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继新,栾文婷
(天津城建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384)
现阶段,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格局下,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迈进以主体有责、行为尽责、善治履责为根本旨归的新阶段。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我国要“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其中,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体系”被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从自组织调适的视角来看,所谓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体系是指在非特定外界干预及与外部环境互动演化的作用下,共同体内部各参与主体之间围绕基层治理责任按照相互默契的规则协调地、自动地划分责任权限以及确保主体责任有效履行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制度配套的联合体。
当前学界围绕基层治理责任机制的研究逐渐深入。从本研究对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体系的内涵框定进行文献检视可以发现,已有研究关于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体系的探讨存在两类趋向:第一类侧重基层治理主体责任的制度保障研究,即将基层治理责任在多元主体间的分配过程视作进行制度设计、明晰功能定位以及保证利益共享的必要前提,习惯将责任落实障碍等现实问题归咎于主体责任边界的空泛化、模糊化划分,其政策建议也聚焦于推动参与主体有序践行契约责任等制度化建设层面[1][2];第二类侧重责任履行的基层治理绩效,习惯将治理主体通过契约、规则方式来履行责任的过程视作一种共同体内部层级间组织责任性的具体联结[3],惯常利用目标责任制下针对未能满足绩效期望责任主体的行政问责(结果)以倒推基层治理共同体科层组织治理责任划分存在的弊端(原因),并结合案例情境中的经验事实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4]。如果仅从科层组织运作过程中主体权责关系的塑造、再生产和演化逻辑的角度切入,将其作为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性问题的核心解释变量以阐释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就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化规范而言,不失为解决权责失衡问题的重要手段,但就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体系而论,上述研究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实际上,异质性多元行动主体的责任框定、履行过程与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要素之间横亘着由制度、资源、环境、技术、权利等多元变量联结成的行动者关系网络,这与基层治理体系所蕴含的复杂、动态的要素特征不谋而合。对于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配置而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核心原则是多元责任主体如何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现责任履行行为有序化,进而促进基层治理共同体体系的良性运作。由此,可以考虑规避上述两类研究的偏倚,在吸纳其各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更加稳健和整合的分析框架,尝试从自组织调适的视角探索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配置及履责的现实路径。
在自组织调适视角下,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履行过程既是多元主体有组织分配及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而开展的有组织控制过程,也是基于关系与信任通过自行协商与合作进行的自我维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变革过程。
所谓自组织,是指系统在演进变化过程中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能够自主地从无序中形成“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的有序结构的组织样态[5]。自组织作为过程演化的抽象概念主要包含三类过程:一是由非组织化到组织化的过程演化,即从混乱的无序状态到有序状态的演化,研究自组织的起点和临界点问题;二是由低度组织化到高度组织化的层次跃升的过程演化,即组织的有序程度通过跃升得以提升的过程,主要表现为通过汇聚而达到层次突变、新性质突现;三是同一组织层次上的复杂化过程,即自组织的结构与功能在同一层次上复杂程度水平稳定增长的渐变过程[6]。自组织调适下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配置运作如下(如图1所示)。
图1 自组织调适与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配置的分析框架
内外互通与交流的开放状态是实现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有序化发展的先决条件。本研究所强调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意指不同公共行动者在利害相关的责任范围内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愿景目标、保证公共利益而承担的责任与任务。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划分及其履责是一项由责任理念、目标、内容、组织和行为等要素构成的系统工程,而各类治理主体因责任角色、功能作用不同,其履责规制也迥然各异,在明晰各主体间的具体责任配置环节应当区别考虑。对于不同责任主体而言,系统的适度开放即意味着多元主体不仅是履职尽责的互动节点,也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外资源对接的枢纽和通道,如果对各类资源要素的分配原则和程序配置缺乏清晰的界定、对系统内适应性主体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正熵能否与其外部环境互通交流所产生的负熵相抵消缺乏理性认知,则势必陷入“绝对开放性”的误区,不利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沿着熵值减少(即有序程度增加)的方向演化。因此,实现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场域情境的内外联动是题中应有之义。
从自组织理论来看,非平衡态是系统为实现主体秩序化履责而提供的不稳定的场域情境。如果将远离平衡态视作系统朝向有序发展的必要前提,其不同主体的职能差异和目标变化即构成这一前提的不同权重。而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过程中的非平衡自组织现象即是治理主体为了提升系统获取外部熵流的能力而不断增强内部多元主体在组织属性、资源禀赋、角色职能和行为选择等方面的异质性。保持系统内部要素持续运动的非平衡态需要兼顾责任内容和责任结构,即尊重以多样性、非线性与差异性等为主要权重的责任主体独立运行,以及鼓励以互助性、共享性和共治性为主要权重的责任主体合作治理。囿于治理责任主体角色职能缺位、错位、越位和卡位等关系互构的现实问题,我国基层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互动长期存在以治理目标的趋同性和科层权威的服从性为主的现状表征,以及仅用“协同共治”简单涵摄多元治理主体间完整关系互构的倾向,往往造成诸如跨域组织在获取资源、技术和资本等外部支撑方面不能获得低异质性责任主体的全力合作[7]。众所周知,异质性程度的高低在责任主体间稳定、可持续合作治理方面扮演着独特的角色,这种独特性表现为高异质性治理主体间依赖于自主激励性而产生利益共享型合作,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和自主性[8],更容易驱动基层治理责任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远离平衡态。
微小涨落的非线性交互作用是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演化升级的动力根源,交互作用质量有赖于责任主体间竞争的充分性和协作的有效性。引发涨落的诱因主要包括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和资源分配两个方面,随机涨落可以破坏系统原有的稳定性,也可以使系统获得新的结构和新的稳定[9]。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竞合涨落即是参与共同体建设行动主体间的竞合博弈诱发系统内部“责任内容”“责任战略”“责任目标”等方面的微小涨落,在非平衡态的非线性机制作用下放大为对原有履责规范的突破和重构的双重作用[10],而竞合涨落的最终目标则是各类责任主体通过持续的非线性作用,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场域内的结构、功能、路径等方面形成环境适应力和持续成长力。基层治理共同体的竞合涨落与结构异质共同构成了远离平衡态的责任履行的约束性条件,前者渐变或突变与否不仅深刻影响异质性结构的维稳效应,也将对责任主体对外链接资源和对内共担责任的衔接过程产生影响。如果诱发系统涨落作用的触发器失灵,基层治理共同体系统将难以获取外界资源和政策等信息,这将促使有限的资源配置与各类主体无限的利益需求产生矛盾冲突,最终造成基层治理责任出现“责任转嫁”“权责失衡”“推责卸责”乱象。
从自组织理论上看,反馈机制是为落实治理主体责任而推行的自主调适与可持续更迭的演化机制。要界定清楚系统内多元主体的职责内容,需要在决策、行为、结果、评价与追责、问责之间建立清晰的反馈回路。基层治理履责过程中的反馈调适是为了检验与甄别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内责任主体履责行为的实际效果而构建的分级反馈、分类落实的监督反馈机制。不同的循环路径将构成两类权重不同的反馈模式,即以强化积极影响为主要权重的正反馈模式与弱化或消除消极影响为主要权重的负反馈模式。由于受到邀功、晋升与避责等传统形式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的反馈机制长期存在以时滞反馈为表征的效率低下问题以及仅对核心责任主体(如基层政府)进行监督反馈的偏向,这就造成基层社会民众代表、社会组织等非核心责任主体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众所周知,反馈机制在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落实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独特性表现为基层治理主体强烈依赖于正负反馈链的经验吸纳和修正调适以推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自行创生、自行适应、自行调节和自行演化。
由此可见,内外联动、结构异质、竞合涨落与反馈调适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的场域情境中扮演着“一体多面”的角色,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实践层面交互作用、互为嵌套。换言之,基层治理共同体系统能否与外部环境保持双向互动构成了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场域情境的秩序化前提。在此前提下,基层治理责任主体的异质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远离平衡态、达成主体间利益共享型合作提供了功能性保障,基层治理主体间竞合作用诱发系统微小涨落成为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演化升级的动力根源,而基层治理责任链条的反馈调适则是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演化为成熟的耗散结构的关键。以上四类过程共同构成了基层治理责任均衡化配置内容,以确保多方主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由此,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划分及其履责应当在责任关系均衡化配置的前提下,遵循自组织调适的发展理论,探寻多方主体通过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监督与自主调适实现有序化履责,实现基层治理共同体良性运作。
(2)合理设置施工段数。以满足正常的专业工种能力为基础,施工段数如果设置过多,施工人员和施工设施会有所增加,施工难度也会有所增加,阻碍正常的施工组织开展。施工段数如果设置过少,也会对整个工程的进度产生严重的影响。
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均衡化配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同责任主体各司其责、合力推进。若从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主体与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性出发,并从更大的系统视角来看,自组织系统下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主体框架的轮廓基本可见。总体来看,自组织系统下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主体框架可概括为: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私人机构、基层民众等多元主体基于契约规制划定责任边界,在责任义务体系前提下嵌入和协同,在服务质量与履责能力双向提升导向下形成适应系统内外诉求的自洽有序结构,构建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引导动员机制、激励补贴机制、利益整合机制、能力提升机制、网络嵌入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管控监督机制和联动协同机制等机制谱系,为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有序分工与合作提供支撑保障[11]。具体而言,可从四个子系统进行解读:一是在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过程中,扮演引领者角色的基层党组织通过方向引领、主体激活、组织动员和协调共治等手段,发挥其统揽全局与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以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同向同行。二是在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过程中,扮演兜底者角色的基层政府通过优化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体系设计,完善基层治理责任配置制度化建设,协同和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增进基层内部凝聚力和活力,提升基层民众认同感,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三是社会组织利用在基层治理中的“中介作用”责任角色,对上承接政府服务下沉扩容,向下吸纳基层民众诉求意愿,在行政组织与基层民众之间发挥组织耦合、服务生产与价值激活的双向嵌入作用。四是基层民众在共享治理成果的同时,扮演“参与主人翁”的责任角色,发挥其基层治理参政、问政、议政作用,提供其作为参与者的基层服务支撑作用,发挥契约共建、民情恳谈、议事协商、汇集民智的治理作用(如图2所示)。
图2 自组织系统下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主体框架
其一,党组织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机制。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是党组织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及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一核多元”治理结构,基层党组织处于核心地位。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基层党组织是引导多元主体有序、有效、有力参与基层治理的核心主体,扮演着政治引领者和组织协调者的角色。一是政治引领者角色。基层党组织因其政治性,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具有政治引领、凝聚共识、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的属性功能。二是组织协调者角色。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共同体中呼应群众诉求时,往往会借助或赋能社会组织体系实现基层高效治理与满足服务需求,即基层党组织需要承担凝聚价值共识、激发多元主体活力、整合均配要素资源、协调利益冲突任务。此时,基层党组织既可以在公共服务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与政府共同履行公共权力、共担服务双主体责任,也可以嵌入基层治理的结构和功能领域,全方位全周期深层次整合、联动、吸纳、动员社会资源,成为动员、协调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和公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政治引领者、组织协调者(如图3所示)。
其二,政府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机制。政府是社会治理责任体系的重心,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调适过程中承担三重角色,即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自调适的行为指导者、意识培育者和系统维护者。一是行为指导者角色。政府通过营造履责主体参与制度环境,为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相关主体治理责任自调适提供行为指导。二是意识培育者角色。政府作为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和守护者,通过构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来增强各主体对自组织系统的嵌入性、可塑性和联动性,提高相关主体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自调适过程中的协作力和凝聚力,从而解决基层治理责任场域因主体价值诉求多样性、矛盾性和分散性而导致运转的失序和低效。三是系统维护者角色。政府借助链式监管模式下的用户反馈,着眼多元主体间权利义务、责任、利益平衡互动的行为特征,对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的责任分配、转移、监督、考核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并通过建立一系列政策制度来勾勒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行为责任轮廓,进而提升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平稳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如图4所示)。
其三,社会组织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机制。社会组织是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最具互补性、整合性和活力性的责任主体。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场域情境中,社会组织主要分为群团组织和社会企业两类。群团组织因其先进的服务理念、畅通的沟通渠道、密切的党群联系、丰富的工作经验、独特的资源优势、完备的组织网络体系,在阐明群体利益、反映民生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与调解公共冲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类主体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往往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心理疏导、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养老托育等普惠性、志愿性服务,为基层民众提供更具针对性、便利化、专业化服务,是服务供给者、权益维护者和自治拥趸者。而社会企业因其将所得收益用于聚焦民生需求与反哺基层社区治理,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营利性企业,此类主体往往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优先目标,与社区志愿者、社工组织以及社区公益资源等服务主体合作,充分利用社会企业敏感的信息研判、快速的决策响应以及高效的组织管理能力,助力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实现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效统一,是技术贡献者、经济推进者、力量整合者(如图5所示)。
图5 社会组织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机制
其四,民众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机制。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的行动主体落脚点在于基层民众。随着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基层社区,利益共享的关联效应会驱动更多基层民众在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开启自我责任履责、尽责的心智教育,实现基层治理责任“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尽责”,并赋予民众在资源和心理、法治和规则、理念和共识、能力和知识、平台和技术等方面参与履责的行为可行性,基层民众的角色属性也因此得以重构和焕发更大的活力。具体而言,民众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呈现的活力激发者、权力监督者、体验反馈者三重角色共同构成了基层民众的参与者责任身份。一是活力激发者。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发展得益于各要素耦合共构的子系统之间存在着自组织性,民众可以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中根据个人的价值准则寻求社会认同,形成属于自己群体的独特文化及话语体系,表现为某种趋同的集合且归属于一个子系统,这些被自组织起来的子系统将成为系统多样化发展的驱动力,使得系统可以始终保持内在活力。这里,基层民众不仅是基层治理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激发基层治理活力的示范者。二是权力监督者。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在平衡秩序与活力关系的过程中,化解了传统社区民众参与弱化和活力不足的问题,为民众创造力的竞相迸发和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基本前提。民众经由基层全过程民主协商模式和多样化民情民意表达渠道,通过自身的话语权和自组织能力充分行使监督权力,通过勇于议政、善于问政、常于参政充分发挥民督民评和跟踪问效作用,切实让权力行使者受到监督、习惯被监督,也让更多民众知道有监督、参与监督,不断增强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效能,助力基层治理提质增效。三是体验反馈者。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运行中,民众参与共同体治理的最佳状态是嵌入共同体系统的社会场域情境中,体认共同体场域内外部社会治理的各种问题,了解基层社会治理本质内核,并不断地进行参与式反馈。通过在共同体建设目标的“供给端”和民众愁难急盼的“需求端”之间形成“匹配—反馈”的闭环,使民众在体验反馈的过程中为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迭代升级提供多元信息反馈。因此,民众作为体验反馈者,扮演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双重角色,能够“零距离”深入基层治理的“真实世界”,通过“参与式行动思考”的生活实践,联合各方力量、资源,提出真实可行的反馈意见,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如图6所示)。
图6 民众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关联机制
在自组织调适的视角下,基层治理责任能否转化为各类主体自觉履责的行动过程,并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双向开放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有赖于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在进行内外负熵(信息、资源、能量)交互时,能否坚持资源平衡性原则、开放兼容性原则,以及系统的开放程度是否与制度的监管能力相匹配。
其一,在资源平衡配置方面,为了确保责任均配下系统内外负熵(信息、资源、能量)渠道畅通以优化多元主体的履责行为,各行为主体在嵌入基层治理共同体内外部庞大的资源网络时,应当反思如何整合资源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挖掘潜在资源、兑现资源价值等以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目标。比如,掌握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能力与方法,约束责任主体需求与其物品和资源的有限程度相匹配,减少客观环境和主观意愿对物质交流、信息沟通与能量转换的干扰,采取灵活和多样化的集体行动组合促进稀缺资源得到高效率配置和使用。
其二,在开放兼容方面,为了在开放前提下厘定系统内不同主体之间及其与外界环境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熵减机制,其调适结构应当坚持“异质同化、同质顺应”的开放性思维[12]。所谓基层治理的异质同化、同质顺应,是指外部异质性因素和同质性因素进入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内部的适度同化和顺应处理过程。这一过程彰显自组织系统与外部异质因素的共生性与兼容性,也通过同质性因素使系统得到巩固、强化、升级与转型,使系统外部的负熵(资源、信息、能量)有效进入自组织系统内部。实践表明,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演化中,坚持“异质同化、同质顺应”的开放性思维是化解外部异质因素和同质因素与自组织系统之间长期存在信息不兼容的龃龉,优化多元主体履责实践的重要路径。
总体而言,在责任均衡化配置下,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负熵渠道畅通应坚持资源平衡性、开放兼容性以及系统开放程度与制度的监管能力相匹配等原则理念,以优化多元主体履行基层治理责任的实践情境。
组织的“差序格局”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协同治理理论以及整体性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启示我们,在不改变人际责任和多重目标的约束下,主体责任边界模糊交叉的结果往往会引致基层多元治理主体偷换责任内容、隐瞒履责情况、空转督责程序等避责不作为行为。在基层治理主体角色定位不明晰、责任边界不规范的前提下,基层治理主体在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的压力体制下容易出现责任懈怠、推诿等“责任逃逸”动机。而多元主体诸如此类的合作避责策略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责任均衡化配置改革的基层治理效能。由此,有效克服多元主体之间的治理责任分配转移行为,一方面在于从主体互动关系的逻辑上理顺和框定各方主体责任的基本权责利轮廓,另一方面则是从技术治理的逻辑上通过智能化、社会化、专业化、法治化与精准化持续强化其履责的基础能力。
其一,通过形构不同角色差序化协同履责模式,明晰责任主体功能设定、行动要求和关系互动逻辑。所谓差序化协同,是指不同行动主体基于责任意识、身份属性、协作意愿的差异和关系互动逻辑的异同,为实现主体间互动的良性循环而形成的既有差别又有秩序的协同治理关系。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履行实践中,差序化协同关涉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基层民众四类治理主体,在参与各项治理环节、流程和事项中寻求权责对等与协作有序的平衡点,亦即在差序化协同中实现差异共生共存的整体治理效果。因此,为了确保基层治理共同体主体权责对等的多维秩序平稳运行,可以建立“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基层政府、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基层民众分工明晰、次序协作”的职责清单。一方面,依托职责归口的责任清单应对多元主体“合作共谋”和“共同避责”的机会主义策略;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建章立制和激励兼容形成差异化事权划分体系以改变基层社会职责同构的治理格局,打破多元主体权责边界空泛化、模糊化的现实样态,最大程度防止其邀功避责的不作为行为,从而在责任划分和平衡状态下形成“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的基层社会协同治理局面,保障多元主体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权责配置结构下履责行为的低风险性。
其二,通过数字技术赋能的履责场景,建构履责绩效审核的数智化流量机制。现阶段,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治理共同体不同主体履责中长期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得以纾解。对于多元主体履责绩效审核而言,履责活动过程和履责结果成效都可以交由电子感应、机器学习、数据平台、智能算法等技术载体承担。具体而言,即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助力下,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优势高效处理并深度挖掘分析不同来源、类型的海量评价数据,克服基层治理不同责任主体与服务对象在信息共享、行为互动与效率提升等方面的时空障碍,降低履责活动过程和结果质量评价的数据搜集、分析、挖掘,建立起基于责任履行绩效评估审核与监督的交互型的全域、全过程、全时空信息流量机制[13]。
因此,在明晰多元主体履责角色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差序化事权划分的协同治理模式以削弱多元责任主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保证履行过程的低风险性,将成为未来重塑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体系的又一关键举措。而诚如前述,在自组织调适的意义上,这又不可避免地涉及权责配置流程再造以及技术治理赋能的现实问题。通过数字技术赋能的履责场景营造,建构履责绩效审核的数智化流量机制,能否从根本上规避基层治理共同体权责失衡造成的主体机会主义行为,还有待改革任务落实后的重点观察和追踪问效。
从自组织范式上来看,基层治理责任转换为社区公共利益的再分配过程能否最大程度地激励相关主体履职尽责动力,取决于对基层治理成果进行利益共享与价值再造时是否坚持利益平衡分配原则、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原则以及程序公正原则。
其一,在利益平衡分配方面,为了保证责任均配下激活多主体的履责动力,在分配基层社会治理成果时,应当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度化权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使责任关联者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最优化状态。比如,调整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处于供需相对均衡状态以保证利益平衡,强调责任主体的努力程度与资源分配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相匹配,减少利益分歧和无限需求对有限治理资源的浪费,在保证优势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使强势利益与弱势利益取得相互平衡。
其二,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方面,为了破解责任同构下组织内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与背离所造成的履责效率下降和有限理性欠缺的难题,利益分配结构应当考量如何推动组织从个体理性走向集体理性。所谓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履行的集体理性,是指公共行动者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履行治理责任的过程,主要采用选择性激励或行使强制性措施以迫使集体行动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实践表明,明晰责任结构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关系,实现利己与利他共存的治理目标是有效规避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效应、激活多元主体忠实履责活力的重要路径。
其三,在程序公正方面,为了填补责任同构下基层治理共同体不同主体在利益运行系统中承担原初动力的角色,尤其是责任主体间利益传输链条上存在的程序规制“真空”,国家应增强程序公正的建设力度。一方面,在利益分配程序设计环节注入“平等性”“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参与性”“中立性”等要素,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厘清社会治理成果由公到私再分配的供给来源与消费方式,在责任共同体的利益结构中嵌入更加刚需的强制性标准;另一方面,引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主体,通过责任主体服务贡献度的客观数据、治理效能目标设置的双向沟通、服务质量申诉反馈等环节的设计,增强社会成员对利益分配流程规制的普遍认同和信任,减少程序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纰漏。
总之,在分异利益融汇下,激活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主体的履责动力应坚持利益平衡性、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与程序公正等原则理念,以促使组织内部达到相对公平的平衡状态。
组织反馈理论启示我们,在不改变责任范围和访问权限的前提下,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的正负反馈链的交替循环将牵引自组织系统对多元主体履责效能采取检查、核对、矫正、监督等主动积极行为,即在不改变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反馈机制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场域情境下具有“聚民心”“促认同”“共发展”的功能。而反馈机制诸如此类的激励策略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责任均衡配置的协同治理效应。因此,从自组织调适的视角来看,双向反馈打通了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一方面从反馈的目的和效果上激发各方主体履责动机,另一方面从反馈的时机上强化其持续履责效能。
其一,通过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内部涨落力的持续作用和正负反馈链的循环调适,增进系统的自主迭代和环境自适应能力。所谓正负反馈链,是指信息接收者依照系统预设的目标、方向与结果,为优化系统决策而开展的评价活动。在责任同构中,正负反馈链的调节和抑制功能并非一直发挥积极作用,具体反馈效果与信息调控者的预期效果往往存在偏差。因此,为了确保实现合理甄别、调控适度的反馈目标,在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均衡化配置的前提下,应建立“评价主体专业化、评价细则标准化、评价功能智能化、评价程序规范化”的基层治理履责质量评估体系。一方面,通过评价流程的科学性及适用性有效应对反馈闭环上责任主体的信息评判与技术实施的投机主义策略;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兼顾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质性评估方法以提升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自主纠偏和行为调整的能力,打破评价工具对反馈结果的绝对支配地位,从根本上推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归位融合,从而在高质量和可持续评价的理念下激发多元责任主体的履责动机,减少弱价值理性和强工具理性驱动责任主体参与基层治理的结果失真与反馈失灵。
其二,通过基层治理责任履行的流程再造,精准把握资源信息的输入时机和传输速率,保障反馈信息的连贯性与针对性。所谓系统的反馈时机,是指信息接收者依据系统活动进程灵活调整反馈信息的及时性或滞后时差。作为一种反馈调节方式,一方面,基层治理责任体系内上下层级间的服务质量反馈通常是在接收到反馈信息后加以及时响应;另一方面,为了实现更好的追踪问效以及避免反馈活动影响责任履行过程的完整性,通常有计划地采用延时反馈,即在行为发生并结束一段时间后才集中反馈。但如前述,强化基层治理责任的延时反馈将造成多元主体履责效率低效甚至服务质量欠佳。因此,为了增强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反馈信息的及时性、公信度和科学性,巧妙运用基层治理责任信息的实时反馈功能,应当创新反馈模式,充分调动多元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注重反馈内容、形式、结果。具体而言,即是推动基层治理共同体自组织系统动态反馈机制迈向考核化、制度化、长效化的轨道,建立公正透明的“考核—反馈—整改—提高”的动态反馈闭环机制,包括提升反馈方式的合理性,以及通过实绩分析、民主测评、走访座谈等各种信息渠道以获取对反馈对象定性评价、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的真实情况,并在限期整改的同时有针对性对反馈对象进行系统培训,使反馈结果由单一反馈向跟踪整改、加强实效转变。
因此,在强化多元主体履行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动机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的自洽循环调适反馈机制以实现多向反馈的督促整改闭环,是推动责任主体交叉职责有效履行的关键之举。而如前述,在自组织调适的范式上,不可避免地关涉反馈效果以及反馈时机的具体问题,而通过建立基层治理共同体履责质量评估体系、创新动态考核反馈闭环机制等政策创新举措,能否从根本上督促责任主体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在限期整改的同时还有待跟踪追效、动态考核直至问题得到落实。
如果仅从自组织调适的视角展开观察,内外联动、结构异质、竞合涨落与反馈调适构成了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体系的核心要素。鉴于职责同构所引致基层社会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躺平行为”等问题,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的自组织调适配置及其履行职责的激励策略与监督管理等相配套的制度化改革,成为当前及未来基层治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不过,其对回应基层治理共同体责任议题繁复多元性的影响还有待改革措施落地后的长时段观察和绩效检验。值得一提的是,在政策执行的实践逻辑层面,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体系的建构与优化过程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的制度韧性建设与法规政策创新仍处于探索、建构和完善阶段,在确保责任划分与忠实履责过程中,仍需警惕和预防可能出现的认知偏误与界定偏差。例如,一方面,曲解基层治理责任自组织配置的真实意涵及实现方式。将责任的自组织配置视作权力的分散化划分以致陷入责重权轻、利寡责重、利丰责轻的责任理念泥沼。事实上,本研究所谓的自组织其核心是差异化、分众化责任配置,即维持多元责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的平衡与互动以实现基层治理职责共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发展目标,而非权力无序化分散。另一方面,漠视各方主体间合规、有序的自我责任体系调整、重构、分配和转移的潜在能力和法律风险。毋庸置疑,承认各方主体自组织的责任调适能力对明晰职责分工、促使忠实履责、提高履责效能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后续的责任配置和转移也应特别注重遵循“法定责任”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保障公共责任合法转移之后的责任主体参与治理效能,避免因合作治理而出现参与主体责任逃逸。
当然,上述偏差并不能一概而论地概括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自组织调适配置及其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全部问题。本研究的分析也只是基于自组织调适的理论视角为理解我国基层治理共同体治理责任配置及其履责路径提供一个初步的研究思路,其研究结论的合理性与实效性还需实践检验加以佐证。