得利益最大化。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需要合作双方基于市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实现双方的盈利,并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借助于农村的土地优势,整理规划出可供乡村振兴项目使用的土地,进而针对性地寻找合作项目。根据河南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河南省的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承包地总面积的三成,企业成为新的流转主体,这为统一进行农业项目的开发提供了条件。相关企业涉猎农业产业时,可以直接与新的主体进行签约,从而有效降低与多个农户洽谈的成本,提高签约的可能性。然而,在二次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保障首次流转合约的稳定性。因此,要求在整个流转过程中了解遵守市场机制的重要性。
针对双方的合作成本及合约变动风险,加强考核与监督。针对部分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担心合作的长久性、利益的分配原则、合约的稳定性等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上述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一,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作用。企业可以直接与村集体签订合同开展合作,避免与分散农户签订合约,既简化了合约签订的过程又降低了企业与分散农户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及违约风险。第二,提前明确双方的合作模式。在合约中明确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利润分配制度以及不同条件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降低履约期间的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收益。第三,强化监督。不仅要对纠纷解决、利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还要对履约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特别是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事项,更要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政策制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针对上文中提及的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政策制定方面帮助解决,给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政策支撑。特别是企业在开展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资金、吸引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第一,应当落实土地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提供更多的帮助,尽可能满足项目用地需求;还可以与村委会协调,将村集体的闲置用地或者闲置厂房进行更新改造,帮助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二,应当给予相应的税务支持。为促进乡村振兴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可对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的乡村振兴项目在多方面给予税务减免和贷款支持。第三,吸引和培养人才。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招才引智政策,吸引高技能人才;同时,还可以联合村委会,组织培训班,培养各村集体的技术型人才,以支持乡村振兴项目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有助于乡村引入更多的资源,实现乡村与企业优势互补、激活乡村资源等。而在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又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村集体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足、个别农户契约精神缺失、合作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等。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合作原则及解决措施,如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能动性弥补村集体的认识、建立风险防范和强化监督增强合约的稳定性和合作的持久性,进而为河南省的乡村振兴工作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