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森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广州 南沙 511453
我国作为畜牧业生产大国和动物源性食品消费大国,每年对于畜牧产品的需求量十分巨大。再加上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畜牧产品的需求更是与日俱增。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畜牧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畜牧食品加工和运输的产业链条也在不断完善,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不同地域间养殖动物的市场流通速度[1],这在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增大了动物疫病流行和蔓延的风险。为了尽可能缩小动物疫病风险范围,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至关重要。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大范围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更好促进畜牧养殖业发展,对出售、运输的鲜活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地、加工生产地之前由专门的动物检疫机构及检疫人员,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对法定检疫对象进行疫病认定和处理有关行为。从性质上来看,动物产地检疫属于一类行政许可行为。定义当中指出,动物产地检疫是对出售的、运输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据此,动物产地检疫可分为2大类:一类是对散户在城镇市集上出售前的检疫;另一类则是针对养殖大户或者是大规模养殖场在进行批量收购前的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需要依靠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学、病理学及实验室检测技术等的学科和技术支撑,是一项专业性、规范化水平较高的工作。具有以下工作特点。①从执行上来看,动物产地检疫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行为,是依申请的单方行为,需要养殖户提出检疫申请,在完成事先审批后再进入相应的检疫流程。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它的强制性主要是体现在完成检疫后,对于不符合检疫条件或者是存在检疫问题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强制性处理[2]。③动物产地检疫具有源头性特征,检疫行为主要发生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原产地,部分发生在输入地。④动物产地检疫具有一定的法定性特征,相应的检疫机构及检疫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其检疫行为必须以法定的检疫对象为依据。
动物产地检疫是直接控制动物疫病的有力措施,通过有效组织和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能够通过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迅速开展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研判工作,从而全面快速地掌握疫病发生情况,包括种群数量、传染源、传播途径等,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争取将动物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程度减少疫病危害[3]。
有效组织和开展动物产地检疫,能够减轻运输及贸易环节检查证验物的压力和损失。动物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其中产地检疫是整个检疫工作的起点,同时也是疫病防控的重点,动物产地检疫具有一定的源头性特征,它是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原产地或输入地开展的检疫工作,是能够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之前,或者进入贸易流通环节之前就完成相应的规范化检疫。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能够减轻运输和市场销售环节的查验压力,尤其对于长距离运输,如非洲猪瘟疫情,长距离运输便是导致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途径,一旦出现类似的疫病传播链条,将会对整个区域内的生猪养殖产业造成重大影响。做好产地检疫,可以减轻运输环节的查验压力[4],降低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还更有利于实现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控的目标。
面对当前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现状,防控人畜共患病成为了当前阶段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由于人畜共患病是全链条,因此畜牧养殖、流通、屠宰、加工都是疫病防控的重要环节,而除流通之外,畜牧养殖、屠宰和加工都可以发生在动物原产地,因此,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从源头切断人畜共患病风险的关键所在。
虽然动物产地检疫的主要对象是动物流行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但是在具体执行检疫工作的过程中,基层检疫人员不仅要进行实验室检疫,还要去到养殖场或者是散户家中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全面核查,包括查阅相应的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检查疫苗接种情况、检查饲料及兽药使用情况,看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添加剂、违禁药物及非法生物制品的情况[5]。通过全方位的检疫监督,更好地提升养殖场或散户的科学化养殖水平,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各类动物疫病的发生概率。
随着我国畜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虽然大规模养殖场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但是目前国内家畜家禽的散养户还有很多,其中羊散养户就有上千万,针对这些散户在落实产地检疫时存在较大的难度。动物产地检疫属于一类行政许可行为,需要养殖户自己进行申报,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地区散户由于文化素质不高、养殖观念较为落后,再加上产地检疫宣传工作不到位,使得广大散户缺乏积极主动申报检疫的意识,缺少对于检疫工作的正确认知,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进而增加了疫病发生风险。
当前在执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过程中,有的地区检疫和监督工作没有实现有机结合,尤其缺少对于大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督联合工作机制,使得在实际的产地检疫工作中,大多只有1~2名检疫人员执行相应的疫病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而相应的监督执法人员存在缺位。这就使得对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检疫监督工作开展不够到位,不能全面核查其养殖档案是否齐全、生物安全防范是否达标等。同时还有部分地区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没有在规模化养殖场周边设置专业的动物检疫站点和化验室,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动物产地检疫监督的难度。
当前在执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检疫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其一,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针对动物产地检疫,虽然出台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但是在农户自宰自用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其二,从制度层面来看,针对动物产地检疫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例如,部分地区就缺乏必要的检疫福利机制,仍然进行检疫收费;缺乏村级动物防疫管理机制,导致检疫工作开展不到位;缺乏健全的动物产地检疫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使得部门之间的协同性较差,影响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当前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普遍存在检疫人员素质偏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而影响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我国自2009年以来推行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但是从历年的考试情况和通过考试的人员比例来看,真正具有执业资格的检疫人员并不多,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基层防疫人员转岗来的,兽医专业学习背景不深,对现代化养殖发展要求的动物疫病防控业务不够熟悉,操作技术水平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更好地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提升检疫申报率,关键在于扩大宣传,转变养殖户观念,尤其是广大散户的思想观念,使其建立起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全面和正确的认识,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申报检疫。要增强相应的宣传效果,首先,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印发法制宣传手册、提供精简版图文资料等,以入户宣传的方式使广大散户能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各类动物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动物产地检疫所作出的规定,提高散户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的引导和威慑下,使广大散户自觉申报动物产地检疫,以及减少私自出售动物产品等行为[6];其次,要利用好村级宣传栏、广播站这一类的宣传设施,做好日常的动物产地检疫宣传工作,同时用好当地的媒体资源以及部分新媒体平台拓宽宣传渠道,有效提升宣传效果;最后,可以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班或者是讲座,对养殖户、屠宰加工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宣传、动员,提升其配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切实提升动物产地检疫水平,就要实现检疫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联合开展,建立起完善的检疫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对大规模养殖场全面、系统的检疫检查,不仅要保证大规模养殖场动物及产品检疫合格,同时要保证其日常防疫工作组织到位。其一,在针对大规模养殖场实施产地检疫工作时,要派出联合工作小组,包括专门的检疫人员及检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临栏检疫的同时,又要做好相应的养殖档案查阅、畜禽标识认证、添加剂过量使用及非法生物制品使用检测等相关工作。其二,要提升动物产地检疫监督质量和效率,相关政府部门还要加大经费投入,在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建立动物检疫站点和化验室,引进现代检疫设施和先进技术,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常驻检疫站点,通过建立定点场所更好地组织和开展常态化检疫监督工作。
①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结合我国的畜禽养殖和屠宰食用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动物产地自宰自用检疫管理办法》[7],将农户自宰自用动物纳入到相应的产地检疫法定范围当中,此外,还要尽快出台关于动物疫病强制报告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瞒报、谎报行为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②从管理层面看,一是要建立完善动物产地检疫福利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免除相应的检疫收费,同时以检疫合格动物数量为参考基数发放一定的养殖补助,激发广大养殖户参与产地检疫的积极性;二是要建立完善村级动物防疫机制,设置专门的村级防疫员、疫情测报员、产地检疫协管员等的岗位,真正落实好村级动物防疫的有关举措,并做好入户宣传等工作;三是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检疫监督机制,要改变以往动物产地检疫监督的分段管理体制,从兽医部门到商业部门实现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在组织和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组建一支高水平的基层产地检疫工作团队,提升有关基层检疫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①要提升动物产地检疫法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力度,确保基层检疫工作团队的专业化水平。②强化对基层动物产地检疫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动物疫病防控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同时做好法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工作,使基层检疫人员综合素质水平得以提升。③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有关地区要加强与当地职业院校的合作,完善相应的基层队伍结构,同时逐步提高基层检疫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真正做到用好人才、留住人才。
动物产地检疫对动物疫病防控具有重大意义,是有效控制动物疫病流行和蔓延的重要环节。为切实提高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须从扩大宣传、检疫监督联合、法律制度健全、人才团队建设等多个方面入手,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产地检疫监督体系,为保障新时期的公共安全奠定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