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锡叶
(天津职业大学,天津 300410)
我国历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的突出位置。“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1]。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必然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3]。“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强化绿色发展法律和政策保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4]。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必须树立正确的生态法治观。
生态法治涉及生态学和法学两个学科领域,一般是指运用法治手段来调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生态关系,维系生态秩序的法治过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体现。生态法治观是生态法治的指导思想。生态法治观是一种以生态法律制度为推手,以尊重、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主旨,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表现,以民族永续发展为着眼点,以共建美丽中国为归宿的法治观。生态法治观强调生态优先原则,当生态利益的实现与其他诸如经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和权威确保生态利益的实现。对于新时代的大学生而言,至少应该培养以下生态法治观。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来源于自然,最终也会回归自然,人对自然的依赖是永久的。这种“依赖”主要表现为人类需要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以维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人类无视自然规律,破坏性地掠夺自然资源,并无知地认为这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那么,“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5]。全球性的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秩序失衡,就是人类对自然资源过度攫取的恶果。因此,新时代大学生必须确立生态整体法治观。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是统一的整体,人与自然各要素之间、自然内部的各要素之间是共生共存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6]。生态利益的整体性保护和生态秩序的整体性维系,需要以保护权益、维持秩序、调整关系为第一要务的法律的保障。生态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必须尊重、遵循生态整体性规律,形成生态法律体系,避免点源化、碎片化,以适配生态的整体性保护。
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在解决整体系统问题时存在不完备性,因此生态法治观要求伦理与法律协调共治。而传统的伦理观奉行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是自然界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只对当下的人类自己负直接责任;人是统治自然的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改造自然。人类正是在这种“自利”伦理观的指导下对自然界进行恣意的操控和征服,导致了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爆发。因此,新时代大学生必须摆脱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辖制,认识到生态法治中的法律受体不仅包括当下的人类,也应包括未来人类和非人类,而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当下的人类居于主动地位,在生态法治中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强化,确立“利他”的伦理观念。生态伦理法治观要求我们以法律为遵循,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给自然生态以伦理关怀,让其休养生息,恢复良性循环,构建人与自然互养共生、永续发展的和谐画卷。
法律既是文明的产物,也是维系、增进文明的手段,它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责任来调整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构建文明社会。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7],需要法治的推进和维系。生态共享法治观要求新时代大学生要明确生态权利、生态义务和生态责任的统一,在享有生态权益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生态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因不履行义务导致生态损害的责任;要明确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打破少数人对自然资源的垄断、破坏和污染,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现人与人生态利益的共享;要明确人类既有改造自然的权利,又负有保护自然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摆脱“人定胜天、征服自然”的思想束缚,树立依法呵护自然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生态利益的共享;要明确在重视当代人享有生态权益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未来人享有生态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实现当代人与未来人生态利益的共享。
新时代的大学生是生态中国、美丽中国的重要建设者、见证者和受益者,培养他们树立科学的生态法治观,关系到我国当前和未来的生态文明建设,因为“许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例,应负主要责任者很多是我们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专门人才”[8]。高校对于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养成教育势在必行,并应以传授系统性生态法律知识、培养生态法治思维方式、践行生态法治行为为基本内容。
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养成必须以系统的生态法律知识的掌握为逻辑前提,没有一定的生态法律知识为支撑,生态法治观的养成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生态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它以宪法为根本,涵盖《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条例等行政法规。高校应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将这些已生效的法律知识系统性地传授给学生,强化大学生的尊法守法意识、生态整体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公平共享意识、绿色发展意识,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治观。
大学生生态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过程,也是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养成过程。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它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是正当性思维、规范性思维、逻辑性思维、习惯性思维。
一般而言,大学生生态法治思维的培养包含以下几点:一是生态法律至上思维。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生态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生态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对大学生而言,生态法律至上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生态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二是生态权力制约思维。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权力制约思维,就是让大学生明确,当生态环保部门存在滥用权力、环保不作为等行为时,要不唯上、不畏权,勇于监督权力,让权力依法在阳光下运行。三是生态权利保障思维。生态权利保障主要指对公民生态权利的法律保障,包括公民生态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大学生养成生态权利保障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生态权益受到侵犯时,敢于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要自觉履行生态法律规定的生态义务。四是程序正当思维。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新时代,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才能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大学生而言,程序正当思维就是当发生生态权益纠纷诉讼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对于司法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予以指正。
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养成教育,不仅要对其进行生态法律知识的传授和生态法治思维的培养,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导正其生态法治行为。一般认为,生态法治行为是在生态法治观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生态发展问题的行为方式。大学生生态法治观和生态法治行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人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在实践中多次反复、无限深化的过程。这就要求大学生必须持续不断地学习生态法律知识,依据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生活中所面对的生态问题,践行生态法治行为,并在实践中有意识地纠正、提升、深化自己对生态法治的认识,使自己的生态法治观更趋科学合理,更好地指导生态实践行为。同时鉴于生态法治的伦理性,辅之于伦理道德,引导大学生树立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高校通过一定的教育机制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而“合格人才”不仅是指专业技能的合格,也包括道德素质、生态素质、法治素养等综合素质的合格。在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构建生态法治教育机制是强化高校生态法治教育的应有之义。
首先,学校高层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和认可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培育,在顶层上制定决策,给予指导和保障。其次,学校应成立生态法治教育的专门机构,通过构建生态法治教育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制约机制、评价机制,负责生态法治观养成教育的具体工作。并可与学校的学生处、后勤处、思政部、图书馆等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如校园网络、广播、海报、专题讲座、书籍阅读等共同营造生态法治观养成教育的良好氛围。再次,学校可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进行合作与交流,加强科研融资和投入,提高相关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生态法治教育机制的有效运行。相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高校在财政、融资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在生态法治教育方面的科研投入较少,对生态法治教育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政府在发展教育、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职能;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企业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责任和义务,寻求三者的利益结合点,促使各方积极合作,为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养成教育开辟广阔的前景。
高校不仅要为国家、社会培养合格人才,还承载着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任务。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特色的校园文化,它反映着高校的整体风貌,熏陶着校园中的每一个成员。生态法治文化是高校校园文化的一部分,是一种融生态文化和法治文化于一体的文化现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行为的有机统一,有助于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培育和养成。
1.充分利用思政课堂教学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的主渠道。但遗憾的是,传统的思政课教学往往忽略大学生生态法治教育,致使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由于生态法治素养的缺失而不够全面。因此,高校思政课教师必须首先转变理念,在思政课教学过程中认真、全面、系统地阐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治思维。当然,这对没有法律背景的思政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生态知识和生态法律知识素养。为此,思政课教师必须接受系统性地相关知识培训,并与生态法治方面的专业教师进行不定期的沟通学习,以确保在授课中全面准确地诠释生态法律知识。同时,思政课教师还要积极探索课程建设和教学方式改革,创新教学载体,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增强课程的亲和力、吸引力,从思想上引导大学生对生态法治文明的高度认同,培养他们的生态审美和生态法治素养,树立正确的生态法治观,并指导自己自觉地维护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法治的进步。
2.自主开发生态法治教育选修课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大学生的公共必修课程,在培养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质、法律素养等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由于课时数和有关生态法治方面的内容都是有限的,因而迫切需要开发相关公共选修课来补充。生态法治选修课的开设由学校成立的生态法治教育专门机构牵头,并与教务处等部门合作推进。在师资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在职教师的相关培训,加大科研投入,鼓励教师对生态法治教育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另一方面,结合学校的用人招聘计划,有选择性地引进生态法治方面的人才。同时考虑到选修课有任意选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之分,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治观,须将相关生态法治课设定为指定选修课,要求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择一到两门有关生态法治方面的选修课,并将修得的学分作为毕业的硬性指标。
3.积极开展生态法治实践活动,践行生态法治行为
大学生生态法治观的养成教育不能仅停留在知识的灌输上,还应该体现在实践的参与上。开展生态法治实践活动,是巩固大学生生态法律知识、增强生态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生态法治观、践行生态法治行为的有效形式。实践活动的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可以传递很多知识性的信息。因此,高校、教师要鼓励并指导大学生积极开展生态法治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大学生在生态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参与作用,在实践参与中切实体会生态法治建设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和价值,并不断修正自己的生态法治观,自觉自愿地维护,推动我国的生态法治文明建设。
高校开展生态法治实践教育活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生态法治相关专题讲座活动。生态法治相关专题讲座在内容上应结合时政要点和社会热点,务求吸引性和实效性,避免形式性;在主讲人方面,可由本校相关教师和聘请的校外专家学者交替进行,以增加讲座的分量,提高讲座的效力。二是组建各类生态法治社团。社团的组建需要高校和教师的鼓励和指导,以便社团能顺利地、有组织地开展各项活动。社团成员可以在校园内宣传生态法治理念、组织生态法治方面的辩论会、开展校园生态法治公益活动等。同时鼓励大学生社团“走出去”,即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开展区域性的生态法治现状调查分析,了解环境现状、生态法治现状,有针对性地普及生态法治知识,成为真正的生态法治文明建设的践行者。三是参与生态诉讼活动。高校可与本区域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保持联系与合作,组织大学生参与旁听涉及环保方面的庭审案件并撰写观后心得,使大学生在威严的法庭审理中切身体会法律的尊严,自觉依法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
此外,为了保持生态法治实践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避免短暂性,高校可充分利用校园网络平台,开辟生态法治实践活动专栏,由学校成立的生态法治教育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开设论坛、空间、微博、微信等大学生常用的网络媒体,与实践活动有效对接。这样在实践活动结束后,大学生仍能通过网络观看活动的视频、图片、心得体会等了解相关信息和动态,进行交流,扩大生态法治实践活动的影响力,确保大学生生态法治观养成教育的延续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